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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动态

因情引发命案两主犯等被执行死刑

38岁的河北农民段会林、33岁的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职工杨云意分别因他人、本人情感问题将被害人杀死。

5月9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段会林、杨云意等一批重犯,验明正身后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李昕芮(已判刑)因同居男友刘某与左某关系暧昧而心中不满,遂起意对左报复。

为此李昕芮先后共出资1万余元雇佣并指使段会林等人伤害左。

后段会林等人分别结伙多次到左住处窥探其行踪,并伺机作案。

2009年10月27日下午,段会林又受李昕芮的指使,到左住处准备作案。

当日晚,段会林尾随左进入其室内,将左强奸后,又用双手猛掐左颈部,致左死亡,并窃走室内笔记本电脑等物品共计价值4千余元。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段会林超出事前故意伤害的预谋,在被害人暂住地,违背被害人意志与之发生性关系,并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

后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被害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盗窃罪,依法均应惩处,并予数罪并罚。

据此,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段会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杨云意因对他人产生爱慕之情,遂与其妻王某产生矛盾,并起意杀害王。

2010年4月27日20时许,杨云意以买东西为由,驾车带王离开暂住地,在行驶到通州区马驹桥镇时,杨云意用绳勒王颈部,又用三个塑料袋套住王头部,并用塑料胶带缠绕王颈部及双手腕部,致王死亡。

杨云意作案后将王的尸体掩埋于北京市通州区灭迹。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杨云意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

据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云意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姐妹花”走私贩卖毒品妹妹死刑姐姐15年

 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吴秀芳、罗荣秋、吴锡英贩卖毒品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吴秀芳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罗荣秋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全部财产;被告人吴锡英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

  经审理查明,吴秀芳系吴锡英妹妹,罗荣秋与吴锡英系夫妻。

2011年3月,吴秀芳、罗荣秋二人将1640.9克海洛因碾成粉末后从缅甸带至罗荣秋、吴锡英在重庆的家中。

之后,吴秀芳联系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周嫂”(另案处理)。

  2011年5月,吴秀芳、罗荣秋再次从缅甸将赊购的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麻古”16000余颗带回重庆。

同年六月,吴秀芳先后将2400颗“麻古”以55200元的价格贩卖给陈维(另案处理)。

2011年6月2日,公安人员将吴秀芳等人捉获,并在罗荣秋家里查获毒品海洛因1640.9克、“麻古”1246.3克。

经鉴定,“麻古”中含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

  重庆五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秀芳以贩卖为目的,从境外运输毒品海洛因1640.9克、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16000颗(重约1447.03克)到境内后,再运输到重庆市,并将其中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2410颗(重约200.73克)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

被告人罗荣秋、吴锡英受吴秀芳指使参与走私、运输毒品海洛因和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

遂作出上述判决。

同窗学子太无情一扫帚打出一级伤残

3月20日,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审理一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刘小(化名)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

被告人低头认罪并流下悔恨的泪水。

  法庭审理查明:

2011年9月8日18时许,刘小(化名)途经王相(化名)所在教室走廊时,遭到王相用扫帚指向其脸部进行挑衅,刘小恼羞成怒遂抢过王相手中扫帚打向王相,被王相躲开,刘小继续用该扫帚木质柄打向王相,击中王相的头顶部后丢下作案工具离开现场。

不久王相头痛被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其左头顶头皮血肿、左颞、额、顶部硬膜下血肿。

经法医鉴定王相伤情为重伤甲级,一级伤残。

  另查明,被告人刘小的法定监护人刘某某在得到周田派出所的通知后,其已拿出5000元交由周田派出所转交周田中学用于被害人王相的治疗费。

  一审法院认为:

被告人刘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重伤甲级,并造成一级伤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小的罪名成立,应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刘小的辩护人认为刘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时认罪服罪,并已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又系未成年人犯罪,且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存在过错,要求对被告人量刑时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其他意见不予采信。

