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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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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通用模板)(总7页)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财务管理,不断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和严格财经纪律,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资金及财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财会法规和制度、特制定《公司基本财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公司制定各单项财务管理制度、细则和办法的基础和准则,是公司在财务管理方面的根本制度,从宏观层面对公司在财务机构和人员设置及其职责、财务审批权限及流程、费用报销和款项支付结算、货币资金的管理、实物资产的管理、财务核算及报告、财务会计档案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

第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制定较为详细的有关单项财务管理制度、办法和细则,各单项财务管理制度、办法及细则不得与本制度相冲突。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和各开发项目组,各部门、项目和全体员工都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财务机构和人员设置及职责权限

第五条:

公司设财务部,全面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财务部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工作,向董事会和全体股东负责,董事会及董事会成员和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表有权检查、指导公司的财务工作,财务部门必须配合。

第六条:

财务部有权根据国家和公司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的法规、制度来相对独立的开展工作,总经理和董事会成员或股东及股东代表不得强制要求财务部开展违反制度规定的工作。

财务部应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公司的财务及经营情况。

财务部的职责权限范围按《公司财务部及各岗位职责》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财务部设财务经理岗、会计岗、出纳岗。

财务经理全面主持公司的财务工作,全面负责公司费用报销和款项支付的审核,调度安排公司货币资金,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公司日常的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工作,负责代表公司财务部定期向董事会汇报财务工作;会计在财务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公司的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报表及报告的编制等工作;出纳员在财务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公司的货币资金的收支业务及核算工作;财务经理、会计和出纳员的具体职责按《公司财务部及各岗位职责》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财务审批流程及权限

第八条:

常规财务报账付款审批流程:

经手人填写付款(报销)单一部门/项目负责人审核一会计复核一财务经理审核一副总审批一总经理审批一出纳付款。

特殊款项或单笔付款20万以上的需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员审批;单笔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付款由财务副总和常务副总签字即可。

第九条:

借款审批流程:

借款人填写借款申请单一部门负责人核实一财务经理审核一副总审批一总经理审批。

单笔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借款由财务副总和常务副总签字即可。

第十条:

备用金审批流程:

申请人填写备用金申请单一部门负责人核实一财务经理审核—副总审批一总经理审批。

单笔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备用金由财务副总和常务副总签字即可)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等实物资产的申请、购买审批及使用保管流程:

使用部门提出申购计划4行政部门审核申购计划一总经理审批申购计划一行政部门派专人采购一行政部门、使用部门及相关技术部门派专人参与验收一经办人报账、财务部门记录资产账并登记相关资产卡片4行政部门发放实物并登记相关资产台账和资产卡片一使用部门领用实物并登记相关资产台账和资产卡片一资产使用保管人领用保管实物并做好使用保管维修记录。

第四章费用报销及款项支付审批权限及流程

第十二条:

费用报销的审批:

报销人根据业务实际发生情况和相关制度规定的标准限额填写报销单,经本部门负责人核实后按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审批后,到出纳处报销。

特殊费用报销还必须报董事长批准。

第十三条:

工程、广告及其他合同款项的支付审批:

由公司工程部、营销策划部等相关部门根据相关合同、工程进度及合同完成情况填写工程业务类款项支付申请单经本部门负责人核实后按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审批后,由财务经理安排出纳支付相关款项。

特殊款项或单笔付款20万以上的需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员审批;

第十四条:

备用金、个人借款的审批:

备用金和个人因公借款由借款人根据业务的需要和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填写借款单按本制度第九条和第十第的规定审批后到出纳处办理借款。

单位借款、非因公借款和金额十万(包含十万)以上的借款,还必须报董事长批准。

第十五条:

各种费用报销和款项支付的审批必须按前述审批签字程序逐层审批,不得跨越或颠倒审批环节进行审批签字。

具体的费用报销和款项支付的规定按《公司费用报销和款项支付结算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章货币资金的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所有的货币资金收付款业务都必须由财务部统一办理。

除财务部或受财务部委托外,任何个人都不得代表公司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办理现金结算业务,银行结算业务只能通过公司开设的结算账户办理。

