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运输散装液体化学危险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江苏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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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运输散装液体化学危险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江苏局).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

船舶散装运输液体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散装运输液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命的安全,防止水域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辖区内从事散装运输和装卸液体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船舶、码头、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统一负责辖区内船舶散装运输液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直属各海事局(处)具体负责实施本办法(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第四条散化船和船公司、散化作业码头应针对作业要求建立安全操作和安全工作的良好环境;针对已认定的所有风险制定防患措施;不断提高岸上和船上人员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重视环境保护,建立、完善安全管理体系。

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船舶散装运输液体危险化学品必须按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第六条进口IBC规则或MARPOL73/78附则Ⅱ中所列的A类物质,收货人(货主)应在签定货物运输合同前向拟接卸港的主管机关进行预申报,经同意后方可办理租船合同。

第七条进口IBC规则或.MARPOL73/78附则Ⅱ中所列的A类物质接卸、仓储、中转的单位,应在签定有关合同前向主管机关申报。

申报内容包括:

该货物起运港的情况;货物的理化性质;分流船舶的名称、数量及货物流向。

经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从事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过驳作业的船舶,按照交通部安监发(1996)330号《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办理。

第九条船舶装运未经评定的危险有毒液态化学品,应按有关部门的要求配备安全和防污染措施。

托运人应向主管机关提供能足以说明其性质和危害程度的有关技术数据及资料。

第三章船舶适装

第十条散化船应具备规定的适装条件,持有有效的《适装证书》,备有《程序与布置手册》(P&A)、《货物记录簿》(CRB)等有关文书,并按要求如实记录有毒货物装卸作业、转驳,液货舱的洗舱、压载、压载水及残余物的排放等作业情况。

第十一条船舶液货舱、货物管系及其它处所的温度、压力、探测、液位指示和溢流控制等装置应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船舶消防、防污系统或设备和测试可燃和有毒气体仪器(或系统)应处于有效状态。

船舶值班人员必须对所载货物经常进行检测并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货物样品应装于经主管机关认可的处所,并用相容材料垫隔、加固、防止移动;保留样品的时间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间。

第十三条船舶的货物探测仪器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校准,以保证其工作可靠性;有关检查和校准的情况要做好记录并保存在货物控制室或驾驶台。

第十四条船舶应根据所装运货物备有下列资料,供有关人员查阅:

(一)所载运货物的物理化学性质(包括反应性)的详细说明;

(二)发生溢出或泄漏事故时,需要采取的措施;

(三)对各种货物的相应消防程序和灭火剂;

(四)货物输送、清除、压载、清洗液货舱和变更货物的程序;

(五)防止人员由于意外接触而造成伤害的防范措施;

(六)安全装卸特定货物所需特殊设备的有关资料;

(七)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船舶载有或曾经载过液化气体、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未经清舱的,还应遵守其他相应的规定。

第四章航行与停泊

第十六条散化船航行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主管机关颁布的有关规定;通过港区、桥区、交通管制区、复杂航段,主管机关认为必要时可对其实施强制护航;对载有污染类别为A、B类物质的国际航行船舶,主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特种船舶护航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散化船应选择合适、安全的地点锚泊并及时通报船位。

在航行、锚泊及装卸作业期间,船上必须留有足够船员在甲板及机舱安全值班。

在气候恶劣、能见度不良或其他不能保证航行安全的情况下不得进出港口、通过船闸、大桥和交通管制区。

第十八条船舶在靠泊作业时,应安全、妥善系泊,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系泊缆绳;在外界环境对船舶靠泊或装卸安全作业有影响的情况下,不得进行靠泊或装卸作业。

第五章装卸作业

第十九条船舶装载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应充分考虑运输中外界环境的影响,不得超过最大充装极限。

散化船船员及登轮人员必须身着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型照明灯具;禁止在甲板上放置和使用聚焦的玻璃制品及禁止机械磨擦和撞击产生火星;禁止携带易燃品和火种上船。

第二十条散化船系泊和装卸作业期间,必须按规定悬挂或显示信号,必要时,应显示要求过往船舶慢车的信号。

装卸作业期间应在甲板船舷醒目处放置表示船舶正在进行装卸作业的告示牌,无关船舶及人员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域。

第二十一条散化船在装卸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期间禁止进行以下作业:

(一)检修和使用雷达、无线电发射机和卫星导航仪;

(二)从事可能产生火星的作业及明火作业;

(三)供受油(水)作业;

(四)进行吊运物件及其它影响安全的作业;

(五)其它影响船舶靠离泊及船舶、装卸货安全的作业。

第二十二条装卸作业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船岸双方应指定作业负责人,根据货物性质共同商定作业程序、安全注意事项、联络方法及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措施。