本着对未成年人犯罪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纯棉”裤子不纯棉专柜走人商场买单

由于所购裤子成分与商品标牌不符合,家住海淀区的张先生将北京物美京北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圣熙八号购物中心诉至法院,要求退货并退还货款1725元,赔偿鉴定费100元并给付赔偿款1725元。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东升法庭审结了此案。

  张先生诉称,2011年11月,他在圣熙八号购物中心尤努斯专柜购买了男装裤,裤子标牌上注明成分为100%纯棉。

然而在此后的穿着中,他发现裤子存在吸湿性差、闷热、易起静电等问题。

于是他将部分裤子送到了专门的纺织品检验机构,结果经过检验,这些“纯棉”裤子均不同程度的含有聚酯纤维、氨纶等成分,根本不像商品标牌上所宣称的那样是100%纯棉。

为此张先生将圣熙八号购物中心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庭审中,八号购物中心辩称,张先生的裤子确实是在该购物中心尤努斯专柜购买,但是该购物中心并不应就此承担责任。

其一,尤努斯专柜只是在购物中心内租赁场地进行经营活动的商家之一,现在租赁期已满,尤努斯专柜已经从购物中心内撤离;其二、按照合同,购物中心并不参与专柜商品的生产、宣传、销售及售后,因此即使张先生受到了欺诈,也是尤努斯品牌的虚假宣传行为所致,与购物中心无关;其三、产品标识中所标明的是产品的主要成分,而对于微量成分,并无必要标注说明。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八号购物中心并不是裤子的直接生产者和销售者,但是依照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在租赁柜台或展销会购买商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选择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在柜台租赁期满或展销会结束后,消费者也可以选择向柜台的出租者及展销会举办者要求赔偿。

因此,经过释明权利、义务,八号购物中心了解到自己作为场地出租者所承担的法律义务,主动与张先生协商解决了该纠纷。

最后,圣熙八号购物中心退货并退还货款1725元,赔偿鉴定费100元并给付赔偿款500元。

  法官提示:

又近春季,各式各样的展销会、购物节又将在各大公园、展览馆拉开序幕,届时,消费者在选购物美价廉商品的同时,也应关注产品质量,注意保存好销售凭证,并留意展会组织者信息,从而避免遭遇“厂家走人、退货索赔无门”的尴尬境地。

另一方面,各大购物中心、展会组织者也应严把质量关,从源头上检查入驻厂家的资质、把握进场商品的质量,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驾驶证过期行驶发生车祸的保险理赔

【案情简介】

  2010年10月31日,丁某驾驶属方某所有的两轮摩托车,与行人王某发生碰撞,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丁某和王某负同等责任。

事发后,丁某支付医疗费2万余元,并一次性付给王某家属20万元。

方某的两轮摩托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法院另查明:

方某与丁某系夫妻。

丁某驾驶证有效期至2008年11月20日,事故发生后,丁某换领了驾驶证,驾驶证载明有效起始日期为2008年11月20日。

保险公司认为丁某的驾驶证在事故发生时超过有效期,属无证驾驶,因此拒赔。

  【处理结果】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给原告方某12万元。

  【案件评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丁某持有的驾驶证载明的期限为2008年11月20日,出险的时间为2010年10月31日,但事故发生后,丁某已换领了新的驾驶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有效期起始日为2008年11月20日,由此可以认定丁某在出险时的驾驶资格得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认可,因此,丁某并不属于“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被告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能成立。

另外,驾驶证过期后可以再进行审核重新颁发,与驾驶资质无关,此举并未导致保险公司的危险系数绝对增加。

原告方某与丁某系夫妻,现原告方某作为被保险人,起诉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12万元,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

燃放烟花致15楼失火业主终获赔偿

因燃放烟花导致15楼失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近日判决燃放烟花的孙先生以及珠江罗马嘉园小区物业赔偿业主晋先生装修损失、家具家电损失等共计7万余元。

