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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焦安全规程完整篇

编号:

SY-AQ-04179

炼焦安全规程(完整篇)

Cokingsafetyregulations(complete)

(安全管理)

 

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

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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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焦安全规程(完整篇)

导语:

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一、目的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防止炼焦生产过程工伤事故的发生,逐步改善劳动条件,保证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参照GB12710-91《焦化安全规程》具体规定,结合炼焦生产工艺的特点(除存在通常的机械、电气、运输、起重等方面的危险因素外,还存在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高温热源、粉尘),特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长治钢铁(集团)公司炼焦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炼焦新建、扩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与验收,以及现有设施的生产、维护、检修和管理。

  三、引用文件

  GB--6222《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GB—606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7231《工业管路的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57《建筑防雷设计规范》

  HG--23012《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HG--23014《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四、安全管理

  

(一)安全设施管理

  1、炼焦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的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2、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应有《职业安全健康篇》,阐述安全技术、工业卫生、劳动保护的内容。

安全设计应贯穿于各专业设计之中。

  3、建设项目施工应按设计进行。

变更安全设施,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

  工程中的隐蔽部分,应经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检查合格,方可进行隐蔽。

  施工完毕,施工单位应将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交付建设单位。

  4、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竣工后,应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5、不得擅自拆除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

  

(二)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

  经理、车间主任、工(段)长、班组长对本公司、本车间、本工段、本班组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对本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

  2、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3、建立健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值班制和交接班制。

  4、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对查出的问题应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

  5、建立健厂房、机电设备定期检查、维修和清扫制度。

要害岗位及电气、机械等设备应实行操作牌制度。

  6、建立健全火灾、爆炸、触电和毒物逸散等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授预案,并配备必须的器材与设施,定期演练。

  7、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制度。

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职工应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8、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三)安全培训教育

  1、瑞达焦化公司经理、副经理应具备相应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

  2、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和安全法规,加强业务技术培训。

职工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新工人进厂,应首先接受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由熟练工人带领工作,直到熟悉本工程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调换工种和脱岗三个月以上重新上岗的人员,应事先进行岗位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外来参观或学习的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安全教育,并应由专人带领。

  3、特种作业人员和要害岗位、重要设备与设施的作业人员,均应经过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

上述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及复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瑞达生产副经理或总工批准执行;相关生产人员,应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四)事故处理

  1、发生伤亡或其他重大事故时,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现场抢救,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2、发生伤亡事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和处理。

  3、事故发生后,应及时调查分析,查清事故原因,并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

  (五)安全通道及安全标志

  1、焦炉地下室,应设置贯通各跨间,并与各跨间进出口及主工作平台相通的参观走廊,其宽度不小于1.5m。

  2、应根据设计规定的安全标志设置要求和实际生产情况,在生产作业区域和有关建筑物适当部位,设置符合标准规定的安全标志。

  3、生产区域必须设安全通道,安全通道净宽不得小于1m,仅通向一个操作点或设备的不得小于0.8m,局部特殊情况不得小于0.6m。

  (六)建、构筑物设计要求

  1、各种建、构筑物的建设,应符合土建规范的各项规定;各种设备与建、构筑物之间,应留有满足生产、检修需要的安全距离;移动车辆与建、构筑物之间,应有0.8m以上的安全距离。

  2、焦炉地下室、焦炉炉顶,四大车等易受高温辐射危害的建、构筑物、机械,均应设置通风降温设施。

  3、主控室、电气间、电缆隧道、可燃介质的液压站等易发生火灾的建、构筑物,应设自动火灾报警装置,车间应设置消防水系统与消防通道。

防火设施的设置,应遵守GBJ16等消防法规、标准的规定;

  4、焦炉主控室的布置,应注意在出现事故时确保安全,并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主控室应设置紧急出口。

  5、铺设电缆、易发生爆炸危险等不允许渗水的坑、槽、沟,应按防水要求设计施工。

  6、焦炉等易积水的坑、槽、沟,应有排水措施;密闭的深坑、池、沟,应考虑设置换气设施,便以维修。

  7、电缆隧道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并应根据需要设置自动灭火装置;长度超过7m的电缆隧道,应设置通风气孔。

  (七)辅助设施

  1、厂房内梯子应采用不大于45°的斜梯(特殊情况允许采用60°斜梯与直爬梯),梯子设置应符合GB4053.1固定式直梯安全技术条件、GB4053.2固定式斜梯安全技术条件规定。

所有平台、走廊、梯子应防滑。

  2、紧急出入口、通道、走廊、楼梯等应设应急照明,其设计应符合GB50034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的规定。

