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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中争议的解决方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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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中争议的解决方式有

  篇一:

采购管理方法68:

解决合同纠纷

  采购管理方法68:

解决合同纠纷

  所有合同,无沦写得多么详细,准备得多么充分,仍会很容易发生某种形式的纠纷和分歧。

事实上,想要预见到买卖双方可能发生的每个分歧之处来达成谈判是不可能的。

总的来说,合同的性质越复杂,涉及金额数日越大,越有可能在将来因解释合同中的术语和条件意见不同而发生纠纷。

因此,采购主管必须要预见这些冲突发生的潜在因素,并在冲突发生时做好采取适当的解决办法的准备(见表8-3)。

  可能解决合同纠纷分歧最简单的方法就是争议双方自截了当坦率地面对面的谈判,通常务方也要考虑与纠纷有关的其他因素,虽然这些因素不在纠纷之中,例如:

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的某些语句条款的解释和送达条件的认同上存在分歧,那么或许他们町能会在合同其他项口和条件如价格方面进行合作。

  一、法律选择

  解决合同纠纷的传统方法是基于合同法,它提供了一个合法权限,在这个合法权限内公平的法官能够听取当时案件的实际情况,做出有利于一方或双方的判决。

由于解决纠纷的不确定性、费用和所需的较长时间,许多采购方和供应商喜欢避免诉讼过程,以其他方式处理纠纷。

把纠纷带人法律系统被认为是最后一‘种途径,并非解决合同纠纷的最佳方法。

  当法律选择使人精疲力尽时,双方可能会意识到法律选择是不合适的。

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其他方面的额外帮助,双方是不可能在良好的诚信基础上达成关于此争论的可接受的解决方案。

  二、仲裁

  对纠纷服从一个或多个公平者的意见,即各方要遵从仲裁者的决定。

起用外来的仲裁者或第三方来帮助解决合同纠纷是近来发展最快的解决纠纷各方冲突的方法。

由于各方不能达成解决纠纷的谈判,情感因素可能会妨碍检查引起纠纷的真正根本的原因,惟一的解决方法就是仲裁。

如果能正确地开始和处理,仲裁可被用于保护纠纷各方的利益,因为它的赀用不高,用时较短,保护隐私,是一种对各方来说都很合理的方法。

  当订立和谈判购买合同时,许多采购主管一般会在采购订单或其他合同文件的通用条款中包括仲裁条款,这样条款要说明纠纷各方如何选择一个合适的仲裁者和纠纷的仲裁形式。

确保仲裁者的观点结合纠纷双方的意见是很重要的。

要记住一点,就是对潜在纠纷提前进行充分安排能够在冲突发生时防止出现重大问题。

当然说明仲裁地点利处理仲裁意见是一个好主意,特别是当纠纷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公司和个人时。

  采购主管如果希望他们在与供应商的交易过程中占有优势,就必须了解有关约束性仲裁的几点注意事项:

  1.采购方不能依据合同中仲裁的规定来行事,特别当供应商合同中不含有这样的仲裁规定时。

  2.如果供应商的合同中含有仲裁规定,而采购方的合同不含有,且采购方并不想以此为依据时,那么供应商不能以此为依据。

  3.有双方的合同都有仲裁规定时,仲裁才能变成一致同意且有效力的解决方式。

  三、其他解决冲突的形式

  随着越来越多的买卖双方采用仲裁方式,许多不同形式的解决冲突的方法也已出现。

  1.调解。

当人们考虑仲裁过程时,通常想到的是在冲突双方之间调解以促进和解、最终解决或折中调解。

调解者的责任包括倾听双方提供的事实,以适当的文件和其他证据为裁决依据,给出判决以解决纠纷双方的合法权益。

调解与仲裁不同之处在于仲裁强加给纠纷方,有强制力,而在调解过程中,纠纷方可对调解人的决定保留他们的权利。

  2.小法庭。

实际上根本不是一个法庭。

小法庭足一种举证,包括纠纷双方经理人信息交换的形式。

执行者听取双方的举证,然后他们尝试通过与对方谈判解决纠纷。

由于小法庭通常比谈判的其他形式更复杂,只有当纠纷很明显和非常复杂时,才会使用小法庭。

这个方法的优点是它把潜在的法律冲突转化成商业决定,并促进双方今后的关系。

  3.防止纠纷。

这是纠纷诉讼的最后一个变通的解决方法,其中的关键因素是合作的商业关系,如长期的合同双方、伙什关系的战略同盟等,当合同方一开始就同意防止纠纷。

那么一个在纠纷诉讼之前的谈判、调解、仲裁的计划表或协定会在协议中进行规定和具体描述。

  四、选择合同纠纷解决的方法的考虑因素

  当决定用哪种解决纠纷的方法时,要考虑几个因素:

  1.纠纷双方的关系如何。

这是最先考虑的因素。

当双方关系在发展并预计有很好的前景时,双方更愿意通过能保持良好关系的方法解决纠纷。

方法选择的依据要根据买方偏好的结果方式进行。

  2.纠纷方的参与。

纠纷方的参与刘成功地通过谈判、调解、仲裁、小法庭和等方法解决纠纷是很重要的。

只有各方积极参与,其结果才是更公平、更无伤害的。

  3.负责人所表现的感情程度。

如果有生气和挫折等很强烈的情感,那么诉讼的整个费用、时间、资金、精力的花费和消耗都要比原先预计的高出很多。

长期官司的苦涩经历会使更多潜在的诉讼人考虑费用低、时间长的解决纠纷的替代方法。

  4.速度。

这是决定是否采取诉讼、调解或仲裁等方法的重要因素。

在许多案例中.法庭宣判方法要比诉讼程序快。

在法庭短时间内达成适当的解决办法中,时间压力会迫使纠纷各方更积极。

更能相互理解。

解决纠纷的时间与所需的费用有直接联系,一般解决方法越快,费用越低。

  5.信息。

选择的方法还可能决定于达成解决办法所需的信息。

各方越接近于到法庭解决纠纷,所需信息就越真实。

由于公开化,纠纷方不喜欢法庭对证据的严格规定。

纠纷所涉及的公司可能不愿意公开它们的劣迹或商业秘密。

另外.在法庭上很难找到确实可信的专家或令人信服的证据。

对纠纷各方而言,在此列出的所有解决冲突的方法与法律方法相比有更多的保密性。

  文章由房地产采购经理人家园原创

  篇二:

终止采购合同的必要条件

  篇一:

采购合同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1.术语定义

  本政府采购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政府采购合同”系指供需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供需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政府采购合同的所有文件。

  

(2)“政府采购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供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后需方应支付给供方的价格。

  (3)“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指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清单(同报价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及其附表,下同)中所规定的硬件、软件、安装材料、备件及专用器具、文件资料等内容。

  (4)“服务”指根据政府采购合同规定供方应承担的与供货有关的伴随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的运输、保险、安装、测试、调试、培训、维修、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保修期外的维护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5)“需方”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取得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单位。

  (6)“供方”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提供设备和服务的中标人。

  (7)“检验”指需方的最终用户收货后,按照本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对政府采购合同货物进行的检测与查验。

  (8)“检验合格证书”检验完成后由需方的最终用户和供方双方签署的检验合格确认书。

  (9)“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指需方根据检验合格证书和供方共同签署的最终验收确认书。

  (10)“技术资料”指安装、调试、使用、维修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所应具备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或使用指南、操作手册、维修指南、服务手册、电路图、产品演示等文件及音像资料。

  (11)“保修期”指自《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签署之日起,供方以自担费用方式保证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正常运行的时期。

  (12)“第三人”是指本政府采购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13)“法律、法规”是指由中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14)“采购文件”指集中采购机构发布的采购文件。

  (15)“报价文件”指供方按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和递交,并最终被评标委员会接受的报价文件。

  2.技术指标

  2.1交付设备的技术指标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指标要求及报价文件中的技术指标响应表相一致。

  2.2除技术指标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该使用公制。

  3.交货

  供方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

  4.付款4.1供方交货的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销售发票,  

制造厂商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产品合格证等。

  4.2付款方式、程序:

由“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

  5.验收

  5.1供方提交的货物由需方负责验收。

  5.2需方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接收货物,在接收时对货物的品种、规格、性能、质量、数量、外观以及配件等进行验收。

需方对货物的规格技术指标如有异议,应从验收结束之日

  起10(十)日内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方式提出。

验收通过后,需方向供方收取本政府采购合同第4.1款所列明的销售发票等文件并与供方共同在《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上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作为验收合格、同意付款的依据。

  5.3货物保修期自《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签署之日起计算。

  6.知识产权及有关规定

  6.1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本政府采购合同项下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

如果发生此类问题,供方应负责交涉并承担一切费用和责任。

  6.2供方应保证所供货物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6.3供方保证,供方依据本政府采购合同提供的货物及相关的软件和技术资料,供方均已得到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如发生涉及到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争议,供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

  7.包装要求

  7.1除政府采购合同另有规定外,供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

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交货地点。

因包装出现问题导致货物毁损的,由供方向需方直接承担责任。

  7.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书。

  8.伴随服务

  8.1供方应提供所交付货物的全套技术文件资料,包括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服务指南等。