第十七条:

货币资金使用实行分级授权批准制度:

1、正常的经营活动的资金支出,由公司副总、总经理审批。

2、非正常或重大事项的资金支出还必须报董事长审批。

3、对货币资金支付有批准权的总经理,应按授权制度的规定在规定范围内审批,对于总经理超越权限审批的,经办人员及财务人员均有权拒绝办理。

第十八条:

出纳必须在财务经理的安排下办理货币资金的收支业务,所有支出的款项都必须是在手续齐备、签字完整的情况下才能支付,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的手续和签字不齐备不完整的支出、必须经财务经理请示相关领导同意后由财务经理安排出纳支付,但事后必须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一次支付金额在二万元(不含二万)以下的货币资金支出、出纳可根据签字完整手续齐备的付款单据直接支付,一次支付金额在二万元以上的货币资金支出,必须由财务经理统筹安排后出纳才能支付,出纳不得超越前述规定擅自支付款项。

第二十条:

银行支付票据和银行预留印鉴应分开保管,由出纳保管票据,法定代表人的私章应由本人保管或授权他人保管,财务专用章由财务经理负责保管。

XX的人员不得接触、使用印章,印章的保管人员不得将印章转借他人,否则所造成的后果由印章保管人员负责。

印章保管人盖章时,应履行审核责任。

第二十一条:

银行款项的支付不能由出纳一人完成,通过支票、汇票或其他银行支付票据支付银行款项时,由出纳填开支票、汇票等银行支付票据,财务经理或其他银行预留印鉴保管人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其他银行预留印鉴后,出纳才能到银行办理付款业务;通过网上银行支付款项的,其支付和审批必须分开、不能一人办理,由出纳负责支付,财务经理负责审批,相关支付和审批的密码应由出纳和财务经理分别保管。

第二十二条:

收款员应准确及时的收取各种营业款项,不得支付任何款项、特殊紧急情况下确需支付的、必须经财务经理同意并具备相应手续才能支付、事后应将相关单据移交出纳并办好交接手续,收款员必须每天做好收款日报表并及时将报表发给财务经理和会计。

出纳员应及时收取收款员的营业款项,不得无故拖延,并与收款员办理好款项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出纳员应及时逐笔序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每日终了结出余额并与库存现金和银行核对相符,及时掌握银行存款账户内资金余额。

每月底与会计账和银行账户金额核对相符,会计和财务经理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出纳的库存现金进行盘点或检查,确保账实和账账相符。

具体的货币资金的管理按《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章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的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以下简称资产)等实物资产的管理统一归行政部门负责管理,账务归财务部门管理,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盘点、以便做到账实相符。

行政部门应设专人作为资产管理员负责公司的实物资产的管理,财务部门应设立会计核算资产从购置投入使用到报废清理及处置等全过程。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部门资产的购置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购计划,报相关领导批准后由行政部门派专人采购。

单台或单次采购金额在一千元以下的资产购置由由公司副总签字批准;单台或单次采购金额在一千元(含一千元)以上的采购计划须经总经理(或公司副总)审批,其中单位价值在二万元(含二万元)以上、或一次釆购金额在二万元(含二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应由相关部门经理和总经理参与采购合同的协商和签订;单位价值在二十万元(含二十万元)以上、或一次采购金额在二十万元(含二十万元)以上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采购,并经董事长批准;(具体规定详见招投标部门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资产釆购后,由行政部门和使用部门派专人验收,验收合格后应由采购员填写资产验收单,由使用部门、行政部门和资产管理员及供应商等分别签字确认后才能投入使用,其中涉及相关性能技术方面的还应由相关技术部门会同验收。

资产验收单作为报账和支付款项的必要附件。

第二十七条:

资产使用和保管实行部门负责制,由使用保管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资产负责,各使用保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资产的管理,建立资产保管使用台账,对本部门资产的保管、使用及日常维护检查等进行管理。

行政部门应按部门建立资产台账,登记各部门保管和使用的资产。

公用或没有具体到部门的资产的保管、使用由行政部门负责。

第二十八条:

资产入账、维修报废和处置等方面管理及核算按《公司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章财务核算及报告和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应根据国家和公司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及时进行财务会计核算,正确核算公司的收入和成本费用,如实的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为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的建议,不断改进和完善公司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体系和方法,为公司领导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三十条:

出纳员应及时将相关收支单据移交会计做账,不得拖延或月底一次交会计做账,出纳员移交给会计做账的支付单据必须签字完整手续齐备,否则会计有权不受理并退回出纳员,会计应及时记账和核对账务。

次月五日前出纳应将上月的所有收支单据包括银行对账单移交会计,会计应在次月十日前完成上月的记账核算和报表编制工作。

第三十一条:

财务经理应及时汇总财务报表并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报告经总经理审阅后,由财务经理代表财务部在每月董事会上向股东和董事会成员汇报上月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经董事会审核通过后出具正式的财务报告,并经总经理和董事长签署后报股东和董事会成员。

第三十二条:

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成员不应随意指使、强迫财务部及财务人员违反国家和公司财务会计核算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或出具不实及有失公允的财务报告,不应随意指使、强迫财务部及财务人员修改财务人员基于职业判断认为正确真实的财务报告。

第三十三条:

财务部全体人员均具有会计档案保管的义务,会计档案主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所有合同、审计报告、财务软件及资料等。

第三十四条:

根据会计制度规定,一般情况下会计档案的有效保管期为10年,公司财务部应该釆取有效措施预防潮湿、盗抢、火灾等,以保证财务资料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十五条:

销毁会计档案时,由财务部组织清点需要销毁的资料及清单,报总经理批准后由财务部、行政部人员现场进行监督销毁。

第八章科研经费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科研经费由财务部统一管理,监督使用。

各项目负责人必须在科研项目给定的计划限额内,合理使用,实行专项管理,单独核算的制度。

第三十七条:

科研经费记入中心财务部科研经费专项账户后,负责项目执行的研发部按项目经费计划使用,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八条:

科研经费使用范围包括设计费、专用费、材料费、外协费、燃料动力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资及劳务费、差旅费、会议费、事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不可预见费。

第三十九条:

设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因直接从事科研活动需要而发生的计算费、论证费、分析费等。

第四十条:

专用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买、自制或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专用工艺装备、样品样机和专用软件等发生的费用。

第四十一条: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必须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外购成品和其他低值易耗品的釆购、运输、装卸、整理、筛选等费用。

第四十二条:

外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由于研制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项目以外单位的检测、加工、设计、试验费用。

第四十三条: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直接消耗的水、电、气、燃料等费用。

第四十四条:

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直接使用固定资产而发生的费用。

第四十五条:

工资及劳务费是指项目承担部门从项目经费中支付的工资性支出,包括项目参与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职工福利费等工资性费用,以及支付给项目参与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第四十六条: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开展科学实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而发生的国内外差旅费。

差旅费的开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评审以及项目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第四十八条:

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资料购置费、计量费、标准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费、取证申请费和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

第四十九条: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与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第五十条:

管理费是指负责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的管理费用,包括日常水、电、气、暖消耗费、科研及办公用房建筑物修缮费、专用设备仪器维修费、科技培训费、保险费、审计费、业务招待费等。

第五十一条:

不可预见费是指对技术复杂、研制周期长、难度大的科研项目,在核定经费时针对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可预见因素而预先考虑的预备费用。

第五十二条:

在国家和中心有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内,项目负责人对经费的使用拥有自主权。

即项目负责人签字、领导审批、财务处复核即可使用。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未列明的事项参照与本制度相关规定和各单项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单项财务管理制度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五十四条:

在费用报销及款项支付和实物资产采购过程等经济业务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虚报冒领的,一经发现按违纪金额的二至五倍进行处罚、并通报批评,直至开除,触犯法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五条:

任何人违反本制度不按规定签字审批或支付款项的,每次罚款50-300元、因此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损失并罚款500-3000元,接连三次以上违反的作调离本职岗位或辞退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修订、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通过后公布施行,从2015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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