  2010年2月22日晚21时04分左右,珠江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发现1503号房屋阳台出现火情并报警。

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对火灾进行了扑救,朝阳消防支队接到报警后前往现场进行扑救。

  2010年7月8日,朝阳消防支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推断此次火灾的起火时间约为2月22日20时50分许,起火部位在阳台存放杂物处,火灾原因不能排除燃放烟花所致。

  事发后,被烧房屋的房主晋先生将北京市魅力大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及该公司经理孙先生、北京珠江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

  晋先生认为,该起大火系大悦房地产公司举办公司庆典,该公司经理孙先生在公司门口燃放烟花,将其房屋引燃,从而发生火灾。

但由于珠江物业公司管理不当,小区消防通道被堵,消防栓里没有水,延误火灾扑救时间,导致扩大损失。

此次火灾造成其的房屋装修、家具家电毁损,该房屋的承租租户也解除了租赁合同,造成了相关损失。

故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装饰装修损失46708.46元。

  庭审中,孙先生认可1503房屋阳台上失火系其燃放烟花所致,但表示不是职务行为。

其认为晋先生房屋阳台上堆放了纸箱、木凳等易燃物,故房主晋先生对火灾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

  经查,因火灾发生后,存在消防栓未及时出水,延误火灾扑救五至十分钟时间之情节,朝阳消防支队据此对珠江物业公司作出了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均认可系孙先生燃放烟花引发火灾,朝阳消防支队亦认定此次火灾不能排除燃放烟花所致,故孙先生应当就晋先生因此次火灾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孙先生系作为该公司经理履行职务之说,晋先生未举证证明,从孙先生燃放烟花的时间来看,晋先生的该项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故要求大悦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无据。

  本案中,珠江物业公司未保持消防栓处于正常状态,延误了救火时间,造成火灾损失的扩大,亦存在一定过错。

珠江物业公司应当对火灾造成损失扩大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比例由法院根据其过错程度以及造成延误火灾扑救的时间予以酌定。

因火灾导致的装饰装修损失、家具家电损失系合理损失,应予赔偿。

  综上,朝阳法院判决孙先生赔偿晋先生装饰装修损失24984元、家具家电损失3760元、房屋租金损失28000元;判决珠江世纪物业公司赔偿晋先生装饰装修损失6246元、家具家电损失940元、房屋租金损失7000元。

“80后”酒后驾车致友亡未投车险判赔35万

“我的儿子今年才21岁,说没就没了。

”提起这起严重的交通事故,原告徐兰(化名)便泣不成声。

今年的6月,丈夫早逝的徐兰又失去了抚养21年的儿子蔡锋(化名),而这一切都是由于蔡锋的同事王强(化名)酒后驾车造成的。

近日,津市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被告王强向蔡锋的母亲徐兰赔偿35万余元。

  1988年出生的王强与比他年小一岁的蔡锋是同一单位的同事,两人私下关系十分要好。

2011年6月11日,两人下班后一起在外面吃晚饭,吃饭时王强饮了酒,饭后,王强驾驶摩托车搭乘蔡锋回家。

晚上22时10分左右,当车行至某路段时,由于王强观察不够,采取措施不力撞到花台水泥护栏上,造成王强受伤、蔡锋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

王强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蔡锋搭乘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津市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王强事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1.3mg/100ml.

