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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执法检查表

职业卫生执法检查表

检查内容

检查标准

检查方法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种类和幅度

(一)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1.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

用人单位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

查阅组织机构及职责文件,查阅工作情况记录,询问有关人员。

未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

《职业病防治法》第21条

(一)项、《监督管理规定》第8条。

《职业病防治法》第71条

(二)项、《监督管理规定》第49条

(二)项。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用人单位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不具备配备专职的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条件的,应当与依法取得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合同,由其提供职业卫生服务。

检查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书面聘用文件、个人资质(职业卫生专业知识背景、工作经历和执业医师资格)文件和专业档案,查阅与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

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职业病防治法》第21条

(一)项、《有毒作业条例》第17条第2款、《监督管理规定》第8条。

《职业病防治法》第71条

(二)项、《有毒作业条例》第69条

(一)项、《监督管理规定》第49条

(二)项。

《职业病防治法》、《监督管理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毒作业条例》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3.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措施以及保障条件等内容。

检查用人单位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及贯彻执行情况。

未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职业病防治法》第21条

(二)项、《监督管理规定》第11条。

《职业病防治法》第71条

(二)项、《监督管理规定》第49条

(一)项。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地方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应涵盖:

⑴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⑵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⑷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⑸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⑹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⑺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⑻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⑼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⑽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⑾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⑿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每个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都应包括职责、机构、目标、内容、保障措施、评价方法等要素。

查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书面文件。

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职业病防治法》第21条(三)项、《监督管理规定》第11条。

《职业病防治法》第71条

(二)项、《监督管理规定》第49条(三)项。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布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现场查看公告栏,查阅班组会议记录、文件公示记录等相关文件。

未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

《职业病防治法》第25条、《监督管理规定》第15条第1款。

《职业病防治法》第71条(三)项、《监督管理规定》第49条(六)项。

5.操作规程

建立健全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建立健全各工种(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岗位操作规程应经科学论证,并与岗位职责相对应,其内容还应包括职业卫生防护的内容,可张贴或以其他方式,方便劳动者了解、提示劳动者遵守。

检查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作业岗位清单和书面的岗位操作规程,现场抽查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加以验证。

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职业病防治法》第21条(三)项、《监督管理规定》第11条(十二)项。

《职业病防治法》第71条

(二)项、《监督管理规定》第49条(三)项。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布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现场查看公告栏。

未公布岗位操作规程。

《职业病防治法》第25条第1款、《监督管理规定》第15条第1款。

《职业病防治法》第71条(三)项、《监督管理规定》)第49条(六)项。

6.职业卫生档案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应包括:

(一)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二)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

(七)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

(八)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十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十二)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

结合现场情况查阅档案材料。

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职业病防治法》第21条(四)项、《监督管理规定》第34条。

《职业病防治法》第71条

(二)项、《监督管理规定》第49条(四)项。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1.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按照《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

(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查看申报回执,结合职业卫生档案,现场检查接害岗位和种类,查阅申报表,核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状况和申报内容。

未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

《职业病防治法》第16条、《申报办法》第2条、《监督管理规定》第13条。

《职业病防治法》第72条

(一)项、《申报办法》第14条、《监督管理规定》第50条

(一)项。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变更申报

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查阅安监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验收报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现场检查。

未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申报办法》第8条

(一)项。

《申报办法》第15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检查工作场所,查看技术、工艺、材料变更的相关资料。

《申报办法》第8条

(二)项。

《申报办法》第15条。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查看工商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申报办法》第8条(三)项。

《申报办法》第15条。

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查阅申报表,核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报告,现场检查接害岗位和接害种类。

《申报办法》第8条(四)项。

《申报办法》第15条。

(三)建设项目管理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并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检查建设项目清单、建设项目立项批文、评价单位资质证明、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委托书、预评价报告。

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预评价报告。

《职业病防治法》第17条、《有毒作业条例》第13条第1款、《监督管理规定》第14条、《“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

《职业病防治法》第70条

(一)项、《有毒作业条例》第58条

(一)项、《“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34条

(一)项。

《职业病防治法》《“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有毒作业条例》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检查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评价单位资质证明、评审专家组成、评审会相关材料。

未对职业病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的。

《“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1条第1款。

《“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35条

(一)项。

给予警告,限期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评审中弄虚作假的。

《“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1条第2款。

《“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36条。

责令改正,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三)建设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四)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交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备案或批复文件,现场检查。

预评价报告未经安监部门备案或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职业病防治法》第17条、《有毒作业条例》第13条第1款、《监督管理规定》第14条、《“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

《职业病防治法》第70条

(一)项、《有毒作业条例》第58条

(一)项、《“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34条

(一)项。

《职业病防治法》《“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有毒作业条例》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续)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

对照原评价报告检查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查看是否发生重大变更,查看建设项目批文、清单、安监部门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

建设项目选址、生产规模、工艺、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发生重大变更时,未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办理有关手续,进行施工的。

《“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4条。

《“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35条

(二)项。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审查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

检查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专家组成、评审会相关材料。

未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评审的

《“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8条第1款。

《“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35条

(一)项。

给予警告,限期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应当会同设计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完善,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负责。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评审中弄虚作假的。

《“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8条第2款。

《“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36条。

责令改正,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四)建设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意见;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检查建设项目清单、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查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文件。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职业病防治法》第18条第2款、《有毒作业条例》第13条第2款、《监督管理规定》第14条、《“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1条第2款。

《职业病防治法》第70条(三)项、《有毒作业条例》第58条(四)项、《“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34条(三)项。

《职业病防治法》《“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有毒作业条例》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进行施工,应当进行整改后重新申请审查。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查手续。

对照原防护设计,检查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等查看是否发生重大变更,查看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文件。

建设项目选址、生产规模、工艺、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发生重大变更时,未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办理有关手续,进行施工的。

《“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

《“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35条

(二)项。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检查建设项目工程清单,现场检查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职业病防治法》第18条第1款、《有毒作业条例》第13条第1款、《“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第2款。

《职业病防治法》第70条

(二)项、《有毒作业条例》第58条

(二)项、《“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34条

(二)项。

《职业病防治法》《“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有毒作业条例》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查看职业病防护设施试运行工作报告,现场监督检查。

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

《“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5条。

《“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35条(三)项。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没有进行试运行的,应当在其完工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单位应当为评价活动提供符合检测、评价标准和要求的受检场所、设备和设施。

检查建设项目清单,建设项目立项批文、评价单位的资质证明、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

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职业病防治法》第18条第3款、《有毒作业条例》第13条第1款、《监督管理规定》第14条、《“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6条。

《职业病防治法》第70条(四)项、《有毒作业条例》第58条(三)项、《“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34条(四)项。

《职业病防治法》《“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有毒作业条例》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查看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会专家组成及评审会相关材料。

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的。

《“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7条第1款。

《“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35条

(一)项。

给予警告,限期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中弄虚作假的。

《“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7条第2款。

《“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36条

责令改正,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并自验收完成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

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七)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八)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九)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自行验收情况报告;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查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回执等相关文件。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同意,擅自投入使用的。

《职业病防治法》第18条第3款、《有毒作业条例》第13条第1款、《监督管理规定》第14条、《“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8条。

《职业病防治法》第70条(四)项、《有毒作业条例》第58条(三)项、《“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34条(四)项。

《职业病防治法》《“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有毒作业条例》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续)

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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