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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

利润

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

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

营业收入

是指企业经营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营业成本

是指企业经营业务所发生的实际成本总额,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

资产减值损失

是指企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损失。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或损失)

是指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投资收益(或损失)

是指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

营业外收入

是指企业发生的与其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利得。

营业外支出

是指企业发生的与其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损失。

所得税费用

是指企业确认的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

营业外收入

是指企业发生的与其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利得,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确实无法支付而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项等。

盘盈利得

主要指对于现金等清查盘点中盘盈的现金等,报经批准后计入营业外收入的金额。

罚没利得

指企业取得的各种罚款,在弥补由于对违反合同或协议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后的罚款净收益。

捐赠利得

指企业接受捐赠产生的利得。

营业外支出

是指企业发生的与其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损失,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盘亏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

盘亏损失

主要指对于固定资产清查盘点中盘亏的固定资产,在查明原因处理时按确定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金额。

罚款支出

指企业由于违反税收法规、经济合同等而支付的各种滞纳金和罚款。

公益性捐赠支出

指企业对外进行公益性捐赠发生的支出。

非常损失

指企业对于因客观因素(如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损失,在扣除保险公司赔偿后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的净损失。

应交所得税

是根据税法规定的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上交的一种税金。

纳税调整增加额

主要包括税法规定允许扣除项目中,企业已计入当期费用但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金额(如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广告费、业务招待费支出),以及企业已计入当期损失但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如税收滞纳金、罚款、罚金)。

纳税调整减少额

主要包括按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亏损和准予免税的项目,如前五年内的未弥补亏损和国债利息收入等。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在会计核算中确认和计量某项资产、负债、收入或费用时,应按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而不应仅以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也就是说,当某项交易或事项在经济实质与法律形式上不一致时,企业应当按其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和反映,而不能按其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反映。

新企业会计准则与原会计制度相比,在会计核算规范上倾向于原则导向,但更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本文谈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应用。

  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企业会计准则中的表现。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除在基本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了概念外,还在许多具体会计准则中也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一)对实质重于形式的概念性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六条规定: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本准则第四条又规定:

“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

”如果企业反映的某项资产或费用,负债或收入仅有法律形式上的依据,但不是其经济实质,则所反映的会计信息就是虚无的,会计报告使用者就无法据此作出正确的经济决策,或造成决策者的决策失误。

  

(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具体经济业务上的规定。

在各个具体会计准则中基本上都明确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核算中的应用,最为明显的主要有以下一些:

  1、关于融资租赁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将承租人租赁的资产分为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企业应将融资租入资产确认为企业的资产。

  2、关于金融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规定,企业应按实际利率(而非票面利率)核算摊余成本和各期利息费用。

并要求将一些初始成本极少甚至无初始成本的衍生金融工具也纳入资产、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

  3、关于合并财务报告的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告》规定,合并财务报告的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而控制应该是实际意义上的控制,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上的控制。

  4、关于发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规定,企业发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包含有负债和权益成份的,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负债和权益成份进行分拆,分别进行处理,预期将赎回的优先股确认为负债。

  除上述规定外,在其他具体会计准则中均有与之相适应的规定,比如各项资产的确认,在各资产会计准则中都规定了除满足相关资产的定义外,还规定与各该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等。

在收入的确定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应当同时满足五个条件,其中最基本的条件就是:

企业是否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买方等。

  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实践中应用

  

(一)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是指应收账款权利主体将其所拥有的应收账款按照交易合同的规定出售或转让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获取现款的行为。

按交易合同条款又称之为应收账款出售、应收账款转让、应收账款贴现等,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一般处理程序:

首先,买卖双方签订交易合同或协议,确定应收账款的对象(即应收单位)、应收金额和收款费用等,其次,卖方向买方移交收款依据等;其三,买方按应收账款的一定比例(一般为70%左右)向卖方预付现款;最后,由买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应收账款的客户收取货款。

