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自由主义和新自由主义的社会福利思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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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自由主义和新自由主义的社会福利思想
第四讲
自由主义、新自由主义的社会福利思想和实践
自由主义的(Liberalist)社会福利思想是西方现代社会福利思想的重要流派。
在社会福利领域,传统的自由主义可以追溯到古典主义的亚当·斯密(AdamSmith)、马尔萨斯(ThomasRobertMalthus)、穆勒(JohnStuartMill)以及格林(GreenThomasHill)、霍布豪斯(HobhouseLeonardTrelawny)等人的思想。
而在当代的社会福利思想家中,举自由主义大旗者当以哈耶克(FriedrichAVonHayek)与弗里德曼(MildunFriedman)为代表。
自由主义社会福利思想举“反集体主义”大旗,以个人主义为核心价值观,积极主张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反对国家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干预,认为人的自由是不可侵犯的权利。
自由主义对现代西方工业社会之福利的影响体现在:
对制度化的社会福利持否定态度,主张实行剩余式(residual)的社会福利,极力推行志愿主义(Voluntarism),并突出市场与职业福利的作用。
一、古典自由主义社会福利思想
从亚当·斯密、穆勒等为代表的自由主义学说是古典自由主义社会福利思想的典型。
他们关于自由的观点深深影响了西方社会福利思想的基本内容,即社会问题是个人责任的结果,它的解决当然应该依靠自己而不是社会和政府。
政府应承担有限的职能,对社会问题进行有限的干预。
他们的思想对19世纪前期的济贫制和19世纪晚期的社会保险制产生了重大影响。
(一)古典经济学派亚当·斯密的社会福利思想
亚当·斯密(AdamSmith,1723-1790)是西方古典政治经济学派的代表人物。
1776年,亚当·斯密的名著《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国富论》)出版。
在福利思想上,亚当·斯密一直是自由主义的一面旗帜。
(1)自由放任的经济
经济自由主义思想是贯穿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一书的主线。
他认为,人类的社会经济活动是由自然秩序支配着的,那么,顺应自然让其自发地起作用才最有利于国民财富的增长。
因此,一个国家最好的政策就是自由主义的政策。
斯密认为,人的利己心是其从事各种经济活动的基本动力,在“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下,可以促进国民财富的增长,使资源得到合理利用,满足“经济人”的最好途径就是经济自由。
政府管制减少了社会收人,使社会资本不能增加。
而听任资本和劳动自由寻找用途,就可以使社会资本迅速增加。
所以亚当·斯密崇尚经济自由,坚决主张实行自由放任政策,认为只有在经济自由竞争的条件下,才能使财富的创造达到最优效率和最大化。
(2)有限国家(“守夜人”)
在亚当·斯密看来,政府有三个主要方面的职能,即:
保卫国家不受侵犯;建立严正的司法机关,保护公民的权益;举办和维护那些私营企业无利可图的公共福利事业和公共设施。
政府充当的是“守夜人”角色。
基于这样的认识,亚当·斯密主张放任的自由市场,针对重商主义的传统经济理论和政策所主张的国家干预经济的问题,提出了反对任何国家干预经济的自由经济理论。
他认为事实上自发的市场调节比国家干预更有效,要让市场决定价值这只“看不见的手”自发调节供求关系,决定生产的效益和调节经济生活秩序。
正是在充分的自由竞争中,个人的利益才得以实现,国民财富也得到迅速增长,社会福利也就不断得到增进。
(3)工资理论与劳动者的福利
亚当·斯密认为,对劳动者的福利要加以关心,要注意改善他们的生活状况,一个大部分社会成员处于贫困悲惨状况的社会,绝不能说是一个繁荣幸福的社会。
