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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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

海口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使用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加快我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2018年继续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8〕96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18年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一批)预算的通知》(财建〔2018〕254号)和《海口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海府办〔2018〕230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拨付的用于支持重点城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的专项资金和市级财政配套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高校院所、产业园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行业组织等主体。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专款专用、突出重点、公开透明、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原则,既要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又要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政府引导基金、实施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股权投资、补贴奖励等方式支持全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专项资金统筹用于符合支持范围的各项支出。

第六条  专项资金补贴类支持项目原则上按照“公开申报、部门审核、专家评审、会议审定、媒体公示、集中支付、绩效评价”等程序进行管理;对于支持标准确定的项目,可适当简化程序。

政府购买服务类支持项目,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股权投资类等其它支持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予以安排。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七条建立知识产权证券交易体系方面,主要包括: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体系研究;

(二)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建设;

(三)知识产权证券化核心系统建设;

(四)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发行;

(五)知识产权证券化宣传和推广。

第八条  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方面,主要包括:

(一)高价值专利培育;

(二)产业(企业)专利导航;

(三)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培育;

(四)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培育;

(五)园区知识产权提升工程;

(六)符合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方向的其它项目。

第九条 构建知识产权运营体系方面,主要包括:

(一)知识产权运营基金;

(二)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

(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资金;

(四)符合构建知识产权运营体系方向的其它项目。

第十条  构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方面,主要包括:

(一)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建设;

(三)符合构建知识产权运营保护体系方向的其它项目。

第十一条  构建知识产权管理和人才体系方面,主要包括:

(一)知识产权品牌示范建没;

(二)知识产权托管服务;

(三)知识产权研究院建设;

(四)知识产权人才培育和引进;

(五)符合构建知识产权管理和人才体系方向的其它项目。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除支持上述项目外,还可用于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开展宣传培训等相关方面。

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安排专项资金支持。

已纳入市、区(园区)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资金,统筹计入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十三条  对在知识产权证券转让登记、价值评估、信用担保或交易模式等方面开展研究的,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按合同或协议价给予全额补助,每项不超过20万元。

(一)申报条件

1.在我市登记注册并运营3个月以上的金融机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信用担保机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发起人有三年以上从事知识产权证券化转让登记、价值评估、信用担保或交易模式等方面研发运营的经验;

2.以知识产权证券化为目的研究推进转让登记、价值评估、信用担保或交易模式方面的系统建设,取得有实际应用价值的、具有可操作性和创新性的模式、规则、流程或技术。

(二)申报材料

1.知识产权证券化体系研究项目申报书。

2.证明材料

(1)加盖公章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复印件,机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2)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体系研究的经费预算材料;

(3)合同或协议草稿。

3.其他材料按项目申报通知要求提供。

第十四条  建立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并于第一年运营获利的,按交易中心第一年运营总投入金额的30%给予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如运营亏损,则按第一年运营亏损金额的50%给予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

(一)申报条件

1.在我市登记注册并运营3个月以上的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发起人有三年以上从事知识产权交易机构运营的经验;

2.知识产权交易机构已获批建立并正常运营,且场地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从业人员不少于30人。

(二)申报材料

1.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建设项目申报书。

2.证明材料

(1)加盖公章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复印件、机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2)交易中心运营的经费预算材料、决算材料,运营总投入金额或亏损金额的第三方审计报告。

(3)交易中心建设情况材料。

3.其他材料按项目申报通知要求提供。

第十五条  对建立知识产权转让登记、价值评估、信用担保等方面核心系统的,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按合同或协议价的50%给予补助,每个系统补助不超过300万元。

(一)申报条件

1.在我市登记注册并运营3个月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发起人有三年以上从事知识产权证券转让登记、价值评估、信用担保或交易模式等方面研发运营的经验;

2.在知识产权交易中心采用的转让登记、价值评估或信用担保等方面建立核心系统,形成或显著完善模式、规则、流程或技术。

(二)申报材料

1.知识产权证券化核心系统建设项目申报书。

2.证明材料

(1)加盖公章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复印件、机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2)核心系统建立的经费预算材料;

(3)合同或协议草稿。

3.其他材料按项目申报通知要求提供。

第十六条 对在国内(外)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知识产权资产证券且发行总规模在3亿元以上的,给予证券发行牵头机构每单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发行总规模在3亿元以下的,给予证券发行牵头机构每单不超过100万的奖励。

对未发行成功的知识产权资产证券,给予证券发行牵头机构发行费用20%的补助,每单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一)申报条件

