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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产品涉税处理.docx

信托产品涉税处理

信托产品涉税处理

信托产品

  信托是信托公司发行的一种金融产品,它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资金投资范围广泛,如投资于企业、股票、债券、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

从投资收益来讲,信托的到期收益率要明显高于同期相同的债券和储蓄。

从理论上讲,信托投资的风险介于银行存款和股票投资之间;但因信托计划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投资者购买信托产品的风险实际上要大于买股票的风险,且流动性较差。

  一般来说,购买一份信托合同起点是5万元,但受一个信托计划只能发行200份信托合同的限制。

当融资规模较大时,购买一份信托合同的起点就往往高于5万元。

目前市场上,有好几只信托产品的购买起点均达到了50万元,因此信托主要还是面向资金较雄厚的中高端投资者。

  涉税提醒

  目前国家对信托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它是一种不错的理财产品。

由于信托产品投资数额较大,一旦发生风险,损失也较大。

所以,投资者对信托产品的风险一定要有理性的认识,从信托公司、信托产品设计、信托风险控制等方面来考察和防范信托风险,从而选择风险适当、回报合理的信托产品进行投资。

购买信托产品获得的收益需要交税吗?

信托不是纳税主体,信托产品在运行期间和分配收益时不会被征税。

个人投资者获得收益后,可以自行报税;机构投资者获得的收益报企业所得税。

问:

个人从信托公司购买信托产品,取得的收益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

一般而言信托产品用途是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个人所获取的收益应归属于“利息、股利、红利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20%税率全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但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0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另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如果信托产品是投资于国债及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其获取的利息也应免征个人所得税。

信托征税待统一 

  信托产品是新兴的理财产品,每份5万元起点,被俗称为富人的专利。

按理财信托计划中约定的资金用途管理资金进行投资(有指定用途的,也有不约定用途的),投资计划完成后对理财信托计划结算,对计划上的最终收益按合约对各个投资人分配,金融机构收取一定的理财服务费。

如果理财信托产品作为纳税主体(目前税上面还不是纳税主体),像日本的规定,那么资金怎么使用、取得了什么报酬、该怎么交税就比较好判断。

对于投资人来说,取得理财收益就有些像税后的分红,不应该再有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个人可能还是有个人所得税)。

如果理财信托产品作为透明体,对理财收益收税要追根溯源的话,由于资金使用五花八门,收税也会遇到技术上的问题。

例如证券投资类,该理财收益可能既有来源于一级市场认购股票资金冻结期间的利息收入,也有来源于股票持有期间的分红,还有产生于股票抛售取得的价差;而理财计划运行的过程中,可能有投资者提早赎回,可能也有新投资者进入;当理财计划结束时,理财收益根本无法划分利息、分红、价差的具体构成,让投资者去缴税,怎么缴?

  如果碰上PE项目会更复杂。

由于税务机关面对日新月异的金融产品创新,相关税务处理迟迟没有明确(目前也就只有公募基金和资产证券化的规定),金融机构的态度多数是如果评估后税收风险大,就代为扣缴税款,比如某理财产品募集来的资金就是用于贷款,取得的理财收益很纯碎,就是贷款利息收入,不缴营业税的风险很大,金融机构多数会代为扣缴营业税(虽然现在营业税条例中金融机构没有代扣代缴的义务),或者要求投资者将自行缴纳营业税的凭证交金融机构备份。

个人购买理财产品的个税如何处理呢?

真实麻烦,总局为啥不赶紧出文明确呢,包括个税、营业税。

购买信托产品收益营业税问题

原出处:

(大连市地税局)流转税管理处  日期:

2013-08-26  

  问题:

我公司购买信托产品,信托产品性质属于低风险型、非保本型、浮动利率产品,想咨询购买信托产品去的收益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复:

企业购买信托产品,应按照信托产品资金运作的主体分为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征收营业税:

(一)凡是以信托公司自身名义开设账户的,企业购买的信托产品属于存款行为,对其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凡是以企业自身名义开设账户的,对企业取得的收入,按其信托产品资金投向分别计算征收营业税,如:

企业对外发放贷款应按“金融保险业——贷款”征收营业税。

     因此,你公司购买的信托产品可以按照上述的原则来确定是否需要计算征收营业税。

根据文章介绍的万科的股权激励计划,猜想其信托结构大概如下:

       一、万科在满足下述业绩指标的条件下提取年度激励基金:

       1.年净利润(NP)增长率超过15%;

       2.全面摊薄的年净资产收益率(ROE)超过12%;

