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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航空都市区

 

鄂州市航空都市区

水环境综合整治PPP项目合同

鄂州市航空都市区水环境综合整治PPP项目合同

本合同由下列双方于年月日在湖北省鄂州市签署:

甲方:

鄂州市水务局,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中国”)法律依法组建和存续的鄂州

市人民政府(下称“市政府”)下属单位和

乙方:

【注:

草签时为中标人名称,正式签署时为项目公司名称】,系按照中国法律依法设立及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鉴于:

Ø为进一步创新鄂州市公共设施领域投融资模式,缓解地方政府短期资金压力,提高项目工程建设和运营效率,改善鄂州市水环境,市政府拟采用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鄂州市航空都市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Ø经市政府授权,甲方作为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并签署本合同;

Ø根据市政府批准的《鄂州市航空都市区水环境综合整治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鄂州市航空都市区水环境综合整治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报告》、《鄂州市航空都市区水环境综合整治PPP项目实施方案》;

Ø甲方于2017年4月17日发布《鄂州市航空都市区水环境综合整治PPP项目资格预审公告》,并于2017年5月10日组织了资格预审评审。

甲方于2017年7月7日发出了《鄂州市航空都市区水环境综合整治PPP项目投标邀请书》;甲方根据投标文件中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最终确定【注: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中标人在草签本同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正式签署本合同后承继本合同中乙方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Ø_注:

中标人名称【】与鄂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根据中国法律于年月

日在鄂州市正式成立了【注:

项目公司名称】;为此,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合作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第1条定义和释义

1.1定义

在本合同中,下述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鄂州市航空都市区水环境综合整治PPP

项目合同》,包括附属合同、附件等,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合同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本项目/项目/项目工程”指鄂州市航空都市区水环境综合整治PPP项目。

“补偿事件”指乙方按本合同有权获得补偿的任一事件。

“不可抗力”指具有本合同第18条所规定的含义。

“服务费”指政府在运营期内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包括污水处理服务费、可用性服务费、运维绩效服务费。

“法律变更”指在合同生效后,中国任何政府部门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

释任何适用法律,导致

(a)适用于乙方或由乙方承担的税收(除所得税外)发生变化;(b)项目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要求发生变化;适用上述法律变更的结果导致乙方增加资本性支出或运营成本,而严重损害其预期利益的情况。

“工作日”指中国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以外的公历日。

 

“河道综合整治工程/水环境综合整治/河道治理”

包括中沟套港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锁泉港(葫芦港)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小桥港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

 

“甲方的要求”指本合同中包括的对工程范围、技术标准、质量、进度、投资、

安全和文明施工的要求和说明以及根据本合同对其所作的任何变更和修正。

“建设期”指各子项目自本合同生效起至各自运营开始日止的期间。

“交付点”指污水处理厂出水的交付点。

“接收点”指污水处理厂进水的接收点。

“投标人须知”指鄂州市航空都市区水环境综合整治PPP项目招标文件的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履约保函”指乙方按照第4.4条款规定向甲方提供的保函。

“配套管网/管网”指本项目中污水处理厂的配套管网、雨水管网、雨污分流管网。

“批准”指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为乙方或为乙方将要进行的任何与项目经营有关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养护和移交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书面许可、执照、同意或授权。

“认定保险赔款”指乙方被要求获得并维持的保险所承保的事件发生时,如果乙方

遵守其在本合同项下获得并维持该等保险的义务就有权获得的,但因乙方未遵守该等义务而无权获得的保险赔款。

“融资文件”指与项目相关的贷款协议、担保协议、保函和其他文件,但不包

括与提供履约保函相关的文件。

“融资交割”当下述条件具备时,视为完成融资交割:

(a)乙方的股东已按照《投标人须知》和融资文件的要求缴纳对乙方的出资,并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乙方的验资报告;以及

(b)乙方与贷款人已签署并递交所有融资文件,且融资文件要求的获得首笔资金的每一前提条件已得到满足或被贷款人放弃。

“适用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法规和政府部门颁布

的所有适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所有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

“投标保证金”指【注:

中标人名称】依据《投标人须知》的要求与投标

文件同时提交的保证金。

 

“经营期”

“提前终止通知”

指具有本合同第2.2条款规定的含义。

指根据本合同第19.4.2条款发出的通知。

“违约”指本合同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该违约行为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等。

“违约利率”指在违约行为发生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

利率加两个百分点的利率,并按一年365天折算为日利率。

如果违约行为持续发生,且在该持续期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发生变动,则守约方有权选择变动期间最高的基准利率。

“污水处理厂”指花湖污水处理厂、以及航空都市区污水处理厂。

“投标文件”指【注:

中标人名称】向招标人提交的鄂州市航空都市区

水环境综合整治PPP项目投标文件以及应招标人要求而作出的所有书面澄清及补充文件。

“现场”指由甲方提供的用于实施项目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存放的场所,以及在本合同中可能明确指定作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场所。

“一般补偿事件”指乙方按本合同第21.1条款规定有权获得补偿的任一事件。

“移交日”指各子项目经营期结束当日,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乙方将经营期

满的项目设施移交给甲方的其他日期。

 

“河道养护服务”指乙方为本项目水环境综合整治提供的河道保洁、道路清扫保洁、

绿化养护、设施维护和应急处理等养护服务。

“运营年”指运营期内任一年度期间,但各子项目的第一个运营年应在运营

开始日开始,至该年度的12月31日结束;最后一个运营年应在

该年度的1月1日开始,至服务期结束之日止。

“运营期”指各子项目自运营开始日起至服务期最后一日止的期间。

“子项目”花湖污水处理厂、花湖污水处理厂配套污水管网、花湖开发区雨

水管网、花湖开发区雨污分流管网,航空都市区污水处理厂、以及中沟套港、锁泉港(葫芦港)、小桥港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政府部门”指(a)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

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实体;

(b)湖北省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

(c)鄂州市人民政府及其下辖政府职能部门。

“生效日”指甲方和乙方正式签署本合同之日。

1.2释义

1.2.1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明确规定,下述词语的释义如下:

(a)“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

(b)“一方”按适用情况分别指甲方或乙方,包括其继承人和允许的被让与人或受让人;“双方”指甲方和乙方,包括其继承人和允许的被让与人或受让人;

(c)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元”指人民币元;(d)“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

(e)若规定支付任何款项或提交任何书面材料之日不是工作日,则应在该等日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或提交;

(f)任何条款、段、附表或附件指本合同的条款、段、附表或附件。

1.2.2标题仅为方便之用,不影响解释。

第2条经营权和经营期

2.1经营权

2.1.1经市政府同意,甲方依照本合同授予乙方在经营期内独家的权利以完成本项目,即:

(a)负责中沟套港河道综合整治工程的勘测、设计、投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

(b)负责锁泉港(葫芦港)河道综合治理工程的勘测、设计、投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

(c)负责小桥港河道综合治理工程的勘测、设计、投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

(d)负责花湖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的勘测、设计、投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

(e)负责航空都市区污水处理厂的勘测、设计、投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

(f)向购买服务方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可用性服务费和运维绩效服务费。

(g)在经营期满终止时,将项目设施无偿、完好、无债务、不设定担保地移交给甲方或市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

2.1.2乙方同意依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取得第2.1.1条款项下的经营权,并应在经营期内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

2.1.3除非依据本合同提前终止,乙方的经营权在整个经营期内始终保持有效。

2.1.4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经营权转让、出租或质押。

2.2经营期

2.2.1除根据本合同第19条提前终止或第7.5.6条款、第7.14.4条款、第11.12条款、第18.5.2条款、第21.1.3(c)条款变更,本项目污水处理厂的经营期为自各子项开工日起二十五年(含建设期一年);管网的经营期为自合同生效起十五年(含建设期两年);水环境综合整治子项的经营期为自合同生效起十五年(含建设期两年)管网及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开工日期如滞后,经营期不增加,届时按照社会资本中标全投资内部收益率、最终审计确认的实际投资、经审核确认的运营成本、子项目实际运营期等边界,重新核算可用性服务费。