  庭审中王强对徐兰表示沉重歉意并恳请谅解,事发后他向徐兰赔偿了十万元,但因家庭经济困难实在无力支付其余赔偿款,现在自己已有严重心理障碍无法再开车,只能打零工为生。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强无证、酒后驾驶摩托车搭乘蔡锋发生交通事故,致蔡锋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结合责任划分,判决:

王强向徐兰赔偿35万余元。

新生儿脑瘫父母怒诉医院另有隐情无奈撤诉

  张某怀胎10月即将生产,全家人均满怀期待。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张某喜得一女却天生脑瘫,失望之极将生产医院诉至法院,而后又无奈撤诉。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

  2009年4月,孕妇张某持续腹痛有生产迹象,经120送到被告医院生产,随后经剖腹产产下一女小玲,产后小玲出现新生儿窒息,胎粪吸入综合症。

第二天紧急送往另一家医院治疗,诊断为产伤,颅内出血。

张某夫妇见自己热切期待的宝宝居然生下来就患有严重疾病,认为医院在生产过程中存在过失,导致接产不利,一气之下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赔偿小玲各项损失共计20余元。

  诉讼中,医院认为,医院在张某入院后未办理入院手续,未交纳一分钱的情况下,开通绿色通道,积极作好术前准备,并向家属交待了手术风险及新生儿窒息、产伤等危险,在家属在手术书上签字确认后及时进行剖腹手术。

分娩出一女活婴后,因新生儿窒息,与儿科医师共同抢救新生儿,规范的复苏抢救成功后,及时转北京军区总医院治疗。

总之,医院对产妇诊疗及时准确,挽救了母女生命,完全符合诊疗规范。

为证明医院诊疗行为规范无误,不存在医疗事故,特向法院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经医学会进行鉴定,结论为医院该诊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原来,张某已育有一子,其认为自己有过生产经验,故在家中找来了接生婆进行生产,接生婆在情急之下违规使用了缩宫素。

而后,张某发生强直性子宫收缩、胎儿窘迫,胎儿未娩出,发生面先露,不能阴道分娩,孕妇、胎儿面临着子宫破裂、羊水栓塞、新生儿窒息、死亡、产伤、死产等危险,情况危急张某被送到医院进行紧急抢救。

经医院抢救,张某产下小玲,但小玲落下先天脑瘫。

  张某夫妇拿到鉴定结论后无奈撤回对医院的起诉。

他们心痛之余懊悔不已,由于一时的无知导致宝宝一生的苦难。

庭下,张某夫妇表示,因自己家中贫困,孩子还需要继续治疗,故将起诉接生婆要驾驶摩托撞伤小孩交险限额赔偿伤者-交通事故案例

求赔偿。

驾驶摩托撞伤小孩交险限额赔偿伤者

  近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审判决被告安邦财产保险公司江西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邹健豪(4岁)人民币20817元。

  2009年3月11日上午,被告俞才先驾驶赣FS0765三轮摩托车从东乡县小璜镇余家村驶往小璜镇,途经原告嬉戏村庄时,不注意交通安全,将原告撞倒受伤,发生了交通事故。

原告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21067元。

原告的伤情经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

事故经东乡县交警大队现场勘查,认定被告俞才先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的监护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肇事的摩托车在被告安邦财产保险公司江西分公司投保交强险。

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未果,故诉请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25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俞才先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造成原告财产损失为21067元,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肇事的三轮摩托车在被告财产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

根据《机动车交强险条例》的规定,机动车交强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

本案中被告财产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范围内死亡伤残的赔偿限额项下(死亡伤残的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药费赔偿限额为10000元)应赔偿原告16754元(其中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4063元(其中医药费、营养费等)。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法院遂作出如上判

【医疗纠纷案例】阑尾炎误诊成胃肠炎10龄童告医院获赔

中国法院网讯在医学临床上急性阑尾炎,往往会被漏诊为一般性肠胃炎,若延误手术治疗最佳时间导致阑尾穿孔,不但治疗费大幅增加,还给患者增加无限的痛苦。

来自安徽黄山的10龄童小毕,因腹痛赴医院就诊被诊断一般性肠胃炎,导致阑尾穿孔而将漏诊医院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类损失2万余元。

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由漏诊医院赔偿小毕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总计4659.10元。