因此,要制定最低工资率,保证工人自己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从而保证劳动者的供应能够得到持续。
有关工资的理论也是斯密社会福利思想的基本内容之一。
亚当·斯密指出,依靠劳动生活者的工资至少必须能维持其生活所需,在大部分情况下,工资还应该能够超过维持劳动者自己所需,以维持其家庭生活。
“即使最低级普通的劳动者夫妇二人劳动所得,也必须能够稍稍超过维持他俩自身生活所需要的费用。
”斯密主张最低工资率,以保证工人及其家庭的生存,以保证劳动的持续供给。
工资率的上升依赖于对劳动需求的增大;而劳动的需求决定于国民财富的增长率。
“使劳动工资增高的,不是庞大的现有国民财富,而是不断增加的国民财富。
因此,最高的劳动工资不在最富有的国家出现,却在最繁荣,即最快变得富裕的国家出现。
”(《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商务印书馆,1972:
62-63)所以,提高工资的途径是,是繁荣经济。
在经济增长的同时提高工人的工资,使劳动者能分享到经济繁荣的成果。
概括起来说,斯密社会福利思想的核心是自由放任主义,个人按其利己心活动,来推进社会福利,是自然秩序要求,个人自己做主较之政府干预能发挥更好的作用。
“看不见的手”越能充分发挥作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越有可能很好地调和,国民财富的增长与社会福利的增进越能得到很好的实现。
政府是经济运行的“守夜人”,主要职责是提供公共物品与公共服务。
斯密的观点表明了他对个人与社会、市场与国家关系的态度,他所表达的自由主义的福利观,虽然没有像后来的新自由主义那样完全否定社会福利的必要性,但他所说的市场第一、福利第二的主张,却成为一切自由主义福利观的基本态度。
在自由放任制度下,斯密主张通过最低工资率、通过以国民财富增加为基础的劳动工资的增加来改善下层阶级的生活状况,以此达到利益的和谐。
(二)功利主义者穆勒的社会福利思想
约翰·斯图尔特·穆勒(JohnStuartMill,1806-1873),英国著名自由主义经济学家、社会学家、功利主义学说的重要代表人物。
他的社会福利思想集中体现于《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中。
(1)有限自由理论
作为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穆勒将自由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
他指出:
“自由放任主义将成为最普遍的原则,除非为了某些特殊的利益,否则,凡是背离这一原则的,都是有害的。
”他一方面坚持传统自由主义原则,同时又努力使传统自由主义原则与新的社会现实结合起来。
他一方面强调个人对自己的一切所拥有的充分自由,另一方面又强调自由的有限性,认为个人自由“必须不使自己成为他人的妨碍”。
穆勒对自由主义的理解比较宽广,包括意识形态上的自由、趣味和志趣自由、个人之间的相互联合的自由等等,他没有把自由仅仅局限在狭隘的经济自由主义立场上,而是从更广泛的思想自由、政治自由和经济自由等方面论述个人自由。
他认为,人应该争取最大多数入的幸福,个性是人类福利的主要因素之一,也是个人进步和社会进步的主要因素之一。
只有个性发展了,每个人才能对自己、对他人更加有价值。
他甚至把个人和个人价值、个人和首创性、个人和社会福利、个人和国家进步联系起来考察,以说明个性自由和社会福利的关联。
(2)有限干预理论
穆勒还区分了两种性质的政府干预,一种是命令式政府干预,即对个人自由加以限制;另一种是非命令式政府干预,即政府不发布命令或法令,而是给予劝告和传播信息,或者政府允许个人自由地以自己的方式追求具有普遍利益的目标,但并不是将事情完全交给个人去做,同时也设立自己的机构做同样的事。
穆勒反对政府干预,但是,“不干预原则在一些情况下不一定适用,或不一定普遍适用”。
不干预原则不适用于初等教育、社会弱势群体、永久性契约、规定劳动时间、利他行为、公益服务与社会事务等政府必须要出手的情况,所以可以说穆勒主张的是有限的政府干预。
(3)有限救济
在有限自由理论与有限的政府干预理论的基础上,穆勒提出要进行有限的社会救济。
人类应生活在互助状态下,而不是自然竞争状态下,所以针对贫困人口的社会救济是必需的。
然而如何最大限度地给予必要帮助而又尽量不使个人过分依赖这种帮助?
