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习心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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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习心得
经济法学习心得
第一篇:
经济法学习心得
《经济法学习心得》简介:
经过几周的学习,我们把《经济法学》这门课基本学完了,但我说的“学完”仅仅是指《经济法学习心得》正文开始>>经过几周
的学习,我们把《经济法学》这门课基本学完了,但我说的“学完”仅仅是指本学期我们不用再课堂上学习《经济法学》了,而真正掌握了多少、会应用多少,这是因人而异的。
《经济法学》作为一门实用性较强的学科,我们不能仅停留在课本的理论知识上,先积累理论知识,以便以后能够实际运用才是我们学习它的主要目的。
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珍惜课堂上的学习,还要在今后的生活、工作和学习中时刻关注经济法。
以前,我们大多只是简单地学习了一些法律常识,了解到法律作为一种无形的“鞭子”无时无刻伴随在我们身边,它约束了我们一些权利并规定一些指责,但同时它赋予了我们很多权利,它促使着整个社会健康有序地发展。
但是,真正第一次学习一门专业化的法律学科是从学习《经济法学》开始的。
我认为学习《经济法学》这门课的过程是一个愉快、享受的过程,原因有二:
第一,个人兴趣。
说实话,对它产生兴趣首先是因为我对学习法律知识一直有较浓的学习兴趣,古语云: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虽然在封建社会,很多情况下这是一句空话,但是在民主制不断完善的当今社会,法律已经成为真正的“王”,任何人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同时,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每天关注各种法律案件,看法律是如何打击邪恶、维护正义的,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是联系国家与人民的桥梁,是维护个人及社会利益的“通行证”。
《经济法学》作为一门法的学科,并且贴近我们的工作与生活,这就更加让我有信心学好这门课。
第二,老师多样的方法。
法律是一种解决实际问题的工具,如果仅仅按照课本学习理论,我认为是极乏味的。
而老师采用一节课讲理论,一节课看相关视频—《大国崛起》或《激荡三十年》的方法让我感觉学习这门课既轻松又有意义。
并且老师在讲课本理论的同时,结合它自身经历或我们身边的一些案例来让我们更好、更深刻地理解课本知识。
要把经济法学好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因为对于我们来说它是一门新学科,它与我们以前了解的民法、行政法等有区别也有联系,因此我们应该对经济法的概念、作用范围、具体实施等认真分析与比较。
在短短的几周学习过程中,让我受益匪浅印象最深的有三方面:
1)课本知识教会我很多经济法常识,其中给我印象更深的是第二编经济组织法中的公司法律制度、第三编市场监管法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和老师补充的《劳动法》;
2)看视频《大国崛起》后的;
3)看《激荡三十年》回顾中国企业发展。
(一)温故而知新
公司法:
学习公司法之前,我一直错误地认为公司与企业是并列关系的,都是营利性经济组织,只是在规模上不同而已,现在我明白原来两者存在包含关系—凡是公司必然是企业,但企业不一定是公司。
之前,我对公司的分类也很模糊,只是知道有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和股份有限公司,但不知道它们具体的区别,现在我才豁然开朗了,并且知道了另外两种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
我们将来都要面临同样一件事—找工作,而工作与公司是密切相关的,因此,认真学好公司的相关法学知识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消费”作为社会再生产的一个重要环节,是生产、交换、分配的目的与归宿。
在法学上,消费者是各国的消费者保护法的最重要主体,也是经济法的重要主体。
而作为个人,我们在社会上扮演最频繁、最主要的角色正是消费者。
因此,不管是从个人还是社会角度出发,我们都很有必要去学习和了解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和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国家、社会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办法。
比如,去年的奶粉事件中,经营者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这时,消费者就可以自己或求助相关政府部门依法向销售商或生产厂家求的赔偿。
但是,有部分消费者却宁可“省事”,自己承担后果,也不向相关部门举报或投诉。
还有好多生产厂家完全不顾消费者的利益和国家及社会的制止,照常违法生产,最终以宣告破产并被判刑而告终。
这些都是遵法的表现。
《劳动合同法》:
下面先看两则有关劳动合同的案例,
案例一:
刘先生被一家网络公司聘为部门经理,转正后月薪xxxx元,一年后,他的薪水被降到了xxxx元,这让他无法接受,他与单位发生了争执,又过了一个月,单位以“工作不负责任、消极怠工”为由通知他待岗,待岗工资xx0元,刘先生愤而辞职,很快这起纠纷闹到了法院。
案例二:
柯先生在南京一家电子设备公司从事销售业务,这些年来他的业绩在公司一直名列前茅,可是去年单位的一纸调令让他感到无法理解。
原来,单位声称要拓展外地业务,将柯先生调往河南担任销售负责人,并且每年给xx0万元的销售任务。
案例一种月薪突然打对折和案例二种不服调动被解职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比比皆是。
因此,xxxx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国人关注的焦点。
这部法律对用人单位实施就业歧视的行为来了个明确否定,用人单位违反就业促进法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之下,企业面临着该如何进行劳动合同管理与劳动用工招聘管理,以减少劳动争议纠纷或其他纠纷,减轻企业管理成本的抉择。
