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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与政治的对话苍蝇王中的政治哲学系谱

文學與政治的辨證融合:

《蒼蠅王》與《利維坦》的互文性理解

清雲科技大學中亞所專任助理教授

閔宇經

壹、前言

張金鑑曾經指出:

在政治思想史有一個很矛盾很奇怪的事實,那就是盧梭的歷史上無根據、邏輯上有錯誤的社會契約說卻被用來作英國1688年革命,法國民權大革命的正當理由與有力辯護,且成為現代民主政治及自由民權的哲學。

(張金鑑,1976:

275)這一段話同樣更適切於作為契約論起源的霍布斯契約論主張。

黎一皋亦曾分析過從霍布斯、洛克、盧梭以來的社會契約論,認為:

「其基本結構可分為人性的假設、自然狀態、社會之約、政府之約以及人民與政府間的權利關係五個部份。

」(黎一皋,1999:

169)

在公民社會中的成員,儘管對於契約論的起源、結構與影響不知而依然能行,然就研究及教學的目的上,仍必須重回到社會契約的討論。

不過針對教學對象及文本選擇與閱讀的可親性與可能性,在論文的撰述上,本文選定以霍布斯在《利維坦》的相關思想為主;在契約的結構上儘量集中在「人性的假設、自然狀態、社會之約」的探討;而在方法論上,企圖以《蒼蠅王》與《利維坦》兩個文本相互參照,以利學生對於民主政治的先決問題-契約論,達成一種可能性的理解。

貳、方法與目的:

一種可能性的理解

現代民主政治理念與政治制度基石的契約論,大抵濫觴於霍布斯的《利維坦》著作中。

作為「當代自由民主的基因庫」(閔宇經,2004:

5),開展日後自由主義各種民主典範原型與亞型的契約論(閔宇經,2004:

7),其實是一種高度被建構的「政治學的想像」平台。

一般其所招致的批評有:

﹝1﹞契約論的主要出發點「自我保存」是生物律而非社會律、﹝2﹞自然狀態的設想根本不是歷史事實、﹝3﹞社會契約根本就是一種空想並非歷史事實、﹝4﹞絕對主權論無法成立。

﹝國立編譯館,1988:

138-140﹞

在現代公民社會中,契約論儼然成為如同舒茲(AlfredSchütz)所描述「生活世界」(lifeword)中的知識與慣行(practice)。

這種已經內化的生活知識(本身即帶有操作/實踐行動的本質/內在性格)雖然我們不用知道卻也可以作息如常,但是一旦進入教學的正典(canon)活動範圍內,這種經過高度抽譯的後設理論架構(meta-theoreticalscheme),而且脫離了日常生活的經驗,進入了非歷史性格範疇的契約論文本,如何將其所具有的「命題知識」(propositionalknowledge)還原,以及儘量讓「默會知識」(tacitknowledge)具體化以便縫合(suture)於閱讀者在生活經驗可以想像的範疇內,則是本文最主要的目的。

正如同高達瑪﹝Gadamer﹞所言:

「文本的意義不是由作者所決定的,而是由處於不同境遇之中的讀者和文本的相互作用所決定的,因為理解者與被理解對象都是歷史性的存在,文本的意義和理解者一起處於不斷的形成和交互影響的過程。

」﹝何衛平,2002:

131﹞讀者如何與霍布斯在《利維坦》中的契約論的論述間達成一種理解的可能性。

本文即在於嘗試透過《利維坦》與《蒼蠅王》的互文性(intertextuality)來達成一種理解的可能性。

互文性,涉及一種文本解構或是重新詮釋理解的方式或是過程。

「德希達指出語言是一個不穩定的中介,決不可能直接具有意義或是真理。

因此解構的方案是揭露一切文本的的模稜兩可,它們只有在與其他文本(互為文本性intertextuality)而不是與任何「本義literalmeaning」或規範性真理相關時才能被理解。

」(社會學辭典,2005:

172)「互文性在此意味著一組組構方法,但基本上是決定了一種閱讀方式;這並未侷限於既定文本假設為固有的意義,或者是從『外在』來源尋找意義。

反之,互文性促進了橫跨不同紋理的文本而從事側向的閱讀。

」(文化理論詞彙,2003:

221)

在互文性的概念下,本文不是用《蒼蠅王》去詮釋《利維坦》,當然也不是以《利維坦》去理解《蒼蠅王》;而是這兩種文本相互指涉理解,在更高的層次上達成對契約論的可能閱讀理解。