在作业过程中,船、岸双方各派一名熟悉整个操作程序和应急方法的人员负责指挥,码头消防人员必须在位;按规定连接船岸间接地导线、绝缘法兰;作业期间船、岸双方对可能泄漏的部位应进行定时检测。

(二)船舶生活区面向载货区域的门窗与空调、通风入口应予关闭;

(三)对装卸时产生易燃或有毒蒸气的货物,在装载、卸货、压载时,应关闭货舱盖、液位测量孔和清洗出入口;

(四)船岸双方应根据货物性质与输货设备情况,严格按商定的作业程序进行输送作业,并定时测量液位,随时掌握装卸进程,做好操作纪录;

(五)进入装卸操作设备的舱室(包括泵舱和其他经常进出的围蔽处所),应先进行机械通风,并应在门口设置通风后进入的警告牌。

(六)拆卸货物软管前,应清除管内残液,关闭液货管路和有关阀门,并释放其压力;拆卸的软管,应用盲板法兰关闭每个管端;

(七)货物管系残留在联接箱或软管内的残液应用容器回收并妥善处理,货物残液不得随意排放。

第二十三条主管机关认为必要时可对散化船的适装条件进行检查,凡不满足有关法规、规范要求且未经整改的,不允许其从事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

第二十四条凡申请监装、核发《危险货物安全装载证书》的船舶,应于作业前三天向当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危险货物的载舱图及货物的类别、位置,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和检视;装载结束后提供实载舱图,对符合要求的由主管机关签发《危险货物安全装载证书》。

申请监卸应于作业前一天提出。

第二十五条散化船在进行装卸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作业时,认为必要时,可对现场进行检视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散化船作业期间,主管机关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其申请监护,监护费由被监护船舶承担。

第二十七条作业期间,主管机关可随时进行有关安全与防污染的现场监督。

对可能导致或已构成污染危害的操作和作业,主管机关有权责令其停止作业,并采取强制性措施。

第六章码头的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八条 从事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码头、设施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具备安全可靠的靠泊条件,并取得主管机关核准的《危险品码头、设施作业许可证》;码头前沿水域、水深、靠垫、设计与布置应满足船舶安全靠离泊作业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码头应根据作业的货物品种和数量配备消防设施,设置一定数量的标准消防管接头,并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第三十条从事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码头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安全、防污染的技术要求,码头的接收设施必须和所装卸的货物的性质、数量相适应。

第三十一条码头应建立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和企业内部安全管理体系,装卸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码头及靠泊作业船舶的安全。

第三十二条码头应划定安全作业区域(以船艏、船尾、管系联接处为中心半径>50米),并设置醒目的告示牌,并在合适处所设置人身静电释放装置。

根据所作业货物性质,配备足够的人员防静电工作服、防护服和应急器材及设备。

第七章人员保护及人员培训

第三十三条 船岸双方应配备足够的与载运或装卸货物相应的防护器具、安全设备、急救药品及抢救设备,保存在易于取放、标有明显标志的专用储存柜内,完好可用状态。

第三十四条 凡从事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运输和装卸作业的人员应经过操作技能、设备使用、作业程序、安全、防污、人员防护和应急反应措施等方面的培训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三十五条 散化船船员应经特殊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后,方能服务于散化船舶。

第三十六条 船岸双方应定期进行安全、防污染的应急方案的演习,不断改进、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第八章防污染

第三十七条凡从事散化作业的船舶,其船舶构造及防污染设备应满足相应的船舶规范要求,并取得有效的船舶防污文书和相关文件。

第三十八条散化船在港口装卸作业期间,发生异常情况或意外事故,船、岸双方均应立即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并同时将整个情况向主管机关报告。

船舶在航行途中发生异常情况或意外事故,在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的同时应以最快的方式向就近的主管机关报告;在抵达目的港后,应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途中发生异常情况或意外事故的整个情况以及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善后处理情况。

第三十九条散化船造成的污染事故,控制污染程度如必须使用化学方式清污,应在获得主管机关的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条凡散化船在港期间进行洗舱、污水排放、冲洗甲板、驱气等可能导致污染的操作,均需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作业。

第四十一条主管机关应加强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作业现场及船舶设备、证书、记录的监督检查,杜绝各类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装卸和运输其他散装液体化学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是指《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规则)第十七章最低要求一览表、《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范》中所列散装液体货物和《MARPOL73/78》附则Ⅱ中所指的所有液体物质。

第四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主管机关将责令当事人采取安全整改措施,并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01年7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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