  五、原材料

  

(一)外购精煤,应进行分选,通过磁性除铁器挑拣出精煤中金属件、易燃易爆、可能存在放射性危害的材料;对煤中的易燃易爆物品应由相关专业部门严格鉴定,并进行妥善处置。

  

(二)精煤应按来源、形态、成分等分类、分堆存放;进行堆料时,地面以上料堆高度不应超过20m。

  (三)煤场布置作业现场,应设置必要的纵向与横向贯通的人行安全走道。

  (四)精煤堆卸作业时,堆取料机下和轨道旁不应有人。

螺旋卸煤机和堆取料机的启动、移动时,应发出蜂鸣或灯光警示讯号,以警告地面人员与相邻车辆避让;螺旋卸煤机和堆取料机司机室应视野良好,能清楚观察精煤堆卸作业点与相邻起车辆作业情况。

  (五)装载机在进行整理煤堆和推送煤车辆时,卸煤人员应在指定区域不得随意走动。

  (六)堆取料机启动前,必须检查夹轨钳是否松开,部件有无异常现象,确认正常后方可启动。

  (七)轨道、机器及其它设备的接地线必须具有良好的导电性,快速调整时应将前臂架置于轨道中间位置。

当风压超过40公斤/米2

  时,必须停止运转,停电夹轨后方准离机。

如长期停车,必须夹紧钢轨。

  六、管理及要求

  

(一)备煤

  1、受煤

  1.1受煤坑和卸煤管理站的煤车出入口,应设信号灯。

  1.2卸煤管理站不得单人操作。

  1.3螺旋卸车机应设事故开关、自动脱钩装置、翻转角度极限信号和开关,以及人工清扫车厢时的断电开关,且应有制动闸。

  1.4螺旋卸车机卸车时,其信号灯熄灭前禁止清扫车底。

  1.5重车和空车铁牛前后,应设行程限位开关和信号装置,并应有制动闸。

  1.6用铁牛牵引时,其轨道上应设活动挡车器。

  1.7严禁在车厢撞挂时上下车。

  1.8螺旋卸煤机应设夹轨器。

  1.9螺旋卸煤机的螺旋,应设提升高度极限开关。

  1.10卸煤机械离开车厢之前,禁止扫煤人员进入车厢内工作。

  2贮煤

  2.1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检验、报废、使用和管理,应遵守GB6067-85的有关规定。

  2.2堆取料机应设下列装置:

  a.风速计;

  b.防碰撞装置;

  c.运输胶带联锁装置;

  d.与煤场调度通话装置;

  e.回转机构和变幅机构的限位开关及信号;

  f.手动或具有独立电源的电动夹轨钳。

  2.3堆取料机供电地沟,应有保护盖板或保护网,沟内应有排水设施。

  2.4禁止推土机横跨门式起重机轨道。

  2.5煤堆应有防止自燃的措施,煤堆上宜喷覆盖剂或水。

  2.6煤槽上部的入孔应设金属盖板或围栏,煤流入口应设篦子,受煤槽的篦格不得大于0.2×(0.3m),翻车机下煤槽篦格不得大于0.4×0.8m,粉碎机后各煤槽篦缝不得于0.2m。

  2.7煤槽的斗嘴应为双曲线形,煤槽应设振煤装置。

  2.8地下通廊应有防止地下水浸入的设施,其地坪应坡向集水沟,集水沟必须设盖板。

  2.9煤塔顶层除胶带通廊外,还应另设一个出口。

  2.10进入煤槽、煤塔扒煤或清扫时,必须系好安全带,且必须有人监护。

人工捅料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配煤、破碎及粉碎

  3.1配煤操作宜自动化。

  3.2配煤盘下的胶带输送机与配煤斗槽立柱之间的距离,在跑盘一侧不得小于1m。

  3.3粉碎机前应设电磁分离器。

  3.4破碎机和粉碎机,应有电流表、电压表及盘车自动断电的联锁。

  3.5锤式粉碎机应有打开上盖的起重装置。

  3.6粉碎机运转时,禁止打开其两端门和小门。

  4、运煤

  4.1胶带输送机及有关设施,应有按工艺要求启动或停止的顺序联锁,宜集中操作、集中控制。

  4.2胶带输送机应有下列装置:

  a.胶带打滑、跑偏及溜槽堵塞的探测器;

  b.机头、机尾自动清扫装置;

  c.倾斜胶带的防逆转装置;

  d.紧急停机装置;

