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盖山煤矿三违认定划分细则1113概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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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盖山煤矿三违认定划分细则1113概要

玉溪市东方煤业有限公司华盖山煤矿

“三违”认定划分及处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一、为加大对“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查处力度,规范各级管理人员和广大职工的行为,提高管理人员入井检查督促的效果,逐步建立煤矿安全长效机制,实现安全管理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2014)、《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玉溪市东方煤业有限公司所属各部室、生产单位、区队班组;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发现的“三违”,适用本办法;公司和各部室在查处从事本单位承包施工的承建单位人员“三违”时,适用本办法。

导致事故发生的按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理。

安全隐患按照煤矿《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和《重大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三、各级管理人员在查处“三违”时,要遵从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和初次从轻或减轻,多次重复出现的从重、加重、加倍的原则。

四、各部室必须全面贯彻本办法的规定,不得降低标准或简化程序。

五、本办法若与其它部室的处罚有出入,以就高不就低的标准执行。

第二章“三违”处罚相关规定

对出现“三违”的责任单位管理人员一并按以下标准要求进行连带处罚。

发生一类“三违”的单位管理人员,班组长、区队长、部门负责人分别按当事人罚款金额的20%进行处罚。

第三章“三违”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特类“三违”,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或开除留岗查看一年,管理人员给予撤职、降职等处分,同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一)故意破坏通风设施的。

(二)故意破坏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用压风或抠风筒吹探头的。

(三)故意破坏重要安全设施的或故意损坏机电设备造成失爆的。

(四)擅自进入采空区或挂牌“严禁入内”地区的。

(五)开关上悬挂有“禁止送电”牌,仍强行合闸送电的,带电作业的。

(六)爬、蹬、跳各种运行中的车辆,乘坐皮带的。

(七)瓦斯超限作业的,无措施排放瓦斯或烧焊的。

(八)探放水,地质钻弄虚作假的。

(九)井下吸烟、携带点火物品、烟草入井的。

(十)偷窃安全设施、设备、材料的。

(十一)主扇、变电所、炸药库、主绞车司机脱岗、睡岗的。

(十二)未经允许非运输炸药人员从井下携带炸药出井者,不及时炸药入库的。

(十三)放炮不听站岗人员指挥,违章闯岗者。

(十四)对敢于坚持安全生产管理、抵制“三违”的人和事进行打击报复者的。

(十五)瓦斯检查员脱岗、假检、漏检的。

(十六)因“三违”行为,造成本人或他人重伤及三级以上非伤亡事故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一类“三违”行为,给予处罚200-5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降职、处分(管理人员)。

