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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银行的监管体制与运作模式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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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投资银行的监管体制与运作模式教案

基本要求:

近年来世界经济和金融体系发生深刻变化,重塑了投资银行发展的新格局。

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掌握投资银行运作模式的新趋势和监管体制的新变革。

重点与难点:

重点是投资银行运作模式的新趋势和监管体制的新变革。

难点是传统的混合经营与目前国际上混合发展趋势的联系和区别。

第1节投资银行的监管体制

本节主要讲授投资银行监管主体、我国投资银行监管体系、以及投资银行的资格和业务监管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投资银行的监管主体

综观世界各国对投资银行业的监管方式,一般分为以政府主导型的外部监管和市场自律管理两个层次。

其一般架构如图3—1所示。

所谓外部监管主要是通过政府设立监管机构负责对全国市场进行监管,这种监管方式是带有强制性。

图3—1证券市场监管的基本架构

授课中注意突出投资银行业协会和投资公司协会的自律性质

 

(一)以政府机构为主导的外部监管模式

目前世界主要的外部监管模式

1.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为最高管理层的监管主体。

它直属于美国总统,不受中央银行和财政部管辖,主要任务就是监督并实施美国的证券法律,具有立法和执法权。

2.以德国中央银行——德意志联邦银行作为最高的监管主体。

德国强调对投资银行的自律管理,联邦政府负责制定法律,各州政府负责法律的实施与监督。

3.以英国金融服务局为投资银行业的最高监管机构。

1998年6月1日,金融服务局成立,对英国的金融市场实行统一监管,原来较为松散的自律管理格局逐步被集中监管的格局所替代。

4.以日本金融监督局为主要监管主体的政府监管模式。

授课中注重分析美国监管体制的特征

(二)以行业协会与交易所为主的自律管理模式

除了政府机构实行外部监管以外,各国投资银行一般都成立行业协会与证券交易所一起对市场实行自律监督管理,并且交易所的自我监管具有重要作用。

在此从微观层面讲清以下3个问题

一是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

二是确保市场公平、公正和公开。

不同投资者的身份不影响他们在市场交易地位,包括信息获得、市场准入等方面。

三是降低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二、我国对投资银行的监管体系

我国对证券市场监管的历史沿革

目前的投资银行业监管模式(如图3—2所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图3—2中国投资银行监管模式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是依照法律法规对证券期期市场的具体活动进行监管的国务院直属单位。

证监会设发行部负责我国证券发行监管事宜。

(二)证监会地方派出机构

1998年,中国证监会将地方证券管理部门收归证监会直接管理,并将原来的35家机构缩减为9家大区派出机构。

此外,在北京和重庆等地还设立了直属派出机构。

在大区派出机构下,再设立了25家地方特派机构。

这些地方特派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协助证监会和大区派出机构进行监管。

(三)证券业协会

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式成立于1991年8月28日,是依法进行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由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自愿组成的行业性自律组织。

它的设立是为了加强证券业之间的联系、协调、合作和自我控制,以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证券交易所

作为自律性的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能包括对证券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对会员进行监管以及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

讲授中简要分析我国证券业监管体系形成的历史背景

 

三、对投资银行的资格监管

●投资银行设立的特许制与注册制的含义

注册制是指投资银行只要符合有关设立标准的规定,只需要在相应的金融监管部门和交易部门注册登记,便可以经营投资银行业务。

采用这种方式的大多是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其典型代表是美国

特许制是指投资银行在设立之前必须向有关监管机构提出申请,经监管机构核准以后才能设立。

采用这种方式的典型国家是日本。

●中国目前对投资银行的资格管理采用特许制。

(一)中国证券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事项的审批,统一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

(二)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实行业务资格管理制度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承销、证券自营、网上证券经纪、资产管理和证券投资咨询等业务须分别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单项业务资格。

