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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照明亮化行业管理工作规程

城市照明亮化行业管理工作规程

一、城市照明亮化工作规程

1、总则

2、规划与建设管理

3、照明的维护和管理

4、城市照明亮化行政许可

5、违法行为的处罚

6、其他

二、附录一、基本术语

三、附录二、城市照明亮化设施维修养护技术规定

1、总则

2、巡视与检修

3、巡视与检修种类

4、巡视与检修时间

5、巡视与检修内容

6、巡视与检修的管理

7、照明灯具和光源的检修标准

8、灯架和灯杆的检修标准

9、熔丝和引下线的检修标准

10、杆线检修标准

11、电缆线路检修标准

12、控制设备检修标准

13、路灯配电站检修标准

14、缺陷管理

15、相关规定

四、附录三、城市照明亮化设施维修养护质量规定

1、路灯管理质量规定

2、配电箱(柜)管理质量规定

3、架空线路巡视检修质量规定

4、电缆地埋线路巡视检修质量规定

5、照明器具巡视检修质量标准

五、附录四、高杆灯维修保养规程

六、附录五、高空作业车工作规程

1、行车

2、作业

3、其他

 

五湖新区城市照明亮化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1.1为规范城市照明亮化管理工作,提高城市照明亮化工作水平,依据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制订本制度。

1.2本制度所称城市照明是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总称,主要是指城市范围内的道路、街巷、住宅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和建(构)筑物等功能照明与夜间景观照明。

城市照明对城市交通安全、社会治安、人民生活、美化环境等具有重要作用,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是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

1.3本规程适用于五湖新区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及城市照明亮化行业管理工作。

1.4城市照明亮化管理部门除依据本制度外,还应依据《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开展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

2.1城市照明亮化管理机构于每五年规划期末前两年,提出编制或修编全市城市照明、亮化设施专项规划项目计划申请。

经主管局长审核同意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列入计划报上级批准。

2.2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经招标机构招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部门,依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制定和修编全市城市照明、亮化设施专项规划。

2.3全市城市照明、亮化设施专项规划(送审稿)经市城市照明亮化管理机构初审合格,主管局长审核同意,报请局长批准,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2.4送审稿经专家评审通过后,由规划编制单位按照专家评审时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编制正式规划成果(文本、说明书、图纸、电子文本等),经市政府和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2.5各区城市照明亮化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城市照明亮化专项规划,于每年10月末以前提出本区城市道路照明、亮化设施改造、建设项目计划,报送市城市照明亮化管理机构。

2.6市城市照明亮化管理机构统一汇总后于每年年末前报市城市管理局计划财务科,经市政府或市计划、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市照明亮化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2.7符合《大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九条规定范围和规模标准的项目,由市照明亮化管理机构根据上级批准的改造和建设计划,编制本部门年度招标(政府采购)计划报送局计划财务科。

2.8进行招投标(政府采购)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2.8.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2.8.2项目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2.8.3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2.8.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9市照明亮化管理机构组织编写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写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招标工程的基本情况和各项要求,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对投标文件内容的要求和承发包合同的主要条款。

2.10市照明亮化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对重点公共场所照明及亮化工程项目的方案论证、审核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2.10.1上级有关计划部门的批准文件。

2.10.2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

2.10.3规划设计部门的设计方案及设计说明。

2.10.4中、省直企业的办公区、生活区和相关街路新建和改造的照明及亮化设施方案应当符合本规程2.9条规定,并征得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2.11市照明亮化管理机构负责召集路桥、园林等相关部门和辖区及相关街道照明亮化管理机构参加论证、审核工作,并以书面形式做出相应的会议决定。

2.12新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照明、亮化设施方案必须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91),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2.12.1图案和造型内容合法、健康。

2.12.2亮化设计方案要充分体现大庆城市特色及石油文化内涵,同时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兼顾白天效果。

2.12.3不得造成光污染,影响居民生活和身心健康。

2.12.4不得影响天文观测、交通及航行安全。

2.12.5不得破坏建(构)筑物、文物、绿化、公共设施。

2.12.6不得有碍市容观瞻和城市整体形象。

2.12.7按建设部推广的项目和要求,积极采用新光源、新技术、新设备。

2.13新建和改建的城市照明、亮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并符合《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的规定。

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2.14公益性的城市道路照明、景观照明建设所需要的专项资金。

