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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汽车保险公估师

什么是汽车保险公估师?

  汽车保险公估师是具备从事汽车保险估损与理赔业务能力,并具备相应从业资格和从业资质的汽车保险从业人员。

其既需要具备从事保险公估的资格与技能,又需要具备丰富的汽车保险专业知识,同时还需要对汽车保险投保、估损、理赔方面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才能称之为汽车保险公估人员。

到目前为止,汽车保险公估师尚未进入国家职业目录,也不存在全国通用和政府认可的汽车保险公估师。

但这个概念已经被保险行业与汽车行业广泛认可,也开始得到社会和企业的推崇。

从从业资格与资质上来说,汽车保险公估师资格尚未确立,但其职能与资格范畴可以用这个等式表达:

汽车保险公估师=保险公估人从业资格+汽车(碰撞)估损师职业资格+汽车保险理赔员(暂无职业资格)。

因此,要成为国家认证、社会认可的汽车保险公估师,首先必须成为保险公估人,获得汽车(碰撞)估损师职业资格(汽车保险理赔最重要的部分),之后再学习汽车保险理赔员专业课程,获得培训合格证。

《汽车保险公估师》培训也由上述三个部分组织。

培训结业后,组织学员参加国家《汽车(碰撞)估损师》职业资格鉴定考取《汽车(碰撞)估损师》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并参加《保险保险经纪和保险公估》从业资格考试获取保险公估从业资格;最后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汽车保险理赔员》培训考核获得培训合格证书。

上述三证齐备,资质完备、知识全面、技能合格、有含金量、行业急需的真正意义上的《汽车保险公估师》就诞生了。

请注意一点:

《汽车保险公估师》本身不是职业资格,而属于职业称谓,它由汽车与保险两个领域的职业资格(从业资格)构成,二者缺一不可。

再加上汽车投保、理赔、事故处理等其他相关技能,汽车保险公估师的概念才是专业、完整的,这样的人才才是保险行业最为急需的。

中华汽车培训网(复光教育)依托于自身的专业优势与培训资源,结合我们现有的国家《汽车(碰撞)估损师》职业资格鉴定、保险行业现有的《保险公估人》从业资格考试,将目前尚未列入职业资格与从业资格,但在汽车保险从业中非常重要的其他环节系统整合起来,与华东地区汽车保险公估、汽车保险专家等,开办《汽车保险公估师》培训,并组织学员参加相关从业资格与职业资格的考试。

保险公估人的概念

  保险公估人在我国称为保险公估机构,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

保险公估站在独立的立场上,协助保险理赔的独立第三人,接受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委托为其提供保险事故评估、鉴定服务。

  保险公估于18世纪起源于英国,在国外80%以上的保险理赔工作是由保险公估完成的。

早在19世纪20年代旧中国就有了保险公估机构,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国内保险业务的停办,保险公估业也逐渐消失,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相继出现了一些保险公估机构,我国加入WTO后,中国的保险市场已逐步对外开放,加快了我国保险市场与国际接轨的步伐,我国的保险公估人也将在保险市场上起到“裁判员”的重要作用。

[编辑]保险公估人的分类

  一、按业务活动顺序分类

  根据保险公估人在保险公估业务活动中先后顺序的不同,保险公估人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承保时的公估人,一类是理赔时的公估人。

  

(1)承保时的公估人

  承保公估人主要从事保险标的的承保公估,即对保险标的作现时价值评估和承保风险评估。

由承保公估人提供的查勘报告是保险人评估保险标的风险,审核其自身承保能力的重要参考。

现时价值评估和承保风险评估是国际保险公估人新拓展的业务领域。

  

(2)理赔时的公估人

  理赔公估人是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受托处理保险标的的检验、估损及理算的专业公估人。

保险理赔公估人包括损失理算师、损失鉴定人和损失评估人。

损失理算师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计算损失赔偿金额,确定分担赔偿责任的理算师,他们主要确定保险财产的损失程度,确认是否全损或可以修复,修复费用是否超过财产的实际价值。

根据国际保险实务习惯,损失理算师又分为陆上损失理算师与海损鉴定人。

  前者是处理一般非海事保险标的的理赔事项的理算师,后者则是专门处理海事保险标的理赔事项的理算师。

损失鉴定人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判断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归属的保险公估人,具体的说,他们负责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判断是否有除外责任因素的介入,是否有第三者责任发生,进行损失定量等。

损失评估人是指接受被保险人的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损失查勘、计算的人。

他们通常只接受被保险人单方面的委托,为被保险人的利益而从事保险公估业务。

  二、按业务性质分类

  按照业务性质的不同,保险公估人可分为三类。

  