讲课中,注意从经济学角度分析特许制与注册制的比较

四、投资银行的业务监管

(一)投资银行业务管理的一般内容

投资银行的主要业务分为发行与承销业务、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资产管理等。

这是证券监管部门对投资银行业务进行监管的重点所在。

1.在发行与承销业务方面,各国对投资银行的监管主要着眼于要求投资银行以诚信为本,禁止欺诈、舞弊、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

据例说明(比如我国新股发行中的成都红光、琼民源事件等)

2.在自营业务方面,主要从防止投资银行在交易中操纵证券价格、将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合并经营而侵犯客户利益以及限制投资银行的风险等方面进行监控。

3.在经纪业务方面,各国监管部门要求投资银行的行为以保护客户利益和保证市场公正为基础,禁止投资银行在交易中的欺诈行为,为了自己的利益误导投资者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我国对投资银行的业务监管

主要从我国投资银行业实践角度来分析,要求学生大概了解即可

1.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和谈话提醒制度。

2.证券公司必须建立内部控制机制和制度。

3.证券公司或证券公司子公司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办法。

4.公开发行股票的证券公司或证券公司子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编报规则要求进行公开信息披露。

5.证券公司或证券公司子公司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制定安全保密措施,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记录、交易记录等资料,防止资料、数据丢失和泄密。

严禁篡改资料和数据。

6.证券公司须遵守有关的财务风险监管指标。

 

第2节投资银行运作模式

本节主要讲授投资银行得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以及未来发展趋势和我国投资银行业发展对策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分业经营型投资银行运作模式

●美国分业经营产生的历史背景

1927年《麦克法顿法》进一步放松了商业银行承销股票的权力,使商业银行大规模地进人证券市场。

而当时的联邦政府对证券市场采取放任自流的政策,致使恶性投机行为不断加重,最终导致1929年10月的股市大崩溃,美国经济乃至整个世界经济遭受了惨重的损失。

在经历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之后,《1933年证券法》、《1933年银行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以及以后的《1935年公用事业持股公司法》、《1938年马伦耐法》、《1939年信托契约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和《1940年投资顾问法》相继问世,美国证监会也于1934年正式组建。

一系列法律和监管组织的建立把美国的证券业与银行业彻底分开,开始了世界金融史上最严格的分业经营模式。

这一经营模式对世界证券市场的监管体系设计产生了重大影响。

●《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与分业经营

其中,1933年通过的《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最先在法律上确立了分业经营型投资银行运作模式。

《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规定,任何以吸收存款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商业银行除了可以进行投资代理、经营指定的政府债券、用自有资本有限制地购买某些股票和债券三类证券业务之外,不能经营证券投资业务,而经营证券业务的投资银行也不能经营吸收存款等商业银行的业务。

这样一来,《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有效地限制了商业银行的证券投资活动,从而控制了商业银行的风险。

作为分割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业务的“防火墙”,《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与其它美国金融法律一起保证了美国金融与经济在相对稳定的条件下持续发展。

讲授中注意:

1,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产生的历史背景;2,对比1998年为什么废除该法案。

●分业经营型投资银行运作模式的要点是:

(1)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准经营股票发行与交易业务,投资银行不准经营信贷业务;

(2)投资银行的经营活动集中由政府任命的证券监管部门监管,而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由中央银行监管。

并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讲授分业经营的优点:

1.建立防火墙制度,分散和降低金融风险。

2.便于专业化分工协作和管理。

3.有利于实现市场的公正、透明和有序。

当然,分业经营型模式也有自身不可避免的缺点,它使整个融资体系人为地分割为两块进行运行,客观上制约了银行业的发展规模和综合业务能力,限制了他们的竞争。

比较混业经营型模式的全能银行制度,分业经营模式在降低风险的同时也降低了自身的综合竞争能力。

二、混业经营型投资银行运作模式

●混业经营模式的含义

所谓混业经营型模式,是指在法律上允许同一家金融机构可以同时经营商业银行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相互之间在业务上并没有法律上的限制。

