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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JTJ231—9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1994—09—20批准  1995—02—01实施

 

1总则

1.0.1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统一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标准,防止污染,改善和保护环境,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海港、河港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保护设计。

厂、矿及其他专用码头的环境保护设计可参照执行。

1.0.3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必须贯彻“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统一”的方针,必须执行国家或地方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

1.0.4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必须贯彻节约用地和节约能源的方针,并应积极慎重地推广先进的防治污染技术。

1.0.5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的国家标准。

 

2一般规定

2.1选址、总图和工艺设计

2.1.1港口工程选址应符合区域环境规划或城市环境规划的要求。

2.1.2港口工程选址应考虑风向和水流对环境的影响。

对大气环境污染较大的港区,宜布置在城市全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对水环境污染严重的河港港区,应布置在城市下游的河段。

2.1.3港区总图布置时,装卸作业对大气环境产生较大污染货种的泊位,应布置在港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装卸作业对水环境产生严重污染货种的河港泊位,应布置在港区的下游岸线。

2.1.4对大气环境产生严重污染货种的港区、泊位,同相邻污染较轻的港区、泊位及辅助生产区和生活区之间应设置卫生防护距离;其距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的规定确定。

2.1.5新建工程总图设计应满足环境工程、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

2.1.6河港码头泊位与下游城镇、港区生活用水取水口之间应设置不小于1000m的卫生防护距离,污水排放口应设在生活用水取水口的下游500m以远:

感潮河段设在取水口下游的排污口,距取水口的距离还应适当加大。

2.1.7海港港区污水排放口不宜设在港池内,排污口的选择应充分利用潮流的稀释扩散作用。

2.1.8港口工程的工艺设计应采用低污染或无污染的工艺流程和设备。

2.2环境工程设计原则

2.2.1环境保护设计必须根据工程的建设规模、性质及所在区域环境规划要求,执行和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的环境标准及规定的防治污染措施。

2.2.2新建项目应对环境工程进行统一规划,远近结合,留有发展余地。

2.2.3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环境保护设施。

2.3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

2.3.1港口应配备船舶油污水、生活污水、固体废弃物的接收和处理设施,其规模可根据需要确定。

2.3.2海港和大型河港工程宜配备接收船舶舱底油污水、生活污水和固体废弃物的自航接收船或自航接收处理船。

中小型河港可配接收船舶舱底油污水的非自航接收处理船、小型自航垃圾接收船。

2.3.3船舶舱底油污水,生活污水采用岸上接收处理时,应在码头前沿设置《国际海事组织73/78防污公约》规定的标准排放接头。

2.3.4石油、散装液体化学品装船港,应设置船舶压舱水、洗舱水的接收处理设施。

2.4环境监测与环境保护管理

2.4.1港口应配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环保设施操作人员和环境监测人员。

2.4.2港口应根据建设规模、性质及污染程度按《交通部环境监测条例实施细则》设置环境监测站。

2.4.3石油、散装有毒液体化学品、煤炭、矿石、水泥和散粮等污染严重的港区,应设污染源监测设施。

监测仪器设备应根据监测的范围、污染物的性质和数量配备。

 

3生产废水与生活污水

3.1一般要求

3.1.1新建工程的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和雨水应采用分流制排水系统。

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应进行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城镇排水或直接排入水体。

3.1.2污水处理的设备、管道应根据气象、水质等条件采取防护措施。

3.1.3污水管道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采用重力流。

当管道埋设深度较大时,可设中间提升泵站。

3.2含油污水

3.2.1港口船舶含油压舱水、洗舱油污水、舱底油污水、机修车间和流动机械冲洗的含油污水应根据水量水质选择处理方法。

3.2.2含油压舱水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3.2.2.1无专用压载水舱的油轮,排向接收设施的含油压舱水量,可按船舶载重吨的百分比进行计算。

沿海单艘船为25%~30%,内河单艘船最大为25%。

3.2.2.2油船压舱水的年水量可按式(3.2.2—1)计算。

Ys=Vc·N·S·K  (3.2.2—1)

式中:

Ys——年油船压舱水量(t);

  Vc——无专用压载水舱设计船型载重吨(t/艘);

  N——无专用压载水舱的船舶年到港次数;

  S——压载水占设计船型载重吨的百分比(%);

  K——船舶压载水实载率(%),可取30%~50%。

3.2.2.3含油量应按实测资料确定;当无实测资料时可取1000~3000mg/L。

3.2.2.4年压舱水中油量可按式(3.2.2—2)计算。

  (3.2.2—2)

式中:

Ya——年压舱水中油量(t):

  C——压舱水中含油量(mg/L)。

3.2.2.5压舱水处理宜采用以下工艺流程:

  并应设污水计量及油份浓度控制装置,还应根据粘度确定采用加温措施。

3.2.2.6原油压舱水、成品油压舱水应分设隔油处理设施。

3.2.2.7调节池的容积应满足接收设计船型单船最大压舱水量;气浮、过滤、吸附工艺的处理能力,可按计算的日平均压舱水量确定。

3.2.3船舶洗舱油污水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3.2.3.1换装油品时的洗舱水量宜按船舶载重吨的10%~20%确定。

修船时的洗舱水量可按船舶载重吨的4%~30%确定。

3.2.3.2污水处理前的水温可根据油品的种类按25~30℃选取。

粘度较大、凝固点高的油晶洗舱水的处理装置,应采取加温措施。

3.2.3.3含油量宜按实测资料数据确定;无实测资料时,可取3000~6000mg/L。

3.2.3.4洗舱污水处理宜采用以下处理工艺:

  并应设污水计量及油份浓度控制装置。

3.2.3.5经处理过的水宜回收利用。

3.2.4船舶舱底油污水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3.2.4.1污水量宜按实测资料确定。

无实测资料时,对未使用油水分离器的船舶可按表3.2.4.1中数据选取。

 

表3.2.4.1船舶舱底油污水水量表

船舶载重吨/t

舱底油污水产生量/(t/d·艘)

船舶载重吨/t

舱底油污水产生量/(t/d·艘)

500

0.14

3000~7000

0.81~1.96

500~1000

0.14~0.27

7000~15000

1.96~4.20

1000~3000

0.27~0.81

15000~25000

4.20~7.00

 

3.2.4.2舱底水含油量应按实测资料确定;无实测资料时,可取2000mg/L~20000mg/L。

3.2.4.3油污水处理宜采用本规范第3.2.2条的处理工艺。

3.2.5装卸油品码头、油罐区防治油污染应符合下列规定。

3.2.5.1输送油品管道的伸缩接头、阀门、油管与船舶连接处应设有集油沟、集油池或接油盘。

管道接头处法兰填片应采用耐油材料。

3.2.5.2铁路及汽车装卸油栈桥下应设收集事故溢油、漏油及含油污水的集水、集油槽。

收集的含油污水应送处理厂、站处理。

3.2.5.3油库、油罐产生的油污水应收集后,送污水处理场处理。

容积在1000m3以下的油罐,洗罐污水量可按罐容的0.20计算;1000m3以上的油罐,洗罐污水量应按实测资料确定。

3.2.6流动机械冲洗水和机械修理厂、站洗涤机械或机械零件的含油污水,可采用沉淀、隔油、油水分离器分离的处理工艺。

3.2.7处理含油污水的构筑物必须考虑防火要求,处理油污水的机电设备必须满足防爆要求。

3.3含煤污水

3.3.1煤码头堆场的迳流雨水,码头面带式输送机、廊道、转动站冲洗水,翻车机房地下室、坑道集水等含煤污水应进行收集和处理。

3.3.2煤堆场迳流雨水量可按式(3.3.2)计算。

V=Φ·H.F  (3.3.2)

式中:

V——迳流雨水量(m3);

  Φ——迳流系数,取0.1~0.2;

  H——多年最大日降雨深(m)的最小值;

  F——汇水面积(m2)。

  确定码头面、带式输送机等处冲洗水量时,冲洗强度可取每次5L/m2。

3.3.3含煤污水的水质宜按实测资料确定。

无实测资料时,污水中悬浮物含量可取1000~3000mg/L,pH值可取5~8。

3.3.4含煤污水处理工艺应符合下列规定。

3.3.4.1在水资源缺乏地区处理后的水应回收利用,并宜采用以下处理工艺:

3.3.4.2污水处理后不回收利用时,可采用沉淀处理的方法。

3.3.5污水处理站提升污水和污泥的设备应满足耐磨及防堵塞的要求。

3.3.6污水处理站宜设液位测量、流量测量及集中控制等装置。

3.4含矿污水

3.4.1码头堆场的迳流雨水,码头面、带式输送机、廊道、转动站的冲洗水,坑道集水等含矿污水应进行收集和处理。

3.4.2矿石堆场的迳流雨水量、冲洗水量可参照本规范第3.3.2条进行计算。

3.4.3含矿污水应根据悬浮物含量和pH值,采用本规范第3.3.4条的处理工艺流程进行处理。

3.4.4码头面、廊道、转运站等冲洗水在进入排水系统前,宜设初沉池;采用管道输送时,应设管道清洗设施。

3.5集装箱洗箱污水

3.5.1集装箱洗箱污水处理站的设置,应根据所需冲洗的箱量、货种等因素确定。

3.5.2最大日洗箱水量可分别按式(3.5.2—1)、(3.5.2—2)计算。

  机械洗箱的日最大洗箱水量:

Wi=Q·T.Nd  (3.5.2—1)

式中:

Wi——机械冲洗时的日最大洗箱水量(m3/d);

  Q——机械冲洗水量(m3/min);

  T——用机械冲洗每个集装箱的时间(min/TEU);

  Na——最大日洗箱量(TEU/d)。

  人工洗箱的日洗箱水量:

WR=V·N  (3.5.2—2)

式中:

WR——人工洗箱时的日最大洗箱水量(m3/d);

  V——人工冲洗每个集装箱的水量(m3/TEU)。

3.5.3H最大洗箱量可按式(3.5.3)计算。

  (3.5.3)

式中:

Nd——日最大洗箱量(TEU);

  Na——年洗箱总量(TEU);

  D——年工作日(d);

  K——日洗箱不均匀系数,可取K=2。

3.5.4年洗箱总量可按式(3.5.4)计算。

Na=Tt·C·Z·B  (3.5.4)

式中:

Tt——经折算成标准箱的年吞吐量(TEU);

  C——进口箱数占吞吐集装箱总数的百分比(%);

  Z——实箱率(%),宜按实测资料确定;无实测资料时可取70%~90%;

  B——冲洗比(%);宜按实测资料确定;无实测资料时可取2.5%~5%。

3.5.5集装箱洗箱污水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3.5.5.1件杂货、食品、冷藏集装箱的洗箱污水,可采用以下处理工艺:

3.5.5.2当洗箱废水中含有动植物油类及其他油品时,宜采用以下处理工艺:

3.5.5.3装载有毒物品的集装箱应先清扫再洗箱。

洗箱废水可采用活性碳吸附、加药反应、离子交换等物理、化学方法进行处理。

3.5.5.4采用过滤方法处理洗箱污水时,应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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