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刑事指导案例裁判新版规则大汇总.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24830486 上传时间:2023-06-01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18.7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抢劫罪刑事指导案例裁判新版规则大汇总.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抢劫罪刑事指导案例裁判新版规则大汇总.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抢劫罪刑事指导案例裁判新版规则大汇总.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抢劫罪刑事指导案例裁判新版规则大汇总.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抢劫罪刑事指导案例裁判新版规则大汇总.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抢劫罪刑事指导案例裁判新版规则大汇总.docx

《抢劫罪刑事指导案例裁判新版规则大汇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抢劫罪刑事指导案例裁判新版规则大汇总.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抢劫罪刑事指导案例裁判新版规则大汇总.docx

抢劫罪刑事指导案例裁判新版规则大汇总

抢劫罪刑事指引案例裁判规则大汇总

文/吴才木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

转自:

无讼阅读

注:

∙本文内容整顿自《人民法院刑事指引案例裁判要旨通撰》(下卷)/陈兴良,张军,胡云腾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

∙裁判要旨编号按书目顺序排列,缺失编号内容为非抢劫罪裁判要旨,故未予列入。

NO.5-263-2抢劫国家二级以上文物,应当认定为抢劫数额巨大。

NO.5-263-3抢劫罪加重惩罚情节中抢劫数额巨大,应以实际抢得财物数额认定。

NO.5-263-5以实行抢劫为目,只要其入户实行了暴力行为,虽然劫财行为发生在户外,也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NO.5-263-7入室盗窃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NO.5-263-8为消灭债务而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索回债权凭证,应以抢劫罪论处。

NO.5-263-9将出租车作为犯罪工具而不直接对出租车上人员实行抢劫,不能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NO.5-263-10劫持并控制被害人人身自由,抢走被害人随身携带物品,不构成绑架罪,应以抢劫罪论处。

NO.5-263-11在抢劫过程中已经开始实行暴力威胁等办法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着手。

NO.5-263-12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抢劫预备行为,不以犯罪论处。

NO.5-263-13入户前即具备犯罪动机,入户后实行抢劫,无论入户与否合法,均应以入户抢劫论处。

NO.5-263-14未实际通过第三人对被绑架者安危忧虑而索取财物,不构成绑架罪,应以抢劫罪论处。

NO.5-263-15运用暴力而非讹诈获得她人财物,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以抢劫罪论处。

NO.5-263-16劫持她人后,迫使其向亲友筹借钱款,其亲友对被劫持事实并不知情,应以抢劫罪论处。

NO.5-263-17在抢劫过程中导致财物所有人以外第三人死亡,不能认定为抢劫致人死亡。

NO.5-263-18与否构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不以事实上与否对不特定多数人实行抢劫为原则,而以不特定多数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与否受到威胁为原则。

NO.5-263-19租用房屋,如果是作为家庭生活场合且与外界相对隔离,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中户。

NO.5-263-20同步符合具备家庭生活功能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特性,才干认定为入户抢劫中户。

NO.5-263-21实行抢劫行为并劫得财物后,在逃跑过程中为抗拒被害人抓捕而将其杀死,应以抢劫罪一罪论处。

NO.5-263-22借条作为债权凭证,属于刑法上财物。

NO.5-263-23为毁灭债务,使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债权人借条,应以抢劫罪论处。

NO.5-263-24债务人以外其她人抢劫借条,不构成抢劫罪。

NO.5-263-25在非营业期间,对既为商铺又为居所处所进行抢劫,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NO.5-263-28财产共有人以共有财产为犯罪对象进行抢劫,应以抢劫罪论处。

NO.5-263-29进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住所实行抢劫。

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NO.5-263-30犯罪后来不是以投案为目而是为理解案情而到公安机关,不能认定为自首。

NO.5-263-31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应以抢劫罪论处。

NO.5-263-33在共同抢劫犯罪中.行为人虽未实行杀害行为,但其她共同犯罪人致使被害人亡,并未超过其主观结识范畴,对于致人死亡后果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NO.5-263-35随身携带具备严重危害性器械进行抢夺,应以抢劫罪论处。

NO.5-263-36在银行或者其她金融机构营业大厅抢劫客户钞票,不能认定为抢劫金融机构。

NO.5-263-37携带凶器抢夺当场被抓获,应以抢劫未遂论处。

NO.5-263-38携带凶器在抢夺过程中未使用暴力,且系未遂,不适当判处死刑。

NO.5-263-39在执行死刑前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其伙同她人共同犯罪事实,应暂停死刑执行,对新罪作出判决,然后按数罪并罚规定决定执行刑罚。