子项目开工日期存在不确定性,如开工日期滞后合同签订日期五年以上,须重新测算,签订补充协议(不含可研批复以后调整的建设内容)。

2.2.2合同展期

如果由于以下任何原因:

(1)政府方履行其义务的任何延误;

(2)不可抗力,导致不可避

免地造成运营期实质性缩短,项目合作期限可在上述必要情况下双方协商,并经双方书面达成一致后延长。

项目公司提供所有合理的文件以便于政府方能够对项目公司所提出的合作期延期的原因和时间进行核实。

2.2.3合同变更合作期限内,如发生地方政府可控范围的法律法规变动导致合同无法按原合同条款执行,但

可通过合同变更方式解决的,双方应当就合同条款变更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造成项目公司损失的,由双方认可的中介机构对损失进行评估,政府按照该评估结论对项目公司予以补偿。

第3条前提条件

3.1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3.1.1乙方须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完成下述事项:

(a)按期完成融资交割,并向甲方提交所有已签署的融资文件的复印件,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证明融资交割已完成的任何其他文件;

(b)按照第4.4条款的规定提交履约保函;

(c)按照第6.2条款的规定支付前期费用;

3.2未满足前提条件的后果

3.2.1如乙方未能按期实现第3.1.1条款约定的事项,乙方可以向甲方申请一宽限期,该宽限期以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时间为准。

3.2.2甲方同意上述前提条件实现的宽限期,并不解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它义务。

3.2.3如该宽限期满乙方尚未完成,且甲方不同意豁免第3.1.1条款中的前提条件,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有权全额兑取投标保证金(如届时尚未退还)。

3.2.4由于未满足前提条件而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除协议明确规定的在协议终止后仍属有效的条款外,其他权利义务将终止,乙方除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外,还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4条声明和保证

4.1甲方的声明

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在合同生效日:

4.1.1甲方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法定资格和权利。

4.1.2甲方已获得市政府的授权和批准签署并履行本合同,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对甲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

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条款、条件、义务不会导致甲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决定、生效判决和仲裁裁决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其与第三方合同的条款、条件和承诺,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

4.1.3如果甲方在上述第4.1.1条款或第4.1.2条款下所作的声明被证明在作出之时在实

质方面不属实,乙方有权根据第19.2条款的规定终止本合同。

4.2乙方的声明

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在合同生效日:

4.2.1乙方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和有效存续的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取得营业执照、营业许可和其他政府批准,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开展营业,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融资文件的资格和能力。

4.2.2乙方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万元,股东为,股权比例为。

4.2.3乙方已经取得了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内部、外部的授权和许可,本合同一经签署,即对乙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条款、条件、义务不会导致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决定、生效判决和仲裁裁决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其与第三方合同的条款、条件和承诺,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

4.2.4乙方已经为本合同的履行准备了足够的资金、人员和设备,将从财务、设备和技术力量等一切可能与本合同的履行有关的方面确保本合同项下各项义务的履行。

4.2.5乙方已完成了本项目的尽职调查,充分了解了本项目目前的进展情况以及各类条件,同意在合法合规的条件接受本项目已完成的技术文件、采购工作、已签署的合同、已经完工的设施、正在施工的在建设施、甲方及市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拟移交乙方的设施设备和材料等;

4.2.6如果乙方在上述第4.2.1条款、第4.2.2条款、第4.2.3条款、第4.2.4条款或第

4.2.5条款下所作的声明被证明在作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属实,甲方有权根据第19.1条款的规定终止本合同。

4.3不限制甲方的权利本合同不限制甲方的法定权利,甲方有权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和本合同对乙方在本合同项下

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

4.4履约保函

4.4.1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十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按照附件一的格式出具的,甲方作为受益人的履约保函,以保证乙方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履约保函应由甲方可接受的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出具。

4.4.2履约保函的金额履约保函的金额应至少维持在人民币伍佰万圆整(¥5,000,000.00)。

4.4.3履约保函有效期

(a)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履约保函在自保函开立日起至根据第4.4.6条款的规定解除之日止的期间内持续有效。