新劳动合同法进步不少,但是也有不少人认为仍需更大的进步,比如处罚的力度太轻;合同期满后,单位继续使用却迟迟不签合同的情况没有明确规定;由于单位不缴社会保险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
虽然《劳动合同法》还存在这样那样的一些缺憾,但我仍相信,《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更好地维护劳资双发的合法权益,特别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宗旨,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关于劳动合同双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侧重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有利于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在劳动关系中,
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劳动合同法》在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侧重于维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双发利益的相对平衡,从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劳动法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劳动合同法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员工、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纳入劳动合同法调整,改变了目前这些单位和员工的劳动管理、劳动争议无法可依的状况,使这些员工的权益维护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劳动合同法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四)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企业是劳动者和投资者的利益共同体,企业在制定、修改或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没,应当与劳动者充分协商确定,不能由企业一方说了算。
《劳动合同法》明确了企业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它是劳动者捍卫自身利益的有效手段,是企业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的基本依据。
因此,签订《劳动合同法》、明确劳企关系不仅有利于个人、组织,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
(二)看《大国崛起》后的感想
《大国崛起》解读了xx世纪以来世界性大国崛起的历史,探究其兴盛背后的原因。
整部纪录片揭示了大国崛起之路上在于改革个发展这一基本规律。
让人们在领略了世界经济史和文明发展史魅力的同时,感受到了世界文明成果给全人类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带来的巨大变化。
首先,看《大国崛起》就是看九国历史的兴衰风云变换,这些足以让人感慨万千。
同时,其中的一些细节也感动、着我们。
比如,荷兰载物船出海,遇到大风暴被困,在生命垂危之际也坚决不动用客户的商品,拼死把客户的商品安全送到了指定地点,树立了良好的信誉,铸就了荷兰大国的崛起,也告诉了我们什么叫“人无信不立”。
还有德国总理的一跪,让我们看到了一个大国领导人风范,更让我们感受到一个大国的责任感,从那一跪开始,德国得到了全世界的谅解。
德国的经历告诉我们,人只有正视自己的错误,勇于承认自己的错误,才能不断强大自己,赢得对手的尊重。
每一个经历过风风雨雨的大国,都可以当做我们的老师。
西班牙和葡萄牙告诉我们:
要有勇于探索未知世界的勇气和好奇心才能使我们拥有别人不会拥有的东西;荷兰告诉我们,无穷无尽的资本力量可以创造奇迹;英格兰告诉我们,一个国家的崛起还得需要科学与文化思想的支持;法兰西告诉我们,以武力征服世界不能使征服者长时间地站在王者的位置上;德意
志则用第一次与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失败更加深刻地证实了法兰西的教训,德意志还告诉我们只有统一完整的国家才能走上强国之路;日本告诉我们,要使国家崛起就需要不停地学习,不停地完善自己;前苏联的兴衰告诉我们,伟大的社会变革不仅需要勇气还需要智慧;美利坚合众国告诉我们,要寻找最适合自己的前进道路。
有人说:
“在不同的时期,只有那些根据自己的国情和时代的需要做出了正确的战略判断的国家,才能获得历史的青睐。
”或许这可以作为为什么像人口和面积都占很大优势的中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大国不能进军九国之列,而像荷兰那样的小国却被列入九大国之列的最好解释吧。
还有,《大国崛起》展现了世界强国崛起之路的路线:
海外扩张—国际贸易—海上霸权;商业信用—商业规则—商业繁荣;科学技术—工业革命—自由竞争;法国革命—民主平等—独立自主;全民素质—国家主导—经济腾飞;明志维新—现代化—经济奇迹;新经济政策—计划经济—工业化;市场经济—国家干预—世界霸主。
这些不仅仅是为了向我们展示九个国家曾经在世界历史舞台上各领风骚,主要的还是为了告诉我们不管是从个人还是国家的角度来看,都要牢记信用与创新。
再次,看《大国崛起》的同时,我们应该对自己的国家进行深刻地反思:
反思我国为什么不能成为大国之列,反思我国今后如何从它们的历史成功与失败中吸取教训,寻找适合自己的发展道路以缩短与大国的差距。
经过阅读、感叹这些国家的历史,我们或许可以推测该纪录片对“大国”作定义是依据以下几点的:
曾经有过(或正在经历)对外扩张的历史;曾经或正在称霸世界,或进行殖民统治;曾经经历推翻封建王权或殖民统治的资产阶级革命;在工业、科技、教育、文化、军事和社会改革方面有过突出表现;对世界近代史的发展曾经发生过重大影响。
相比之下,我们中国在过去的几百年间,几乎不曾具备上述大国标准中的任何一条,而只是大国列强的蹂躏对象和殖民地。
从政治体制来看,中国的封建制度根深蒂固,“金字塔”形的等级压迫制使阶级矛盾日益尖锐;从经济来看,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使中国人安于现状;从科技来看,中国有四大发明,但是我们花太多时间停留在回味“首次发明”的骄傲中,并没有运用、创新;从文化教育来看,严重排外使得中国缺乏创新、实践性人才。