NO.5-263-42以索要财物为目,实行暴力手段劫持被害人将其非法拘禁并对其索要财物,不构成绑架罪,应以抢劫罪论处。

NO.5-263-43在抢劫被害入后又挟持被害人前去其亲友处取钱,但不是以被害人被挟持意思向被害人亲友进行勒索,应以抢劫罪论处

NO.5-263-44在抢劫未得逞而放走被害人后,又以其她手段威胁被害人规定其交付财物,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并与此前所实行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

NO.5-263-45进入她人作为赌博场合住所劫取参赌人员财物。

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NO.5-263-48在个体家庭旅馆内对旅馆主人实行抢劫,因其住所具备开放性,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NO.5-263-49在盗窃过程中为防止被害人发现,对被害人实行暴力行为,应以抢劫罪论处。

NO.5-263-51驾驶机动车辆抢取财物,导致被害人人身伤亡后果,应以抢劫致人重伤、死亡论处。

NO.5-263-52基于同一犯旨在同一地点持续对多人实行抢劫,不应认定为多次抢劫。

NO.5-263-54在抢劫过程中致人重伤,后为毁灭罪证致人死亡,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NO.5-263-55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昏迷,误以为被害人己死亡,为毁灭罪证又实行其她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应以抢劫罪论处。

NO.5-263-58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勒索她人财物,应以抢劫罪论处。

NO.5-263-59不是以非法侵入方式到她人住所实行抢劫,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NO.5-263-60为抢劫而携带枪支,在抢劫中未使用枪支进行威胁或伤害,不能认定为持枪抢劫。

NO.5-263-61在抢劫犯罪中,夺取财物后逃跑过程中被害人旋即将财物夺回,应认定为抢劫未遂。

NO.5-263-62在抢劫罪中,事前并不懂得所抢财物数额,应以其实际所抢财物数额认定。

NO.5-263-63采用暴力手段挟持她人,限制她人人身自由并当场向被害人索要财物,或从被害人处劫取钥匙后取财,应以抢劫罪论处。

NO.5-263-64若抢劫所得信用卡内金额是依照行为人规定汇入,无论与否实际使用、消费,均应按卡内总金额计算抢劫数额。

NO.5-263-65在抢劫案件中。

对户理解存在结识错误,不影响对入户抢劫认定。

NO.5-263-66暴力劫取钞票后,向被害人出具借条,不能视为民事借贷,具备非法占有目,应以抢劫罪论处。

NO.5-263-67逼迫被害人订立借据,后又当场实行暴力抢得财物,并挟持被害人去金融机构取款,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以抢劫罪论处。

NO.5-263-68预谋抢劫并杀人灭口,按预谋内容实行抢劫完毕后,又杀人灭口,应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

NO.5-263-69在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或者直接以杀人为手段实行抢劫应以抢劫罪一罪论处。

NO.5-263-70抢劫行为实行完毕后,为灭口等目又实行杀人行为,应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

NO.5-263-73抢劫行为实行完毕后为了灭口、抗拒抓捕、逃跑等又实行杀人行为,应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

NO.5-263-74为了劫财而先实行杀人行为,或者在抢劫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或排除妨碍而实行杀人行为,应以抢劫罪一罪论处。

NO.5-263-75抢劫完毕后为逃跑而杀死司机劫取机动车辆作为逃跑工具,不以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并罚,应以抢劫罪一罪论处。

NO.5-263-77使用暴力手段抢回所输赌资,不构成抢劫罪,暴力行为导致轻伤以上后果,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NO.5-263-78教唆她人侵入自己住宅抢劫家庭共有财产,构成抢劫罪教唆犯,并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NO.5-263-79当场使用暴力夺取债务人或债务人亲友财物导致债务人或债务人亲友轻伤以上后果,不构成抢劫罪,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NO.5-263-80共同租住房屋,只要是供生活专用,与外界相对隔离,且承租人之间具备独立空间,应认定为入户抢劫中户。

NO.5-263-81事先虽无抢劫通谋,但明知她人实行抢劫行为,在她人暴力行为结束后,参加取财,应以抢劫罪共犯论处,但对于暴力行为导致死亡后果,不承担刑事责任。

NO.5-263-82抢劫行为导致被害人自控、自救能力丧失或明显削弱,因而陷入无法自救危险之中,最后浮现死亡等加重成果,应当认定为抢劫致人死亡。

NO.5-263-83为实行抢劫而购买工具,并携带工具至作案点潜伏,伺机作案,应当认定为抢劫罪预备行为。

NO.5-263-84同一行为既构成强奸罪犯罪预备又构成抢劫罪犯罪预备,依照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应择一重罪处断。