       3.公司如采用向社会公众增发股份方式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当年每股收益(EPS)增长率超过10%。

       二、万科与深国投签署单一资金信托合同,约定将当年提取的年度激励基金信托给深国投,设立单一资金信托,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为购买万科的股票,受益人为:

       如T+1年的股价均价高于T年,则受益人为激励对象(激励对象人数不超过公司专业员工总数的8%,主要包括四类人员:

于公司受薪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由总裁提名的业务骨干和卓越贡献人员。

由于3年间公司专业员工总数随公司规模增大,获得股权激励的管理人员数量会处于变化中。

2006年度的激励对象在200人左右),信托终止,T年激励基金所购买股票以非交易过户的方式分配给激励对象;如果不满足上述条件,则延至T+2年,均价仍需高于T年,此时,受益人仍为激励对象,信托终止并按上述方法分配,否则所属股票必须出售,信托终止,并将信托财产分配给万科。

       在信托设立至约定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的期间内,受益人应为万科,即万科首先设立的应是单一的自益信托。

       即受益人在不同的条件下可能是激励对象,也可能是万科。

       因此如果信托合同规定的条件发生,激励对象为受益人时,意味着相当于万科作为委托人通过信托方式将一定资产赠与给了激励对象,此时激励对象应以届时信托财产总额为基础,根据各自应得比例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产生纳税义务。

但税率不适用公司薪金所得的税率,而应适用20%的税率。

应视适用不同税率可能产生的应纳税差额看是否能够达到避税的效果。

因此断言可以避税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目前对信托受益人的收益,没有法律规规定信托公司有代扣代缴义务,信托公司一般不代扣代缴,导致一些自然人受益人未对信托收益交纳个人所得税。

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因此此种情形下,自然人信托受益人有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如果没有主动纳税申报,是逃税,而不是避税。

所以说信托在这方面具有节税功能的说法是有疑问的。

信托的节税功能主要体现在信托不认为是一个纳税主体而不会产生双重纳税上。

万科“股权激励装置”精巧有效进行避税操作 

2008年06月11日09:

3221世纪经济报道徐广蓉 

  王石一面道歉,一面身家暴涨。

 

  面对“捐款门”造成的万科股价危机,6月3日,万科公告实施第三期股权激励,向激励对象第三次补充计提和预提激励基金共10亿元,由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在二级市场上购入万科股票。

 

  至此,万科2006-2008年股权激励计划已接近完成,各高管层的身家亦浮出水面。

如获行权,董事长王石身家达到约1.92亿元,总经理郁亮则坐拥1.34亿元。

 

  “从理论上讲,类似于万科这种激励基金,通过信托的方式,可以有效地进行避税操作。

”6月6日,美国万通投资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孙飞评价说。

 

  精准的时机选择 

  2006-2008年万科的股权激励计划2005年公布伊始,曾引发资本市场上的争议波澜。

争议平息3年后,这个股权激励的生产线上已经制造出第一批亿万富翁。

 

  这是一个设计非常精巧的股权激励方案。

 

  首先,每一年度激励基金的提取,需达成一定的业绩指标条件,具体为:

1.年净利润(NP)增长率超过15%;2.全面摊薄的年净资产收益率(ROE)超过12%;3.公司如采用向社会公众增发股份方式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当年每股收益(EPS)增长率超过10%。

除此之外的情形,比如采用定向增发方式实施重大资产购并、换股、引进战略投资者,配售转债和股票衍生品种等,则不受此限制。

 

  至于股权激励的覆盖面,按照方案,激励对象人数不超过公司专业员工总数的8%,主要包括四类人员:

于公司受薪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由总裁提名的业务骨干和卓越贡献人员。

由于3年间公司专业员工总数随公司规模增大,获得股权激励的管理人员数量会处于变化中。

2006年度的激励对象在200人左右。

 

  2006-2008年正值国内房地产行业景气周期最好的时段。

万科的相关年报显示,2006、2007年万科的净利润分别增长59.56%和110.81%,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15.39%和16.55%;EPS增长率分别为35.81%和87.18%,而为保证2008年的业绩,2007年预留171.8亿元未结转,如此巨额销售将在2008年直接形成营业收入。

 

  另外,万科通过降价促销,在今年一季度完成销售金额101亿元,2008年达到业绩指标条件已基本没有悬念,整个3年激励计划也已顺利完成。

 

  根据公告,万科曾前后三次动用激励基金购入股票,分别是:

 

  2006年6月,以激励基金1.42亿元,购入2491万股,平均成本5.68元每股。

 

