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电监办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终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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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电监办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终稿

南京电监办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江苏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管理,根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6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东监管局南京电监办(以下简称南京电监办)承办江苏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江苏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的单位,在取得南京电监办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或增加特许经营范围,或变更营业范围。

第四条南京电监办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有效期为6年,特殊情况可少于6年。

第二章业务种类及适用表格

第五条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办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业务分为以下四种:

(一)新申请许可证业务(以下简称新申请),是指未取得许可证;持有华东电监局或南京电监办颁发的许可证已过期;持有华东电监局或南京电监办颁发的许可证在合并或分立后新设立的单位,向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申请取得许可证。

(二)许可证延续业务(以下简称延续),是指申请单位持有华东电监局或南京电监办颁发的许可证,有效期将届满,向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申请许可证有效期延续。

(三)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业务(以下简称许可事项变更),是指持有华东电监局或南京电监办颁发的许可证的单位,向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申请变更许可证类别或者许可证等级。

(四)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业务(以下简称登记事项变更),是指已取得华东电监局或南京电监办颁发的许可证的单位,其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向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申请变更许可证登记事项。

第六条适用表格

办理新申请、延续、许可事项变更的,适用《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办理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的,适用《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以下简称《变更申请表》)。

第七条填报《申请表》的应同时提供以下附件:

附件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二:

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复印件(申请一级许可证的还须提交安全管理制度复印件);

附件三:

技术负责人简历表、任职证明、职称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四:

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表、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五:

安全人员表、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在岗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六:

电力专业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表、资格证书复印件、在岗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七:

在册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人员表、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八:

预算员、安装工长、质检员、施工合同管理员表、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九: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实地资产核查报告;

附件十:

各专业试验室、户内试验大厅情况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实地资产核查报告;

附件十一: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净资产审核报告;

附件十二:

规定年限内主要工程业绩表、各工程合同复印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工程收入审核报告;

附件十三:

主要设备及机具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主要设备机具资产状况实物核查及资产财务状况报告(附购置发票复印件);

附件十四:

合并证明材料;

附件十五:

合并前各单位的许可证正、副本;

附件十六:

分立证明材料;

附件十七:

南京电监办认定的分立单位的业绩证明材料;

附件十八:

分立前单位持有的许可证正、副本;

附件十九:

申请延续、许可事项变更的单位的许可证正、副本。

第八条填报《变更申请表》的应同时提供以下附件:

登记变更附件一: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正、副本。

登记变更附件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九条各类申请表及附件中的规范格式文本由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提供,或在南京电监办网站行政许可栏目下载。

第三章申请

第一节新申请

第十条新申请承装类许可证应填报:

(一)《申请表》;

(二)附件一至附件八、附件十一、附件十三;

(三)申请一级至三级的还需附件十二;

(四)合并后新申请许可证的单位还需附件十四、附件十五;

(五)分立后新申请许可证的单位还需附件十六至附件十八。

第十一条新申请承修类许可证应填报:

(一)《申请表》;

(二)附件一至附件五、附件七、附件十一、附件十三;

(三)申请一级至三级的还需附件十二;

(四)合并后新申请许可证的单位还需附件十四、附件十五;

(五)分立后新申请许可证的单位还需附件十六至附件十八。

第十二条新申请承试类许可证应填报:

(一)《申请表》;

(二)附件一至附件五、附件九至附件十一、附件十三;

(三)申请一级至三级的还需附件十二;

(四)合并后新申请许可证的单位还需附件十四,附件十五;

(五)分立后新申请许可证的单位还需附件十六至附件十八。

第二节延续

第十三条承装类许可证延续应填报

(一)《申请表》;

(二)附件一至附件八、附件十一、附件十三、附件十九;

(三)申请一级至三级承装类许可证延续还需附件十二。

第十四条承修类许可证延续应填报:

(一)《申请表》;

(二)附件一至附件五、附件七、附件十一、附件十三、附件十九;

(三)申请一级至三级承修类许可证延续还需附件十二。

第十五条承试类许可证延续应填报:

(一)《申请表》;

(二)附件一至附件五、附件九至附件十一、附件十三、附件十九;

(三)申请一级至三级承试类许可证延续还需附件十二。

第三节许可事项变更

第十六条承装类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应填报:

(一)《申请表》;

(二)附件一至附件八、附件十一、附件十三、附件十九;

(三)申请一级至三级承装类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还需附件十二。

第十七条承修类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应填报:

(一)《申请表》;

(二)附件一至附件五、附件七、附件十一、附件十三、附件十九;

(三)申请一级至三级承修类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还需附件十二。

第十八条承试类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应填报:

(一)《申请表》;

(二)附件一至附件五、附件九至附件十一、附件十三、附件十九;

(三)申请一级至三级承试类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还需附件十二。

第四节登记事项变更

第十九条办理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应填报

(一)《变更申请表》;