这些足以让我们承认这个不争的事实。
关于大国的话题也许是一个永远无法穷尽的讨论,在和平与发展成为当今时代主题的前提下,我们中国该从九国的兴衰成败中吸取怎样的教训,走怎样的发展道路呢?
我认为可以从以下三点来分析:
(一)在学习先进国家经验的基础上,将本国文化和现代文明进行融合,寻找到国家主导工业的发展方向和改革模式。
经济的飞速发展,能够创造贸易、科技、工业、市场经济等文明成果,而内外文化成果的交流碰撞反过来又会极大地促进经济的发展;
(二)与时俱进、解放思想,英国工业革命成功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新教在英国确立了统治地位,它解放了人们被禁锢的僵化思想。
诞生了一批伟大的科学家,瓦特、牛顿是他们的杰出
代表;
(三)改革体制是关键,在任何时期,经济飞速发展的保证是新技术,而新技术的诞生是需要有一个提倡创新、重视科学的社会体制。
比如英国相对比较开放、自由的宗教环境位优秀的科学家的诞生提供了宽松的环境。
我们国家正处于发展的一个重要时期,要向真正有影响了的大国迈进仍然需要几代人的努力,我们应该以一种广阔的心胸去承认他国的成就,并虚心地向大国学习并借鉴成功的经
第二篇:
经济法学习心得
论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不正当竞争在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普遍存在,它在为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者带来“超额利润”的同时,却损害了整个社会的公平和效率,使社会正常有序的环境难以形成。
正因为如此,各国政府包括国际组织在内,都通过制定和颁布法律,成立专门的部门和加强国际合作等方式,打击和遏制各种各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从广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都以竞争行为或者竞争关系为调整对象,同属于竞争法范畴。
二者有相似之处,在推动和保护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相互交叉、互为补充。
二者的调整范围存在交叉和重叠,两者在法律渊源上也具有密切的联系。
但同时二者又有很多不同之处,在一国的经济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一、垄断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
研究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首先应当研究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
从各国反垄断立法与反不正当竞争立法规制的行为看,反垄断法主要禁止垄断行为,有的国家也称之为限制竞争行为,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这里要区别两个概念:
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垄断行为是指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具体包括经营者之间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协议、决议或协同一致的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以及经营者之间排除或限制竞争的集中行为。
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反垄断法关注的是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其目的是保障企业有自由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提高经济效率和消费者的社会福利。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欺骗、胁迫、利诱以及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惯例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
一般是指商业活动中与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的商业道德相背离的各种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垄断、限制竞争行为在内的所有破坏竞争的行为,如匈牙利禁止不正当竞争法使用的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就是从广义上使用的。
狭义的不正当竞争,则是指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之外的破坏竞争的行为。
如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使用的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就是从狭义上使用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目的是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保护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由此可见,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垄断行为既有区别,也有联系。
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不排斥、限制竞争,它是在承认并允许其他竞争对手参与竞争的前提下,采取了不正当、不合法的手段从事经营活动,属于竞争的范畴。
垄断行为从本质上看,从根本上排斥、限制竞争,是竞争的对立物,是消除竞争,与竞争水火不容。
但是这两个概念也不是绝然对立,他们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使用中也有交叉。
这在不同国家有关反垄断立法和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中就可以发现,美国反托拉斯法中对垄断和限制竞争的规定就相互交叉,甚至包括了反不正当竞争的一些规定。
