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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法人客户(以下简称客户)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及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人客户授信管理,是指农业银行对单一法人客户、集团性客户核定授信额度,并在额度内办理授信业务,实行集中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信贷管理制度。

授信管理包括授信额度管理和授信业务管理。

第三条农业银行授信管理必须遵循严格授信原则、适应市场竞争原则、先核定授信额度后办理授信业务原则、动态管理原则。

第四条授信额度以人民币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为计价单位。

第二章概念释义

第五条授信额度理论值,是指农业银行根据公式测算法或担保测算法测算的对客户愿意和能够承受的最高风险限额。

第六条授信额度,是指农业银行在客户授信额度理论值之内,结合客户的经营管理水平、所处行业、发展阶段、实际信用需求以及还款能力等因素,对客户核定的办理各类授信业务的限额。

授信额度是农业银行的商业秘密,原则上不得对外公开,确有需要公开的,须经一级分行以上(含)的行长或分管客户部门行长批准同意,也可根据需要签订协议。

第七条授信业务,是指农业银行在授信额度项下,对客户提供的各类表内外信用业务,包括本外币贷款、国际贸易融资、票据承兑、贴现及转贴现、保函、贷款承诺、银行信贷证明、透支、债券投资、短期融资券(自营投资部分)、资产支持票据的承销发行、信贷资产回购及买断、拆借、银赁通等。

第八条单项业务额度,是指在授信额度项下,根据不同授信业务品种,分别确定的办理各类授信业务的额度,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固定资产贷款额度、银行承兑汇票额度、信用证额度、保函额度等。

第九条循环额度,是指在授信额度项下,为客户核定的可以便捷使用银行信用的额度,包括可循环使用信用额度和国际贸易融资额度。

(一)可循环使用信用额度,是指农业银行对满足规定条件的客户,在授信额度内根据客户经营计划核定的仅用于办理1年以内短期授信业务的额度,可以循环使用。

(二)国际贸易融资额度,是指农业银行对满足规定条件的客户,在授信额度内根据客户经营计划核定的仅用于办理1年以内短期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额度,可以循环使用。

第十条特别授信额度,是指为解决客户临时性或季节性资金需求,在已核定授信额度的基础上临时增加的用于办理1年以内短期授信业务的额度。

特别授信额度有效期根据具体授信业务期限确定,不得循环使用。

第十一条增量授信,是指对客户拟核定的授信额度大于原审批授信额度。

第十二条存量续授信,是指对客户拟核定的授信额度等于或小于原审批授信额度。

第十三条余额授信,是指对五级分类存在不良的客户,或淘汰、退出类客户,或根据公式测算法及担保测算法测算授信额度理论值不足的客户,按照不高于实际授信业务余额核定授信额度。

第十四条行业可接受值,是指农业银行根据国家权威部门发布的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结合国家产业、行业政策以及农业银行信贷政策确定的行业财务指标。

第三章授信对象及条件

第十五条农业银行授信对象,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与农业银行已建立或拟建立信用关系的单一法人客户、集团性客户。

其他经济组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增量授信(含核定特别授信额度)、存量续授信客户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有权部门颁发并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客户可不提供贷款卡)。

(二)生产经营合规合法,财务制度健全(小企业可适当放宽),符合国家产业、行业政策和农业银行的信贷政策。

(三)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五级分类无不良,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四)授信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五)客户信用等级原则上应在A级以上(含);仅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贸易型或代理型客户信用等级可在B级以上(含);办理注资盘活业务或低风险业务,可不受客户信用等级和五级分类限制。

第十七条余额授信客户原则上应具备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并已制定详细的压缩退出计划。

第四章授信额度的核定方法

第十八条对经营期已满2个会计年度并能提供2个完整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或收入支出表、资金平衡表等)的客户,以客户有效净资产为核心,综合考虑客户负债与权益控制比例、信用等级、或有负债、流动性偿债能力等因素,采取公式测算法测算客户授信额度理论值。

各类客户授信额度理论值测算公式如下(原则上应使用年度财务报表,相关测算方法见附件1):

(一)农业、工业、商业、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综合类等客户:

T=(E×L-De)×K+C

其中:

T为本年度客户授信额度理论值(下同);E为客户上年度有效净资产总额(下同);L为客户负债与权益最高控制比率(下同);K为客户额度调节系数(下同);De为客户报告期负债总额;C为客户报告期在农业银行的信用余额。

(二)事业单位客户:

T=E×L×R-DL

其中:

R为客户信用等级调节系数(下同);DL为客户报告期负债总额减去报告期在农业银行的信用余额(下同)。

(三)金融机构客户:

1、银行同业客户(含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财务公司(不含集团性客户内部财务公司):

T=E×P×Q×R×K

其中:

P为资本充足率调节系数;Q为不良资产比率调节系数(下同)。

2、集团性客户内部财务公司:

T=E×L×Q×R1×R×K

其中:

R1为所属集团性客户整体信用等级调节系数。

3、信托公司、租赁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

T=E×Q×R×K

4、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客户:

T=E×L×R-DL

(四)土地储备机构类客户:

T=FR×M-DF

其中:

FR为客户所属城市上一年度地方可支配财力;M为客户所属城市调节系数;DF为客户报告期全部金融负债减去在农业银行的信用余额。

第十九条对满足下列条件的客户,可采用担保测算法测算客户授信额度理论值。

根据客户提供的符合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法有效担保,在不超过确定的抵押、质押、保证担保的最高比率或最高值(不含上浮部分)之内测算授信额度理论值。

(一)经营期不足2个会计年度的客户。

(二)根据公式测算法测算授信额度理论值不足,但能够提供由标准普尔(或穆迪、惠誉)等国际评级机构认定为A级以上(含)且被《财富》杂志最新评选为世界500强企业的在华控股子公司以及总行授权书中列明的优势行业重点客户担保的客户。

第二十条对符合农业银行小企业信贷管理办法规定的小企业客户,可采用以下方法测算授信额度理论值:

(一)对经营期已满2个会计年度并能提供2个完整会计年度财务报表,或经营期已满2个会计年度、财务管理较为规范、具有基本财务资料、经客户经理调查核实并编制(调整)形成完整财务报表的小企业客户,可以客户有效净资产为核心,采用公式测算法(L、K可采用小型企业行业可接受值)测算授信额度理论值。

(二)根据客户提供的符合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法有效担保,在不超过确定的抵押、质押、保证担保的最高比率或最高值(不含上浮部分)之内采用担保测算法测算授信额度理论值。

(三)对于缺乏必要担保且无法提供完整财务报表的小企业,若成长性或稳定性较好、现金流充足,并符合小企业信用贷款条件的,可根据客户经理调查情况、征信信息以及银企资金往来信息,结合企业注册资本、销售收入等因素,测算授信额度理论值(信用方式),最高不超过人民币80万元。

第二十一条测算客户授信额度理论值后,应根据客户的年度生产经营计划、销售收入、行业性质及地位、管理水平等因素测算客户的实际信用需求,核定客户授信额度。

客户授信额度(含特别授信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授信额度理论值,总行批准的除外。

第五章授信方案的制定

第二十二条授信方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授信对象。

(二)授信额度及分配方案。

(三)有效期。

(四)用途。

可结合客户信用需求,规定授信额度的用途。

(五)价格。

可根据农业银行的成本、收益、客户风险和同业竞争情况,明确客户办理业务的利率、费率、保证金比率。

(六)担保条款。

按照担保测算法核定授信额度的,应对担保事项进行明确规定;按照公式测算法等其他方法核定授信额度的,可根据需要对用信时应提供的担保予以明确。

(七)授信监管条款。

可对客户净资产、或有负债、短期偿债能力及其他可能影响农业银行信贷资产安全的风险因素设定监管指标,作为客户使用授信额度时应具备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制定授信方案时,客户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要求客户提供相关资料(资料清单见附件2)。

第二十四条客户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应按照农业银行授信尽职要求对授信方案进行调查、审查。

(一)客户非财务分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基本情况分析:

包括主体资格合规合法性、注册资本、成立时间、股权结构、股东情况、经营范围、管理层素质等。

2、经营情况分析:

包括内控及财务制度、生产经营情况、市场情况、生产技术和工艺等。

3、外部环境分析:

包括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区域金融生态环境等。

4、信用履约情况分析:

包括客户(含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的信用记录。

5、集团性客户还应重点分析集团及主要关联企业股权结构、主营业务经营情况等。

(二)客户财务分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财务报表完整性、真实性分析。

2、财务指标分析:

包括近三年资产负债变动情况以及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分析成立以来年度财务状况)。

3、融资情况分析:

包括客户直接融资、银行融资、对外担保情况。

4、还款来源分析:

包括客户第一还款来源和担保情况。

5、集团性客户还应重点分析关联交易情况、关联担保情况、对外投资情况等。

(三)授信风险、收益综合评价,授信额度的合理性分析等。

第二十五条增量授信(含核定特别授信额度)一般应由二级分行以上(含)客户部门联合所辖行进行调查,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增量授信流程为:

(一)客户管理行授信额度审批权限内:

经营行初步调查后直接或逐级提交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调查并拟定授信方案,同级信贷管理部门审查,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下达授信方案。

(二)超客户管理行授信额度审批权限:

经营行初步调查后直接或逐级提交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调查并拟定授信方案,同级信贷管理部门初审、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审核后直接或逐级报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下达授信方案。

第二十六条存量续授信流程为:

(一)客户管理行授信额度审批权限内:

按照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流程报批。

(二)超客户管理行授信额度审批权限:

不符合存量续授信报备条件要求的客户,按照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流程报批。

同时符合存量续授信报备条件要求的客户,经营行初步调查后直接或逐级提交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调查,同级信贷管理部门审查,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并向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报备后执行。

存量续授信报备条件如下:

1、客户生产经营正常、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客户信用等级不变或上升。

2、客户及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信用纪录良好。

3、授信方案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担保不变或落实了更为有效的担保。

4、客户有效净资产不变或增加。

5、客户资产负债率与原审批授信时采用的资产负债率(D0)相比不变、下降,或上升的百分点在以下范围内(事业单位客户、金融机构客户、土地储备机构类客户、采用担保测算法的客户不受此限制)。

(1)若D0≥(行业可接受值-5%),客户资产负债率未上升;

(2)若(行业可接受值-5%)>D0≥(行业可接受值-15%),客户资产负债率上升未超过5个百分点;

(3)若(行业可接受值-15%)>D0≥(行业可接受值-25%),客户资产负债率上升未超过10个百分点;

(4)若(行业可接受值-25%)>D0,客户资产负债率上升未超过15个百分点。

(注:

集团性客户分析集团整体是否发生不利变化,应按照集团整体信用等级、合并报表财务指标以及集团核心企业和主要用信企业信用等级、财务指标判断,没有集团合并报表和整体信用等级的,根据集团核心企业和主要用信企业的信用等级、财务指标判断。

(三)客户管理行为总行:

不符合存量续授信报备条件的,按二十五条第一项流程报批;符合存量续授信报备条件的,由客户部门起草签报,会签信贷管理部门,分管客户部门行长审批。

第二十七条余额授信流程为:

(一)对五级分类存在不良或淘汰、退出类客户,由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调查、制定压缩方案,同级信贷管理部门审查,有权审批人审批(可适当简化客户资料和调查审查内容,批量审批,可不经贷审会审议)。

(二)对根据公式测算法及担保测算法测算的授信额度理论值不足的客户,由经营行初步调查后直接或逐级提交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调查,制定压缩方案,同级信贷管理部门审查,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八条特别规定:

(一)授信额度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2年(总行批准的除外)。

有效期超过1年的,须为总行授权书中列明的优势行业重点客户。

(二)以报备方式办理存量续授信的,连续办理次数不超过2次,连续办理2次之后应按增量授信要求重新报批。

原授信额度有效期超过1年的,存量续授信有效期不得超过1年。

(三)办理固定资产贷款业务、低风险业务、存量客户注资盘活业务、小企业简式快速贷款业务、银赁通、短期融资券业务和资产支持票据业务时,授信额度的核定可与相关业务一并报批(可不必单独上报授信相关资料)、审批,业务审批后纳入客户授信额度管理,业务结束后相应核减授信额度。