在我市登记注册并运营3个月以上,组织牵头发行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发起人有三年以上从事知识产权证券转让登记、价值评估、信用担保或交易模式等方面研发运营的经验。

(二)申报材料

1.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发行项目申报书。

2.证明材料

(1)加盖公章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复印件、机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2)在知识产权评估、信用评级、担保及律师咨询等方面实际投入的发行费用的预算、决算材料、第三方审计报告;

(3)在国内(外)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知识产权资产证券的,还需提供成功发行证券和证券发行规模的证明;

(4)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发行情况材料。

3.其他材料按项目申报通知要求提供。

第十七条  经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宣传和推广工作的,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每个项目按合同或协议价给予全额补助。

(一)申报条件

在我市登记注册并运营3个月以上的金融机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信用担保机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发起人有三年以上从事知识产权证券转让登记、价值评估、信用担保或交易模式等方面研发运营的经验。

(二)申报材料

1.加盖公章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复印件、机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2.开展宣传和推广工作的经费预算材料;

3.合同或协议草稿。

第十八条支持行业骨干企业、高校院所会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联合打造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加快培育一批技术创新难度高、保护范围合理稳定、市场发展前景好、竞争力强的高价值专利。

培育中心采取前资助和后补助相结合方式,给予申报单位300万元支持。

经评审立项后,先按项目资助额度的50%进行拨付,待项目评估验收通过后再拨付另外50%项目资助经费。

(一)申报条件

1.企业:

(1)主营业务收入、利税状况良好,上年度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启动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工作。

(2)研发创新能力强,拥有市级以上创新平台,如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等高水平研发中心。

(3)在相关技术领域拥有自主核心发明专利,其技术在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围绕核心专利开展专利布局,具备良好的成长性和产业化前景。

(4)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配备专门的知识产权工作部门和人员,建立了完善的知识产权工作制度;知识产权经费投入稳定,近三年知识产权经费占研发经费的比重3%以上,或累计达到150万元以上。

2.高校院所:

(1)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和较强研发实力,拥有市级以上创新平台,如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等高水平研发中心。

(2)具有较好的创新基础,有效专利数量不少于50件,其中有效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30件。

(3)具有良好的产学研基础,与企业应具有相似或相关的技术领域,并形成产学研协同创新组织体系。

3.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开展知识产权业务三个月以上,纳税关系在本市行政区域。

(2)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具有专利代理服务资质的机构,或市外具有专利代理服务资质的机构在海口设立的分支机构。

(3)配备3名以上(含3名)专利代理师,并在本市缴纳社保满三个月以上。

4.研发能力强的企业联合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申报;高校院所须联合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共同申报。

(参与单位均须满足相关条件)

5.一个单位只能参与一个高价值培育中心项目。

项目培育期不超过两年。

(二)验收条件

1.技术水平国内领先,在相关技术领域拥有的专利技术有较高的创新力、保护范围合理稳定、市场发展前景好、竞争力强。

2.开展相关技术领域专利导航研究,形成研究报告,指导开展专利布局;在相关技术领域进行专利布局,培育期内发明专利申请70件以上,PCT专利申请15件以上。

3.相关专利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成功实现转化且产生良好经济社会效益,或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4.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纳税状况良好,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认证。

(三)申报材料

1.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项目申报表。

2.证明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注册登记证(照);

(2)获批的市级及以上创新平台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3)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项目合作协议;

(4)申报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基础的证明材料;

(5)申报单位有关知识产权工作人员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专利信息领军人才、全国专利信息利用师资人才、全国专利信息实务人才、法律职业资格、专利代理师资格;

(6)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方案(内容须包括核心基础专利的技术先进性,未来两年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规划和实施目标等);

(7)上一年度企业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本年度以来任一月份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或银行代扣证明的复印件,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免缴或迟缴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支持企业、高校院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围绕产业链核心技术和产品构建集中许可授权的高价值专利组合(专利池)。

高价值专利组合(专利池)应具有较大规模,专利布局合理(核心专利在国内,国外有专利布局),对加快产业发展和提高国际竞争力具有支撑保障作用。

高价值专利组合(专利池)培育采取前资助和后补助相结合方式,给予申报单位100万元支持。

经评审立项后,先按项目资助额度的50%进行拨付,待项目评估验收通过后再拨付另外50%项目资助经费。

对高价值专利组合(专利池)的资助优先选择海洋、新材料、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医药、电子信息、数字创意、热带特色高效农业、节能与环保等海口市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

(一)申报条件

1.企业:

(1)上年度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行业骨干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或优势企业;参与过国家的重点或重大、海南省的重大科技项目的企业;获得市级以上专利奖、创新大赛奖成长性好的创新性型企业。

(企业符合任一条件即可)

(2)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纳税状况良好,启动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工作。

(3)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或运营能力,能够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配套经费、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4)拥有自主核心发明专利,权利有效、权属明晰,技术在产业链核心技术和关键环节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作为申报主体。

2.高校院所:

(1)具备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等高水平研发中心;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和较强研发实力。

(2)具有较好的创新基础,有效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20件。

(3)具有良好的产学研基础,与企业应具有相似或相关的技术领域,已形成产学研协同创新组织体系。

符合上述条件的高校院所可作为申报主体。

3.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开展知识产权业务三个月以上,纳税关系在本市行政区域。

(2)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具有专利代理服务资质的机构,或市外具有专利代理服务资质的机构在海口设立的分支机构。

(3)配备3名以上(含3名)专利代理师,并在本市缴纳社保满三个月以上。

4.研发能力强的企业联合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申报;高校院所须联合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共同申报。

(企业、高校院所任一单位满足条件即可)

5.项目培育期不超过两年。

(二)验收条件

1.围绕相关领域产业链核心技术和关键环节,开展专利导航或分析研究,形成研究成果,指导开展专利布局和收储、许可、交易等业务,培育期内在相关领域发明专利申请50件以上,PCT专利申请10件以上。

2.相关专利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成功实现转化且产生良好经济社会效益,或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3.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纳税状况良好,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认证。

(三)申报材料

1.高价值专利组合(专利池)资助申报书。

2.证明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

(2)申报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基础的证明材料;

(3)申报单位有关知识产权工作人员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专利信息领军人才、全国专利信息利用师资人才、全国专利信息实务人才、法律职业资格、专利代理师资格;

(4)高价值专利组合(专利池)项目合作协议;

(5)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方案(内容须包括核心基础专利的技术先进性,未来两年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规划和目标等);

(6)上一年度企业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本年度任一月份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或银行代扣证明的复印件,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免缴或迟缴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统一整理、上报。

第二十条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会同产业园区、知识产权行业组织,围绕全市重点产业,全面梳理和分析产业关键领域全球专利布局情况,以全球视野研判产业创新发展的方向和路径,建立有效支撑的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决策机制。

对评审立项的项目,给予知识产权服务机构50万元补贴。

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会同企业,紧密合作,通过专利导航工作有效为企业发展方向、路径提供指引,为企业技术研发、专利布局、专利运营、专利预警等活动提供策略参考。

支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和海外业务拓展的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布局和预警。

对评审立项的项目,给予知识产权服务机构30万元补贴。

导航项目采取前资助和后补助相结合方式,经评审立项后,先按项目资助额度的50%进行拨付,待项目评估验收通过后再拨付另外50%项目资助经费。

(一)申报条件

1.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纳税关系在本市行政区域;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具有专利代理服务资质的机构,或市外具有专利代理服务资质的机构在海口设立的分支机构;具有较强研究能力,从事专利导航研究及相关服务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相关领域专利代理师至少有1人。

2.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上年度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行业骨干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或优势企业。

3.研究方向符合海口市产业发展定位。

重点支持海洋、新材料、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医药、电子信息、数字创意、热带特色高效农业、节能与环保等海口市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

4.产业专利导航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会同产业园区或知识产权行业组织联合申报,企业运营专利导航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会同企业联合申报。

5.项目实施期限为1年;同一年度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承担专利导航研究项目不超过3个。

(二)验收条件

1.产业专利导航

验收标准具体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2015发布的《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实施导则(暂行)》执行。

产业专利导航报告要聚焦海口市重点产业,通过产业发展环境和路径进行分析,从产业链、企业链、技术链和市场竞争研究等方面入手,分析国内外产业发展的技术创新趋势,明确海口市相关产业技术发展方向,提升海口市相关产业自主创新水平。

同时要结合产业发展现状,提出产业专利布局策略、知识产权风险防控等方面建议,增强产业参与国际市场的核心竞争力,推动产业集群转型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2.企业运营专利导航 

验收标准具体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2016发布的《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实施导则(暂行)》执行。

企业运营专利导航报告要聚焦重点企业的技术发展情况和未来发展方向,通过技术发展环境和路径进行分析,从产业链、企业链、技术链和市场竞争研究等方面入手,分析国内外技术发展的技术创新趋势,明确企业技术发展方向,提升企业自主创新水平。