(1)保险型公估人

  这类保险公估人侧重于解决保险方面的问题,他们熟悉保险、金融、经济等方面的知识,但对其他专业技术知识知之甚少或者完全不知,对于技术型问题的解决职能作为辅助。

  

(2)技术型公估人

  这类保险公估人侧重于解决技术方面的问题,其他有关保险方面的问题涉及较少。

  (3)综合型公估人

  这类保险公估人不仅解决保险型问题,同时还解决保险业务中的技术问题。

综合型保险公估人由于知识全面,经验丰富,越来越为社会所需。

  三、按业务范围分类

  根据保险公估人从事活动范围的不同,保险公估人可以分为三类。

  

(1)海上保险公估人

  海上保险公估人主要处理海上、航空运输保险等方面的业务。

海上保险和航空运输保险均为国际型的保险,在国际上,船舶保险中的船身价值或其修理规模和费用的确定均与船舶的种类、吨位、用途直接相关,船上设备、机器、引擎、发电机等也有专业要求,保险公司必须请船舶公估公司处理;航空货物运输保险中的货运检验涉及发货人、收货人、承运人和保险公司多方利益和责任,各方当事人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保险公司通常委托居于独立地位的保险公估人处理,海上保险公估人由此应运而生。

  

(2)汽车保险公估人

  汽车保险公估人主要处理与汽车保险有关的业务。

汽车保险在各国保险市场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保险公估人也由此分外重视汽车保险公估。

汽车保险公估人参与汽车保险理赔公估,不仅可以减少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在修理费用、重置价值方面的直接冲突,避免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与被保险人、汽车修理行会合谋骗取保险赔款,而且可以有效制止汽车保险理赔中的不正当行为,使各保险公司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中平等竞争。

  (3)火灾及特种保险公估人

  火灾及特种保险公估人主要处理火灾及物质特种保险等方面的业务。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财产保险的承保范围日益扩大,保险理赔的技术含量不断提高,保险公司自行处理理赔的难度加大,因此大量拥有专业技术的保险公估人的出现,满足了火灾和特种保险的需要。

  四、按委托方不同分类

  根据委托方的不同,保险公估人可以分为两类。

  

(1)接受保险公司委托的保险公估人

  接受保险公司委托的保险公估人,尽管是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但他们必须站在中立的立场处理保险承保和保险理赔。

  

(2)只接受被保险人委托的保险公估人

  只结合搜被保险人的委托处理索赔和理算,而不接受保险公司委托的保险公估人。

  五、按公估方与委托方不同分类

  从保险公估人与委托方的关系来看,保险公估人可分为雇佣保险公估人和独立保险公估人。

  

(1)雇佣保险公估人

  雇佣保险公估人是指长期受聘于某一家保险公司,按该公司的委托或指令处理各项理赔业务,这类公估人一般不能接受其他保险公司的委托业务。

  (3)独立的保险公估人

  独立的不公估人是指可以同时接受数家保险公司的委托处理理赔事务,其间的委托与被委托关系是暂时的,一旦公估人完成了保险公司的委托业务,他们之间的委托关系也相应结束。

[编辑]保险公估人的职能

  

(1)评估职能:

包括勘验职能、鉴定职能、估损职能和理算职能等。

  

(2)公证职能:

第一,保险公估人有丰富的保险公估知识和技能,在判断保险公估结论具有权威性;第二,保险公估人站在中间立场上对保险案件进行评审,并能够作出符合双方利益的评估结论。

  (3)中介职能:

第一,既可以受托于保险人,又可以受托于被保险人;第二,以保险关系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身份,从事保险公估经营活动,为保险关系当事人提供中介服务。

[编辑]保险公估人的特征

  

(1)经济性:

保险公估人通过储备专业技术人员,接受诸多保险人委托,处理不同类型的保险公估业务,积累保险公估经验,提高保险公估水平,从而可以帮助保险人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2)专业性:

由于面向众多保险当事人处理不同类型的保险理赔、评估业务,因此,保险公估机构必须拥有具有各种专业背景并熟悉保险业务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他们处理保险理赔案件的技术更加熟练,经验更加丰富。

  (3)超然性:

指相对保险当事人而言地位超然,在理赔过程中既为保险当事人提供理赔技术服务,又可以缓解人双方的矛盾。

[编辑]保险公估人的作用

  

(1)保证保险当事各方的合法利益。

保险公估是站在中立的立场上,.从而保证各方的利益在公平的结果下不受损失。

  