(一)不具备基本安全条件,指挥开工的。

(二)安全隐患没有排除或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指挥继续从事生产作业的。

(三)正常情况下没有制定专门措施,指挥职工冒险排除重大安全隐患的。

(四)没有规程、措施指挥职工进行生产作业的。

(五)没有措施指挥职工启封密闭或排放瓦斯的。

(六)不按规定撤人、断电、站岗不到位就指挥放炮的。

(七)不按规定撤人、断电、站岗不到位就指挥排放瓦斯的。

(八)矿井或工作面周边老窑或采空区有积水威胁,情况不明而又未采取可靠安全技术措施就指挥进行作业的。

(九)无专项措施或未贯彻专项措施调整通风系统的。

(十)局部通风机及其供风范围内的电气设备未实现“三专两闭锁”就投入使用的。

(十一)无专项措施或未贯彻专项措施贯通巷道的。

(十二)盲巷未及时安排或未在安排时间内不采取通风或封闭措施的。

(十三)瓦斯检查员井下睡觉的。

(十四)微风作业的。

(十五)摘掉风筒或停局扇放炮的。

(十六)瓦斯检查员对瓦斯超限作业不制止的。

(十七)无专项措施或未贯彻专项措施启封排放瓦斯的。

(十八)未经检查、断电、撤人、布岗并请示同意,就擅自启动局扇排放3%以下的瓦斯的。

(十九)排放瓦斯时,站岗人员擅自离开站岗位置或站岗时睡觉的。

(二十)不听劝阻,强行进入排放瓦斯警戒区域的。

(二十一)在砌筑临时或永久密闭时,不撤除所有管路、轨道、线缆的。

(二十二)擅自关闭或甩掉风电、瓦电闭锁不用的。

(二十三)违规进行连续提后腿放顶煤的。

(二十四)违规支架前端放顶煤的。

(二十五)在有严重冒顶危险的区域内作业的(处理该隐患的除外)。

(二十六)独头巷道从里往外维修巷道的。

(二十七)锚、网、喷巷道,未按规定施工锚杆或挂网就喷浆的。

(二十八)采煤工作面支架支腿迎山角连续3个以上柱腿飘腿失效的,或全工作面累计超过12个柱腿飘腿失效的。

(二十九)采煤工作面出现前后托梁断开的,不能立即恢复导致支架岔开的。

或工作面累计托梁断开或损坏超过8处的。

(三十)采煤工作面安全销连续损坏失效超过5个的,或工作面累计安全销损坏失效10个以上未立即更换的。

(三十一)巷道连续出现3根或累计出现10根及以上断梁折柱不及时更换、处理的。

(三十二)采煤工作面使用漏液、失效支柱的累计超过20根或连续超过4根的。

(三十三)工作面支架未按作业规程架设,支护质量极差导致工作面高度严重不足存在较大以上安全隐患的。

单个支架不足3棵支腿的。

(三十四)偷采其他班组支架前端放顶煤,导致工作面支架高度不足或空顶的。

(三十五)放炮过程未有效保护设备和缆线导致设备缆线损坏的。

(三十六)频繁重载启动刮板机或不及时检修刮板机,刮板机弯曲大、刮条弯曲多、链条严重长短不齐、刮条多个歪斜、漂链、卡链、不及时清理回煤坑等导致电机发热烧坏的。

(三十七)工作面安全出口存在空顶或空帮不及时组织处理的。

(三十八)工作面超前支护不足措施要求的75%,超前支护距离严重不足的。

(三十九)掘进或修复巷道时,锚杆角度不合格累计超过10根或连续超过6根。

架棚支护时累计不合格架棚超过10架或连续3架以上不合格的。

(四十)掘进或维修巷道时,达到失效锚杆连续超过4根或累计超过8根的。

(四十一)掘进或维修巷道时,失效锚索连续超过3根或累计超过5根的。

(四十二)掘进或维修巷道时,外露长度超过100mm的锚杆或外露长度超过300mm的锚索累计超过10根或连续超过6根的。

(四十三)安装的锚梁、托盘、钢筋网未紧贴巷帮岩面,累计超过10根或连续超过6根的。

(四十四)违反过断层措施规定进行断层带支护作业的。

(四十五)处理冒顶、维修失修巷道无专项措施的。

(四十六)电工无证上岗的。

(四十七)井下带电作业的。

(四十八)不按规定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从事可能导致动力电缆遭到严重破坏的施工作业的。

