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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洞渣管理实施办法.doc

高速公路项目

关于隧道洞渣综合利用的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高速公路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隧道洞渣综合利用管理,更好地体现“绿色交通”、“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理念,结合本项目的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项目从事隧道工程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总体目标:

综合利用、少占土地、强化环保、做好水土保持、加工碎石项目自给。

第四条适用范围:

高速公路项目太行特长隧道。

第五条本项目实行“业主组织、社会监督、监理管理、企业实施”四级质量保证体系。

业主负责对洞渣利用进行组织协调;施工单位负责对洞渣的现场堆弃、整理和加工等;监理单位对工程负责现场管理及碎石的质量把控;社会有关人员对环保进行监督。

第六条弃渣场的选择与利用

一、弃渣场的选择依据

1、节约用地、少占耕地、保持水土,保护自然景观。

2、弃渣场容量与弃渣量基本相适应。

3、便于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美化环境。

二、弃渣场的选择

尽量选择运距近,位置偏僻隐蔽,占用耕地少,地质条件较好,山体基本稳定,常流水较小,动植物品种较多,利于通过工程措施治理弃渣,保护自然环境,遏制水土流失。

三、弃渣场征用

开工初期,通过对弃渣场现场核对和设计图纸核实范围,确定征用亩数。

四、弃渣场的利用

在利用过程中,做到满足环保要求,减少环境污染,同时要做好排水工作。

第七条弃渣场的恢复

施工前期为了减少对环境的破坏,防止弃土乱卸乱倒,在施工方案比选时就充分考虑施工后期的场地恢复,为此,对废弃土石方进行全面统筹,有计划的将能利用的废弃土方后留,以便弃渣场顶部恢复耕地。

弃渣场植被恢复:

弃渣场后期恢复耕地需要培植适宜植物生长的土层厚度。

需在弃渣场顶面覆盖一层30cm的黄土层和一层30cm的腐殖土层。

第八条碎石加工场

利用隧道洞渣进行碎石加工,为工程提供优质、廉价和便利运输的建筑材料。

一、基本要求:

1、加工场距离隧道口、弃渣场、拌合站要近,尽量缩短运距。

2、合理确定加工碎石设备型号。

3、爆破出渣块径适中,尽量避免在碎石加工场二次破碎。

二、技术准备

1、检测岩石抗压强度。

2、骨料的碱、活性要满足相应规定要求。

三、选址

要满足弃渣存放区、加工区及成品区的占地要求。

四、人员及设备情况

要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装载机司机、自卸汽车司机、机械操作手、杂工及相关设备。

五、制定碎石加工工艺流程。

六、要做好加工场区成品保护。

七、碎石加工中粉尘、噪音等需满足环保要求。

第九条片石加工

片石需质地坚硬,不易风化,无裂缝,片石表面不得有水锈,单个片石石料厚度不小于15cm,强度不小于mu30,片石表面的污渍必须予以清除。

第十条碎石价格的确定:

碎石单价=成本价+税金+合理利润

说明:

成本价中应扣除碎石加工所用毛石的费用

第二章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职责

市高速公路筹建处(以下简称筹建处)受市交通运输局委托履行河北省市高速公路的项目法人职责,在本项目的建设中,认真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合同管理。

第十一条筹建处依照法律、法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以及合同,组织施工和监理单位开展工作。

施工中对洞渣综合利用进行全过程跟踪检查和组织协调。

一、负责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隧道洞渣综合利用的主要人员、设备及时到位。

二、实行项目工程师管理制度,经常深入施工现场进行工程质量的日常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根据洞渣运输、检验、储存、使用、碎石加工和项目内部供应等过程中出现的情况,进行专项通报。

第十二条实行综合检查评比制度,结合洞渣综合利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定期进行工程管理考核。

第三章监理单位管理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现场管理责任。

须派驻监理人员对洞渣运输、检验、储存、使用及碎石加工等工作进行现场监理。

第十四条严格履行监理合同以及《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本着“严格监理、优质服务、公正科学、廉政自律”的原则,坚持旁站、检查到位、不留空白,以监理工作质量促进和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措施;审查试验、施工工艺;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的工程和施工行为;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和工程验收。

同时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强对施工单位自检体系工作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履行合同。

二、总监办、驻地办按照监理合同规定的抽检频率对洞渣原材料加工成品碎石进行独立抽检,并按规定进行平行试验,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材料、设备拒绝使用。

三、监理单位及时准确地按照有关要求填写监理工作日志,并按照管理处的要求上报有关文件和数据。

四、监理工程师应积极主动协助业主做好地方工作,同时重视做好安全、环保监理方面的工作。

五、驻地监理工程师不得擅离职守,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岗必须履行相关请销假手续。

第十六条碎石自加工质量控制办法

考虑毛石本身质量变异性大,为确保实体质量,有效控制自加工碎石质量,质量管理具体如下:

一、总体要求 

1、加工、储运过程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安全等规定。

2、不同来源的毛石不得混杂;雨天不得进行集料加工;料场应设臵隔离墙,严禁串料、混堆。

 

3、在集料加工过程中,应采用洒水设备进行洒水作业,保护环境,减少扬尘和集料二次污染。

 

4、在每次开机前,对破碎机、振动筛、除尘器、皮带输送机等进行检查,对筛面的完整性、成品集料的粉尘含量进行控制。

 

5、加工的碎石各项指标应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试验检测管理办法、规范及施工指导意见要求。

 

二、料石质量控制 

1、料石现场应有试验室人员指导选用洞渣,对过筛后软弱岩石或风化石等强度较低的料石及料石中的树根等有机杂物予以挑除;用于自加工的料石必须过筛且经过监理签字确认,否则不得用于自加工; 

