蕲春县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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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

蕲春县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和城市绿化的保护管理,维护城市自然景观,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县规划、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工作。

  国土、建设、环保、林业、水利、房产、城市管理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市规划、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绿线划定

  第四条县规划、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上,根据《蕲春县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公布实施。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道路绿地、附属绿地和其它绿地等。

  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市绿线划定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划定城市绿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城市绿线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依法审批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

  

(二)城市绿线控制区应当与城市景观风貌相协调;

  (三)城市绿地规划应当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

  (四)城市绿线应当进行分类控制,根据绿地系统规划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绿地率指标和绿化用地的地理坐标。

  第六条为确保城市绿地率,城市绿线应当依据以下标准划定:

  

(一)新建居住小区绿化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35%以上,旧居住区改造,绿化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

  

(二)道路绿化普及率、达标率分别在90%和75%以上,市区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

  (三)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不低于以下指标:

  1、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

  2、产生有害气体及排放污染的工厂绿地率不低于35%;

  3、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部队营房、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低于35%;

  (四)生产绿地面积占建成区用地面积不低于2%;

  (五)公园绿地面积中绿化用地所占比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城市绿线由县规划、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黄冈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划定。

下列区域应界定为城市绿地,并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湿地和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古典园林、古树名木、散生林植被等的保护范围;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八条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城市绿线管理的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地块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划定其绿线。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规划绿地设计条件或者绿地设计方案,规定绿地界线的具体坐标划定其绿线。

  第九条县规划和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批准的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查询,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和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三章城市绿线管理

  第十条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变更和调整,但应当遵循绿地总量平衡的原则:

  

(一)因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对城市绿地布局进行调整的;

  

(二)因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需要调整的;

  (三)因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需要调整的;

  (四)确需变更和调整的其他情形。

  因以上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变更的,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生产绿地、城市主次干道绿地的绿线界定坐标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调整方案及论证报告,由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按法定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调整。

  

(二)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筑总平面规划方案确定的绿线,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调整方案,由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三)调整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化控制指标的,由县规划、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按法定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再作调整。

  调整居住区绿线的,应当在满足绿地规定指标的情况下,先经小区业主大会或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四)调整现有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生产绿地、道路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等绿线的,由县规划、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并进行公示,按法定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调整。

  (五)因重点工程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占用城市绿线内的绿地以及损毁绿化及其设施、砍伐绿化种植或改变其用地性质的,由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论证,并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同类区域先行落实补足绿地措施和绿化经济补偿措施后,再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使用性质,不得擅自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或设置其他设施。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应当予以严格保护和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逐步迁出或限期拆除。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报经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临时占用绿地审批手续。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根据恢复绿地实际所需要费用向县园林部门缴纳绿化占用费。

  临时占用绿地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使用期满后,由县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恢复原貌;期满未退还的,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并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由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造册,建立绿化台账并存档,编制现有绿线控制图,明确管理单位。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规划绿地,由县规划、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造册,编制规划绿线控制图,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监督管理。

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规划绿线控制图,编制分期实施计划,建成后由县园林部门登记造册纳入管理。

  第十四条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

  第十六条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公布绿地率指标。

  第十七条鼓励对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地下空间复合利用和地面防灾避险设施建设,其建设项目及各种管线或设施建设方案应当依法报规划和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由县园林部门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提出管制要求,保证栽植树木的生长空间。

  第十八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道路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规划和建设。

  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严格执行《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不得任意降低绿化用地指标和标准,并充分利用乡土树种,合理配置乔灌花草,努力营造生态宜居环境。

  第十九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在办理建设用地或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时,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核定该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绿地率及其应当达到的标准,并界定绿线。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线管理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其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并报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符合绿线管理要求的加盖绿化设计方案审查专用章。

建设项目因特殊原因,无法达到绿地面积标准的,应按所缺绿地面积向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用于城市公共绿化。

  绿化设计方案未经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或审查不符合绿线管理要求以及未缴纳绿化补偿费的,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不得签盖绿化设计方案审查专用章,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条各类建设工程必须按照规定的绿化指标和划定的绿线配套建设绿地。

配套建设的绿化工程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不得擅自减少绿化面积,不得擅自变更绿化设计或延迟绿化工程建设。

不按审查通过的方案进行绿化建设,致使绿地面积减少的,由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采取补救措施,缴纳绿化补偿费,并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处以所缺绿地面积绿化费用两倍的罚款。

配套绿化工程应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逾期未完成绿化工程建设的,由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安排施工,其绿化工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按规定向县园林管理部门缴纳绿化延误费,用于城市公共绿化。

  建设工程竣工后,应由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对配套建设绿化项目的绿线进行验收核定,验收合格的加盖绿化工程验收专用章。

未经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该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书。

  建设单位进行房地产开发,应当如实公示该建设项目的绿地率、绿地面积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总平面方案载明的绿线范围,不得将绿线范围外的其他绿地或者临时性绿地作为其配套绿地对外宣传。

  第二十一条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竣工验收时,应当核实绿地率和配套绿地面积是否符合核定的规划条件,未经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县规划、园林、建设、国土、城市管理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工作联系和协调制度,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对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并向县人民政府和省、市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生侵占绿地绿线、破坏城市绿化的下列行为,由县规划、园林和城市管理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使用性质;

  

(二)擅自侵占城市绿线内土地;

  (三)在城市绿线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已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四)破坏城市绿线内地形、地貌、水体、景物景观和生态环境;

  (五)擅自砍伐、移植城市绿线内树木,破坏植被。

  第二十四条因园林、规划、国土、建设、林业、水利、环保、城市管理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或违反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的,对主管人员或相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的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县规划、园林及城市管理执法局之间有关城市绿线管理执法职能分工按机构改革“三定”方案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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