答案是有限救济,即以不损害个人自助精神和自立意识为限的救济。
帮助过多或者没有帮助都会损害人的自立精神与干劲。
对有需要的人提供帮助是必须的,但是这种帮助决不能取代个人自己的劳动、技能与节俭,应鼓励其自助,所以接受救济者的生活水平不能高于自食其力者,否则这种救济制度就会从根本上使所有的人丧失自力、自助的精神。
有限救济的具体措施,例如:
由国家依法规定给予身体健康的穷人最低限度的救济,由慈善组织对穷人进行划分,区分真正需要救济者与非真正需要救济者,然后由慈善组织对于真正需要救济者提供充分的救济,而国家则必须按一般原则办事。
穆勒的社会福利思想,是在“最大多数人的最大福利”、“一切人的集团的利益”等增进社会总福利的、超阶级的功利主义口号下提出的。
他同时强调个人自由的有限性与政府职能的有限性,体现了自由主义社会福利思想的一般特征。
二、新自由主义的社会福利思想
19世纪至20世纪早期,西方国家的政府政策始终以古典自由主义的“反集体主义”为核心。
20世纪20年代经济危机的出现,导致了“反集体主义”的影响一度销声匿迹。
然而,
20世纪30~40年代,反集体主义的理念卷土重来,而系统的新自由主义社会福利思想出现于70年代,在政治上成为了20世纪70年代末英国撒切尔夫人政府和80年代初美国里根政府政策的思想基础。
新自由主义继承了传统自由主义社会福利思想的基本原则,以哈耶克、弗里德曼等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思想家认为,人的自由是不可侵犯的权利,反对国家对经济与社会生活的干预,积极主张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反对福利国家与集体福利,提倡社会福利市场化与民营化。
这些理念成为当代西方社会福利制度改革的重要理论基础之一。
1、新自由主义的一般特征
新自由主义,作为当代社会一个重要的理论范式,由古典自由主义的思想来源和基础,但是主要是在与凯恩斯主义的论战中逐步发展起来的。
在政治经济领域内,它拒绝国家的干预和控制;在社会福利领域内,它反对福利思想的传播和福利国家的构建,主张通过自由市场机制和个人的自我负责来取代由国家提供的社会福利,借以减轻国家的负担,激发个人的进取精神。
新自由主义是在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个新的理论体系。
该理论体系强调以市场化为导向,是一个包含一系列有关全球秩序和主张贸易自由化、价格市场化、私有化观点的完整的理论体系和思想体系。
新自由主义者认为,社会福利是国家控制和干涉个人自由的一种隐蔽手段。
通过福利的供给,国家逐步转变成一个无所不能的控制者;通过福利的获得,个人却在不知不觉中丧失了自己的独立与自由。
新自由主义者坚信自由高于一切,而公平和公正仅仅是自由的附属品。
2、哈耶克的政治哲学与社会福利思想
弗雷德里希·奥古斯特·冯·哈耶克(FriedrichA.VonHayek,1899~1992)是20世纪西方著名的经济学家和政治哲学家,是当代新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
他的著作《通往奴役之路》《自由宪章》和《法律、立法与自由》是阐述到其新自由主义社会福利观的代表作。
(1)自由
被喻为“新自由主义思想旗手”的哈耶克就认为,自由乃是一种状态,在此状态中一些人对另一些人所施以的强制,在社会中被减至最小可能之限度。
这种自由是经由不断试错、日益积累和艰难获致的结果,即它是一种自生自发的进化过程而非人为设计的结果。
这种自由的可贵之处在于它可以提供一种发展的可能性,使得人类在漫长的发展岁月里不断进步,因为人类只有在自由而不受强制的状态下,才能够经由不断的试错过程而走向文明和进步,而强制只会扼杀这种可能性和人类的创造性,从而阻碍自生自发的发展过程。
所以在所有的价值判断中,自由是居于首位的,是最重要和最可宝贵的。
(2)平等
关于平等,哈耶克认为“只有在一般性法律规则和一般性行为规则下的平等,才是有助于自由的唯一平等,也是我们能够在不摧毁自由的同时所确保的唯一一种平等”。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北京:
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第3页,第102页.)因为世界本来就是千差万别的,希望给予每个社会成员以平等待遇的结果依然是不平等。