NO.5-263-85没有直接实行抢劫行为组织者,应当对共同抢劫中伤亡成果承担刑事责任。

NO.5-263-86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并对被害人人身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获得财物,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以抢劫罪论处。

NO.5-263-89进入工作场合或职工宿舍进行抢劫,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NO.5-263-90冒充保安进行抢劫,不能认定为冒充军警进行抢劫。

NO.5-263-91在抢劫过程中,又实行强奸行为,未导致被害人伤亡等严重后果,不适当判处死刑。

NO.5-263-92在实行盗窃犯罪过程中,以暴力手段控制、殴打无抓捕意图过往群众,不构成抢劫罪。

NO.5-263-93在盗窃电力设备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NO.5-263-94在抢劫过程中,当场劫取财物未达到预定目的,又将被害人劫持到其她场合,继续向被害人亲友勒索财物,构成抢劫罪与绑架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NO.5-263-96以强奸目入户,在强奸过程中暂时起意劫取财物,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NO.5-263-97不满16周岁人犯抢夺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实行暴力致人轻伤,应负刑事责任,以抢劫罪论处。

NO.5-263-98转化型抢劫当场,是指犯罪现场以及行为人刚离开即被发现而被追捕过程。

NO.5-263-99在盗窃、诈骗或抢夺公私财物过程中,单纯为了挣脱抓捕而冲撞她人并未导致严重后果,不能认定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NO.5-263-100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之后,盗窃财物数额、对象和使用暴力限度和后果,均视为抢劫罪量刑情节。

NO.5-263-103在盗窃共同犯罪中,某些共犯由于抗拒抓捕当场实行暴力而转化为抢劫罪,其她共犯若未参加或未赞同,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NO.5-263-104在实行盗窃等犯罪行为后来,虽然已离开犯罪现场,但在相隔短暂时空范畴内该犯罪行为仍处在继续状态,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抗拒抓捕,应以转化型抢劫罪论处。

NO.5-263-105在盗窃未遂状况下,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应以抢劫罪论处。

NO.5-263-106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转化为抢劫罪,应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NO.5-263-107在转化型抢劫中,对于未抢得财物或未导致她人轻伤以上伤害后果,应以转化型抢劫罪未遂论处。

NO.5-263-109劫持被害人并规定被害人以勒索之外名义联系家属汇款到指定账户,应以抢劫罪论处。

NO.5-263-110在抢劫罪中,只有当被害人人身或财产法益面临急迫危险时才干认定为着手抢劫;尚未采用任何暴力、胁迫手段,法益所面临危险急迫性不明显,应当以为仍处在抢劫行为预备阶段;因紧张被发现而自动放弃犯罪,应当认定为抢劫预备阶段中断。

NO.5-263-111基于同一犯意支配下时间和空间具备同一性或持续性抢劫行为,应认定为一次抢劫行为。

NO.5-263-112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应以抢劫罪一罪论处。

NO.5-263-113作为犯罪工具而劫取但事后予以焚毁机动车,应计入抢劫数额。

NO.5-263-114以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电力设备,应以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盗窃罪择一重罪处断,在选取何者为重罪时,应当以也许判处宣布刑进行比较。

NO.5-263-115实行盗窃行为后,持枪抗拒抓捕,应认定为持枪抢劫。

NO.5-263-117盗窃财物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既未劫取财物,也未导致她人轻伤以上后果,应以转化型抢劫未遂论处。

NO.5-263-122既未劫取财物,又未导致她人人身轻伤伤害后果,应以抢劫未遂论处。

NO.5-263-123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行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为窝藏财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共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应以转化型抢劫罪共犯论处。

NO.5-263-124在诈骗过程中,尚未获得财物就被她人发现,为了继续非法占有财物而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构成抢劫罪,而非转化型抢劫罪。

NO.5-263-127以各种名录诱骗被害人消费购物,通过抬高消费金额等手段谋取高额利润过程中,若以非法占有为目,当场实行暴力相威胁或直接实行暴力而劫取财物,应以抢劫罪论处。

NO.5-263-128以借钱为名使用暴力手段劫取财物使用后归还并支付利息,属于抢劫既遂后后续行为,仍应以抢劫罪论处。

NO.5-263-129实行故意伤害行为后,若并非运用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处境,暂时起意取走被害人逃离后遗留在现场财物,不构成抢劫罪,应以抢夺罪论处,并与故意伤害罪实行并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作范文 > 行政公文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