(四十九)井下拆卸、敲打、撞击矿灯灯头或短接电源的。

(五十)甩掉“三大保护”强行送电的。

(五十一)无工作票或未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井下焊接、氧割的。

(五十二)皮带严重摩擦浮矸仍继续使用的(连续长度超过30m)。

(五十三)非电气维护人员和检查人员擅自打开电气设备。

(五十四)绞车司机、跟车工无证上岗的。

(五十五)人车未停稳提前下车的。

(五十六)人力推车时放飞车的。

(五十七)绞车司机同时兼任信号工的。

(五十八)发现斜坡上有人仍然提升,违反斜坡“行人不行车”规定的。

(五十九)绞车钢丝绳严重变形、锈蚀、磨损、断丝超规定仍使用的。

(六十)一次提升矿车个数超过规定的。

(六十一)斜坡提升中,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插销和连接环的。

(六十二)在斜坡上处理下道车时,站在下道车的下方的。

(六十三)绞车下放矿车时放飞车的。

(六十四)绞车司机开绞车时不符合规定,如脚蹬钢绳、睡觉、开车离开操作位置、站在绞车侧边开绞车等行为。

(六十五)放炮员、库管员无证上岗的。

(六十六)安排无证人员上岗作业的。

(六十七)无规程、措施放炮的。

(六十八)井下放煳炮、放明炮的。

(六十九)反向爆破的。

(七十)不装填炮泥放炮的。

(七十一)用木材等可燃物作炮泥放炮的。

(七十二)不检查瓦斯就放炮的。

(七十三)站岗人员擅自离开站岗位置或站岗时睡觉的。

(七十四)不听劝阻,强行进入放炮警戒区域的。

(七十五)尚未启爆就放人进入放炮警戒区域的。

(七十六)未完成撤人、断电、布岗工作就放炮的。

(七十七)放炮后没有检查瓦斯就放职工进入放炮地点的。

(七十八)一次启爆未响,未经重新检查瓦斯就进行二次启爆的。

(七十九)不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处理瞎炮的。

(八十)瞎炮未排除就在附近从事生产作业的。

(八十一)放炮员在领、用、退炸药、雷管中弄虚作假的。

(八十二)炸药、雷管出库后随意存放在其它地点,不上锁无人看守的。

(八十三)运送炸药、雷管时,丢失炸药、雷管的。

(八十四)捡到炸药、雷管不汇报上交且作为私用的。

(八十五)井口检身工不负责任,让炸药、雷管流失到地面的。

(八十六)雷管炸药混装混运的。

(八十七)在没有探明的突(透)水危险区域内从事采掘作业的。

(八十八)在有突(透)水征兆的区域内从事掘进作业而又没有采取有效安全技术措施的。

(八十九)不执行探放水措施的。

(九十)探放水钻孔数量或深度低于设计数量或深度的70%的。

(九十一)井口附近20m范围内有点火物品、烟草的。

(九十二)醉酒后入井或在井下喝酒的。

(九十三)在矿区内闹事或井下打架斗殴的。

(九十四)刁难、谩骂、报复、殴打制止违章的人员的。

(九十五)对举报“三违”的的员工进行打击报复的。

(九十六)查处“三违”弄虚作假的。

(九十七)责令停产整顿或整改拒不执行的。

(九十八)发生各类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

(九十九)在事故调整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证言、证物的。

(一百)事故后破坏现场,阻扰事故调查的。

(一百零一)安全员脱岗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二类“三违”行为,给予处罚100-300元。

(一)新开工的工作面未经有关部室验收合格,就指挥职工开工的.

(二)责令停产整改,未经有关部室验收合格,就指挥职工恢复生产作业的。

(三)指挥职工不按规程、措施规定,进行生产作业的。

(四)指挥职工不按措施规定,贯通巷道或调整通风系统的。

(五)指挥职工不按措施规定,启封密闭或排放瓦斯的。

(六)安排绞车司机1人既开绞车又推车的。

(七)指挥职工不严格按照《安全规程》、《工种岗位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规定作业的。

(八)指使职工改变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设置参数的。

(九)不严格按措施规定调整通风系统的。

(十)明知一道风门尚未关闭,又同时打开另一道风门的。

(十一)人为将闭锁风门的钢丝绳延长或卸下使其不能闭锁的。

(十二)擅自打开锁闭风门、隔风墙、不能通行风阻、栅栏行人和运送材料的。

(十三)巷道高宽不够造成矿车挤擦风筒、风门,不按要求整改的。

(十四)局部通风机及其供风范围内的电气设备“三专两闭锁”损坏,仍继续使用的。

(十五)不严格按措施规定贯通巷道的。

(十六)不严格按措施规定启封排放瓦斯的。

(十七)排放瓦斯时第一个风流汇合点瓦斯浓度未降到1%以下或氧气浓度低于18%,就擅自进入排放瓦斯区域的。

(十八)排放瓦斯结束,未经全面检查就擅自撤岗、送电的。

(十九)放炮结束,未经全面检查就擅自撤岗、送电的。

(二十)瓦斯检查员对瓦斯超限作业制止不力,又不汇报的。

(二十一)未经请示同意并仔细检查有害气体情况及氧气浓度,擅自进入临时停风区域的。

(二十二)主扇停止运转,不按规定停止作业、断电、撤人、布岗的。

(二十三)擅自调整瓦斯监测探头、监测主机设置参数的。

(二十四)不按规定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从事可能导致瓦斯监测系统设备、线路严重损坏的施工作业的。

(二十五)因操作不当,造成通风设施被撞坏、破坏的。

(二十六)伞檐未处理或未采取措施,就在其附近作业的。

(二十七)进入作业地点不敲帮问顶就开始从事其它工作的。

(二十八)采煤工作面使用漏液、失效支架支腿累计超过8个的。

(二十九)采煤面端头安全出口支护未按规程规定支护的或存在空帮空顶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三十)采面采高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