(二)登记变更附件一、登记变更附件二。

第五节材料填报

第二十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附件中有关人员资格的认定:

(一)电力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包括取得电力工程类、调试类各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二)工程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指各类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申请承修、承试类可包括高级技师、技师和高级工)。

(三)在册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是指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统一印制、电力监管机构颁发,并经其注册有效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持有人。

其中高压电工是指从事10千伏以上变配电、架空线路、电缆、电试、继保、变压器等专业的人员。

(四)预算员,须持有建设厅(局)、省级电力企业或中电联颁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质检员,须持有建设厅(局)或省级电力企业质量监督站颁发的有效资格证书,并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施工合同管理员,可采取企业任命的方法,但人员要求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安装工长,须持电力安装高级工以上或中级以上施工员资格证书,可采取企业任命的方法。

以上三员一长必须是由单位自行聘用的人员。

(五)安全工程师应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证书。

(六)项目经理和注册建造师应从事电力专业工作。

项目经理,是指取得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以及有关行业协会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人员。

注册建造师,是指取得人事部统一印制、省(直辖市、自治区)人事部门颁发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在当前过渡期内,在符合相应标准的条件下,可以采用替代性方案,并要求申请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补交注册建造师证。

第二十一条施工机械、机具、检测试验设备应包括:

根据申请许可证的专业、种类和级别,企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必需的施工器具与试验设备。

(一)承装和承修类各级企业应具备的相应施工机具设备包括(但不限于):

⑴起重机械设备、运输工具;

⑵组立杆塔设备、导线牵引、压接设备;

⑶电缆施工专用工具;

⑷电工专用工器具;

⑸绝缘油、气处理设备,包括滤油机、干燥空气发生器、SF6气体回收装置等;

⑹金加工、焊接、切割设备,弯管、排设备及各种电力设备安装检修专用工具等。

(二)四级以上承试类企业必须具备附表中的大部分试验设备。

高压试验设备的电压应满足申请等级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填报施工安全、工程质量情况的,应提供工程业主出具的质量、安全认定文件的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填报工程业绩时,申请三级承装类许可证的企业可以提交相应电压等级电缆工程施工的业绩。

没有竣工验收报告的,可以提供合同或者业主证明文件,并提交相应的资金往来证明。

第二十四条为防止许可证被滥用,根据实际情况,允许企业分专业申请许可证,专业可划分为:

线路、变电、电缆、电力控制、电力通讯,许可证上冠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ב级别’(××ב专业’)”,企业的工器具也可按满足该专业的施工作业来要求。

第二十五条法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由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提供规范格式,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经营场所核查报告,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自有产权的提供房产证,租赁的提供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业试验室(场、厅)核查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净资产审核报告;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工程收入审核报告,含三年内从事电力设施安装最高年度工程结算收入明细表和规定年限内主要工程业绩收入明细表;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主要设备及机具核查报告,主要设备及机具表,主要设备及机具明细表(附购置发票、租赁合同、租赁凭证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由法定中介机构出具的核查报告,报告中采用数据的基准日距许可申请受理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七条所提供的材料中的格式文本及复印资料的每一页右下方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八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报材料装订要求:

(一)申请表和各附件按要求分册装订,每分册分别附目录,分别编写页码,每一附件之间用红色彩页纸隔开。

各分册具体划分为:

⑴申请表;

⑵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

⑶附件四、附件五、附件六;

⑷附件七、附件八;

⑸附件九、附件十;

⑹附件十一、附件十二、附件十三;

⑺附件十九。

(二)申报资料封面颜色要求

⑴申报各类一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用黄色;

⑵申报各类二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用绿色;

⑶申报各类三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用红色;

⑷申报各类四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用蓝色;

⑸申报各类五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用白色。

(三)申报资料封面应注明申报的类别、等级、附件序号、单位名称、申报日期。

第六节申报方式

第二十九条办理新申请的单位,可同时申请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中的一项或者多项。

申请多项类别的,每一类别应分别填报一份申请材料。

第三十条办理许可事项变更的单位,可同时申请变更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中的一项或者多项类别、等级。

申请变更多项业务类别、等级的,每一类别、等级应分别填报一份申请材料。

第三十一条办理延续的单位,如果原许可证中载明的许可类别包含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中的多项的,每一类别应分别填报一份申请材料。

第三十二条申请单位需提交纸质书面和电子数据申请材料各一份。

第三十三条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设立办证厅作为受理点。

申请单位可通过受理点的电话、传真或网站提前预约,受理点于5日内发出《预约通知书》,申请单位根据《预约通知书》的预约号和规定时间到受理点办理。

第四章受理

第三十四条办证厅实行统一受理和统一发证制度。

受理包括许可申请书及有关申请材料的接收、登记、核对、补正,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告知、送达申请人等环节。