叁、作者/文本視域

高達瑪認為作者、文本、閱讀者總是處於一特定的處境中(處於自我歷史的存在-時空場域-視域-世界觀-結構中)。

這種處境構成了某種視域,閱讀者對於文本的的詮釋理解涉及了兩種視域(文本視域、理解者視域)的辨證融合。

對文本的把握,都需要把它自身連同理解當下的視域,移置到一個更廣闊的視域中,這個更廣闊的視域包含了被理解者和理解者的歷史視域。

因此在更廣闊的視域,原來兩種視域的特殊性在更大的視域中得到調整和修正,進而在這個過程中實現了兩種視域的普遍性統一。

一、《利維坦》的作者/文本視域

霍布斯(ThomasHobbes,1588~1679)所在的十七世紀歐洲各國大抵已經是君主專制體制,但與時俱進的民權運動卻在英國如火如荼的展開,特別是清教徒革命,撼動了英國的君主政體,而且隨之而來的是君主與國會之間的爭權鬥爭。

霍布斯曾經做過英太子的教師是擁護君權的,所以《利維坦》一書是擁護當時的君主政府,全書成於1649年共計四篇,以〈論人類〉起首,進而〈論國〉,最後〈論基督教〉與〈論黑暗之國〉,旨在悍拒教會干政。

《利維坦》主要在宣傳無政府狀態的恐怖,藉以說明人民在任何情形之下都不應該反抗政府。

二、《蒼蠅王》的作者/文本視域

高汀(WilliamGolding,1911~1993)在第二次大戰期間英國海軍服役五年,戰爭摧毀了他對理性主義的信念。

他不只對殘暴的希特勒政權感到深惡痛絕,他更驚訝地發現,自己在軍中的同袍同樣嗜血,同樣具有納粹的本質,只不過他們沒有生活在納粹的制度底下而已。

(郭秀娟,2002)

1954年出版的《蒼蠅王》,表面上描寫一群英國男童,年紀從六歲至十二歲,在核子戰爭的威脅下,飛機在疏散時遭到擊毀,被棄置荒島的故事。

全書充滿複雜的象徵手法,在虛構的時空場景,上演一齣人性墮落的實驗劇,高汀明說這是一則寓言(fable)。

他所要表達的主題是:

「全書的主題嘗試把人類社會的缺陷,溯源到人性的缺陷。

其寓意無非是說,社會的型態維繫於個人的道德性,而不是任何的政治制度,無論這個制度多麼合理或多麼受人尊崇。

」(陳鵬翔譯,1995:

xliii)

肆、「社會」始終來自於人性

一、想像的困境

如果以決定論的觀點來看待《利維坦》,則很容易導出一種假設命題:

因為基於人性中不安、恐懼的前提下契約始然成立。

甚至霍布斯自然狀態下的「人性為惡」,相對於洛克自然狀態下的「人性為善」的概觀印象所造成的「自然狀態下的人性到底是『善』抑或『惡』促使契約簽訂」的論題始終未決。

在這個論題上,盧梭曾經在《論人類不平等起源和基礎》上說過:

(李常山譯,1986:

52)

研究過社會基礎的哲學家們,都認為有追溯到自然狀態的必要,但是沒有一個人曾經追溯到這種狀態。

有些人毫不猶豫地設想,在自然狀態中的人,已有正義和非正義的的觀念,但他們卻沒有指出在自然狀態中的人和以會有這種觀念,甚至也沒有說明這種觀念對他有什麼用處。

另外有一些人談到自然權利,即每個人所具有的保存屬於自己的東西的權利,但卻沒有闡明他們對於屬於一詞的理解。

再有一些人首先賦予強者統治弱者的權力,因而就認為政府是由此產生的,但他們根本沒有想到人類腦筋裡能夠存在權力和政府等名詞的意義以前,需要經過多麼長的一段時間。

總之,所有這些人不斷地在講人類的需要、貪婪、壓迫、慾望和驕傲的時候,其實是把從社會裡得到的一些概念,搬到自然狀態上去了:

他們論述的是野蠻人,而描繪的卻是文明人。

然而在《利維坦》完整的四個篇章的第一篇〈論人類〉中,霍布斯在論述自然狀態、自然律、契約之前,事實上有12的章節事先論及人類的一般特質,例如:

論感覺、論想像、論想像之連續、論語言、論理智與科學…、論智識之德及其弱點、論知識之分類…、論宗教,這些人類的生理與社會特質其實是構成之後在談論自然狀態、自然律、契約時人性的重要基礎。