  2007年4月,以激励基金3.15亿元,购入1493万股,成本为21.09元每股。

 

  2008年6月,以激励基金10.07亿,购入4933万股,成本20.4元每股。

 

  在此期间,万科股权激励基金购入万科股票,已获得两次派息/送股。

第一次,已于2006年7月享受了一次分红,当时万科获得分红款373万,购入53.8万股。

第二次,2007年5月,获得派息款约709万,以当时万科市价计算,估计约可购买47万股。

 

  由于2006分配方案是10派1.5转增5,根据此次送股除权,至目前为止,万科股权激励奖金购入的万科股票总计达到9764万股。

 

  6月6日,万科收盘于19.67元,以此价计算,万科股权激励的总市值约19.2亿元,其中王石占10%,郁亮占7%,这两人所持万科股票的市值分别为1.92亿元、1.34亿元。

 

  此外,目前万科正在等待2007年分红。

由于其2007年分配方案是10转六派1,万科仍将有上千万分红款用于购股。

 

  股价一道坎 

  至此,整个股权激励计划中唯一剩下的一道坎,就是万科的股价问题。

 

  因为万科的股权激励计划中还设计了一个精巧的、有时可能相当致命的机关——“当期归属”,即,在等待期结束之日(即T+1年年报公告日),限制性股票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能以当期归属方式全部一次性归属激励对象:

PriceB>PriceA(即万科的2008年股价一定要比2007年股价高)。

 

  这就是说,虽然股权激励的激励条件都已达到,应该计提的基金也已经计提,但股票能不能划归王石、郁亮他们个人名下,还需要满足这个“当期归属”条件,否则要延后一年,如果下一年还不能够达到,就有作废的危险。

 

  不容乐观的是,2007年股市暴涨,万科股价由年初的15.7元最高升至去年11月1日的40.78元。

这显然为2008年股价超越上年增加了难度。

 

  于是,恰在这时,去年12月13日,王石抛出“拐点论”,踩了股价一脚。

他高调提出“楼市拐点已经到了”,并上演了一系列降价秀——提出“三四年内不买房论”,“不跟着万科降价就没有出路论”,万科的降价行动同时在成都、上海等地铺开。

同期,多家基金公司开始调查万科,中信系基金曾经高调调研万科在成都等地项目的降价情况。

 

  大盘压力加上“拐点论”,万科股价应声狂泻,短短3个月从去年11月最高点的40.78元跌到今年3月14日的最低下探20.10元,此时正是2007年年报公布前夕。

而股权激励的周期结算时间就是每年年报的公布日。

2007年全年复权均价约为22元。

 

  “年报公布将是一个分水岭。

”英大证券首席分析师李大霄解释说,因为业绩发布会后,股权激励计划进入2008年股价计量区间。

 

  3月21日,万科召开业绩说明会。

会上包括万科总经理郁亮在内的管理层表态认为,地产市场在逐步回暖,房价不具备深幅下跌空间,并将公司中期市场份额目标提高到5%。

 

  而在此前的万科年报上,万科的董事会报告也以很大的篇幅就王石的“拐点论”作出“理性回归”的阐释。

“万科认为,目前市场面临的,并非从长期上涨到长期下跌的转折,更非从大涨到大跌的转折,而是经历前期一段时间过快上涨后,市场需要一个理性回归的阶段。

”郁亮说,“我们认为,未来的房价没有进一步深幅调整的空间。

” 

  与此同时,万科表示不再降价。

“那些去年房价上涨不多,或者目前价格与自住购房的供求关系本身就比较吻合的城市,并无价格调整的必要。

部分城市售价调整,对万科的预期收益不会产生太大影响。

“因为这些城市去年的价格上涨,是超出开发企业之前预期的。

因此近期虽然发生了理性回归,但仍然具备合理的利润空间。

”郁亮表示。

 

  这些言论放出去后,股东大会前后的3月中旬,万科出现一波短暂的反弹行情,但是受大盘压力,反弹并没有发力,最高仅回到27元附近,万科股价在19-22元区间徘徊。

 

  再拉高本已不易,偏在这时,王石一篇博文又闹出了“捐款门”危机,随之而来的是万科股价从5月14日到6月5日暴跌7.2%,最低跌至18.70元,振幅22.94%。

 

  这一突发事件打乱了高管们的计划,王石赶忙出面道歉并首次提到“辞职”以表示内心的歉意。

“这次除了在灾区,我也很关注万科的股价表现,王石在6月5日的万科股东大会上说:

“如果因为我的个人言论,导致万科走势弱于大势,弱于行业,我会立刻辞职。

” 

  在6月3日股权激励计划奖励基金买入自家股票前,其总共从二级市场上四次买入,每次动作后的共同特点都是股价在短时间内出现暴涨。

 

  万科第一次购入是在2006年6月12日,成本约为5.64元/股,同年7月21日因为所持的这部分股权所得现金分红,再次买入53.8万股,成本6.94元/股。

在第一次购入后的半年时间内,股价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到2007年1月16日股价已经上冲到了19.41元,涨幅超过300%。

 

  2007年5月9日股权激励计划奖励基金再次出手,购入1493.2万股,成本大约在21元左右。

值得注意的是5月9日股价涨停,而且当天已经是连续第二个涨停。

9个交易日后,万科A已经实施了10送5,股权激励计划奖励基金再度出手购入39万股,成本大约在15元左右。

这一次购入之后,万科A的股价在盘整一段时间后再次暴涨,20个交易日内股价从18元左右上涨到35元左右,几乎翻番。

 

  而最近的这次万科回购便有了另一层意义——力挽股价。

 

  信托之手 

  如果万科股价最终达标,股权激励计划成行,王石、郁亮他们从中获得的巨额财产,是否也和现金收入一样,需要交纳相关税费呢?

 

  对此,孙飞的理解是:

“不一定。

” 

  为实施股权激励方案,万科聘请了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操作,规定“激励对象授权公司委托信托机构所管理的信托财产将独立开户和独立核算,每一年度股票激励计划作为一个独立的信托计划,依该年度计划提取的激励基金所购入的股票将分设独立的股票账户”、“信托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将本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过户至激励对象个人名下,其中股票以非交易过户方式归入激励对象个人账户”。

 

  “信托本来就具有风险隔离的作用,其信托受益转到个人账户,避税是有可能的,”孙飞说,“同时,股票也不增收资本利得税,所以股票增值部分本身是可免税的。

” 

  而另一位不愿披露姓名的信托公司的高管认为,信托本来就是集合理财产品,将激励基金设计为一种信托产品,通过信托产品购买股票,获得收益,只要不变成直接收入,都可以根据要求设计避税方法,所以万科的股权激励可能只需要交纳信托管理费用。

2010年,比尔·盖茨和沃伦·巴菲特发起的“捐赠誓言”活动在欧洲国家遭到质疑和批评,许多德国富豪拒绝跟随他们的步伐捐出财产。

 