  e.自动调整跑偏装置。

  4.3胶带输送机通廊两侧的人行道,净宽不得小于0.8m,如系单侧人行道,则不得小于1.3m。

人行道上不得设置入孔或敷设蒸汽管、水管等妨碍行走的管线。

  4.4胶带通廊不得采用可燃材料建筑。

  4.5沿胶带走向每隔50--100m,应设一个横跨胶带的过桥。

过桥走台平面的净空高度应不小于1.6m。

  4.6胶带输送机侧面的人行道,其倾角大于6°的,应有防滑措施;大于12°的,应设踏步。

  4.7运输胶带宜加罩。

未加罩的,应在机架两侧的下列地点,设置钢制档板:

  a.人工挑拣杂物处;

  b.电磁分离器下需要人工拣出铁物处;

  c.起落胶带分流器及清扫溜槽处;

  d.人工跑盘和人工采样处;

  e.其他经常有人操作的地方。

  4.8胶带输送机支架的高度,应使胶带最低点距地面不小于400mm。

  4.9胶带输送机的传动装置、机头、机尾和机架等与墙壁的距离,不得小于1m。

机头、机尾和拉紧装置应有防护设施。

  4.10采用长溜槽运煤,应设防堵振煤装置。

  4.11需人工清扫的溜槽,上部应设平台。

  4.12胶带卸料小车应设夹轨钳,其轨道两端应有限位开关。

  4.13胶带输送机运行时,禁止用铁锹等工具处理、清理转动部位。

  

(二)炼焦

  1焦炉

  1.1焦炉炉顶表面应平整,纵、横拉条不得突出表面。

  1.2焦炉应采用水封式上升管盖、隔热炉盖等措施。

  1.3炉端台顶部应设操作工人休息室。

  1.4无汽化冷却的上升管,必须设防热挡板或采取其他隔热措施。

  1.5上升管汽化冷却装置及其附件的设计、制造、施工、验收和管理,应遵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1.6上升管汽化冷却装置水套缺水时,必须通蒸汽降温后,方可送水。

  1.7焦炉采用双集气管。

在对着上升管管口的横贯管管段下部宜设防火罩。

  1.8集气管的放散管应高出走台5m以上,其开闭应能在集气管走台上进行。

  1.9集气管应设事故用工业水管,操作台上部应设清扫孔。

  1.10禁止在距打开上升管盖的炭化室5m以内清扫集气管。

  1.11上升管、桥管、集气管和吸气管上的清扫孔盖和活动盖板等,均应用小链与其相邻构件固定。

  1.12清扫上升管、桥管宜机械化,清扫集气管内的焦油渣宜自动化。

  1.13上升管盖、桥管承插口、装煤孔、炉门和小炉门等,应采取防止冒烟的措施。

  1.14煤塔漏嘴不宜采用煤气火焰保温。

若采用煤气火焰保温,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1.15余煤提升机前的余煤斗,应有篦缝不大于0.2m的篦子。

  1.16余煤刮板机,应有极限位置报警信号、限位开关及切断电源的超限保护装置。

  1.17余煤刮板机正面的栏杆,不得低于1.8m,栅距不得大于0.2m。

  1.18余煤刮板机下部的门开启时,应自动断电。

  1.19余煤刮板机的链条,停电时,应能自动锁住。

  1.20焦炉机侧、焦侧消烟梯子或平台小车(带栏杆),应有安全钩。

  1.21焦炉机侧、焦侧操作平台,应设灭火风管,不得有凹坑或凸台。

  1.22在不妨碍车辆作业的条件下,机侧操作平台应设一定高度的挡脚板。

  1.23炉门上下横铁之间应有拉杆,横铁与炉框钩之间应有自动锁住装置。

  1.24炉门修理站旋转架,上部应有防止倒伏的锁紧装置或自动插销,下部应有防止自行旋转的销钉。

  1.25炉门修理站卷扬机上的升、降开关,应与旋转架的位置联锁,并能点动控制;旋转架的上升限位开关必须准确可靠。

  1.26地下室、烟道走廊、交换机室、预热器室和室内煤气主管周围,严禁吸烟。

  1.27烟道走廊出入口,必须设在煤塔、炉间台的机侧或炉端台的尽头处。

  1.28烟道走廊外设有电气滑触线时,烟道走廊窗户应用铁丝网防护。

  1.29地下室应加强通风,其两端应有安全出口。

  1.30地下室煤气分配管的净空高度不宜小于1.8m。

  1.31地下室煤气管道的冷凝液排放旋塞,不得采用铜质的。

  1.32地下室煤气管道末端应设自动放散装置,放散管的根部设清扫孔。

  1.33地下室焦炉煤气管道末端应设防爆装置。

  1.34烟道走廊和地下室,应设换向前3min和换向过程中的音响报警装置。

  1.35交换机室或仪表室不应设在烟道上。

用高炉或发生炉煤气加热的焦炉,其交换机室应配备隔离式防毒面具。

  1.36煤气调节蝶阀和烟道调节翻板,应设有防止其完全关死的装置。

  1.37交换开闭器调节翻板应有安全孔,保证蓄热室封墙和交换开闭器内任何一点的吸力均不低于5Pa。

  1.38高炉煤气因低压而停止使用后,在重新使用之前,必须把充压的焦炉煤气全部放散掉。

  1.39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停止焦炉加热:

  a.煤气主管压力低于500Pa;

  b.烟道吸力下降,无法保证蓄热室、交换开闭器等处吸力不小于5Pa;

  c.换向设备发生故障或煤气管道损坏,无法保证安全加热。

  1.40用一氧化碳含量高的煤气加热焦炉时,若需在地下室工作,应定期对煤气浓度进行监测。

  1.41禁止在烟道走廊和地下室带煤气抽、堵盲板。

  1.42从下往上观看下喷火道内砖煤气管道,应佩戴防护眼镜。

  2焦炉机械

  2.1装煤推焦车、拦焦车、熄焦车,开车前必须发出音响信号;行车时严禁上、下车;除行走外,各单元宜能按程序自动操作;司机室内,应铺设绝缘板。

  2.2装煤推焦车、拦焦车和熄焦车之间,应有通话、信号联系和联锁。

  2.3装煤推焦车和熄焦车,应设压缩空气压力超限时空压机自动停转的联锁。

司机室内,应设风压表及风压极限声、光信号。

  2.4装煤推焦车推焦、取门、捣固时,拦焦车取门时以及装煤车落下套筒时,均应设有停车联锁。

  2.5装煤推焦车和拦焦车宜设机械化清扫炉门、炉框以及清理炉头尾焦的设备。

  2.6装煤推焦车应设机侧工人休息室。

  2.7应沿推焦车全长设能盖住与机侧操作台之间间隙的舌板,舌板和操作台之间不得有明显台阶。

  2.8推焦杆应设行程极限信号、极限开关和尾端活牙或机械档。

带翘尾的推焦杆,其翘尾角度应大于90°,且小于96°。

  2.9推焦杆应设手动装置,且应有手动时自动断电的联锁。

  2.10推焦中途因故中断推焦时,熄焦车和拦焦车司机未经推焦组长许可,不得把车开离接焦位置。

  2.11煤箱活动壁和前门未关好时,禁止捣固机进行捣固。

  2.12拦焦车和焦炉焦侧炉柱上应分别设安全挡和导轨。

  2.13导焦栅宜能与拦焦车车体自由脱开,并位于拦焦车靠熄焦塔的一侧。

  2.14熄焦车司机室应设有指示车门关严的信号装置。

  2.15寒冷地区的熄焦车轨道应有防冻措施。

  2.16装煤车与炉顶机、焦两侧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800mm。

  2.17交换传动装置必须按先关煤气,后交换空气、废气,最后开煤气的顺序动作。

交换机应设有手动装置。

  3熄焦

  湿法熄焦应遵守下列规定:

  a.粉焦沉淀池周围应设防护栏杆,水沟应有盖板;

  b.凉焦台应设水管;

  c.禁止使用未经二级(生物)处理的酚水熄焦;

  d.粉焦抓斗司机室宜设在旁侧。

  4焦处理

  4.1筛焦楼下运焦车辆进出口,应设信号灯。

  4.2敞开式的胶带通廊两侧,应设防止焦炭掉下的围挡。

  4.3运焦胶带应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4.4运焦胶带应为耐热胶带,皮带上宜设红焦探测器、自动洒水装置及胶带纵裂检测器。

  4.5严禁向胶带上放红焦。

  (三)化产回收

  鼓风冷凝

  1鼓风冷凝工段应有两路电源和两路水源,采用两台以上蒸汽透平鼓风机时,应采用双母管供汽。

  2鼓风机的仪表室宜设在主厂房两侧或端部,应设有下列仪表和工具:

煤气吸力记录表、压力记录表、含氧表,油箱油位表、油压表,电压表、电流表、转速表、测振仪和听音棒,并宜有集气管压力表、初冷器前后煤气温度表。

  3鼓风机室应设下列联锁和信号:

  a.鼓风机与油泵的联锁;

  b.鼓风机油压下降、轴瓦温度超限、油冷却器冷却水中断、鼓风机过负荷、两台同时运转的鼓内机故障停车等报警信号;

  c.通风机与鼓风机联锁,通风机停车的报警信号;

  d.焦炉集气管煤气压力上、下限报警信号。

  4通风机供电电源和鼓风机信号控制电源,均应能自动转换。

  5鼓风机室应有直通室外的走梯,底层出口不得少于两个。

  6每台鼓风机应在操作室内设单独控制箱,其电线宜设零序保护报警信号。

  7鼓风机轴瓦的回油管路应设窥镜。

  8鼓风机煤气吸入口的冷凝液出口与水封满流口中心高度差,不应小于2.5m;出口排冷凝液管的水封高度,应超过鼓风机计算压力(以mmH2O计)加500mm(室外)--1000mm(室内)。

  9初冷器冷凝液出口与水封槽液面高度差不应小于2m。

水封压力不得小于鼓风机的最大吸力。

  10鼓风机冷凝液下排管的扫汽管,应设两道阀门。

  11鼓风机应有自动危急遮断器。

  12鼓风机的入口应有过滤器,紧靠入口的阀门前应安装蒸汽放散管,并有疏水器和放散阀,蒸汽调节阀应设旁通管。

  13鼓风机的冷凝器出入口的阀门,不应关闭。

  14清扫鼓风机前煤气管道时,同一时间内只准打开一个塞堵。

  15电捕焦油器内煤气侧电瓷瓶周围宜用氮气保护,其绝缘箱保温应采用自动控制方式,并设有自动报警装置:

温度低于100℃时,发出报警信号;低于90℃时,自动断电。

  16电捕焦油器应设煤气含氧量超过0.8%时发出报警信号及含氧量超过1.0%时自动断电的联锁;若无自动测氧仪表,应定期测定分析。

  17电捕焦油器的变压器等电气设备,应有可靠的屏护。

(四)消防、电气及照明

  1消防

  1.1泡沫混合液管线宜地上敷设,不得从槽顶跨越。

与泡沫发生器连接的立管段应固定在槽壁上,防火堤内的水平管段应敷设在管墩管架上,但不得固定。

  1.2消防给水管网应采用环状管网,其输水干管应不少于两条。

  1.3生产厂房应设消火栓和消防水泵,塔区各层操作平台应有小型灭火机并宜设蒸汽灭火接头。

  1.4甲、乙、丙类液体贮槽区的消火栓应设在防火堤外,距槽壁15m范围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槽可使用的数量内。

  1.5各厂房、建筑物、库房等应备有小型灭火机,其数量应不小于表1的规定,灭火机应设置在便于取用的地点。

  表1小型灭火机设置数量

  场所

  设置数量(个/km2

  )

  备注

  甲、乙类露天生产装置

  7--10

  丙类露天生产装置

  5--6

  甲、乙类生产建筑物

  20

  丙类生产建筑物

  12

  甲、乙类仓库

  12

  丙类仓库

  10

  甲、乙、丙类液体装卸栈台

  每10--15m设一个

  可设置干粉灭火机

  2、电气防爆

  2.1焦化厂主要爆炸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应遵守表2的规定。

  表2主要爆炸危险场所等级

  ━━┯━━━━━━━━━━━━━━━━━━┯━━━━━━

  ││等级

  车间│场所或装置├──┬───

  ││室内│室外

  ──┼──────────────────┼──┼───

  │集气管直接式计器室│2区│

  │焦炉地下室│2区│

  ├────┬─────────────┼──┼───

  炼焦│烟道走廊│侧喷式│1区│

  ├────┴─────────────┼──┼──

  │煤塔、炉间台和炉端台底层│2区│

  │煤气预热器室、煤气水封室│1区│

  ──┼──────────────────┼──┼──

  │初冷器││2区

  │鼓风机嗯│1区│

  │电捕焦油器││2区

  │硫铵饱和器││2区

  化产├────┴─────────────┼──┼──

  回收│蒸氨装置││2区

  │氨水泵房││2区

  │浓氨水槽││2区

  ├──┬───────────────┼──┼──

  │脱硫塔││2区

  │脱硫剂再生装置││2区

  │氨压缩机房│1区│

  │煤气放散装置││2区

  2.2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设计、安装、施工、运行、维修和安全管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及有关规程与规范的规定。

  2.3无法得到规定的防火防爆等级设备而采用代用设备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爆措施。

  2.4变电所和配电所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场所及贴邻其建造,但供上述场所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室,采用防火墙隔开时,则可一面贴邻建造。

已设在爆炸危险场所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室,也应用防火墙隔开。

  2.5架空电线严禁跨越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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