雖然霍布斯間或以古日耳曼、美洲之野人…等為例,這種論述人類特質與人性的安排,盧梭認為是「把從社會裡得到的一些概念,搬到自然狀態上去了:

他們論述的是野蠻人,而描繪的卻是文明人。

霍布斯在《利維坦》所遭遇的困境,是在政治真空的想像架構下,無法真正追溯到原始狀態的人類情境,而以當時可以取得的古歷史文獻,及當時人類(盧梭所說的”文明人”)特質去填補/論證。

二、自然狀態:

準戰爭狀態

黎一皋曾將社會契約論的內容(所呈現的歷史進程)以契約為界,概分成契約成立前的「自然狀態」與契約成立之後的「文明社會」或「政治社會」。

(黎一皋,1998:

239)並引Harris的說法:

(Harris,1992:

101)

自然狀態被認為是先於市民狀態(civilstate)並被某些人視為完全無秩序的狀態,於自然狀態中,各人依其慾望與情慾而行並永遠衝突著;某些人則視自然狀態是個「準社會狀態」(quasi-socialcondition),生活於其中的人遵行自然法。

兩種不同的假設都認為人類要遵行自然法則(Lawofnature)-人類本性的法則,特別是如同一般動物的本性。

前述引文值得注意的是契約成立之前的「自然狀態」絕對不是「完全無秩序、永遠衝突著的狀態」。

霍布斯《利維坦》明文表示:

夫所謂戰爭者,非必相搏相擊而後有之,蓋有相爭之意,即入於戰爭之時期。

……故有戰之傾向不能保其不戰之時期,即可之謂戰爭之時代,此外乃得謂之和平之時焉。

此外從前述引文接連到「夫所謂人類之自然狀態,未必全世界皆嘗如此,…..」本段的整體論述意味著自然狀態並非永遠都是血腥暴力的戰爭狀態,而應該是常常處於準戰爭的氣氛中,只是前述兩段引文概念常被忽略,而蓋觀《利維坦》或是其他如洛克、盧梭的相關思想後,產生的誤想。

至於通常處在準戰爭的氣氛中的自然狀態會則呈現出下列情況:

在混戰之世,人人為人人之仇敵,固矣;即在無公共保障之時,則人亦只有自恃其體力智力以各謀自衛。

當此之時,工業農業,皆無由興;航海通商,皆無以成;築建也(按:

建築)、交通也,皆無人理之;至於地理之學、時間之紀、技藝、文學、社交,更無論矣。

蓋此時人人救死不暇,何能計及其他。

故其生活也,孤獨、貧困、齷齪、粗暴,而短壽。

三、前國家社會與自然律

霍布斯《利維坦》的自然狀態是一個高度簡化的模型,我們只能說在它的假設中自然狀態尚未出現國家組織型態的公共權力機構。

它所描述的自然狀態雖然沒有推估人數,只要是指涉少數人以上,那就是一種社會,各人間必然有各種關係存在,例如親屬關係,交換關係,分配關係,而存在著某種初級家(氏)族團體、初級經濟組織制度,與初級政治組織。

因此就算是假想的自然狀態也不太可能是完全沒有社會的「前社會」狀態,只能說是「前國家社會」較為恰當。

在社會狀態中既然有分工事實(如前引文)、各種初級組織存在,也不可能沒有任何社會秩序。

只不過霍布斯把這些都忽略掉,而直指依「自然律」以為運作,自然律總共有七條,係「建於理智之通列,而使人不能為自害其生之舉,或自奪其保生之具也。

」其重要者為前兩條,並以此引導出契約:

(一)人當有和平之希望時,無不應求和平,及其不能得,則可以利用戰爭以自助。

(二)人為和平及自衛,既具有同感,則願放棄其對一切事物之普遍權利,而各以各不相侵犯為滿足。

或許在《蒼蠅王》初期這些小孩嘗試模仿大人,依據民主原則建立一個理性的文明社會,是出於這種自然的天性。

只不過後來理性喪失,他們逐漸向內心的黑暗力量讓步、屈服,甚至忘記言語無法思考,終至相互殘殺,文明倒退之際也失去了這種自然律吧。

就像小豬臨死前所說的:

「我有一些話要說,你們表現的像是一群小孩子。

「到底是要像你們這樣做一群花臉黑人好呢,還是要像賴甫[拉爾佛(Ralph)]一樣有頭腦比較好?

「怎麼才算比較好呢?

------是要有規律,大家來贊同,還是打獵和屠殺?