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中也包含了对垄断与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
我国台湾在xxxx年颁布的《公平交易法》,比较完整地对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规定,
成为在一部竞争法典中全面规定各种竞争行为的立法体例的代表。
正因为如此,我们常常把竞争法分为两部分,即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包含反限制竞争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不正当竞争行为视为其调整对象。
二、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区别表现在
1、从立法目的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反对经营者出于竞争的目的,违反市场交易中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攫取他人竞争优势的行为。
因此,它首先保护的是受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善意经营者的利益,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从这个意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是公平竞争。
反垄断法则是从维护市场的竞争性出发,目的是保证市场上有足够的竞争者,以便使交易对手和消费者在市场上有选择商品的权利。
根据反垄断法的理论,只有当市场上出现了垄断或者垄断趋势的时候,政府方可干预市场,干预的目的是降低市场集中度,调整市场结构。
因此,概括地说,反垄断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是自由竞争,目的是保障企业有自由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提高经济效率和消费者的社会福利。
正是出于不同的理念,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关注市场上企业间的相互竞争行为,目的是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垄断法关注的则是竞争者之间的协调行为,目的是防止市场上形成排除竞争或者严重限制竞争的局面。
因此,一个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行为,例如竞争者之间商定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因为这个行为没有损害任何竞争者的利益,从而不会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另一方面,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如假冒商标或假冒专利,这些行为因为不会影响市场竞争结构,不会减少市场上竞争者的数目,反垄断法也不会把它们视为是违法行为。
2、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内容上看,反垄断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依法自由参与竞争并抗拒垄断的权利和不从事垄断行为的义务;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关系的主体则有依法从事正当竞争、抵制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和不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义务。
3、从行为方式上看,垄断主要是企业(厂商)以独占、寡占及联合行为等控制市场,排斥或限制竞争,各种形式的垄断协议或垄断组织(托拉斯、卡特尔、辛迪加、康采恩等)是设置市场壁垒,阻碍他人进入市场的通常表现形式,因而,垄断常表现为一种合同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形式多种多样,常表现为一种侵权行为。
4、从行为的救济和制裁看,反垄断法自其诞生之初就强调国家或行政机关的主动干预,而无论大陆法国家还是英美法国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采取私法救济,国家对其采取不告不理的态度。
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对于垄断行为来说,前者主要是侵害私人的利益,因而主要是通过私人诉讼来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后者主要侵害的是公共利益,常通过行政程序来制止垄断行为,甚至用刑罚来惩罚严重垄断行为。
5、从法理的正义性及其具体规定的变化看,不正当竞争行为本身违法性是永恒的,在人类法律哲学和道德规范中永远也不会有正名的时侯。
而垄断等一些限制竞争行为的违法性是会反复的,体现的是国家在产业政策上的变化。
这就决定了反垄断法律制度是相对多变,需要经常修正的,而且这样的修正并非只增不改,常常会改变原本违法的一些行为的性质,对它们放宽限制。
6、从立法必要性及两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关系看,反垄断法从其调整对象和担负的责任角度应该自成体系,单独立法。
反垄断法是调整涉及市场支配地位企业之间的竞争关系的,担负着维持企业自由和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双重保护任务,需要由专门机构和专门程序来适用它。
因此,它需要不同于反不正当竞争法那样的独特的执法体系和机构。
因此,单独立法的作法更好些。
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可以单独立法,但民法中的侵权行为法、商标法、广告法、产品责任法等都可以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法律渊源。
7、从性质上看,反垄断法属于公法范畴,主要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公平竞争的机制,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私法范畴,主要维护商业伦理道德和保护经营者的的合法权益。