(三十一)单体支柱的初撑力不足,出现悬空状态不及时补液的,或支柱打在浮矸上的。

(三十二)注液枪使用前,未检查注液枪与管子的联接是否完好的。

(三十三)锚、网、喷巷道,锚杆或挂网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就喷浆的。

(三十四)掘进或维修巷道时,锚杆角度不合格累计超过7根或连续超过4根,或架棚巷道不合格架棚累计超过7架或连续超过3架棚。

(三十五)掘进或维修巷道时,外露长度超过50mm的锚杆或外露长度超过200mm的锚索累计超过7根或连续超过4根的。

架棚巷道背板或撑木不足,架棚偏斜超过要求的、扭架的,累计超过7架或连续超过3架棚。

(三十六)安装的托盘、钢筋网未紧贴巷帮岩面,累计超过7根或连续超过4根的。

(三十七)掘进或维修巷道时,失效锚杆连续超过3根或累计超过6根的。

架棚失效连续超过2架或累计超过4架的。

(三十八)掘进或维修巷道时,失效锚索连续超过2根或累计超过4根的。

(三十九)不严格按过断层措施规定进行支护作业的。

(四十)利用巷道支护锚、梁、网作支撑,起吊设备、材料的。

(四十一)掘进巷道施工锚杆、架棚等,不使用临时支护的。

(四十二)锚索、锚杆安装,未按规定使用树脂锚固剂的。

(四十三)掘进工作面控顶距超过规程规定,而没有及时进行永久性支护的。

(四十四)电气设备未经防爆检查并贴防爆检查许可证就入井使用的,或防爆检查证过期的。

(四十五)电气设备失爆未处理仍继续使用的。

(四十六)机电运输设备主要转动部件裸露、无防护罩、安全栏,仍继续使用的。

(四十七)不按停电操作票规定停、送电的。

(四十八)停电检修不按规定悬挂“禁止送电、有人作业”警示牌板的。

(四十九)带电搬迁电缆或移动固定电气设备的。

(五十)非专(兼)职操作人员或非专职电器维护管理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的。

(五十一)故障停电不经检查,强行试送的。

(五十二)短路故障,强行送电的。

(五十三)擅自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电气设备的。

(五十四)未严格按照专项措施规定进行井下焊接、氧割的。

(五十五)皮带、溜子闭锁甩掉不用的。

(五十六)溜子挡板不齐全或不起作用情况下使用的。

(五十七)皮带严重摩擦浮矸仍继续使用的(连续长度超过20m)。

(五十八)皮带运输机机头、机尾未按规定设置沙箱、灭火器(包括灭火器失效)的。

(五十九)运“四超件”无专项措施的。

(六十)绞车及绞车硐室未经验收合格就投入使用的。

(六十一)斜坡提升的声、光信号未安装完毕就投入使用的。

(六十二)绞车刹车不可靠仍继续使用的。

(六十三)倒滑轮未验收合格就使用的。

(六十四)在斜坡上处理下道车摘取主钩的。

(六十五)斜坡上处理下道车时,擅自进入其下方跑车可能伤人的区域的。

(六十六)斜坡上处理下道车期间,信号工脱岗的。

(六十七)在斜坡上装、卸货物没有采取可靠的防跑车措施的。

(六十八)在斜坡上长时间停放矿车的。

(六十九)斜坡上停放有矿车,就进入其跑车可能伤人的区域内作业的。

(七十)设备、材料未捆绑牢固就提升的。

(七十一)斜坡提升中使用不完好矿车的。

(七十二)斜坡绞车运行时,违反斜坡“行车不行人”规定的。

(七十三)大钩及副绳未挂好前,打开阻车器、挡车栏的。

(七十四)挡车栏、阻车器、地滚未安装完毕或不合格就提升的。

(七十五)斜坡提升的斜坡上有档车栏不按规定关闭或打开的。

(七十六)无措施采用绞车倒向提升、运输“四超件”的。

(七十七)绞车提升运输,不带电运行的。

(七十八)放炮员、库管员、押运员未持证上岗的。

(七十九)装药后仍在从事与装药、放炮无关的工作的。

(八十)没有检查瓦斯就装药的。

(八十一)放炮前最后一次检查瓦斯之后,因其它原因未启爆,每间隔时间超过30分钟必须重新检查瓦斯,未检查就重新启爆的。

(八十二)放炮地点附近的设备、管路、缆线未按规定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就放炮的。