(b)乙方可以开立多份生效日首尾相连的履约保函,但每份保函的有效期不得低于十二个月。

第一份履约保函自甲方收到该份履约保函之日起生效。

每份履约保函(下称“旧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前至少三十日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份金额符合第4.4.2条款规定的用以替换旧履约保函的履约保函(下称“新履约保函”),新履约保函自旧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日次日起生效。

(c)最后一份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应至污水处理厂缺陷责任期期满之日。

(d)如果乙方未按照上述规定及时更换保函或者延长最后一份履约保函的有效期,甲方有权全额兑取旧履约保函或最后一份履约保函的全部金额。

4.4.4履约保函的兑取

(a)如果发生因乙方未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未予补正,或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兑取履约保函的全部或部分金额。

(b)如果乙方未按照第4.4.5条款的规定按时补充履约保函的金额,甲方有权兑取履约保函届时所剩余的全部金额。

(c)如果乙方未按照第4.4.3条款的规定在每份旧履约保函到期日至少三十日之前向甲方提交用以替换的新履约保函,甲方有权兑取旧履约保函的全部或部分金额。

(d)甲方在根据本条款兑取履约保函任何金额之前,应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并告知甲方兑取的理由和拟兑取的履约保函金额。

除非乙方在收到该等通知后七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全额支付上述拟兑取的履约保函金额或在收到该等通知后七个工作日内按第4.4.3条款的规定提交替换旧履约保函的新履约保函,否则,甲方有权立即从履约保函中兑取该等金额。

4.4.5恢复履约保函的金额若甲方在经营期内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兑取履约保函项下的金额,乙方应在履约保函被兑取之

日起的三十日内将履约保函补充至第4.4.2条款中规定的金额,并向甲方出示其已经恢复履约保函金额的证明。

4.4.6履约保函的解除

本项目污水处理厂缺陷责任期期满后五日内,甲方应兑取完由该份履约保函担保的所有款

项,清偿完该份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之日前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应支付的所有款项,并解除届时未兑取的履约保函的余额。

如果在解除履约保函前,本合同提前终止,则履约保函应在本合同提前终止后六十日内保持有效。

4.4.7甲方行使兑取履约保函的权利不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应解除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4.5融资交割

4.5.1合同生效日后一百八十日内,乙方应完成融资交割。

4.5.2乙方在完成融资交割后七个工作日内,应向甲方书面确认融资交割完成,并提交所有已签署的融资文件的复印件,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证明融资交割已实现的任何其他文件。

第5条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5.1甲方的一般权利

5.1.1在遵守、符合适用法律要求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进行监督和检查,但甲方并不因其开展有关监督、检查工作而承担任何责任,且并不解除或减轻乙方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5.1.2甲方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乙方的建设及投资进行监管,包括对规划、设计进行评审,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及现场检查,参与工程验收,对投资进行审计等。

5.1.3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运营服务进行监管,按照合同确定的绩效考核标准对乙方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

5.1.4甲方有权对项目进行适当优化及完善,包括但不限于调整项目建设内容、项目范围、项目进度和投资及标准等。

5.1.5甲方有权定期对乙方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进行审计。

5.1.6甲方有权享有本合同和适用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

5.2甲方的一般义务

5.2.1甲方应始终遵守所有的适用法律和本合同的规定。

5.2.2甲方应确保项目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环评、征地拆迁等项目前期工作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并按照工程进度计划向乙方提供项目用地。

5.2.3在乙方提出适当的要求的前提下,甲方应尽最大努力协助乙方从有关政府部门获得、保持和续延项目所需的应由乙方办理的一切许可、执照和批准。

5.2.4甲方应协调鄂州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将本项目的服务费用纳入跨年度的财政预算,在中长期财政规划中予以统筹考虑,并通过人大决议。

5.2.5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协调与工程相关各方以及当地群众的关系,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5.2.6甲方应根据本合同约定接收项目及相关资料。

5.3乙方的一般权利

5.3.1乙方有权利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在运营期内向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收取服务费用,甲方应予以协助。