假使强行推进社会平等,使得每一个个体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具有同等的待遇,那么这种追求平等的过程却会引致新的不平等。
平等仅仅是一种规则和过程的平等,而非最终结果的平等,自由社会能够向个人提供的仅仅是一种机会但不保证每个人都能获得同样的结果。
而且正是由于存在着这种不平等,这个世界才变得生机勃勃,也正是由于这些不平等激励着那些处于不利地位的个体奋发图强、积极进取,从而推动了整个社会向前发展。
如果那种所谓的平等在某一天真的得以实现,那么历史就会在这一刻定格,社会亦会在此刻停滞。
因此,在哈耶克看来,平等并非是抽象的平等,而是在法律、道德和习俗约束下的平等,是一种过程和形式而非结果和实质的平等,而且这种平等不能以损害自由为前提。
(3)社会秩序
哈耶克将社会秩序区分为“人造的秩序”和“自生自发的秩序。
“人造的秩序”指一种源于外部的秩序或安排,是一种人为的建构;“自生自发的秩序”则指一种自我生成的或源于内部的秩序,产生于人们自发的社会交往并经由“试错过程”和“赢者生存”的实践过程逐步演化形成的秩序。
(《法律、立法与自由》,北京:
中国大百科出版杜,2000.55)
哈耶克认为,自生自发的秩序要从根本上优于人造的秩序,自生自发的秩序和人造的秩序这两种秩序在追求目的和特殊利益上存在差异。
人造的秩序趋向于某些刻意的安排,它具有一个特定的目的,并且始终是服务于该秩序的创造者的目的。
相反,自生自发的秩序是非刻意创造出来的,因而既没有特定的目的,也不可能仅服务于某个人或集团。
这两种秩序在知识和信息的利用问题上也有所不同。
人造的秩序往往具有“建构论的唯理主义”传统。
其基本命题之一是:
人生而具有智识的和道德的禀赋,而这种禀赋能够使人根据审慎的思考而建构文明或重构社会,并宣称所有的社会制度都是而且应当是审慎思考之设计的产物。
与其相反,自生自发的秩序与“进化的理性主义”传统相联系。
文明并非一般人所想象的条理井然的智识或理性设计的产物。
人们对于那些决定社会制度进程的大多数特定事实,都处于一种必然的无从救济的无知状态,因此,他们不可能经由理性设计并建构一个具有特定目标的社会秩序。
(4)作为“人造的秩序”的“福利国家”
哈耶克对“福利国家”这种“人造的秩序”提出了尖锐的批评。
他反对福利国家有如下的理由:
第一,福利国家构成了对个人自由的威胁。
“真正决定人们得到什么东西的,已不再是自由的竞争性试验,而是权力机关所做的决策。
”福利国家以“家长式”的管理方式剥夺了个人的选择权,代之以整齐划一的标准。
政府不是运用它所控制的有限资源提供某种特定服务,而是运用自己的强制性权力迫使人们得到某类专家认为他们所需求的东西,于是,个人的自由和责任日益削弱,个人的自由受到严重威胁。
第二,福利国家具有短视和低效倾向。
它想“要毕其功于一役”地解决老年救济、失业、健康卫生等社会问题,而采取一种“全盘性的强制性方案”,“给予政府排他而专制性的权力”,而排除可资替代的试验方法,使其他更为有效的方案胎死腹中。
这样将造成杜会福利供给的过剩或不足,引起资源浪费,效率低下。
这种单一渠道的发展模式,将成为未来发展的主要障碍。
第三,福利国家遏制了自由市场经济,破坏了社会经济发展。
哈耶克认为,福利国家实行强制性收入再分配政策,一方面高额的税收政策打击了福利创造者的积极性,降低了个人积累。
另一方面,福利国家以集体主义和国家责任为特征,提供高水平的福利政策,从而破坏了社会弱势群体的独立性与自我负责精神,助长了懒汉倾向,破坏了社会经济发展所需的动力和竞争力。
从根本上说,哈耶克关注的是福利国家对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以及由此带来的对公民自由的限制,然而他并没有彻底否定福利制度,他不是反对国家提供的一切福利和服务,他只是反对将一切责任都归属到政府的范畴。
哈耶克认为,在社会经济领域引入一定程度的计划性是必需的,只是这种计划性不能代替作为占据资本主义经济调节手段中主导地位的竞争。
他所主张的是一种有选择性的福利。
哈耶克认为,社会保障这一名词囊括了两层含义:
一是有限的保障(alimitedsecurity)亦即所有人都能够获得的保障,从而它不涉及特权问题;另一是绝对的保障(absolutesecurity)亦即那种在自由社会中不可能为所有人获得的保障。
有限的保障是向全体公民提供最低限度的物质保障,而且这种保障是每一个身处困境中的个人都可以获致的。