  8.2供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安装、启动和试运行;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

  (3)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所交付货物提供运行监督、维修、保养等,如果采购文件没有特别要求,以供方在报价文件中提交的售后服务承诺书为准。

如果上述文件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对需方有利的为准。

  (4)在制造厂家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维护等对需方人员进行培训。

  8.3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9.质量保证期

  9.1以“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的规定为准。

  9.2如果采购文件没有特别要求,以供方在报价文件中提交的制造厂商的有关文件为准。

如果上述文件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对需方有利的为准。

  10.质量保证10.1供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原制造厂商制造的、经过合法销售渠道取得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

供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

在货物最终验收合格交付后不少于本合同第9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供方应对其交付的货物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10.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规格型号、配置、技术性能、原产地及制造厂商以及其他质量技术指标与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10.3如果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在本政府采购合同第9条约定的响应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供方负担,并且需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供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1.技术服务和保修责任

  11.1供方对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的质量保修期,以“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为准。

11.2投标单位应按如下内容提供售后服务承诺书:

  

(1)设备经过1个月试运行期,所有性能指标达到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时,可进行初验。

在试运行期间,由于设备质量等造成某些指标达不到要求,供应商须更换或进行修复,试运行期重新计算。

  

(2)初验后,设备经过6个月试运行期,所有性能指标达到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时,可进行终验。

在全部达到要求时,双方签署最终验收文件。

  (3)保修期,从最终验收完成之后的3年为保修期,期间供应商要保修除消耗品以外的所有设备。

在保修期内,如果系统、设备等发生故障,供应商要调查故障原因并修复直至满足最终验收指标和性能的要求,或者修理、更换整个或部分有缺陷的材料。

  (4)保修期内,中标人提供电话、电子邮件、web、现场服务等方式的7*24小时的技术支持,对用户的现场服务要求,中标人必须在2小时内做出响应,4小时内到达现场。

  (5)保修期内,中标人应对出现故障无法修复的设备或无法正常运行的系统,提供替代设备以保证系统的正常工作。

  (6)保修期内,中标人应免费提供软件升级、微码升级、定期设备维护等。

  (7)供方必须为维修和技术支持所未能解决的问题和故障提供正式的免费升级方案和升级服务。

在质保期内,供方有责任解决所提供的投标货物和软件系统的任何问题;在质保期满后,当需要时,供方仍须对因投标货物本身的固有缺陷和瑕疵承担责任。

  (8)在保修期结束后,产品寿命期内供方必须继续提供对产品备件、故障处理、软件升级等的服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中断对产品的售后服务,应说明服务的响应时间、取费标准。

  (9)中标人不能满足以上要求,采购单位有权向中标人提出索赔。

  12.违约责任

  12.1如果供方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交付政府采购合同货物和提供服务;或供方在收到需方要求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的通知后10日内或在供方签署货损证明后10日内没有补足或更换货物、或交货仍不符合要求;或供方未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任何其他义务时,需方有权向供方发出违约通知书,供方应按照需方选择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在需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交付全部货物、提供服务并承担由此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在需方规定的时间内,用符合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零件、部件和货物并修补缺陷部分以达到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供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此时,相关货物的质量保修期也应相应延长;

  (3)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使需方所遭受的损失,经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或赔偿需方所遭受的损失;

  (4)供方同意退货,并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同种货币将需方所退货物的全部价款退还给需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需方为保护货物所支出的其他必要费用;

  (5)需方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政府采购合同并要求供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此时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相关费用由供方承担。

  12.2如果供方在收到需方的违约通知书后10日内未作答复也没有按照需方选择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则需方有权从尚未支付的政府采购合同价款中扣回索赔金额。

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需方有权向供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赔偿要求。

  12.3延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1)供方未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向需方交货时,则每逾期一日,供方应按逾期交付货物价款总值的1%计算,向需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但不超过政府采购合同总金额的10%。

  供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并不免除供方交货的责任。

  

(2)如供方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后10天内仍未能交货,则视为供方不能交货,需方有权解除政府采购合同,供方除退还已收取的货款外,还应向需方偿付全部货款10%的违约金。

  12.4以上各项交付的违约金并不影响违约方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各项义务。

  13.不可抗力

  13.1如果供方和需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政府采购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的责任。

因供方或需方先延误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而后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

  13.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

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他双方商定的事件。

  13.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

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

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4.争端的解决

  14.1需方和供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政府采购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