5.3.2在甲方违反本合同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获得赔偿。

5.3.3乙方有权享受适用法律规定的可适用于乙方的各项减、免税和优惠政策。

5.4乙方的一般义务

5.4.1乙方应承担施工现场场地的准备工作。

5.4.2乙方应按适用法律的要求及时办理项目的工程报建手续,包括申请并获得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承担相应费用。

5.4.3乙方应负责完成合同生效日前已办理项目审批手续的变更,以及合同生效日后各项审批手续的办理,应从有关政府部门获得、保持和续延项目所必需的应由乙方办理的许可、执照和批准,相关费用由乙方支付,计入项目总投资。

5.4.4乙方应负责筹措项目工程建设投资资金,按工程进度计划投资建设,并确保投入资金满足本项目实施的需要。

项目公司融资不能满足需要时,由中标社会资本自行提供担保或者其他授信,以完成补充融资。

5.4.5乙方应根据适用法律、相关规范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的约定按时保质完成工程全部建设内容,并在建成后及时组织验收,接受鄂州市相关部门对工程投资的审计。

5.4.6如城建计划相关项目或政府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与项目存在交叉,乙方应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工作,因此造成乙方增加费用的,甲方应对乙方进行适当补偿。

5.4.7经营期满后,乙方应将期满的项目设施无偿、完好、无债务、不设定担保的移交给甲方或市政府指定机构。

5.4.8由乙方完成的项目工程应完全符合本合同中规定的预期目标。

工程应包括为满足甲方的要求或本合同隐含或由乙方的任何义务而产生的任何工作,以及本合同中虽未提及但推论对工程的稳定、完整或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所必须的全部工作。

5.4.9工程实施之前,乙方应完全理解甲方的需求。

乙方应将甲方的要求或参照项中出现的任何错误、失误或缺陷通知甲方。

甲方在收到此类通知后应作出是否采用的决定并相应地通知乙方。

5.4.10不管甲方是否给予了批准或同意,乙方应对全部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

5.4.11乙方应遵守有关公共卫生和安全的适用法律,履行公共安全和保护环境的责任。

5.4.12服务期内,乙方应按适用法律对工程、财产和人员进行保险。

5.4.13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配合项目工程竣工验收,负责解决验收中工程质量问题。

5.4.14乙方应保证为本项目签订的相关合同、法律文件、融资文件符合适用法律,并与本合同不相抵触。

5.4.15乙方应按鄂州市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负责编制项目档案,提供给甲方。

5.4.16工程实施过程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甲方及有关政府部门汇报。

5.4.17乙方应接受甲方和相关政府部门根据适用法律和本合同的规定对乙方建设、运营管理和养护本项目的监督管理,并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并应根据本合同以及甲方和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及时向其报送有关资料。

第6条前期工作和项目用地

6.1前期工作

6.1.1本项目采用建设—运营—移交的方式运作,已完成的前期工作及由此产生的费用

计入项目总投资。

6.1.2甲方负责组织或协调相关单位完成以下前期工作:

(a)污水处理厂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及报批;

(b)污水处理厂建设用地的土地征收和地上物拆迁,按进度向乙方交付场地;

(c)河道综合整治工程和管网工程(乙方负责建设部分)的土地征收和地上物拆迁,按进度

向乙方交付场地;

(d)委托咨询顾问协助甲方完成项目招商工作。

6.1.3污水处理厂的临时道路和临时用水用电设施、大市政配套设施(包括供水、供电、道路、通讯等)、场地平整由乙方自行解决,费用计入总投资,因乙方过错导致的费用超支风险由乙方承担。

6.1.4乙方为完成由其负责的河道综合整治工程和管网工程所必需的临时道路、临时用水用电设施、大市政配套设施(包括供水、供电、道路、通讯等)以及场地平整工作由乙方自行负责,费用由乙方承担,经甲方审核及审计确认后纳入项目总投资。

6.2前期费用

6.2.1完成第6.1.2(a)、(d)条款规定的前期工作所需费用为(¥),由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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