而绝对的保障是诸如福利国家那样向全体公民提供一种远远高于维持最低限度生活的物质保障和福利。
自由主义者所反对的正是这种绝对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
这一点需要特别注意,姑且不论实践中是否具有可操作性,至少哈耶克从逻辑抽象层面上做了区分,是值得肯定的。
哈耶克认为,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而建立的全民性养老保险,一方面限制了人们选择的自由进而侵犯了消费者的主权,另一方面随着通货膨胀的加剧,现收现付式的给付方式面临着严重的财务危机。
具体表现为通货膨胀和养老金的给付之间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式的联系,即通货膨胀强化了养老金提供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而养老金的提供又反过来引发了更加严重的通货膨胀。
对于免费医疗,哈耶克认为一方面由于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个人对于医疗的需求是无限的;另一方面由于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医院对医疗服务的供给亦没有动力,因此医疗资源的浪费和使用的无效率也就不可避免了。
而关于失业保险,哈耶克认为,除非是经济大危机期间所发生的大规模失业,其他时期的失业都是可预期的。
因此,失业者必须在工作期内做好准备,而不能将责任推向国家。
总之,哈耶克福利国家这种体制持反对态度。
在他看来,人的理性是有限的,不可能洞察一切事物的发展方向。
人类只有认识到并且承认自己的无知和不足,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才会变成现实。
而福利国家的倡导者和实践者企图运用理性构想出一个向每个社会成员提供充裕的社会福利的做法是不可能成功的,它只会将整个社会引入集权的统治之中。
面对西方国家20世纪70年代的“福利危机”,哈耶克及其所倡导的发挥市场效率和个人责任的新自由主义理论正顺应潮流,适应西方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需要。
哈耶克的社会福利思想,影响了撤切尔政府时期英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而且,对里根政府时期美国的社会会福利改革及其他一些西方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3、弗里德曼的社会福利思想
米尔顿·弗里德曼(MildunFriedman,1912-2006),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货币主义的倡导者,新自由主义的代表之一,1976年诺贝尔经济奖获得者。
其最主要著作《资本主义与自由》,深入讨论了医疗福利制度、教育券制度、负所得税制度,集中体现了他的社会福利思想。
(1)个人自由与政府的权利
弗里德曼的货币经济学说,直接针对凯恩斯的宏观经济理论和福利国家学说。
弗里德曼认为自由意味着一个人不受其他人的强制性的压制,对自由最大的威胁是权利的集中。
他坚决支持自由经济,反对国家对经济生活实施过多的干预。
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危机不是由于私有经济固有的不稳定引起的,相反是由于政府管理不当造成的,要达到经济的稳定与增长就需要减少政府的干预。
虽然社会的有效运行需要政府行为。
但是,政府的职能又必须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以保证自由不受侵犯。
自由社会中政府的角色应当是“规则制定者”和“裁判员”,以解决不同个人的自由之间的冲突。
(参见《资本主义与自由》第二章)
在他看来,个人自由具有根本性的地位(参见《资本主义与自由》第十三章“结语”),而政府存在的合理性仅仅在于其所含有的工具性作用,仅仅是实现和保护个人自由的一项工具。
因此,政府的权利必须具有一定的限度并且被分散在不同的主体当中以实现权利的制约与平衡。
弗里德曼又将个人自由划分为经济上的自由和政治上的自由两种形式。