  2009年7月8日,小毕因腹痛前往上海某医院就诊,经查体右下腹麦氏点压痛、反跳痛。

医嘱静脉用药后复诊。

7月9日复诊,被诊断为急性胃炎。

7月11日再复诊,经外科会诊为急性阑尾炎,并住院治疗。

于7月12日施急诊手术,发现阑尾根部体部坏疽,体部穿孔。

7月21日出院,出院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坏疽性穿孔,局限性腹膜炎。

为此次诊疗,小毕支付医药费7161.10元。

  2010年1月12日,上海市静安区医学会就小毕申请医疗鉴定,出具医疗事故鉴定书认为,儿童急性阑尾炎早期诊断较成人困难,因其不典型,易与肠系膜淋巴结炎及急性胃肠炎相混淆,易漏诊及误诊。

医生第一次就诊时存在漏诊,当时记录右下腹麦氏点有压痛及反跳痛,存在阑尾炎可能,应该请小儿外科医生会诊。

但术后伤口愈合佳,不存在不良后果,结论小毕与医院医疗争议不构成医疗事故。

  2010年4月,小毕母亲以法定代理人身份起诉到法院称,去年7月8日,小毕因腹痛赴上海某医院急诊,被医院诊断为一般性肠胃炎。

次日,小毕感觉病情无好转再去该医院复诊,还是被诊断为一般性肠胃炎,吊盐水和吃药,回家后病情仍未见好转。

至同月11日晚再次去该医院急诊,即被住院手术治疗发现已阑尾穿孔,要求判令该医院赔偿各类经济损失费2万余元。

  法庭上,医院辩称对于治疗过程及医疗事故鉴定书无异议,小毕阑尾手术中没有并发症无需特别营养,鉴定结论只是说有阑尾炎可能,不同意小毕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根据医学会鉴定结论医院对小毕第一次就诊时,存在有漏诊行为,当意识到有阑尾炎可能时,应该请小儿外科医生会诊。

但医院并未实施会诊行为,该过失与小毕病情逐渐严重具有关联性,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应该看到小毕自身的阑尾炎病情,并非是医院的过失所造成,但医院的过失致阑尾穿孔而增加了医疗费且病人的痛苦。

法院综合考虑小毕遭受创伤,认为应适当给予一定营养及阑尾炎所需照顾的时间,特别是小毕系未成年人额外承担了疾病带来的痛苦,法院酌定医院赔偿小毕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元和精神抚慰金计4659.10元。

【医疗纠纷案例】肚子疼了18年只因手术针藏腹腔

18年前,张菱因患直肠息肉入住医院做手术,没想到这次手术后身体大不如前,没完没了的腰酸肚子疼。

张菱按照妇科病久治不愈,求诊问医近20年但都见效甚微。

今年年初,张菱无意发现腹腔内残留一根手术针,将医院诉至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1992年,年仅26岁的张菱入住医院治疗结肠息肉,因术后出血,行“急诊剖腹探查止血”手术。

之后,张菱陷入了腰酸肚子疼无休无止的折磨中,她几经周折,四处求诊,但都收效不尽如人意。

长年的病痛导致张菱身体非常单薄和虚弱,隔三差五病假静养,工作和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张菱的症状类似于妇科病,反复的治疗都参照妇科病诊治,由于没有对症下药,张菱的腹痛一直没有缓解。

  2010年3月24日,张菱一如往常入住同一家医院看妇科盆腔炎,在治疗过程中拍摄了X片,结果显示张菱腹腔内残留一根手术针。

对于这一结果,张菱和家人意外之外怒不可遏,18年的痛苦竟然源于一次手术的疏忽。

对于手术针和18年前手术的关联性,医院没有否认。

因为张菱分别在10岁、20岁接受过两次手术,10岁时进行过阑尾切除术,“针样金属异物”位于左下腹,与92年手术的位置一致。

  1992年的住院病历,因年代久远且医院内部病案室数次搬迁,已经无法提供了。

  医院方证实,张菱腹部“针样异物”已长期处于组织包裹固定状态,现张菱要求行外科手术探查取异物,院方愿组织专家全力解决,并免除患者一切因手术发生的自理费用。

  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医院于2010年8月10日前支付给张菱人民币15万元。

(文中系化名)