  名人财富传承那些事儿

  比尔·盖茨疑以慈善捐款规避遗产税

  2010年,比尔·盖茨和沃伦·巴菲特发起的“捐赠誓言”活动在欧洲国家遭到质疑和批评,许多德国富豪拒绝跟随他们的步伐捐出财产。

带头的德国汉堡船运巨头彼得·克雷默表示,富豪捐身家承诺等于将应该缴税的钱捐出去,令富人凌驾于国家之上,影响公众利益。

  按照美国的法律,如果富豪要把遗产给子女,联邦政府会从中抽掉过半的遗产税。

事实上,许多美国富豪都以慈善捐款的手段规避遗产税。

欧洲媒体也对此次活动大泼冷水,很多评论都表示美国富豪与其参加“捐赠誓言”行动承诺捐款,“不如按时交税”。

  乔布斯遗孀被收高额遗产税

  苹果公司前董事长、联合创始人史蒂夫·乔布斯辞世后,名下至少三座房产置于信托机构名下,这一举动使得乔布斯的巨额财产数额和分配成谜.。

乔布斯拥有555万股苹果股票(市值大约20.5亿美元)及1.38亿股迪士尼股票(价值大约47.4亿美元)。

虽然在乔布斯去世后,其遗产被交由一个信托基金管理,以避免遗嘱认证税,但其税率仍然高达15%。

乔布斯的遗孀收到的资本收益税账单高达8.67亿美元,这是她出售乔布斯持有的迪士尼和苹果公司近70亿美元股票的税金。

这些税金的缴纳日期截止到2013年,过期税率将从15%上调至20%。

而且到期之后,还可能被额外增收3.8%的收益税。

  李嘉诚分家   

  2012年5月,84岁的华人首富李嘉诚正式向媒体公布了自己的财产分配方案。

按照李嘉诚的分配方案,李泽钜将得到超过40%的长江实业及和记黄埔的股权,以及加拿大最大的能源公司赫斯基35%股权,这三块业务约有2000亿港元。

而对于小儿子,李嘉诚也丝毫没有吝啬,李泽楷得到的现金相当于现在资产的数倍。

港媒称,从分配的公平性角度来说,李嘉诚两个儿子分到的财产无论是实物还是股票、现金,从数量上来说,应该是旗鼓相当的。

此外,李嘉诚还表示要留足资产给他的“第三个儿子”——李嘉诚慈善基金会。

李嘉诚在自己身体还很健康的时候,就向社会公布了其财产安排,令股民和社会没有受到不必要的冲击,也没有引来不必要的争论。

  林心如婚前财产做信托

  2012年3月,身价上亿的林心如明确表示,如果她要结婚将会先把财产信托。

此言一出,顿时引起媒体和业内人士的大胆猜测,影视娱乐明星的带头效应或会使得婚前财产信托“浮出水面”。

在国外及港台地区,个人在婚前将自己的个人财产交予信托已经不是新闻,但是在国内,“婚前财产信托”这样的处置渠道尚未成型。

 

  梅艳芳防挥霍立遗嘱信托

  一代歌后梅艳芳香消玉殒已近9年,却依然无法从人们的视线中远去,与她有关的新闻时不时还会占据各大媒体的大幅版面,其中,她的上亿遗产尤其令人关注。

  梅艳芳生前知道母亲覃美金不善理财且喜挥霍,如果把财产一下子全给母亲,担忧母亲会一次性把遗产花尽,或被别有居心的人骗走。

因此,梅艳芳选择了遗嘱信托,将近亿财产委托给专业的机构打理,信托基金每月支付7万港元生活费给母亲,一直持续到她去世。

  但梅妈对女儿遗嘱不满,认为自己应该独得遗产,一度质疑梅艳芳生前成立的信托基金是否有效,认为梅艳芳签订遗嘱时,正在医院住院,健康逐步变差,怀疑她是在精神不佳的情况下,在遗嘱及信托基金上签名的。

梅艳芳亿元遗产官司持续了5年,但最后法院的判决是梅妈败诉,梅艳芳生前遗嘱有效。

     【火凤凰点评】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不因受益人(可以说委托人自己)的债务而被抵债、清算和破产,具有债务隔离功能。

婚前财产做信托,受益人写自己,即使婚后,信托财产的收益依旧是林心如个人财产。

即使离婚,老公也只能拿结婚期间林心如赚到的财产的一部分。

     在国外,信托财产还可以有效地避免遗产税,名人富豪将财产转移到信托公司名下,这部分财产属于信托资产,名义上属于信托公司,因此不用交纳遗产税;信托财产经营的受益人可以是家族成员,因此,在西方信托是富豪财富传承的重要工具。

台湾王永庆生前没有好好规划,交纳了高达119亿台币的遗产税;相反蔡万霖就精明多了,将大量财产转移到信托公司,本来要交782亿台币遗产税,最后只交了5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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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利用信托产品合理避税的可行性

作者:

发布时间:

2013-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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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信托可以规避遗产税主要是得益于信托的两个特性:

一是所有权和受益权相分离:

在信托法律关系成立之后,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所有,在整个信托法律关系存续期间,所有权都归属受托人;而信托的受益权可以是委托人自己(自益信托)、其他人(他益信托)或者委托人和其他人共同享有;二是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

信托一经设立,信托财产就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独立,若条款中有约定,还可以独立于受益人的固有财产。

也就是当委托人去世之后,留在信托中的财产因其名义所有权已不属于委托人,且与委托人的固有财产相独立,是不计入应缴税遗产总额的,因此可以避税。

  信托的设置是比较灵活的,年限分定期的和不定期的,条款分可撤销的和不可撤销的,生效时间分生前生效和死后生效。

信托中可以持有的财产也没有限制,只要该财产的所有权能够被转移,可持有资产包括房地产、股票组合、专利和版权、企业等等。

在欧美国家,信托很受青睐一方面是因为其良好的避税功能,另一方面是因为其可以按受托人意愿分配信托收益,从而避免继承人挥霍遗产。

  但是,从我国的法律来看,信托是否作为遗产看待是有条件的。

《信托法》第15条规定:

“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

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从实施的角度来看,信托在我国的发展由于制度原因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对规避遗产税影响最大的问题莫过于信托登记制度的未确立。

我国《信托法》第10条规定:

  “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

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

  但是在实际情况中,信托登记的具体制度却迟迟没有建立。

并非所有财产都需要登记才能进入信托,资金财产是以资金的交付成功为信托生效条件,而非资金财产诸如保险、基金、特别是房地产等就必须要信托登记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信托登记制度缺失造成的结果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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