办理低风险业务不受授信额度理论值限制,项目融资客户根据相关资本金管理规定控制授信额度理论值。

(四)客户在农业银行信用余额仅为固定资产贷款(含固定资产贷款方案中一并审批的配套流动资金贷款等银行信用),根据固定资产贷款方案审批要求和客户还款进度,客户原审批授信额度随还款金额逐年自动减少,若客户无新的业务需求,可不再逐年核定客户授信额度。

(五)对于季节性收购、储备农副产品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若风险可控、综合回报较高、实行收购资金封闭管理,根据公式测算法及担保测算法测算授信额度理论值不足的,可根据收购资金需求核定授信额度或特别授信额度,按突破制度规定的信贷业务流程报批。

(六)仅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B级客户的授信额度(含增量授信、存量续授信)有权审批行为一级分行以上(含),按照增量授信流程逐年核定。

第六章循环额度的核定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核定可循环使用信用额度的客户除具备第十六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客户信用等级为AA级以上(含)。

(二)客户经营管理正常,连续两年盈利。

(三)资产负债比率、速动比率、净资产收益率、现金流动负债比率指标中至少3个指标优于行业可接受值(事业单位客户、采用担保测算法的客户可不受本项限制)。

第三十条在可循环使用信用额度内办理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及贴现、即期信用证和180天以内远期信用证、其他国际贸易融资、非融资性保函等1年以内短期授信业务,可不受单笔权限限制,由经营行在有权审批人审批后直接办理(可不经贷审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核定国际贸易融资额度的客户除具备第十六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客户或核心管理层从事进出口业务3年以上(含),进出口业务量大。

(二)无不良对外履约记录及结算记录。

第三十二条在国际贸易融资额度内办理1年以内短期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可不受单笔权限限制,由经营行在有权审批人审批后直接办理(可不经贷审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循环额度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总行批准的除外),且不得超过授信额度的到期日。

有效期超过1年的,客户须为总行授权书中列明的优势行业重点客户。

第三十四条循环额度的有权审批行为一级分行和总行,经总行同意,一级分行可将循环额度审批权转授二级分行。

第三十五条循环额度审批流程为:

(一)对客户拟核定的循环额度大于原循环额度的:

执行客户授信额度项下单笔信贷业务审批流程,AA级以上(含)优良客户核定循环额度可不经贷审会审议。

(二)对客户拟核定的循环额度等于或小于原循环额度的:

不符合存量续授信报备条件要求的,按照本条第一项报批;符合存量续授信报备条件要求的,可与授信额度的核定一并进行。

第三十六条小企业核定循环额度,按照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逐年报批。

第三十七条核定循环额度后,原则上应就循环额度提供最高额担保,若客户一次性办理最高额担保有困难,可在办理具体业务时逐笔落实担保。

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有权行批准可以信用方式用信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循环额度由农业银行根据客户的申请核定,或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对客户主动核定,并可结合实际情况与客户签订协议。

第七章授信后管理

第三十九条授信方案实施过程中,应按照相关信贷管理制度的规定和授信方案要求执行,否则不得使用授信额度。

对授信方案实施情况要实行动态监管,及时预警并处理授信风险。

第四十条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牵头(信贷管理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配合),会同经营行定期或不定期对授信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分析与评价,集团性客户至少每年一次,可结合年度授信额度核定工作一并进行。

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客户授信额度的复测、客户整体风险状况、农业银行综合收益水平等。

第四十一条授信额度一经审批同意,在有效期内原则上不得随意核增,确需核增的,按照增量授信审批流程报批。

第四十二条集团客户已核定授信额度的成员企业从集团中退出的,或客户授信额度中包括新增一般固定资产贷款但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未同意的,客户原审批授信额度自动核减。

第四十三条单项业务额度分配、担保条款、授信监管条款、价格、用途等未涉及重大不利变化的一般性变更,由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提出调整方案,直接或逐级报原审批行审核,有权审批人审批(可不经贷审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授信额度的冻结及解冻。

(一)客户不符合授信监管条款要求的,经经营行行长或分管客户部门行长审批同意后,应对授信额度予以冻结,不得对客户提供新增信用,并将情况反馈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和原授信额度审批行。