由各级政府纳入公共财政体系提供。

2.15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亮化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所需费用纳入建设成本。

2.16建成已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的亮化设施由业主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牵头组织实施。

2.17道路、桥梁、公园、广场等非经营性的公共设施及公共场所的亮化设施由管理维护单位负责,所需费用纳入建设和养护成本。

2.18沿街门面、店面的亮化设施由经营单位负责。

2.19政府对城市照明亮化建设实行财政补贴政策:

2.20补贴标准为公建楼宇新建亮化设施,建设费用超过30万元(以中标价为准)的,市政府一次性补贴亮化建设费用的20%。

2.21具体补贴办法为:

2.21.1新建亮化设施的公建单位需将亮化设计效果图报市城管局审核,亮化工程经市政府采购中心或招投标管理站公开采购或招标,以中标价为准。

2.21.2市财政局、城市管理局派人参加亮化材料及施工的采购或招标。

工程竣工后,市财政局、市城管局联合对亮化工程进行验收。

2.21.3新建亮化设施的公建单位将申请报告、中标通知书、验收合格证书报市城管局,由市城管局报市政府批准后一次性拨付补贴资金。

2.22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改建和维护,除按照现有资金来源安排投资计划外,还应当结合市场经营多渠道筹集资金。

2.23厂(矿)或者其他单位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需移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的,应当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具备下列条件:

2.24.1符合道路照明安装及施工质量标准。

2.24.2提供必要的维修、运行条件。

2.24.3提供全套建设和运行相关图纸及资料。

2.25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由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运行维护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2.26住宅小区和旧城改造中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建设、改造方案应征得市、区城市照明亮化管理机构的同意,所需费用纳入小区建设或改造经费,并必须与住宅小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同步进行。

第三章照明的维护和管理

3.1城市照明亮化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3.1.1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城市照明亮化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安全工作负总责。

主管副局长为第一行政责任人,内设的城市照明亮化管理机构负责人为业务管理机构第一责任人。

3.1.2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城市照明亮化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安全工作负总责。

主管副局长为第一行政责任人,内设的城市照明亮化管理机构负责人为本区业务管理机构第一责任人。

3.1.3各街道、社区居委会城市照明亮化管理人员负具体监管责任。

3.2各级城市照明亮化设施维护和管理单位都要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保证城市照明亮化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3.3各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照明亮化设施维护和管理工作实行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并按下列时限规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考核。

3.3.1社区居委会要每天对所辖社区的照明亮化设施进行一次巡视监督检查。

3.3.2街道城市管理工作人员要每周对所辖街道的照明亮化设施进行一次巡视监督检查。

3.3.3各区城市照明亮化管理机构应每月对辖区的照明亮化设施进行一次巡视监督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工作考核。

3.3.4市城市照明亮化管理机构除日常巡视监督检查外,应每个季度进行一次例行检查和考核,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和考核工作。

3.4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3.4.1各种城市照明亮化设施、设备完好状况。

3.4.2各种城市照明亮化设施、设备运行状况。

3.4.3安全生产及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

3.5.城市照明亮化设施应根据星期节假日和行人、车辆流量等因素实行分时照明.采用经纬控制、光时控制、三摇远程控制等先进的控制形式,并安装集成节能控制系统。

3.5.3城市照明灯具应至少半年进行清扫一次,提高照明效果。

3.6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可能触及、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者影响其安全运行的地上、地下施工时,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章二十九条之规定,按照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行政许可的规定,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并交纳城市照明设施占用修复费和抵押金后,由城市照明设施养护运行机构负责其迁移或拆除工作。

3.7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附近的树木距带电物体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0米。

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影响照明效果的树木,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与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协商后剪修。

3.8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剪修,并在24小时之内通知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

3.9城市照明亮化管理机构接到城市照明亮化设施损坏或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单位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应按以下原则进行积极抢修;

3.9.1先处理大面积事故,后处理小面积事故。

3.9.2先处理白天亮灯、后处理夜间灭灯事故。

3.9.3先处理引线或开关事故,后处理路灯线路事故。

3.9.4接到白天亮灯信息或夜间大片灭灯,应积极采取措施缩小事故范围,事故处理完毕后及时恢复正常运行状态。

3.9.5事故一时难于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处理完毕。

3.10因路灯电气失火,倒杆断线等情况发生人身触电伤亡等重大事故,应查明原因,由抢修单位写出事故分析报告,逐级上报市城市管理部门。

第四章城市照明亮化行政许可

4.1市城市照明亮化管理机构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二十七条、二十九条之规定,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行政许可项目中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4.1.1建设城市照明设施的;