(八十三)不在规定地点放炮的。

(八十四)放炮后自动撤岗的。

(八十五)放炮后,等待时间不够就进入作业地点的。

(八十六)站岗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尚未撤岗就放人进入放炮警戒区域的。

(八十七)放炮后瓦斯检查员和放炮员未仔细检查有无瞎炮的。

(八十八)雷管、炸药未按规定采用专用工具分开运送、存放的。

(八十九)非执法检查人员擅自进入炸药库的。

(九十)库管人员未制止非执法检查人员进入炸药库的。

(九十一)炸药库值班人员睡岗。

(九十二)一人单独运送雷管、炸药的。

(九十三)探放水钻孔数量或深度低于设计数量或深度的80%的。

(九十四)探放水工程质量严重不合格的。

(九十五)施工队要保护好所在区域测量导线点,因施工队自身原因造成中腰线点破坏的。

(九十六)饮酒后入井的。

(九十七)不携带自救器入井的。

(九十八)对“三违”人员包庇或给予“三违”人员说情的。

(九十九)发生各类安全事故拖延迟报的。

(一百)在事故调查中故意隐瞒事实的。

(一百零一)井口检身人员脱岗的。

(一百零二)绞车房、变电所等要害场所值班人员上岗睡觉、干私活、从事与本岗位无关的事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三类“三违”行为,给予处罚50-200元。

(一)采掘工作面遇断层、构造,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没有补充措施,仍安排职工继续从事生产作业的。

(二)采煤工作面断面高度不足1m、风巷高度小于1.2m,不安排处理仍安排职工继续从事生产作业的。

(三)设备安装完毕,未经验收合格,就指挥投入正常使用的。

(四)安排未持有效证件的人员从事特殊工种岗位作业的。

(五)设备已经出现故障,仍安排职工继续使用的。

(六)指使职工移动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监测探头正常安设位置的。

(七)瓦斯检查员不严格按规定或未经请示同意擅自开、停局扇的。

(八)临时停风地点未按规定设置栅栏、警示标志的。

(九)故意撤除风门闭锁装置的。

(十)将一道风门打开后不及时关闭的。

(十一)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施工通风设施的。

(十二)不按规定堆放设备、材料,影响正常通风、行人的。

(十三)在风门、密闭前5m范围内堆放浮矸及设备、材料的。

(十四)永久密闭和防火墙密闭掏槽后及堵孔前未经通风部人员验收的。

(十五)掘进头面及巷道、硐室风量不足,瓦斯检查员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或汇报的。

(十六)局部通风机不按措施规定擅自分风的。

(十七)风筒漏风严重,瓦斯检查员未及时处理或汇报的。

(十八)风筒出风口迎头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瓦斯检查员未及时处理或汇报的。

(十九)测风、局扇牌板数据填写有误或不规范的。

(二十)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其供风区域内不按规定停止作业、断电、撤人、布岗的。

(二十一)擅自移动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监测探头安设位置的。

(二十二)不按规定位置悬挂瓦斯监测探头的。

(二十三)瓦斯检查员不按规定填写瓦斯牌板、检查手册,记录未做到“三对口”。

(二十四)井下防尘设施失效、不能正常使用的。

(二十五)喷浆作业时,不按规定开启防尘喷雾装置的。

(二十六)不按规定洒水的。

(二十七)在空顶超过措施规定作业的。

(二十八)采掘工作面未经开工验收合格,就开工作业的。

(二十九)采掘作业地点遇地质构造,未补充安全技术措施仍继续作业的。

(三十)工作面支架未按作业规程架设的,支护质量较差的。

(三十一)工作面支柱出现漏液、失效不处理的。

(三十二)采煤面违反作业规程规定交叉作业工序的。

(三十三)乳化液泵体和液压系统漏液,压力小于18Mpa的。

(三十四)乳化液浓度低于2%的。

(三十五)下顺槽电缆没有按规定盘线或及时外传而在安全出口20米内堆放。

(三十六)工作面支架连续超过3架端面距超过500mm未采取措施处理的。

(三十七)掘进或维修支护时,失效锚索超过1根(含一根)或累计超过2根的。

(三十八)掘进或维修支护时,外露长度超过50mm的锚杆或外露长度超过200mm的锚索累计超过4根或连续超过2根的;