反垄断立法与执法具有宏观特点和政策性,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与执法则属于微观领域,限于经营者或消费者。
三、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联系
1、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同属竞争法范畴。
2、两法的立法目的(宗旨)一致,都是为促进和保护竞争,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二者的调整范围存在交叉和重叠。
两法都着眼于对市场竞争中的社会冲突加以协调和规范,市场竞争关系是他们共同关注的范围,但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界限并不是绝对分明,由此出现法律适用上的竞合,如低价倾销、价格歧视等两法都可以调整。
4、两者在法律渊源上也具有密切的联系,表现在各国和地区的立法例中,他们有不少是共存于一部或几部立法之中,如澳大利亚、匈牙利、我国台湾将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合并立法。
反垄断法解决的是有无竞争的问题,目的在于通过消除限制竞争的现象,以促进竞争自由,反不当竞争法主要是维护商业伦理和公平竞争。
5、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也存在转化和因果关系,如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会使竞争得到恶性发展,从而产生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将一些垄断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中。
第三篇:
经济法学习心得
经过几周的学习,我们把《经济法学》这门课基本学完了,但我说的学完仅仅是指本学期我们不用再课堂上学习《经济法学》了,而真正掌握了多少、会应用多少,这是因人而异的。
《经济法学》作为一门实用性较强的学科,我们不能仅停留在课本的理论知识上,先积累理论知识,以便以后能够实际运用才是我们学习它的主要目的。
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珍惜课堂上的学习,还要在今后的生活、工作和学习中时刻关注经济法。
以前,我们大多只是简单地学习了一些法律常识,了解到法律作为一种无形的鞭子无时无刻伴随在我们身边,它约束了我们一些权利并规定一些指责,但同时它赋予了我们很多权利,它促使着整个社会健康有序地发展。
但是,真正第一次学习一门专业化的法律学科是从学习《经济法学》开始的。
我认为学习《经济法学》这门课的过程是一个愉快、享受的过程,原因有二:
第一,个人兴趣。
说实话,对它产生兴趣首先是因为我对学习法律知识一直有较浓的学习兴趣,古语云: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虽然在封建社会,很多情况下这是一句空话,但是在民主制不断完善的当今社会,法律已经成为真正的王,任何人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同时,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每天关注各种法律案件,看法律是如何打击邪恶、维护正义的,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是联系国家与人民的桥梁,是维护个人及社会利益的通行证。
《经济法学》作为一门法的学科,并且贴近我们的工作与生活,这就更加让我有信心学好这门课。
第二,老师多样的教学方法。
法律是一种解决实际问题的工具,如果仅仅按照课本学习理论,我认为是极乏味的。
而老师采用一节课讲理论,一节课看相关视频—《大国崛起》或《激荡三十年》的方法让我感觉学习这门课既轻松又有意义。
并且老师在讲课本理论的同时,结合它自身经历或我们身边的一些案例来让我们更好、更深刻地理解课本知识。
要把经济法学好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因为对于我们来说它是一门新学科,它与我们以前了解的民法、行政法等有区别也有联系,因此我们应该对经济法的概念、作用范围、具体实施等认真分析与比较。
在短短的几周学习过程中,让我受益匪浅印象最深的有三方面:
1)课本知识教会我很多经济法常识,其中给我印象更深的是第二编经济组织法中的公司法律制度、第三编市场监管法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和老师补充的《劳动合同法》;
2)看视频《大国崛起》后的心得体会;
3)看《激荡三十年》回顾中国企业发展。
(一)温故而知新
公司法:
学习公司法之前,我一直错误地认为公司与企业是并列关系的,都是营利性经济组织,只是在规模上不同而已,现在我明白原来两者存在包含关系—凡是公司必然是企业,但企业不一定是公司。
之前,我对公司的分类也很模糊,只是知道有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但不知道它们具体的区别,现在我才豁然开朗了,并且知道了另外两种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
我们将来都要面临同样一件事—找工作,而工作与公司是密切相关的,因此,认真学好公司的相关法学知识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消费作为社会再生产的一个重要环节,是生产、交换、分配的目的与归宿。
在法学上,消费者是各国的消费者保护法的最重要主体,也是经济法的重要主体。
而作为个人,我们在社会上扮演最频繁、最主要的角色正是消费者。
因此,不管是从个人还是社会角度出发,我们都很有必要去学习和了解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和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国家、社会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办法。
比如,去年的奶粉事件中,经营者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这时,消费者就可以自己或求助相关政府部门依法向销售商或生产厂家求的赔偿。
但是,有部分消费者却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