4.1.2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灯箱)或者其他挂浮物的。

4.2申请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4.2.1具有规划、土地、计划等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

4.3.2附合《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4.3申请单位办理本项行政许可申请时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3.1申请报告。

4.3.2规划、土地、计划等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4.3.3详细建设图纸。

4.4填写《建设照明设施审批表》

4.5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办事大厅负责受理本项行政许可申请,并依照《大庆市城市管理局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的规定办理本项行政许可。

 

附录一

基本术语

1.1城市亮化城市亮化是指为美化城市夜景而设置的装饰性灯光。

范围包括已建设和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的亮化、道路亮化(包括庭院灯和桥梁亮化等)、营造景观亮化、市政设施亮化、广告和牌匾亮化、商业亮化、广场亮化、雕塑亮化、喷泉亮化,以及一些临时性的营造景观亮化等。

1.2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含里巷、住宅小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共停车场)不售票的公园和绿地等处的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等。

1.3灯具是灯源、灯体及附件的总称。

1.4光通量能引起人眼光感的辐射通量,单位为流明(LM)。

1.5发光强度光通量在空间分布的参数,是以单位立体角内所包含的光通量来度量,单位为坎德拉(cd)。

1.6照度被照面上的光通量密度,单位为勒克斯(lx)。

1.7亮度反映人眼对物体明亮感的参数,单位为尼脱(nt)。

(1nt=1cd/平方米)

1.8泛光照明用单个或成组的投光灯照射建筑物立面,使建筑物亮度高于其周围环境亮度的照明方式。

1.9轮廓照明用白炽灯泡、灯串、霓虹灯管或其他线状、带状光源勾画建筑物轮廓的照明方式。

1.10光污染环境中由于光的逸散而影响人们正常工作、学习、休息、生活的现象。

1.11眩光在视野内由于物体的亮度过高或亮度对比过大而产生视觉上不适或失能的现象。

 

附录二

城市照明亮化工作依据

1.1《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04号,2001年9月4日修正。

1.2《关于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建设部建城[2004]204号,2004年11月23日颁发。

1.3《大庆市城市亮化管理办法》庆政发[2003]12号,2003年4月11日颁发。

1.4《大庆市城市亮化建设资金补贴办法的通知》庆城管发[2005]10号,2005年3月11日颁发。

 

附录三;

城市照明亮化设施维修养护技术规定

1、总则

1.1为加强全市城市照明亮化设施维修养护工作,提高城市照明亮化设施维修养护水平,依据国家有关城市照明亮化设施维修养护技术规范和外地管理经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城市照明亮化生产运行单位的生产维修和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1.3本规定所称照明亮化设施主要指道路路灯设备,电源开关、闸刀、路灯附属设备(光控、钟控、微电脑、微机监控装置、户外落地控制箱),路灯专用控制室以及所属管理范围的路灯、路灯引下线、电缆等照明亮化基础设施。

的维修与养护。

1.4城市照明亮化设施维修养护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定期对城市照明亮化设施的维修养护,保证城市照明亮化设施正常发挥作用,满足城市功能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1.5城市照明亮化设施维修养护工作实行专业队伍管理和专业生产工人持证上岗制度。

2、巡视与检修

2.1巡视与检修人员根据划分的范围,定期完成每天应巡视与检修的任务,不能任意调换巡视范围。

2.2因故未完成当日巡查工作,应向班长汇报原因,没正当理由应视未完成任务,并在次日内补完前日遗留的工作。

2.3巡视与检修中发现的失明灯盏应做好记录,填写缺陷单。

2.4巡视与检修人员要掌握本巡视与检修区域内的路灯控制方式,接触开关和光源种类、数量等设备情况。

2.5因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造成路灯大批失明、烧毁或白天放光。

必须及时通知班长,组织力量进行抢修,当日修好。

3、巡视与检修种类

3.1巡视与检修工作按目的分为定期性巡视与检修和特殊性巡视与检修。

3.2定期性巡视与检修的周期为:

3.2.1景观道路每天一次。

3.2.2一般道路每周一次。

3.2.3配电箱(柜)每季初巡视检修一次;

3.2.4路灯架空线路每半年巡视检查一次;

3.2.5地埋路灯电缆线路每年巡检一次;

3.2.6接地(或接零)装置每年在干燥季节进行一次检查,测试其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

3.2.7灯具、灯架、引下线每年巡检一次,每半年做一次清洁工作;

3.2.8每年在雷雨、春风季节,应增加巡检次数,大风、雷雨、雪和冰雪后等特殊性气候,应进行特殊巡检。

3.3特殊性巡视与检修是指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巡视与检修:

3.3.1有重要政治活动。

3.3.2遇有异常自然条件(如冰雹、台风、暴雨等)。

节假日(国庆、春节等)。

3.3.3有人报修。

4、巡视与检修时间

4.1定期性巡视与检修时间为;

4.1.1夏季:

5月1日-9月30日每天16:

00-23:

00

4.1.2冬季:

10月1日-4月30日每天15:

00-23:

00

4.2特殊性巡视与检修按当时工作需要决定。

5、巡视与检修内容

5.1灯泡寿命终了或管压较高忽亮忽熄;

5.2灯泡光色严重反常;

5.3灯泡损坏,只剩下灯芯;

5.4下引线松脱,保险丝熔断等;

5.5触发器、镇流器损坏等。

5.6无故混杂个别异常光源(如钠灯范围内有汞灯的)。

5.7灯头、灯身松动或照明方向不正;

5.8镇流器噪音异常的。

5.9当日不能处理或携带备品不够时,应在次日巡视与检修时修复。

如:

5.9.1灯头、灯罩损坏;

5.9.2个别缺灯,无灯的补灯工作等。

6、巡视与检修的管理

6.1资料管理:

6.1.1分块巡视与检修小图(标明巡视与检修路线);

6.1.2设备资料记录(注明灯具及各种光源的系统图,路灯设备一览表)。

6.1.3缺陷记录。

6.1.4特种灯电气接线图及必要档案资料。

6.1.5路灯各类设备检查记录表。

6.2目标管理;

6.2.1景观路线平均亮灯率不低于98%。

6.2.2一般道路平均亮灯率不低于95%

6.2.3考核办法以每月查验实际灯数为主

6.2.4三天修复率:

自发现缺陷(包括接到报修电话及来信),以三天作为考核标准。

修复率不低于97%。

6.3验收管理;

对新建、改建的路灯工程竣工后,由专职、班长、或小班负责人到现场进行验收。

合格签字后纳入正常巡视与检修范围。

7、照明灯具和光源的检修标准

7.1灯泡和灯具的反光、透光部分清洁;

7.2检查灯泡应良好、位置应适当、其容量应与一览表的记载相符;

7.3灯罩(包括透明罩和反光罩)应完整;

7.4灯罩螺丝无松动、损坏和缺少等情况;

7.5封闭型灯具,应完整无漏水;

7.6灯具和支架等连接的螺丝、开口销、吸顶灯底脚螺丝等应良好;

7.7灯具的油漆良好,无锈蚀等情况;

7.8灯头应完好,无松动;

7.9灯头线的绝缘良好,与灯头的连接应可靠;

7.10在普检时不能当日解决,应填写普检缺陷记录单。

8、灯架和灯杆的检修标准

8.1灯架和灯杆装置应齐全、平整或竖直,无残缺歪斜或变形;

8.2灯架管子、拉杠、撑板,无严重锈蚀或断裂;

8.3铁箍规格应合适,螺栓螺帽应完整,无锈蚀;

8.4灯杆的底脚螺丝或其他的安装设施应良好;

8.5钢管灯杆无生锈、裂缝和断裂等情况;