客户达到授信监管条款要求后,经经营行行长或分管客户部门行长审批同意后予以解冻,并将情况反馈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和原授信额度审批行;经原审批行批准同意修改授信监管条款的,授信额度自动解冻。

(二)出现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重大变化,或出现授信对象变更、重组、市场环境、财务状况重大变化,或出现客户挪用信贷资金、擅自处理抵(质)押物、逃废银行债务、涉案诉讼等将对农业银行信贷资产安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预警信号,经行长或分管客户部门行长审批同意后,各级行均可对授信额度予以冻结,不得对客户提供新增信用及办理收回再贷业务,并将情况反馈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和原授信额度审批行。

客户预警信号解除的,由冻结授信额度的行进行核实,报经行长或分管客户部门行长审批同意后予以解冻,并将情况反馈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和原授信额度审批行。

第四十五条授信额度的终止。

客户授信额度到期前,客户管理行应提前组织客户授信方案报批工作,未按照要求及时报批导致新的授信方案未能按时审批的,原授信方案到期后终止,不得办理各类授信业务。

因有权审批行原因致使新的授信方案未能按时审批的,客户管理行可向有权审批行提出授信方案延期申请,经有权审批行同意后,根据审批要求办理业务。

新的授信方案审批后,执行新方案的管理要求。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农业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原《中国农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农业银行可循环使用信用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的通知》予以废止;《中国农业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补充规定》中的授信额度核定部分予以废止;其他与本办法授信管理要求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八条外资银行及其在华机构、境外分行客户的授信管理,执行总行相关规定。

附件:

1.法人客户授信额度理论值测算方法

2.授信资料清单

附件1:

法人客户授信额度理论值测算方法

一、农业、工业、商业、、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综合类等客户

T=(E×L-De)×K+C

系数

测算方法

E

E=所有者权益-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待处理财产损益等

L

L=D/(1-D),D为农业银行对某行业可接受资产负债率

De

De=客户报告期负债总额

K

1、信用等级系数K1

AAA+级

AAA级

AA+级

AA级

A+级、可不评级

A级

100%

100%

90%

80%

60%

40%

注:

仅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A+级以下客户,信用等级系数可按照A+级执行

2、流动性系数K2

指标

客户值

调整值测算公式

调整值

⑴盈余现金保障倍数

(客户值/行业可接受值-1)×3%

⑵速动比率

(客户值/行业可接受值-1)×3%

⑶现金流动负债比率

(客户值/行业可接受值-1)×3%

⑷带息负债比率

(行业可接受值/客户值-1)×3%

注:

单项调整值最高不超过3%,最低为-3%

小计K2=

(1)+

(2)+(3)+(4)

3、或有负债系数K3

或有负债类型

折算方法

/

⑴对外担保

AAA、AAA+级

担保金额×0%

注:

被担保人与我行有信用关系,根据被担保人信用等级确定;无信用关系客户应按照农业银行评级要求进行评级,难以取得评级资料的按照可不评级客户确定。

AA、AA+级

担保金额×20%

A、A+级

担保金额×40%

B级

担保金额×60%

C级

担保金额×80%

可不评级

担保金额×40%

⑵涉及未决诉讼、仲裁及其他或有负债

注:

客户已在会计报表中合理估计的,可不调整;无法估计实际损失程度的,按照实际披露金额计入或有负债。

G=

(1)+

(2)

若G≤0.1E,K3取值为0;若0.1E<G≤0.3E,K3取值为-5%;

若0.3E<G≤0.5E,K3取值为-10%;若0.5E<G,K3取值为-15%

额度调节系数

K=K1+K2+K3

C

C=客户报告期在农行信用余额

T

T=(E×L-De)×K+C

说明:

1、能够提供合并报表的集团性客户,应根据集团合并报表,结合所属行业和集团整体信用等级测算整体授信额度理论值;对单一成员企业,根据各自财务报表,结合各自所属行业和信用等级测算授信额度理论值。

2、对于多元化经营的客户,客户在某一行业营业(销售)收入占营业(销售)总收入的比例超过60%(含)的,采用该行业的可接受值测算授信额度理论值;否则(或其他难以归并类别的客户)采用综合类行业的可接受值测算授信额度理论值。

3、相关指标计算公式: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盈余现金保障倍数=经营性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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