(2)保险公估人客观公正的立场,容易被保险双方当事人认可,从而可以减少理赔纠纷,防止无休止的僵持或述诸法律,实现尽快赔付,恢复生产生活。

  (3)促进保险企业组织变革,提高经营绩效。

保险企业将一部分费事费力且易造成品牌损失的理赔工作交由保险公估人完成,既可以降低人力资源等经营成本,还有助于专注发展公司核心能力、提高效率,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试行)》的出台,使我国的公估业已有法可依,并奠定了保险公估的法律基础。

但与之相匹配的产业政策仍然缺乏,以致市场化程度不高,产业政策缺乏明确分工。

在我国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大多仍然习惯于自己查勘定损或风险评估,即使遇到技术难题,也是通过聘请兼职专家的方式加以解决。

除非是当极个别理赔案件发生纠纷或难以理赔(如政府机关)时,才有可能让保险公估公司介入,以便化解矛盾或向裁决机关提供有效的公证资料。

而保险监管部门,目前也无法让保险公司把占据的中介市场让出,使得保险公估公司的生存空间比较狭窄,形成了保险公估公司向保险公司“要饭吃”的局面,尤其是刚开业不久的保险公估公司,难以打开局面。

从服务的从属关系来讲,保险公估人的地位本应高于保险公司,但这一关系至今未能理顺。

什么是保险公估

`从《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中对于保险公估机构的定义“保险公估机构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规定,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的评估机构或者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来看,保险公估是指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独立的对保险事故所涉及的保险标的进行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活动的行为。

保险公估业存在的必要性

  1.市场发展的需要

  在国外成熟的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自身承担的任务主要在新品开发、售后服务、风险管理等方面,而承保和理赔公估业务,多数由保险公估人经营。

我国人世承诺下的保险市场已经在2004年12月l1日全面开放,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使得国内保险业与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接轨的工作必须加快,而我国专业公估机构和专业才均滞后于市场的要求,无论是机构和专业人员的数量还是技术水平、公估机构的管理水平等都还跟不上市场发展的需要。

为了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我们必须大力发展保险公估业。

  2.保险业发展的需要

  保险展业、保险核保和保险理赔是保险行业发展的三个重要环节,保险公估业又与这三大重要环节紧紧相扣,它们之间不是割裂的,而是紧密联系、密切合作。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作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对赔付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存在分歧,保险公估人的介入能正确、合理而且客观地估损,免去一些不合理赔付、冤枉赔付、滥赔、错赔等行为,保证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3.政府职能转型的需要

  目前我国保险标的物发生损失后的价格评估,大多数由物价、公安等政府执法部门成立的一些评估机构“承担”,比如,各地的“事故车辆车物定损中心”利用行政权力垄断市场。

随着政府职能的转换,这些评估机构必须脱离原所属政府部门,原先进行的定损评估需要相关的组织进行,而保险公估机构将成为最佳的选择。

[编辑]我国保险公估业的发展

  1.萌芽阶段

  90年代以来,中国平安和中国太平洋保险等保险公司纷纷成立,结束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垄断局面,保险市场主体多元化拉开了保险市场竞争的序幕。

在竞争中,为了取得主动权、占领市场,各家保险公司开始重视保险的服务功能,包括理赔服务。

在理赔时聘请监察部门进行查勘和定损,凭借监察部门的公正性、权威性,取信于客户,提高自身的信誉度;另一方面,一些保险意识较强的客户开始懂得利用理赔中介机构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这些做法,在当时被视为保险公估行为。

  2.起步阶段

  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国家政策的扶持下,我国保险业进入了快速发展的粗放型发展阶段。

在一批批外国保险公司纷纷加人我国保险市场的同时,我国一些保险公估公司相继挂牌成立,如上海的“东方公估行”、天津的“北方公估行”、广州的“平量行有限公司”等。

在国外,一些境外保险公估行也看好中国的保险公估市场,向有关部门申请在中国设立代表处,如平良行、汤克、麦理伦等。

这些捷足先登的在世界保险公估市场上知名保险公估公司,期盼在未来中国保险公估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

我国保险公估市场上出现的保险公估组织发展之快、来势之猛,说明了我国保险公估业发展潜力很大。

  3.发展阶段

  1997年以来,随着我国保险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经营机制的转变,保险市场上专业化、分工细的要求显得尤为重要。