款项收回后,买方可能直接收入自己的账户,并将金额付给卖方;也可能收入卖方指定账户,再由卖方将预收款退给买方。

出售的应收账款可能附有追索权,也可能不附追索权。

  此项业务,从法律形式上看,应收账款已经出售了,但实质上是否真正出售,还需要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作出判断,判断的标准:

一是看应收账款的收益是否转移,应收账款收益,主要是指提前收回应收账款所获得的投资收益或其他资金使用收益。

二是看应收账款的风险是否转移,包括应收账款延期收回的损失和坏账损失等。

只有通过实质性判断,说明应收账款的风险和报酬都转移给了买方,卖方企业才能终止应收账款的确认,否则不能转销应收账款,所收买方的预付金额应确认为一项负债。

  例题1,A公司将其部分延期期限为6个月的应收账款500万元,于2007年1月1日签订合同卖给B商业银行,合同有关条款的内容如下:

  

(1)A公司保证提供收款的真实有效证明材料。

  

(2)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时,B公司按应收账款总额的70%支付给A公司。

其余款项于2007年3月31日。

  (3)合同收款手续费,B公司按合同标的总额的3%计算,在首笔付款中扣除。

  (4)A公司继续管理其应收账款,B公司协助催收,所收回合同内的应收账款存入A公司在B公司银行开立的专户。

  (5)应收帐款到期不能收回,A公司按再次延期的款项支付B公司利息12%;如发生坏账损失A公司承担90%,B公司承担10%.

  要求:

A公司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作出会计判断和会计处理。

  解:

1、按实质得于形式原则判断是否转销应收账款。

  

(1)应收账款收益权判断,由于应收账款收回后仍存入A公司在B银行开立的专户,所实现的存款利息等收益仍由A公司所有,这说明应收账款的收益权并没有转移。

  

(2)应收账款流动性风险判断,根据交易合同规定:

应收账款到期不能收回时,A公司应按合同金额向B公司支付年利率12%的利息,这说明应收账款的流动性风险没有转移,仍由A公司承担。

  (3)应收账款坏账风险判断,根据交易合同规定:

如果应收账款发生了坏账损失,A公司承担90%,B公司承担10%,这说明应收账款的大部分坏账风险仍保留在A公司,说明绝大部分的坏账风险也未转移。

  综上所述,A公司虽然从形式上将应收账款卖给了B公司,也取得了合同规定的价款,但实质上该应收账款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没有转移出去。

因此,A公司取得B公司的款项实质上是以应收账款为押金的融资性质,A公司不能转销应收账款,所收B公司的款项应作短期借款入账。

  2、A公司会计处理:

  

(1)2007年1月1日收到B公司首笔付款时

  收款金额:

500×[70%-3%]=335万元B公司承担损失额:

500×10%﹦50万元

  借:

银行存款3350000

  财务费用150000

  贷:

短期借款3000000

  应收账款500000

  

(2)2007年3月31日收到B公司余款时

  借:

银行存款1500000

  贷:

短期借款1500000

  (3)若应收账款到期如数收回时

  借:

银行存款5000000

  贷:

应收账款5000000

  同时,归还银行借款

  借:

短期借款4500000

  应收账款500000

  贷:

银行存款5000000

  (4)若应收账款到期只收回60%,其余再延期6个月

  ①收回款项时(收回金额=500×60%=300万元)

  借:

银行存款3000000

  贷:

应收账款3000000

  ②计提利息时,(500-300)×12%×6÷12=12万元

  借:

财务费用120000

  贷:

应付利息120000

  ③收回延期应收账款时

  借:

银行存款2000000

  贷:

应收账款2000000

  ④归还银行借款本息时

  借:

短期借款4500000

  应收账款500000

  应付利息120000

  贷:

银行存款5120000

  (5)若有确切证据表明延期部分应收账款成为坏账时

  ①确定坏账时

  借:

管理费用1800000(2000000×90%)

  短期借款200000(2000000×10%)

  贷:

应收账款2000000

  ②归还银行借款时

  借:

短期借款4300000

  应收账款500000

  贷:

银行存款4800000

  

(二)售后回购业务。

售后回购,是指购销双方签订交易合同或协议,销货方将产品卖给购货方,并收取货款,同时双方又签订一份回购合同,销货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价格从购销方手中买回原产品的一种经济行为。

该类业务在房地产企业和大型设备生产企业中越来越多,越来越明显。

  售后回购业务从法律形式上看是两项经济业务,一项是产品销售业务;另一项是商品采购业务。

两项业务在形式要件上都符合销售或采购行为,但实质上是否真正实现了销售,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加以判断,判断的标准:

一是商品的管理权是否转移;二是商品在出售后的收益是否转移,商品的收益主要是指商品在出售之后的增值;三是商品的风险是否转移,包括商品的损失风险和商品的降价风险等是否转移等。

只有当与商品有关的风险和报酬都实质上转移给了买方,卖方才能确认收入,否则不能确认收入,所收款项只能确认为负债。

  例题2,A房地产公司将自己建成的4栋房屋以80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C公司,双方签订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为:

(1)2007年1月1日,C公司支付房屋价款800万元给A公司;

(2)A公司负责该房屋的日常管理、维护和使用工作;(3)A公司承诺到2009年12月31日,不论房地产市场怎样变化,一定以992万元的价格购该房屋,C公司不得自行转让。

  要求:

A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作出会计判断及会计处理。

  解:

1、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断该项业务是否属于商品销售业务。

  

(1)房产管理权判断。

该房产在销售后,仍继续由A公司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和使用,说该房产的管理权并没有转移。

  

(2)房产收益权判断。

该房产到2009年底,A公司以992万元回购,该房产价格涨得再高,其好处C公司得不到,说明房产的收益权仍留在A公司,没有转移。

  (3)房产风险判断,该房产A公司按规定时间、规定价格回购,不论房产造成何种损失或价格下跌等,与C公司无关,说明房产的所有风险也没有转移。

  综上所述,A公司销售的该房产,还保留了与销售资产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管理权,并对该资产实施控制;该资产的风险和报酬也并没有实质性转移。

因此,A公司不应

  确认销售收入,所有价款只能作负债入账。

  2、A公司房产销售的会计处理

  

(1)2007年1月1日收到C公司价款时

  借:

银行存款8000000

  贷:

长期应付款——C公司8000000

  

(2)每年计提利息时(假设该款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年利息=800×8%=64万元

  借:

财务费用640000

  贷:

长期应付款—C公司640000

  (3)2009年12月31日房产回购付款时

  借:

长期应付款——C公司9920000

  贷:

银行存款9920000

  (三)资产租赁业务。

资产租赁,是承租人按规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以获得某项资产使用权的一种经济行为。

租赁按其资产的风险与报酬是否转移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

承租人租赁资产是否确认为资产入账呢?

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定它是否属于融资租赁资产,而判定为融资租赁资产的具体标准:

1、购买权,即租赁期满时,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其购买价款将远低于其公允价值。

2、租赁期,即租赁期限占租赁资产使命寿命的绝大部分。

3、租金数额,即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4、资产使用范围,即租赁资产在一般情况下,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例题3,A公司于2007年1月1日向D公司租入一套数控机床,该机床的买价值500万元,使用寿命为5年,双方人同签订了一份资产租赁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下:

1、设备租赁期为5年。

2、租赁期内A公司于每年年末支付租金132万元;3、租赁期满,在A公司支付了全部租金的条件下,数控机床的所有权无偿转让给A公司。

4、租赁期间,由A公司负责数控机床的日常维护。

D公司不承担任何费用。

  要求:

A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作出会计判断和会计处理。

  解:

1、该租赁资产是否确认资产入账的判断。

  

(1)机床管理权判断。

在租赁期间A公司承担数控机床的日常维护和使用,说明与资产相关的管理权已转移给了A公司。

  