(三十九)安装的锚梁、托盘未紧贴巷帮岩面,累计超过4根或连续超过2根的。

(四十)掘进工作面及巷道维修地点无正规找顶工具的。

(四十一)使用不合格的找顶工具找顶的。

(四十二)危岩、活矸未找净,就在其下方作业的。

(四十三)掘进迎头无临时支护材料或临时支护材料不合格的。

(四十四)掘进巷道施工锚杆、架棚等,不按规定使用临时支护的;

(四十五)架棚巷道不按规定背接顶、帮的。

(四十六)用浮矸背帮、背顶的。

(四十七)将耙斗机导向轮挂在支护锚杆上的。

(四十八)炮后,崩坏的支护未及时修复的。

(四十九)电气设备未经防爆检查并贴防爆检查许可证就入井的。

(五十)电工未持有效证件上岗的。

(五十一)未经批准携带非防爆仪器、仪表入井的。

(五十二)刮板运输机尾轮不转、飞链、漏链、中部槽严重倾斜、机尾无压柱等仍继续使用的。

(五十三)机电设备的转动部分、传动部分无安全罩、安全挡板或失效的。

(五十四)各类司机离开岗位后,不将机械、电器开关手柄扳到停止位置或不闭锁的。

(五十五)各机电硐室不按规定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沙箱、沙袋以及防火门不防火的。

(五十六)皮带严重跑偏仍继续使用的。

(五十七)皮带严重摩擦浮矸仍继续使用的(连续长度超过10m)。

(五十八)皮带运行期间,在皮带转动滚筒附近清收浮煤或从事其它工作的。

(五十九)无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用溜子、皮带运输设备、材料的。

(六十)耙斗机存在安全隐患仍继续使用的。

(六十一)溜子、皮带司机在设备运行期间平躺休息的。

(六十二)工作面皮带、溜子之间搭接不符合要求的。

(六十三)在乘坐斜井人车时睡觉的。

(六十四)检修电气设备,不按规定进行验电、放电的。

(六十五)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不按规定使用绝缘工具的。

(六十六)耙斗机使用时未安设4副道卡或未采用其他稳固措施的。

(六十七)操作耙斗机不用操作杆的或无护绳杆、护绳栏的。

(六十八)人车不再指定地点停车上下人员的。

(六十九)乘坐人车开车前未挂门链或人车无跟车员的。

(七十)平巷运输中使用不完好矿车的。

(七十一)在运输大巷内作业,在作业点前后40m处,不按规定设置警示红灯或岗哨的。

(七十二)一人同时推2个及以上矿车的。

(七十三)同向推车安全间距小于20m的。

(七十四)井下矿车锁口销坏或不起作用还在使用的。

(七十五)绞车司机、信号工、摘挂钩工等未持有效证件上岗的。

(七十六)斜坡提升的声、光信号不完好或位置不当仍继续提升的。

(七十七)在斜坡上、下车场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牌的。

(七十八)斜坡有人行走,仍发出开车信号的。

(七十九)斜坡平台上有阻车器不使用,人为将阻车器垫起不用,阻车器不起作用不处理仍然使用的。

(八十)绞车无护板仍继续使用的。

(八十一)绞车刹车、离合器手柄,手离开后不能自动复位的。

(八十二)绞车信号不灵敏或行车灯不亮的。

(八十三)斜坡提升声、光信号失灵,仍继续提升的。

(八十四)下车场内有人行走,仍发出开绞车信号的。

(八十五)斜坡提升摘跑钩的。

(八十六)提升绞车钢丝绳绳头卡子松动或移位仍继续使用的。

(八十七)钢丝绳因人为原因造成钢丝绳损坏的。

(八十八)钢丝绳未使用时未将钢丝绳收回滚筒、钢丝绳排绳不整齐的。

(八十九)钢丝绳锈蚀未及时打油的。

(九十)小绞车操作室高度低于1.6m,宽度低于1.0m就投入使用的。

(九十一)小绞车压柱或地锚松动仍继续使用的。

(九十二)斜坡提升中,矿车还停留在斜坡上,绞车司机就擅自离开岗位的。

(九十三)信号工不按规定发出开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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