并且这两种形式的自由是相辅相成、相互依存的,不可能存在政治上的自由与经济上的集权的完美结合。
换言之,以瑞典和挪威为代表的北欧社会民主主义的实践很可能是一条不归之路。
因为经济上的集中将会导致政治上的集权。
惟有在经济上实行自由竞争的私人企业制度和自愿协商的交易制度,才能实现个人在政治上的真正自由。
(参见《资本主义与自由》第一章)
(2)反对“社会”福利
弗里德曼反对集体主义,主张个人主义。
与哈耶克一样,他认为集体主义是一条“通向奴役的道路”。
弗里德曼认为个人的福祉应完全从属于个人的经验,因此,他反对“社会”福利的界定,在某种程度上他不承认以社会福利作为个人与社会之间整合的价值判断,也拒绝赋予福利以集体主义的性质。
个人的福利,即个人生活的美好状态,可以通过市场的交换而获得,只有市场失灵不能有效提供“公共利益”时,政府才可以介入。
对于西方国家普遍实行的社会福利措施,弗里德曼认为,这些做法并没有达到他们期望实现的目标,所以这些政策基本上是失效的。
以公共住房为例,在20世纪60年代,约翰逊总统提出并实施了“伟大社会”(greatsociety)系列社会政策,希冀借此消除贫困,实现社会的公正。
城市中的贫民窟改造成为首当其冲的目标,政府为此修建了大量的公共住房来容纳在贫民窟改造过程中失去住房的穷人。
但是,由于国家出资兴建的住房远远少于拆掉的贫民窟,结果只有少数的穷人搬进了公共住房,而其他人的住房条件却因此而恶化。
(参见《资本主义与自由》第十一章,第169~173页)
以提高低收入工人工资为目标的最低工资法,其结果亦是最终降低了低收入工人的工资。
因为在工资可以自由浮动的情形下,那些收入较低的工人可以通过与雇主协商以较低的工资为代价找到工作岗位,而使得那些收入低于最低工资的工人难以得到被雇佣的机会,从而加剧了他们的贫困。
(参见《资本主义与自由》第十一章,第173页)
关于社会保险,弗里德曼认为通过对工资征收统一比率的税收而建立的社会保险计划,对于穷人和富人都给予同样的待遇,而不管这些富人是否需要这种补助,显然侵犯了个人的自由选择权。
而且由国家垄断社会保险的供给,一方面由于缺乏竞争降低了保险运营的效率,另一方面也使得社会和个人对社会保险的控制和监督变得愈加困难。
(参见《资本主义与自由》第十一章,第173~182页)
同哈耶克一样,弗里德曼同样反对福利国家的构建和实践,反对国家向个人提供高于最低生活标准的社会福利。
他认为,国家向个人提供的福利越多,个人对国家的依赖就越强,从而个人的自由也就越少。
(3)“负所得税”制度(参见《资本主义与自由》第十二章)
弗里德曼的社会福利思想以他的收入分配主张为基础。
弗里德曼指出,福利国家通过累进所得税和遗产税等税收政策进行收入再分配,是“使用强制手段从某些人手里拿取一些东西,把它们给予别人,因而,和个人自由发生了正面的冲突。
”(《资本主义与自由》,商务印书馆,2004,187)所以,弗里德曼反对以再分配的方式来确定弱势群体在基本需要方面的满足,他认为国家福利应是一种以非再分配形式体现的“公共利益”。
弗里德曼认为帮助贫民计划应该采取“现金”而非“物质”的方式,最直接的方式就是采取“负所得税”制度,即政府对于低收入者,按照其实际收入与维持一定社会生活水平需要的差额,运用税收形式,依率计算给予低收入者补助的一种方法。
其计算公式是:
负所得税=(收入保障数-个人实际收入)×负所得税税率
个人可支配收入=个人实际收入+负所得税
这一思路实际上是试图将现行的所得税的累进税率结构扩展到最低的收入阶层去。
通过负所得税对那些纳税所得低于某一标准的人提供补助,补助的依据是被补助人的收入水平,补助的程度取决于被补助人的所得低到何种程度,补助的数额会随着其收入的增加而逐步减少。
这一安排明显的好处是:
首先,它是专门针对贫穷问题的;其次,它向个人提供最有用的形式的帮助,即现金;第三,它是一般性的,从而能替代现在已经实施得很多的特殊措施;第四,它明白地表示出社会所负担的费用;第五,它在市场之外发生作用;第六,它并没有完全消除被帮助者的自助动机。
用负所得税来传递福利,既可以维护市场的功效,又能保障社会中弱势阶层的利益。
与哈耶克相比,弗里德曼的社会福利思想只能算作一种温和的自由主义。
与他的货币学说相结合,他不同意国家的福利干预是对个人自由的一种强暴,市场失灵时制度性的福利体制下对福利领取者的补偿问题可由政府介入,采取“非再分配”的方式,以“现金”而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