同时要结合企业发展现状,提出企业专利布局策略、知识产权风险防控等方面的建议。

(三)申报材料

1.专利导航产业发展申报书。

2.附件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注册登记证(照)复印件;

(2)相关人员清单(包含人员社保缴纳证明、人员资质证明)

(3)据实提供其他相关材料(如课题研究证明等)。

第二十一条支持产业园区会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培育,围绕全市重点产业,积极建立专利导航工作机制,加强产业规划类和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等工作,组织企业开展贯标、专利信息分析、专利运营转化。

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培育采取前资助和后补助相结合方式,给予园区300万元支持。

经评审立项后,先按项目资助额度的50%进行拨付,待项目评估验收通过后再拨付另外50%项目资助经费。

(一)申报条件

1.园区

(1)培育产业属于我市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支持海口市十二大产业;

(2)园区有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培育工作方案,能够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配套经费、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3)园区企事业单位数量在300家以上,近三年专利申请量累计200件以上。

2.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开展知识产权业务三个月以上,纳税关系在本市行政区域。

(2)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具有专利代理服务资质的机构,或市外具有专利代理服务资质的机构在海口设立的分支机构。

(3)配备3名以上(含3名)专利代理师,并在本市缴纳社保满三个月以上。

(4)同一家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只能参与一个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培育项目。

3.项目培育期不超过两年。

(二)验收条件

通过2年努力,形成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

1.围绕相关产业链核心技术和关键环节,开展专利导航或分析研究,形成研究成果,指导相关企业开展专利布局。

2.培育期满园区新增专利申请量300件以上(主产业专利申请量不低于50%),其中发明专利占比均不低于30%,培育不低于20件高价值专利,相关专利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成功实现转化且产生良好经济社会效益,或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已纳入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和高价值专利组合的不得重复计算)

3.产业相关企业累计通过高企认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贯标认证企业30家以上。

(三)申报材料

1.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项目申报书。

2.附件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注册登记证(照)复印件;

(2)园区拟培育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专利申请授权情况表及产业核心专利技术、涉及产品销售收入情况;

(3)园区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培育工作方案;

(4)相关清单(包含企业清单和专利清单等)。

第二十二条支持园区(含省级以上科技或工信部门认定的产业园、创新创业基地、孵化(园)器、众创空间等)会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提升工程,为入园企业在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与管理能力方面提供知识产权服务,重点围绕相关产业链核心技术和关键环节,开展专利培训、专利布局、专利分析等,形成研究成果。

园区知识产权提升工程采取前资助和后补助相结合方式,给予园区200万元支持。

经评审立项后,先按项目资助额度的50%进行拨付,待项目评估验收通过后再拨付另外50%项目资助经费。

(一)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或运营能力,能够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配套经费、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配套设施,可使用的建筑面积不少于2500平方米。

(3)入驻企业专利申请量累计不低于100件。

(4)入驻企业数量100家以上,从业人员300人以上。

2.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开展知识产权业务三个月以上,纳税关系在本市行政区域。

(2)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具有专利代理服务资质的机构,或市外具有专利代理服务资质的机构在海口设立的分支机构。

(3)配备3名以上(含3名)专利代理师,并在本市缴纳社保满三个月以上。

(4)同一家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参与知识产权提升工程项目不超过两个。

3.项目培育期不超过两年。

(二)验收条件

1.围绕相关产业链核心技术和关键环节,开展专利培训、专利布局、专利分析等。

2.培育期满,园区新增专利申请量200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占比均不低于30%。

(已纳入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和高价值专利组合的不得重复计算)

3.培育期满,园区新增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知识产权贯标认证企业20家以上。

4.培育期内商标、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数量有一定增长。

(三)申报材料

1.园区知识产权提升工程项目申报书。

2.证明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

(2)园区知识产权提升工程培育工作方案;

(3)获批的市级及以上创新平台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4)园区企业信息清单证明材料;

(5)知识产权成果相关证明材料(包含企业专利清单、贯标证书、高企证书等复印);

(6)申报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基础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支持区政府、产业园区整合各类服务资源,打造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促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能力建设,提升服务质量,增强产业创新能力与市场竞争能力。

集聚区采取政府引导、企业化运作的模式,构建以产业为导向、数据为基础、精准服务为支撑,公益化与市场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集知识产权咨询、代理、托管、维权、评估、运营、交易、质押融资、成果转移转化等一站式服务为一体的知识产权服务生态圈。

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每年按工作内容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

(一)申报条件

1.集聚区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配套设施,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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