8.6灯杆外观洁净,无污滞.灯杆编号清晰。

9、熔丝和引下线的检修标准

9.1装有熔丝的灯盏,其熔丝白料应完整地安装在相线上,熔丝良好。

9.2引下线无松弛及损坏情况。

9.3引下线的绝缘应良好。

9.4引下线与其他路线路不相碰,保证有足够安全距离。

9.5引下线与路灯线、灯头线的连接处应良好。

9.6丁字铁板和横担等装置有松动。

9.7各处白料完整。

9.8灯杆接线匣无漏水,熔丝完好,匣盖无锈蚀,螺丝齐全。

9.9上杆的穿线管子无损坏,管子口导线应完好,安装处无松动和锈蚀。

10、杆线检修标准

10.1电杆及其他部件不歪斜变形、板杆无变动或移动。

10.2钢杆无生锈、裂缝和断裂等情况。

10.3钢杆油漆应良好。

10.4水泥杆的底座无裂缝、剥落和钢筋外露等情况。

10.5导线和板线无断股、锈蚀、松弛等情况。

10.6导线对地、对其它线路、对其他物体距离无不正常的情况。

10.7横担、抱箍、花蓝螺丝等各种固定装置无锈蚀或松动。

10.8白料无破裂或缺少。

10.9地锚、墙锚无松动或锈蚀;

10.10扳杆无腐烂,扳线方向应正确。

10.11杆上无其他外物;

10.12杆线检查每年一次。

11、电缆线路检修标准

11.1检查沿线无绿化种树、修路及地面堆物下沉等各种异常情况。

11.2各种电缆应用500伏摇表测量其绝缘电阻,测量时应将电缆接线匣内线路接头解开,电缆绝缘电阻谢绝小于0.5兆欧姆。

11.3电缆接线匣或管窨井应完好,无拉圾或积水现象。

11.4灯杆底座内、接线匣无积水,熔丝良好,匣盖无锈蚀,螺丝应齐全。

11.5灯杆底座内电缆接线柱及镇流器接线无断裂,外壳无锈蚀等情况。

12、控制设备检修标准

12.1微机监控设备发射天线无歪斜、锈蚀,收发讯机、变送器工作正常,校验讯号测试正确。

12.2路灯控制柜(钟控开关等)走时误差、失灵程度不超过设备自身规定标准。

12.3光控(光感)开关安装位置、方向正确,无断线现象,控头清揩每季度一次。

12.4路灯接触器(单相或三相)接入路灯线的装置良好,无断线、碰线、接地等危险现象。

12.5路灯线、控制线无断线、碰线、接地等情况。

12.6对路灯控制设备系统检查每年一次。

12.7小电脑每半个月校对一次,以消除积累的时间误差。

13、路灯配电站检查标准

13.1对路灯配电站的检查每月进行二次。

13.2开关、闸刀、接头无发热现象。

13.3支持瓷瓶应清洁,无破损、裂缝、放电现象。

13.3配电盘、二次线、仪表、批示灯运行正常。

14、缺陷管理

14.1普查或巡视与检修时发现下列重要缺陷,如不能在现场解决应向领导汇报,在保证安全的原则下,组织力量迅速处理。

14.2有倒杆、钢杆裂、继线或设备下坠等危险应立即处理。

14.3因导线绝缘不良对地、对其他线路或物体距离不正常有引起接地、碰线和有人触电等危险应立即处理。

14.4灯杆严重歪斜、灯号不全及严重影响市容的现象。

14.5接地或接零失效有引起行人或工作人员触电的危险。

14.6铭牌、编号、杆号、灯号等不全,影响事故处理或外界报修等缺陷。

14.7灯杆底座小室内无镇流器、无小门、导线外露等应立即处理。

15、相关规定

15.1一切路灯设施的巡视检修工作,设立专职班组和专职人员负责日常的维修和运行工作,并建立和保管下列技术资料和原始记录台帐,经常修正,保持资料的完整、正确性。

15.2路灯线路、开关、控制线、路灯灯盏系统分布图;

15.3配电值班开、关灯时间,故障和电流、电压、负荷测试等原始记录;

15.4路灯式样、编号、装置地点、电杆型号、灯泡容量等情况的原始记录和变更记录薄;

15.5地下管线等隐蔽设施的路径分布图和其他有关资料;

15.6巡视检查结果和故障缺陷修复情况要作详细的台帐记录。

15.7巡视检查中发现有严重危害人身和路灯设施安全的,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修。

一般缺陷,应列入检修计划,定期修复

 

附录四

城市照明亮化设施维修养护质量规定

1、路灯管理质量规定

1.1路灯的灯架、灯柱都要定期维修,设施部件做好防腐蚀工作,表面锈蚀要大于10%的均要大修或更新。

1.2灯罩和灯架、灯柱与灯架,及有关部件联接处锈蚀深度不得超过10%。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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