(2)机床收益权判断。

该机床合同规定,A公司每年年末支付固定租金132万元,除此之外,设备的生产收益、涨价收益全部归A公司所有,说明机床的收益权已转移给了A公司。

  (3)机床风险承担判断。

只要A公司每年支付租金132万元,付清全部租金总额660万元后,数控机床的所有权转移给A公司,无论机床的维修费、损耗及跌价损失等均由公司承担,说明该机床的风险已全部转移给了A公司。

  综上所述,租赁合同生效后,与数控机床相关的风险和报酬都已转移给了A公司,因此,A公司应将机床确认为资产入账。

  2、A公司租赁机床的会计处理

  

(1)租入数控机床时

  借:

固定资产——融资租入资产5000000

  未确认融资租赁费1600000

  贷:

长期应付款——C公司租金6600000

  

(2)每年支付租金时

  借:

长期应付款——C公司租金1320000

  贷:

银行存款132000

  (3)每年摊销未确认融资租赁费时(假设按直线法摊销)

  借:

财务费用320000

  贷:

未确认融资租赁费320000

  (4)租赁期满,付清租金时

  借:

固定资产——生产用数控机床5000000

  贷:

固定资产——融资租入资产5000000

  随着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贯彻实施,正确理解和把握实质重于形式会计原则,熟练地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运用于各项具体会计业务之中,对于正确地开展会计核算,提高会计核算水平,为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更准确,更相关的会计信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笔者希望本文对广大会计实务工作者正确学习和应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银行汇票

  

(一)银行汇票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1.银行汇票:

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3.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4.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二)银行汇票的出票

  1.申请

  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

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

  2.签发并交付

  

(1)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

  

(2)了解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

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汇票无效。

  (3)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

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4)申请人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书一并交给汇票上记名的收款人。

  (三)填写实际结算金额

  1.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

  2.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3.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4.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四)银行汇票背书

  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

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五)银行汇票提示付款

  1.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2.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六)银行汇票退款和丧失

  1.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到出票银行。

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1个月后办理。

  2.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二、商业汇票

  

(一)商业汇票的概念、种类和适用范围

  1.商业汇票: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商业汇票按照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类别 

区别 

承兑人不同 

安全性不同 

商业承兑汇票 

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 

付款人利用自己的资金信誉,承诺在到期日无条件向持票人付款 

银行承兑汇票 

由银行承兑 

利用银行的资金信誉,由银行向收款人承诺,于到期日无条件付款。

银行承兑汇票的安全性超过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3.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二)商业汇票的出票

  1.出票人的资格条件

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并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 

必须是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并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2.出票人的确定

商业承兑汇票 

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 

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3.出票的记载事项

  

(1)了解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

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2)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记载有三种形式

类型 

汇票付款期限 

定日付款 

自出票日起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

 

出票后定期付款 

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见票后定期付款 

自承兑或拒绝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三)商业汇票的承兑

  1.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2.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四)商业汇票的付款

  1.提示付款

  

(1)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2)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但在做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3)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办理付款或拒绝付款

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 

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通过委托收款寄来的商业承兑汇票,将商业承兑汇票留存,并及时通知付款人 

付款人收到开户银行的付款通知,应在当日通知银行付款。

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同)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承诺付款

银行应于汇票到期日将款项划给持票人。

 

付款人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作成拒绝付款证明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将拒绝付款证明和商业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 

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 

承兑银行应在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 

承兑银行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商业汇票的次日起3日内,作成拒绝付款证明,连同银行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五)商业汇票的贴现

  1.贴现的概念

  票据持票人在票据未到期前为获得现金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而发生的票据转让行为。

通过贴现,贴现银行获得票据的所有权。

  2.贴现的基本规定

(1)贴现条件 

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进行商品交易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2)贴现利息的计算 

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 

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计算。

贴现利息=面值×贴现率×贴现期限(贴现日到汇票到期前1日) 

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3)贴现的收款 

贴现到期,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收取票款。

 

不获付款的,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

 

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从申请人的存款账户直接收取票款。

 

  三、银行本票

  

(一)本票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本票:

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在我国,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银行出票,银行付款。

  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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