第三十五条提交申请材料,应出示单位证明文件、提交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原件予以核对。

申请单位委托他人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合同复印件,出示受托人和申请材料提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

第三十六条办证厅在受理申请时,应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申请人应就申请事项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第三十七条办证厅对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南京电监办受理范围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退回申请材料或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简单错误,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并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材料与规定要求相差较大的,或申请人不清楚申请程序、审批标准的,可告知申请人现场咨询;

(五)申请材料完整并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已按办证厅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办证厅在收到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第五章审查

第三十八条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作出受理决定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立卷建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复核。

第三十九条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

在核查前5日发出《现场核查通知书》,并指派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在完成现场核查后5日内,出具现场核查报告。

在审查中发现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问题,应一次性向企业提出补正要求,企业在整改期间的时间不计入法定办证时间。

第四十条审查发现申请人有提供虚假材料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查处。

第四十一条审查发现法定中介机构违法提供虚假审核报告的,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不采用该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并要求申请人重新出具审核报告。

违法提供虚假报告的中介机构,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应予以公布,并在5年内不得采用其出具的任何有关电力业务的审核报告。

第四十二条审查过程中,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可以要求申请人就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作出说明、解释。

第四十三条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的,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准予许可通知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l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

申请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许可通知书》,通知书中应当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六章决定

第四十四条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应当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

(一)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二)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三)申请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说明材料的。

第四十五条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应当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并在一年内不予重新受理:

(一)申报业绩不属实的;

(二)在合同规定的质保期内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超越许可等级和范围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的;

(五)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

第四十六条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认为符合终止审查条件的,应向申请人发出《终止审查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第四十七条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自《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南京电监办主管专员批准,可以延长l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八条被许可人申请登记事项变更,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取得《受理通知书》。

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l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登记事项变更手续,并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九条申请人办理延续,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向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取得《受理通知书》。

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延续并补办相应手续。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应当接受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的监督检查,同时对办证厅受理人员和业务审查人员实施定期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依据相关规定对被许可人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被许可人在检查过程中,应当配合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十二条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应对被许可人建立管理档案,实行跟踪管理。

第五十三条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实施监督检查,以被许可人的定期自查和书面检查方式为主。

也可采用专项检查,现场检查,随机检查和举报检查等方式。

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提前10日向被许可人发出《现场执法检查通知书》,举报检查除外。

第五十四条被许可人应当依照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要求建立自检制度,并将定期自检结果报送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

第五十五条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对被许可人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召集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复印有关资料、安排技术检测;可采用书面、摄影、摄像、录音等手段记录监督检查,有关人员应予以配合。

检查记录或现场处理意见应向被许可人宣读,被许可人应当签字确认。

第五十六条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应当根据监督检查的结果作出结论,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结论为合格的,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应当发出《监督检查合格通知书》,一年内不对该被许可人实施现场检查,举报检查除外;

结论为不合格的,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应当发出《整改通知书》,允许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根据实际条件重新核定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监督检查发现被许可人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存在安全隐患的,南京电监办应当责令其改正。

被许可人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过程中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应当及时向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报告。

第五十八条监督检查发现资产、技术力量、设备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已不符合许可证等级标准的,被许可人应在30日内向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报告并申请办理许可事项变更。

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应当按规定,根据其实际条件重新核定。

第五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举报违规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的行为,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应当及时核实,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申请。

被许可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申请许可事项变更的,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事项变更申请。

第六十一条被许可人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应当撤销许可,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申请。

被许可人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变更许可事项的,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应当撤销许可事项变更,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事项变更申请。

第六十二条被许可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应当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未依法取得许可证,非法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的,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应当责令其停止相关的经营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被许可人超越许可范围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的,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应当责令其停止相关的经营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被许可人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过程中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许可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整改,在规定限期内仍未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许可证等级。

第六十六条被许可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手续的,许可人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被许可人未按照规定向许可人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材料,或者向许可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许可人应当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南京监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承试类企业所需具备的主要试验设备仪器

1.绝缘测试仪

2.变比电桥

3.直流电阻测试仪

4.介损仪

5.高压直流发生器

6.微安表

7.电压表

8.电流表

9.试验变压器

10.无局放试验电源

11.局放仪

12.多功能电能测试仪

13.频响仪

14.色谱仪

15.油绝缘测试仪

16.水分分析仪

17.油介损测试仪

18.开关特性测试仪

19.卤素测试仪

20.微水仪

21.有载开关测试仪

22.回路电阻测试仪

23.真空度测试仪

24.压力释放校验装置

25.含气量测试仪

26.绝缘油分析仪

27.阻性电流测试仪或示波器

28.接地电阻测试仪

29.三相电压和三相电流的微机型继电保护试验仪(三级以上)

30.单相电压和单相电流的继电保护试验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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