其中保险公估人以技术服务和理赔经验及质量为依托,逐步被保险公司所接纳,成为保险公司处理相关理赔业务的得力助手。

再者,近年来,我国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为了争取客户和维护与客户之间的关系,提高自身的服务质量,国内保险公司开始进一步扩大使用保险公估人的范围,尽可能地委请公估人。

因此,保险市场上对公估人的需求不断增加,相应的公估人的工作范围也在不断扩大,我国保险公估业取得了一定的发展。

[编辑]促进我国保险公估业发展的意义

  作为一个提供中介服务的组织,保险公估人的职能主要是受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委托,收取合理的费用,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和专业知识,通过检验、鉴定、评估、理算等程序,对保险标的进行合理、公正、科学的证明。

  

(一)发展保险公估业是实现我国保险业由粗放式经营向集约型经营转变的战略目标的重要条件。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供给主体的增加,新成立的保险公司在运作初期南于成本的约束,不可能自给自足地配备人员。

在保险公估人存在的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能利用这项制度,建立新型内部经营机制,提高保险服务质量,降低经营成本。

  

(二)发展保险公估业是促进保险理赔规范化的需要。

  保险理赔是保险实现其经济补偿职能的具体体现,它涉及到保险合同双方的切身利益。

由保险公估人出具的保险公估报告,能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对保险事故的原因、责任、损失程度等进行客观的勘定、评估、测算,容易被保险双方当事人认可,从而尽快赔付,实现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

  (三)可以促进保险企业深化内部改革,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

  将一部分理赔工作从保险公司剥离出来,交由保险公估人去完成,既可以降低保险经营成本,还有助于改进服务,提高效率,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

  (四)可以满足再保险业发展的需求,降低再保险经营风险。

  在再保险活动中,一旦原保险人承保的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再保险人需及时了解有关情况,以便明确自己应承担的责任。

通常再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联系较为松散,异地查勘、定损、理赔十分不便,而且成本往往很高。

对原保险人提供的损失报告原因涉及责任分担问题,往往也会心存疑虑。

这时,身份独立的保险公估人出面协调再保险各方的利益关系,可以最大限度地节约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五)保险公估业已经成为国际惯例。

  在保险业高度发达的国家,保险公估人处理的赔案占整个保险公司赔案的比例高达80%以上。

保险公估人介人大额理赔案件在英国、德国、美国、日本等经济发达国家已成惯例。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保险市场也将对外逐步开放,中国保险企业要想在国际国内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就必须按国际惯例办事,迫切需要保险公估人的配套服务。

[编辑]我国保险公估业存在的问题

  1、保险当事人的公估意识不足,保险公估社会化、专业化程度不够。

  广大保险消费者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一般直接与保险公司联系处理赔偿事宜,很少想到委托保险公估公司处理。

在发生争议的时候,也只想到诉讼。

另外,由于我国保险发展的历史原因和保险公司的运作模式,我国大多数保险公司对保险公估不支持和不理解。

  2、保险公估公司自身的不足,存在许多影响保险公估业发展的“绊脚石”,主要表现在:

  

(1)资本金过少。

我国《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试行)》规定,保险公估公司最低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从全国来看超过500万元注册资本的公司很少。

  

(2)技术力量薄弱,技术支撑不够。

由于收入不高,加上公估业自身的特点,工作强度较大,难以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3)市场定位不清,业务开拓困难。

一些保险公估公司开业时间短,市场品牌认知度不高,不清楚自己的专业强项和技术优势,市场目标不准,业务发展较为困难。

  (4)公估公司的管理不够到位。

  3、保险公估市场有待规范。

  我国保险市场的主体比较少、垄断程度还比较高,保险公估尚未能得到普遍采用。

而且国内保险公估公司品牌不强,当需要借助保险公估人处理保险赔案时,常常因为保险公司不信任境内的保险公估公司而聘请境外的公估公司。

因此,在保险公估人自身执业水平低或外资保险公估人不熟悉我国保险市场的情况下,要做出让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满意的保险公估结论是很难的,极易造成“溢赔”、“惜赔”、“错赔”等结果,影响保险公估的规范运作和信誉。

  4、公估行业收费偏低,举步维艰。

  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统计,

  2002年全年,在国内开业的23家保险公估公司中,6家盈利,17家亏损。

23家保险公估公司盈亏相抵后整个公估行业亏损311.64万元。

由于缺少行业标准及行业组织,约束力量缺位,沟通不够,经常出现价格竞争,影响了公估行业的生存与发展。

突出表现在车险公估方面,由于保险公司经营成本压力巨大,加之不当竞争,导致车险行业收费标准较低,盈利困难。

  5、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够专业

  市场要求保险公估人不但应当具备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而且必须具备其它相关知识。