2、在洞渣场地配备10cm*10cm的方孔振动筛,剔除泥土、软弱颗粒、石粉等杂质,从而有效控制0.075mm以下颗粒含量;振动筛采用较粗螺纹钢制作,过筛后方可装车。

 

3、试验室将加大巡查力度和抽检频率,对于未按要求实施的,监理单位及时把问题上报筹建处,并暂停生产。

 

三、场地与生产线 

1、碎石加工场地全部进行硬化包括石料分拣堆放场地;场内运输道路应采用砼路面,场地未进行硬化前不得生产;全面规划排水系统,确保畅通;加工场地不得污染相邻省道及干线。

 

2、合理安排运输车辆,根据用料计划科学安排片石、碎石拉运车辆数量,保证有序供应。

四、加工工艺 

1、大块石料经料仓由振动喂料机均匀地送进破碎机进行破碎,经粗碎、细碎后再进行下一工序。

 

2、细碎后的石料由胶带输送机送进振动筛筛分出几种不同规格的集料,满足粒径要求的集料由成品胶带输送机送往成品料堆。

 

3、不满足粒径要求的集料由胶带输送机返料送到破碎机进行再次破碎,形成闭路多次循环。

 

五、粒径与级配 

1、集料加工所用筛网的筛孔必须比对应标准筛筛孔大,振动筛网筛孔尺寸可选用比标准方孔筛筛孔大一级的尺寸;振动筛的网寸定期检查,不符合要求及时更换。

 

2、在水泥稳定碎石基层目标配合比已定的情况下,通过调整转子的转速、板锤数量,使公称最大料径对应筛孔的通过率接近目标配合比要求比值为止。

 

  3、为便于碎石规模加工和级配组成,各档规格集料尺寸跨度不宜超过8.5mm,否则容易离析。

加工的集料通过混合料配合比设计。

 

六、洁净度、针片状颗粒及粉尘含量 

1、料石装车前不仅要过筛,还要对受污染的料石进行剔除集中堆放,保证集料含泥量超标。

 

2、现场应配备废料皮带机,石料进入粗破碎前将粉料和泥土排出;振动筛处应安装除尘设备。

 

3、下雨天严禁石料加工,雨后也应待石块表面干燥后再生产,粘湿物料时,生产能力降低,甚至产生堵塞,降低集料加工质量和生产能力。

 

  4、供料必须稳定、连续,破碎机应挤满给料,破碎腔内料与料之间相互挤压使得扁平及长条状颗粒沿其薄弱断面断裂。

    

 七、重要指标检测频率 

1、粗集料的单级配、针片状含量指标。

承包人每档料500吨/次或每天两次;监理组试验室每档料2000吨/次或每天一次;中心试验室每档料5000吨/次或每周一次。

 

2、压碎值、密度指标。

承包人每档料2000吨/次或两天一次;监理试验室每档料5000吨/次或每周一次;中心试验室每档料10000吨/次或每半月一次。

 

3、细集料的小于0.075mm含量、砂当量指标。

承包人200吨/次或每天两次;监理试验室600吨/次或每天一次;中心试验室1000吨/次或每周两次;

4、液限、塑性指数指标。

承包人1000吨/次或每两天一次;监理试验室3000吨/次或每周一次;中心试验室5000吨/次或每半月一次。

八、检测管理 

1、加工的各档料级配要稳定,波动不能大,合成级配的关键筛孔通过率必须与工程要求配合比设计级配基本一致,误差范围为±3%。

如有变化,及时调整配比和加工工艺。

 

2、监理组、试验室日常抽检中发现一次指标不合格应暂停加工,将不合格材料清理出场,分析原因,并待检测指标全部合格后才能继续加工。

施工单位、监理组、试验室每周将检测台账报给总监办、筹建处。

 

第四章施工单位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按照合同文件要求组织隧道洞渣的综合利用工作。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质量目标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推行精细化管理,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制定岗位质量责任考核办法。

建立工地试验室,加强对隧道洞渣的检验、加工碎石的质量管理。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同时编制安全生产施工方案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加强对隧道洞渣及碎石的质量控制。

洞渣的选择及加工碎石的质量须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现行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安全管理 

一、所有参入碎石加工、运输的人员进行登记;对碎石机操作手进行用电、机械、碎石加工基础知识、劳动法律法规、工作流程及安全注意事项等交底;对车辆运输人员进行专项交底。

 

二、碎石加工过程中,禁止在各皮带机严禁跨越、破碎机台下停留。

三、全面规划布设临时用电,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用电培训;每日作业前应安排电工全面检查用电包括电压是否正常、电气设备是否完好。

 

四、每日施工前应重点检查各运动部件是否润滑、紧固件是否紧固可靠、皮带是否紧张有度及破损、清扫器是否与地面贴紧及安全防护装备是否齐全。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要安装视频监控,对碎石加工和堆料进行监督。

一、施工单位自己建设及安装碎石加工设备,并承担一切费用。

二、负责加工设备的运输、安装、调试等一切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三、碎石加工机的生产能力和生产规格应满足甲方的要求。

四、负责成品碎石按甲方要求合理有序堆放及成品碎石料出场装车工作。

负责做好防洪、防资措施。

五、负责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不产生污水、粉尘等污染。

六、负责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保证安全生产,并做好地方协调工作。

七、施工单位不得对外出卖碎石。

八、负责生产期间安全事故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二十三条根据筹建处的要求,及时上报各种资料。

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原始资料的整理,原始资料的整理要符合有关公路工程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

按有关规定向筹建处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保证资料的准确和完整。

第五章违约处理

第二十四条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等有关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根据问题性质按有关规定进行违约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项目隧道洞渣综合利用管理实行质量举报和事故报告制度。

筹建处设举报电话,要求各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将举报电话公布于全体职工,接收监督。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高速公路筹建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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