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华新区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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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新区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龙华新区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金融业资助类)(试行)

发布日期:

2013-05-17     发布单位:

      阅读次数:

16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发展金融业,鼓励金融业法人企业落户新区,根据《龙华新区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和《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金融业发展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企业申报、部门审批、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三条对金融企业的资助采取奖励方式,凡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金融企业,均可申请奖励。

第二章资助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申请资助的金融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新区新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含村镇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期货、信托、金融租赁等金融企业。

(二)在新区新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

(三)在新区新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信用担保法人机构。

(四)申请扶持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信用担保法人机构需书面承诺自享受新区政府资金奖励之日起5年内注册地址不迁离新区。

第三章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对银行(不含村镇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期货、信托、金融租赁等金融法人企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实缴注册资本在2亿元(不含)以下、2亿元(含)—5亿元、5亿元(含)—10亿元、10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和1000万元。

第六条对村镇银行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实缴注册资本在2亿元(不含)以下、2亿元(含)—5亿元、5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

第七条对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按照市奖励额的20%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

实缴注册资本5亿元(含)—15亿元、15亿元(含)—30亿元、30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

第八条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信用担保法人机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四章申请材料

第九条申请资助的金融企业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填写《龙华新区金融业资助资金申请表》;

(二)申请报告,报告中要体现企业基本情况、企业规模、企业经营状况、项目完成情况及申请事由;

(三)法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法定授权委托书;

(四)企业营业执照;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

(六)国、地税登记证;

(七)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八)税务部门出具的统一格式的分税种纳税证明;

第十条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信用担保法人机构还须提供自享受新区政府资金奖励之日起5年内注册地址不迁离新区的书面承诺。

第十一条受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纸质文件。

纸质文件验原件存复印件,复印件以A4纸型制作,正反打印、编制目录、页码,备齐一式三份,装订成册,加盖企业公章。

第五章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龙华新区金融业资助实行常年受理、集中审批的原则,并按照发布通知——形式审查——现场核查及材料审核——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拟资助方案——合规性审核——报批——公示——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的流程进行。

(一)发布通知

新区金融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安排,在龙华新区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共媒体上发布开展项目资助的通知。

各办事处根据新区金融主管部门的通知要求,组织辖区企业开展申报工作。

(二)形式审查

新区金融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时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审查不合格者,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并退件,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三)现场核查及材料审核

集中审批工作开始后(以通知规定时间为准),新区金融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人员应为2名或以上)。

(四)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是否重复资助的问题,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新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五)提出拟资助方案

新区金融主管部门根据现场核查、综合相关部门意见,提出项目拟资助方案。

(六)进行合规性审核

将拟资助方案送新区财政主管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核,由财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七)报批

完成初审后,新区金融主管部门将资金安排计划按规定程序送审。

资助金额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由新区金融分管领导审批;30万元以上的,报新区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决定。

(八)公示

经审定的资助计划,由新区金融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有异议的,由新区金融主管部门组织调查或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

(九)下达资助计划

公示期满无异议,由新区金融主管部门下达具体项目资助计划。

公示有异议经调查或重审证明异议内容不实者,报新区金融分管领导批准后,由新区金融主管部门下达具体项目资助计划。

(十)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行为的企业,由新区金融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三年内不受理资助申请、将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违法违规行为记载于诚信档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的规定交新区财政、监察和审计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区财政和监察机关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对新区希望重点引进或重点扶持的金融机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专项申请,对符合《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创新型金融机构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以上”、“以下”等表述未做具体说明的均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新区金融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并根据上级政策及辖区金融业发展情况和实施情况,进行修订。

附表

龙华新区金融业资助资金申请表

企业名称

主营业务

注册地址

注册资本

上两年度营业收入(分年度填写)

上两年度纳税总额(分年度填写)

联系人

办公电话

手机

企业开户

银行名称

企业开户银行帐号

企业简介

申请资助项目介绍

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

兹承诺所填报内容及所提供的一切材料均属实,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盖章)

发展和财政局业务科室初核意见

拟核定资助金额:

大写:

佰拾万仟佰拾元

经办:

审核:

发展和财政局局务会议审核意见

同意资助项目万元,按程序报批。

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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