在保险事故的处理中,保险公估人既要以专家身份对事故进行权威的技术分析,也要以专家的身份根据保险合同对事故损失进行合理的理算,只有这样,保险公估人的处理结果才能得到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认可。

在我国的保险市场上由于公估刚刚起步发展,大多数保险公估人对保险理赔工作尚难以独立、完全胜任,影响了保险公估公司的信誉和权威性。

  6、来自外资公估公司的竞争和压力。

  目前,外资保险公估公司来华设立机构的步伐已明显加快。

民族保险公估公司在国内市场尚没有做大做强、没有站稳脚跟的情况下,又面临外资保险公估机构的竞争,这对中国保险公估业生存和发展将是严峻的挑战。

因此,我国的民族保险公估公司要主动应对WTO,适应日益竞争激烈的国内保险公估市场,建立一套既与国际接轨又适合中国国情的成长道路和模式,尽快完成从求生存到谋发展的过程。

[编辑]对保险公估业的几点对策

  1.完善我国保险公估法律法规

  首先,增加《保险法》关于保险公估的立法内容。

应抓住当前正对《保险法》进行修改的时机,丰富有关保险公估内容,构建保险公估立法的总体框架。

其次,应依据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要求,合理制定中资和外资保险公估机构进入保险公估市场的条件和经营范围以及执业行为准则。

最后,还应明确保险公估的法律地位和保险公估报告的法律效应。

  2.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

  规范保险公估行为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审批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的发放,把好保险公估公司的进入关,保证保险公估的质量。

对于违背诚信原则、损害保险当事人利益的公估人应按照明确的条件和程序强令其退出市场。

进一步健全我国保险公估人资格考试制度,满足我国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职业化和层次化的需要。

形成保险公估行业的自律机制,遏制不正当竞争,规范保险公估行为。

  3.加大保险公估的监管力度

  首先,法制建设是保证公估市场健康持续发展的前提。

监管部门在具体执法过程中也必须严格依照现有的《保险法》、《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其次,通过组织实施保险公估资格考试,促进对保险公估人员的监管。

再次,保监会应通过对保险公估机构的经营内容、公估收费标准、公估公正性、公估人员收受额外费用等以及保险公估人之间竞争等方面的监管,防止保险公估市场出现恶性竞争行为。

最后,建立公众监督机制。

通过对保险公估公司信息的披露,增加保险公估市场的透明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因信息不对称给消费者所造成的误判,约束并规范保险公估人的行为。

  4.借鉴国外保险公估经验

  发达国家和地区保险公估人的公估经验对我国保险公估业的发展具有相当重要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我国保险公估机构应多方面、多渠道收集国外保险公估的经典案例,在大型公估项目、技术难度高的公估项目上与国外保险公估机构公估合作,定期或不定期地与国外保险公估专家进行技术交流。

[编辑]保险公估业的成功标志

  1是否使保险理赔透明化。

保险公估的介入应改变保险理赔中信息不对称的现状,能有效地维护保险双方的利益,使保险当事双方及有关各方都能够放心,使理赔工作交由保险公估人来做逐渐变成一种习惯和制度。

  2是否起到了润滑剂的作用。

即公估人应是减少理赔过程中当事人之间摩擦的润滑剂。

保险公估的一个重要角色就是沟通保险双方,避免和化解矛盾,扮演这个角色的条件就是保险公估人的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

保险公估应取得保险双方的信任与支持,提高保险理赔的效率,强化保险的服务职能。

  3是否降低了保险市场的营运成本。

一是降低直接成本,保险公估在使被保险人得到合理的保险补偿的同时,又能使保险公司合理赔付,避免不必要的赔款支出,减步理赔周折和诉讼费用;二是降低间接成本,保险公估通过风险评估和防灾防损工作,使保险公司通过选择风险和降低承保财产的出险频率来取得效益。

  4.是否起到了净化保险市场的作用。

目前保险双方在保险理赔中经常会发生纠纷,某些不规范的操作也加剧了这些矛盾。

保险公估的出现应该使这些纠纷和不规范操作大幅度地减少。

透明化的运作,使不规范的操作失去存在的土壤。

  5.是否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

保险公估业应以其公正、专业的形象、高教率的办案能力和协调能力,以及较高的服务水平树立起信誉和权威,得到社会接受和认可。

保险标的的风险评估、责任事故的现场查勘、理赔金额的计算交由保险公估人来做,成为人们的一种习惯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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