温州8.29宝马撞人案一审有果撞人者被判死缓

受理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类型]:

刑事

  [审判程序]:

一审[案例来源]:

中国法院网

  [案情摘要]:

轰动一时的温州“8.29”宝马撞人致死案今天在浙江省温州中院大法庭公开宣判。

温州中院一审认为,驾车撞人并致人死亡的王炳光及同案犯邵伟锋,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因被害人谢某在本案中也存在过错,故一审判处被告人王炳光死缓,判处被告人邵伟锋无期徒刑,并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被害人母亲经济损失18.9万余元。

同时,法院对帮助王炳光逃匿的王某、林某以窝藏罪判处其有期徒刑。

  [案例正文]:

  轰动一时的温州“8?

29”宝马撞人致死案今天在浙江省温州中院大法庭公开宣判。

温州中院一审认为,驾车撞人并致人死亡的王炳光及同案犯邵伟锋,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因被害人谢某在本案中也存在过错,故一审判处被告人王炳光死缓,判处被告人邵伟锋无期徒刑,并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被害人母亲经济损失18.9万余元。

同时,法院对帮助王炳光逃匿的王某、林某以窝藏罪判处其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29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邵伟锋、王炳光、被害人谢某等人均在温州某大酒店301包厢内玩。

邵伟锋因玩骰子与谢某发生争执,经人劝架后离开包厢。

在等待电梯时邵伟锋被谢某拦住并殴打,后经王炳光等人拉架。

当邵伟锋在酒店门口坐上出租车离开时,谢某又拦住出租车。

邵伟锋被谢某追赶便从自己停在酒店门口通道上的宝马车上取出一把砍刀反追谢某。

之后当王炳光与邵伟锋坐进宝马车,由王炳光驾车准备离开酒店时,谢某又再次走到宝马车前拦住车子,王炳光见状突然加速撞向谢某。

谢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王炳光与邵伟锋随即弃车逃离现场。

案发后,被告人邵伟锋向公安机关投案。

王炳光逃匿外地,并于2008年9月被抓获。

  庭审中,邵伟锋和王炳光均辩解自己在宝马车内没有看见被害人、没有故意杀人,且被害人在纠纷中存在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监控录像和有关证人证言,二人辩解不符合情理,不予采纳。

但被害人存在过错,遂作出上述判决。

小孩喂猴手指被咬残动物园被判担责

4岁男童谢洋洋(化名)在动物园游玩过程中从围栏空隙钻入,靠近笼舍为猴子喂食,导致右手中指被猴子咬伤致残。

谢洋洋父母认为动物园没有尽到防护义务,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达1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判定谢洋洋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看护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即承担赔偿总额的60%,而动物园方则需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某周末,谢洋洋随父母至动物园游玩,谢洋洋穿过笼舍外设置的栏杆,给猴子喂食时,右手中指被猴子咬伤。

谢洋洋的父母当即向动物园相关部门投诉,随后急忙将谢洋洋送至医院救治并报警。

谢洋洋因此造成了十级伤残,花去4000多元医疗费。

出院后,谢洋洋中指需安装假肢,又花费2000余元。

据专家会诊,谢洋洋在18岁之前需每两年更换一次假肢,成年后则需每四年更换一次,每年还需支付不菲的假肢维修费。

谢洋洋的父母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谢洋洋受伤的直接原因是违反相关游园规定,擅自穿越防护栏。

动物园对游客有两层防护,第一层是铁质网状笼舍,第二层是笼舍外的高1.12米、隔离区域达1.5米的金属栏杆,此外园方还张贴有醒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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