其中最典型的是德国。

德国银行业的混业经营模式具有很长的历史,尽管作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战败国在分业经营方面承受着很大的压力,但它始终维持着传统模式。

这种在当时属于非主流的经营模式,为后来德国经济的起飞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同时,其银行业也不断巩固和发展壮大。

这一巨大的成功不但使实行分业经营型模式国家的银行业刮目相看,而且也成为日后美国银行业要求取消分业经营、实行混业经营的一个成功例证。

除了德国之外,实行混业经营型投资银行运作模式的还有瑞士、奥地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等欧洲国家。

混业经营型模式与美国、英国、日本的分业经营型模式完全不同。

在这一模式下,没有银行业务之间的界限划分,各种银行都可以全盘经营存贷款、证券买卖、租赁、担保等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业务。

至于每一家银行具体选择经营何种业务,则由其根据自身优势、各种主客观条件及发展目标等自行考虑,国家对其不作过多干预。

讲课中注意与分业经营的对比,便于理解

●混业经营的特点

对于混业经营的特点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价格阐述

第一,混业经营型模式的资源利用效率要远远高于分业经营型模式。

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各自的硬件资源、资本资源和人力资源往往具有很强的互补性,双方在不增加资源的情况下进行合并,就可以获得比不合并情况下双方各自的效益之和还要大得多的效益。

第二,双方信息沟通能力的加强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增加收入。

第三,混业经营型模式扩大了单个银行的规模,增强了全能银行的竞争实力。

另外,混业经营型投资银行不如分业经营型投资银行那样容易监管,容易自律。

它因信息的便利而容易产生内幕交易,如果内部不加防范,就会导致诸如挪用客户存款于证券投资等弊病,增加金融风险。

三、不同模式的比较分析

主要对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利弊进行分析

1.分业经营型模式的利弊分析

●分业经营型投资银行运作模式的最大优点在于其能有效地降低整个金融体制运行中的风险。

●有益于保障证券市场的公正与合理。

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分业经营型可以减少投资银行利用“内幕信息”的情况发生,有利于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与合理。

●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分业促进了金融行业内的专业化分工,两者分别可以利用有限的资源,

●分业经营型投资银行模式的最主要缺点是它限制了银行的业务活动,从而制约了本国银行的发展壮大,严重影响和削弱了本国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

2.混业经营型模式的利弊分析

混业经营型投资银行运作模式具有以下优势:

(1)综合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业务的全能银行可以充分利用其有限资源,实现金融业的规模效益,降低成本,提高盈利。

(2)两者结合有益于降低银行的自身风险。

一种业务的收益下降,可以用另一种业务的收益来弥补,从而保障利润的稳定性。

(3)商业银行在贷款时和投资银行在承销时都希望尽量了解和掌握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但是由于业务限制,它们往往都仅能了解有关业务的某一方面信息,因此,如果将两者结合起来,就可以充分地掌握企业的经营状况,从而降低贷款的呆账率和投资银行承销业务的风险。

(4)拆除“防火墙”之后,任何一家银行都可以兼营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业务,这样就造成银行业的激烈竞争,而竞争有利于优胜劣汰,有利于提高效益和促进社会总效用的上升。

混业经营型投资银行运作模式的缺点主要体现在其可能会给整个金融体制带来很大的风险,因此实行这一体制需要建立严格的监管和风险控制制度。

鉴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分业经营型投资银行运作模式有益于银行体制的安全和稳定,混业经营型投资银行运作模式则更注重效率,选择采用何种运作模式,实际上是在安全和效率之间作取舍。

四、混业经营新运作模式的发展趋势确立

●背景

以1999年11月美国克林顿政府废止《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实施《现代金融服务法案》为分水岭,标志着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已经成为全球金融业发展的主要潮流。

之所以出现这种变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混业经营发展的内在原因

对混业经营发展的内在动因主要从以下三个角度进行讲解:

1.现实中的相互渗透

无论是投资银行还是商业银行,都找到了互相侵蚀对方传统业务领域的方法。

例如,在美国,过去几十年中,仅有商业银行可从联邦资金市场获得隔夜资金用来弥补其资金需要的特权,这种联邦资金不仅方便可靠,而且成本很低。

然而,当时投资银行却不能进入这一市场,而且也没有一种专为投资银行设立的类似的短期资金市场,因此,投资银行便自己创造了一个短期资金市场——回购协议(RepurchaseAgreement)。

2.金融业务创新的冲击

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是世界证券业获得极大发展的时期,证券工具创新、证券业务创新层出不穷,投资银行业迅速膨胀,一方面开拓新的金融市场,另一方面又蚕食着本属于其它金融机构的业务领域,尤其对商业银行的资金存贷市场展开了猛烈的攻势。

3.相关理念的更新

理论上的争论持续了近20年以后,放松管制和混业经营的思想终于逐步占了上风。

美联储逐步地放宽对《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中条款的解释和监管限制,以使混合经营模式不断在金融领域缝隙中发展。

(二)英、日、美三国的混业经营的发展状况

简要讲解英、日、美三国混业经营发展的情况,授课过程中突出美国混业经营的成因

1.英国的状况

英国实行分业经营型模式主要是由于惯例和历史的影响,而不是因为法令的限制。

实际上,英国法律并没有特别严格地划分投资银行(商人银行)和商业银行的业务界限,只是由于过去英国在证券交易方面的严格规定才使金融业发生了一定的分工。

1989年12月,欧共体发布“第二号银行业务指令”(ProposalSee一0nBankDirective),明确要求各成员国在1993年1月之后,原则上采用欧共体内部通用的综合银行制度(即全能银行制度),成员国银行之间可以相互自由设立分行和进行各类金融服务活动。

由此可以认为,目前在欧共体国家里实行的都是混业经营模式。

2.日本的状况

日本对混业经营的完全解禁出现于1996年底开始推行的金融大改革中。

经过漫长的讨论和审议,1998年12月1日,包括《证券交易法>、《投资信托法》、《银行法》和《保险法》等24个金融改革法在内的“金融体系改革一揽子法”终于面世,这些法规与《外汇法》、《日本银行法》共同构成了日本金融法规的新体系,标志着日本金融体制改革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一揽子法”以放宽对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限制为主要目标,重点是向银行和保险公司开放信托投资业务,使它们能直接经营证券交易代理、投资基金等业务,如《银行法》规定银行可以跨行业经营各种金融业务,如买卖股票和各种信托投资商品。

3.美国的状况

美国是实行分业经营型投资银行运作模式的最典型国家,美国的投资银行的实力也最强大,投资银行业最发达,但是,美国也毫不例外地经历了一个放宽业务限制的过程。

1977年,美国放宽对《证券法》的解释,商业银行和银行控股公司开始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1980年,美国通过《放松管制法》,这一法案冲击了30年代以来严格而僵化的银行体制,预示放松业务限制的潮流不可抗拒。

80年代中期开始,美国银行界中出现了呼吁废除或修改《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浪潮,以J.P.摩根公司为代表的美国商业银行界为了摆脱自身的困境,向美国金融监管机构和美国国会作了大量的游说工作,要求重审《格拉斯—斯蒂格尔法》。

1991年2月5日,美国财政部向国会提出《金融制度现代化——促进银行的安全和竞争的建议》,要求修正《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取消商业银行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的限制。

但在当时,这一建议却遭到了顾虑重重的国会的反对。

“防火墙”的彻底推倒发生在1999年11月,美国国会以压倒多数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最后文本,该法案将摈弃《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和后者所代表的金融分业管理的教条。

从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开始,美国商业银行已经展开通过收购投资银行快速进入投资银行领域的战略行动,初步展露出万能银行的面目(参见表3—1)。

