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电子版.docx
《劳动合同电子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劳动合同电子版.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劳动合同电子版
劳动合同书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调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之条款。
1、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第二条
乙方:
性别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证件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年月日
户籍地址:
邮编:
在北京居住地址:
邮编:
户口所在地:
省(市)区(县)街道(乡镇)
有效证件发件机关:
2、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其中试用期年月日止。
本合同于年月日终止。
在试用期间,甲方发现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解除合同;乙方发现甲方招工说明与实际不符合或自己不适合该项工作等,也可以解除合同。
3、工作内容和工作职责
第四条
甲方根据工作的需要,安排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从事甲方所安排的工作岗位,并按甲方规定完成工作任务,并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五条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的工作能力及表现情况,可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在出现甲方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待岗情形时,甲方也可以安排乙方待岗或培训,乙方需服从甲方的调整安排。
4、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
甲方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结合不同岗位的需要,对乙方的具体工作时间做出规定和调整。
乙方应按甲方的规定工作时间执行。
甲方按照国家相关法制规定,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包括节假日、婚丧假、产假、年休假等。
5、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七条
甲乙双方同意,依照甲方现行的工资分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资待遇、增资办法及增资标准。
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病按期核发。
第八条
乙方待岗期间,甲方保证乙方的月生活费不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第九条
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病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条
乙方工作期间的出勤计算与统计,执行公司制定的《考勤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乙方工作期间的出勤计算与统计,执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6.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十四条
甲方根据劳动发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规定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
第十五条
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有关劳动安全知识、规章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和技术技能培训;乙方应参加上述培训并严格遵守与岗位有关的劳动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
7、劳动纪律与制度管理
第十六条
甲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甲方指定的保密制度,考勤制度,员工守则、岗位责任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及其他劳动纪律,服从甲方的管理和教育。
第十七条
乙方应认真对待工作,保证工作质量,保证如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
乙方应该受甲方管理人员及负责人的管理,并与义务接受与其岗位工作无关的临时性工作安排。
第十九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不得在外兼职,不得利用职权之便,将甲方经营的项目或产品自行经营或以转包形式或代理形式转给第三方,从中渔利。
第二十条
甲方有权利乙方遵守规章制度和老大那个几率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如有违约行为,乙方自愿接受甲方依法实施的处罚。
8、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记载变更内容,注明变更日期,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成立,劳动合同未变更的部分应当继续履行。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2)乙方退休或离职。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
(4)甲方破产或被撤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甲方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期间被甲方评定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的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4)由于乙方被劳动教养,致使无法旅行劳动合同。
(5)被已发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因乙方身体原因而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而甲方又无其他岗位适合乙方身体现状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甲乙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甲方频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需裁减人员能维持经营的,可以裁减人员,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公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2)患病或附上在规定医疗期内的(乙方违法违规导致的疾病医疗期或负伤医疗期不再此范围之内)。
(3)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有一下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
(3)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除以上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三十一条
劳动合同期满,乙方提出,经与对方协商一致,可续签劳动合同。
续签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与乙方办理有关手续。
9、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甲方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乙方违反甲方规定,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标准的违约金;由于乙方的违法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损失额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赔偿违约金的不足部分。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三条所指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具体包括:
(1)乙方在职期间甲方为其支付的各种费用。
(2)乙方在职期间可以计量的损失。
第三十五条
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六条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应当写上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提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它
第三十七条
甲乙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1)甲乙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甲方制订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合同有效期内制订或修改的各项管理制度,均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依照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或订立《补充合同》。
第四十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此合同经涂改或未经合法授权签订无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