如从协商开始10天内仍不能解决,可向有关政府采购合同管理部门提请调解。

  14.2如果调解不成,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可向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3因政府采购合同部分履行引发诉讼的,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政府采购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15.违约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5.1在需方因供方违约而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起作用的情况下,需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政府采购合同。

  15.1.1如果供方未能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限期或需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和服务;

  15.1.2如果供方未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义务。

  15.2如果需方根据上述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政府采购合同,需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供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

供方应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5.3如果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6.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合同变更终止的规定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指供需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7.政府采购合同转让和分包

  除采购文件规定,并经需方和集中采购机构事先书面同意外,供方不得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义务。

  18.适用法律:

本政府采购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19.政府采购合同生效

  19.1本政府采购合同在需方、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生效。

19.2本政府采购合同一式5份,需方、供方、询价采购机构、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各执一份。

  20.政府采购合同附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政府采购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1采购文件及采购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20.2中标人提交的报价文件;

  20.3中标通知书;

  20.4政府采购合同的其他附件。

  上述政府采购合同附件如果有不一致之处,以日期在后的为准。

篇二:

采购合同通用条款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为甲、乙双方建立物料采购关系,规范甲、乙双方的采购流程,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订立相关条款如下,供协议双方遵照执行。

  一、定义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1.2“货物”系指乙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材料、备件、工具、手册、其他技术资料及材料。

  1.3“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运输、保险、安装、调试、技术支持、培训和其他类似的乙方应提供的辅助服务。

  1.4“甲方”系指西安市亚宝制药机械厂;“乙方”系指提供货物和服务的供应商;“丙方”系指甲方本次采购货物的最终用户。

  1.5“协议”系指本协议,“订单”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二、技术性能

  2.1乙方所提供货物的技术规格和性能应满足甲方的技术要求和规范。

  2.2若甲方未提供具体的技术性能的相应说明,则乙方应按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适用标准和规范供货。

  三、知识产权

  3.1乙方应保证甲方或丙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知识产权的起诉。

一旦出现侵权,一律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如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四、包装要求

  4.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

该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现场。

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毁损、灭失等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4.2每个包装单元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合格凭证和其他必要文件。

  五、订单及交货

  5.1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应当根据甲方订单要求安排供货。

乙方无权要求甲方订货。

乙方供货不得超过甲方订单所列总量,否则多发的部分视为乙方无偿赠与甲方。

  5.2甲方可以通过传真或邮件的方式向乙方发出订单。

  5.3除甲方事先同意调整外,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相关约定按时交货,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如未按时交付,每延迟一日乙方应依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一(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有权将相应违约金在应支付的合同总价中扣除。

  5.4乙方应当将本合同标的按时交付甲方指定的接收人(见具体的设备订货单及专用条款),由接收人本人签收。

由任何其他人代为签收的无效,视为乙方未交付。

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仍由乙方承担。

  5.5接收人签收的送货单等材料仅仅表明甲方收到货物,不能用以证明乙方交付的合同标的符合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等。

数量、质量检测报告应由甲方另行出具。

  篇三:

采购合同问题

  篇一:

采购合同注意事项

  采购合同注意事项

  公司法律顾问作为公司合同制订、审查、管理的负责人,如果合同出现问题,公司法律顾问首先不应该将责任归在他人身上。

虽然是这样,但是公司的采购合同里面很多的仪器、模具、数据等,如果不是专业人员根本就不知道我们要签订的合同的标的是什么模样,不可能在合同里写出这些设备的质量要求或验收标准了,所以采购合同的采购部门要与法律顾问密切配合共同担当起抵制采购合同风险的责任。

  一般合同主要包含以下要素:

1、主体,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合同解除、中止、终止,8、违约责任,

  9、争议解决方法。

而法律顾问主要的审查任务应该是:

1、主体,2、合同解除、中止、终止,

  3、违约责任,4、争议解决方法,以及合同其它风险的防范如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标的物灭失风险问题。

像标的、数量、质量等一般应属采购所要审查事项,因为标的的规格、数量是比较专业和细致的,法律顾问接触的机会少,不够专业,如果由法律顾问来审查的话,可是说是外行人审查内行人的东西,吃亏的可能性极大。

由公司采购审查对方的货物,则有利于工作效能的提高,有利于降低公司交易风险。

  一、合同主体

  关于合同主体是个很关键的部分。

一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来签合同的话是最好的,省了很多步骤,而如果是代理人来签合同的话,那就要看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行为能力、是否是表见代理。

其他问题一般只要注意是否合法就行,主要的营业执照是否通过年审。

  二、合同标的

  合同标的要合法,如一般的公司交易不能进行黄金交易。

还有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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