表3-1美国商业银行收购投资银行情况表

作为收购方的商业银行

被收购的投资银行

国家银行

蒙哥马利证券公司

信孚银行

艾利克斯·布朗公司、

美洲银行

罗伯逊·斯蒂芬基金管理公司

花旗银行

旅行者集团(下有所罗门·斯密士·巴尼公司)

(三)新的混业经营发展环境下投资银行的对策

从以下四个方面讲解投资银行应对混业经营的对策

1.主动兼并其它金融机构发展金融超市。

2.集中有限资源保持核心竞争力。

3.开展地方业务发挥区域优势。

4.和其它金融机构合并或向外出售。

 

第3节中国投资银行发展模式的选择

本节讲解我国投资银行业经营模式形成的历史以及在未来如何发展

一、早期的混业经营阶段

从1980年开始,工、农、中、建四大国有银行,都相继开办了证券、信托等业务,商业银行是中国证券市场创立的初始参与者,从而开始了混业经营。

1983至1992年,金融市场包括刚建立不久的证券市场统归人民银行监管;1992年以后,我国先后成立了证监会和保监会,2002年出台《信托法》,此后又成立银监会,由此逐步确立了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的格局。

二、分业经营阶段

1993年国务院开始对银证经营混乱、乱拆借、大量违规资金进入股市等状况进行治理整顿,为防范金融风险,加强金融监管,明确了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思路,实行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

1993年12月《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对“分业经营”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国有商业银行不得对非金融企业投资。

国有商业银行对保险业、信托业和证券业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其资本金的一定比例,并要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从其资本额中扣除:

在人、财、物等方面与保险业、信托业和证券业脱钩,实行分业经营”,。

1995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商业银行法》,第43条明确规定: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并禁止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切断了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的资金联系。

三、分业经营:

中国现阶段金融发展的现实选择

授课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我国投资银行发展模式选择的影响因素

第一,是为有效控制风险。

第二,法律环境滞后。

与金融业同时起步的中国金融法制建设也处于不健全,虽然以《证券法》、《银行法》、《保险法》等为代表的金融法律体系框架初步建成,但它们所具有的粗线条的共性特点要求一系列的配套法规加以落实,而目前的这些配套法规在完备性和立法质量上还亟待提高。

在立法滞后的同时,中国的司法效率低下已是不争事实,司法效率低下直接制约中国金融业所处的整体法律环境。

第三,监管能力不足。

中国的金融监管采用分业监管制度,银行、保险、证券各有其监管机关,如果实现混业制度,中国现有的监管能力将受到考验

第四,金融机构内控制度脆弱。

我国金融机构在内控制度建设上还不完善,加之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的法人治理结构问题,我国金融企业的内控机制整体上处于弱势状态,这直接制约了混业经营制度的实施。

第五,专业化分工。

分业经营使得国内的金融机构可以集中有限的资源专注于某一项业务的发展,对促进国内金融机构服务质量的专业化提升大有裨益。

当然,分业制度的上述理由并不表明混业经营对中国金融没有积极意义,分业经营模式的最终采取,是对分业和混业经营利弊权衡的结果,是依据我国金融运行的现实条件作出选择。

四、混业经营:

我国投资银行运作模式的未来趋向

从两个方面讲解我国未来选择混业经营的理由

●国内现状

从国内现状看,中国证券业发展历史不长,市场不成熟,法规不完善、风险控制能力薄弱。

在这种现实条件下,目前实行综合型的全能银行制模式时机尚不成熟。

但必须同时清醒地看到,金融业的分业经营型模式仅仅是中国目前暂时的过渡型模式,最终目标仍然是混业经营型的全能银行模式。

●国际趋势

从国际潮流来看,混业经营模式已经成为国际金融市场的主流。

近年来,经济金融化、金融全球化导致全球金融市场竞争激烈,世界各国银行业为适应形势变化,不断加强调整、兼并、重组和金融创新已使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名存实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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