四、前國家社會中的人類心性

霍布斯《利維坦》中的人類心性觀點絕對是多元的,他至少主要提出了競爭、疑忌、榮譽三項,其他如理智、恐懼…等亦多散見在全書各章節中,不是我們一般將原始(野蠻)人的心性,想像成像類人猿似的簡單→恐懼畏死因而簽訂契約這種直觀假設的單線思考。

而「高汀在《蒼蠅王》中讓一群英國孩童,在完全沒有外在威脅的荒島中,逐步退化為野蠻人,以表達他對人性複雜的悲觀見解。

書中的四個主要角色,分別代表了人類或人性同時存在的四種典型--靈性、理性、善性與惡性。

」(郭秀娟)而且人類同時四種性格並存,高汀用西蒙(Simon)的死代表人類或人性中「靈性的喪失」,以小豬(Piggy)的死象徵人類或人性中「理性主義的滅失」,人性中只剩下以拉爾佛(Ralph)和傑克(Jack)之間爭奪領導權象徵「善與惡永遠的爭鬥」。

從「靈性理性到只剩下善惡的爭鬥」這是一種人性的墮落過程,諷刺的是,在《利維坦》中亦堤到:

(朱敏章譯,2002:

58-59)

因能力相等[人天生身心相等,至論智力相去其微],故其對一目的之到達,其希望亦相等。

因此,設有二人欲得一物,而不能同時得之,則彼此必成仇敵;而為達其安享之目的,則彼此皆謀相傷相制之術。

故人在人群中而占有一有利之地位,則他人且將聯合以攻而去之,……

人與人既如此疑懼矣,則欲謀自保,惟有先發以制人;或用武力,或用機詐,直至盡滅可以為禍者而後安焉,……

甚至綜觀整部《利維坦》,在自然狀態中的人類,因有「畏死之情,又有安業樂生之欲,於是和平之念生,而其理智乃從而定為公約,以保和平。

」從社會之約到國家之約,與《蒼蠅王》如出一轍,又何嘗不是人類的集體墮落呢?

對於前國家社會中的人性是多元複雜且各類心性元素同時並存,不應該將其想像成原始野蠻人而待之,亦應揚棄性善、性惡的絕對二分法。

只是在整體社會的影響下,社會的發展是個別(人)心性依其理智自我選擇的集體結果,或者能依此觀點解決長久以來契約論中對於心性論的斷裂與爭論。

伍、結論

鄒文海(1991:

332)曾說道:

霍布斯的自然社會,既為理論的假設,而非歷史的假設,自然不必考察歷史上有無自然社會的問題。

不過純然的理論假設依然有很多內在的矛盾之處,與想像的困境。

本文並不企圖重建霍布斯的契約論,而是在釐清霍布斯《利維坦》中一些概念問題及學界長久以來的誤解與誤想外,希冀能夠以高達瑪詮釋理學的觀點,藉由《蒼蠅王》與《利維坦》的互文性理解,以收研究之功教學之效。

 

參考書目

朱敏章譯(ThomasHobbes霍布斯原著)

2002《利維坦》(Leviathan),台灣商務,台北。

陳鵬翔譯(WilliamGolding高汀原著)

1995《蒼蠅王》(LordoftheFlies),台北,桂冠圖書出版。

王志弘、李根芳譯(PeterBrooker彼得‧布魯克原著)

2003《文化理論詞彙》,巨流,台北。

周業謙、周光淦譯(DavidJary&JuliaJary原著)

2005《社會學辭典》,貓頭鷹,台北。

黃培欽

〈黑暗世界-析論《小癩子》《蒼蠅王》《惡童日記》中的反派主角〉,國立台東大學兒童文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國立編譯館

1988《西洋政治思想史》,台北,正中。

吳曲輝等譯(喬納森‧唐納(JonathanH.Turner)原著)

1992《社會學理論的結構》(TheStructureofSociologicalTheory),台北,桂冠。

閔宇經

2004〈和平與寬容:

當代自由民主的內在德性〉,第五屆海峽兩岸孫中山思想之研究與實踐研討會,台北。

中華民國課程與教學學會主編

2001《行動研究與課程教學革新》,台北,揚智。

何衛平

2002《高達瑪》,台北,生智。

李常山譯(Jean-JacquesRousseau盧梭原著)

1986《論人類不平等起源和基礎》,台北,唐山。

黎一皋

1998〈論霍布斯的自然狀態〉,《師大三民主義學報》第18期,台北。

1999〈論社會契約論的基本結構〉,《師大三民主義學報》第19期,台北。

張金鑑

1976《西洋政治思想史》,台北,台灣商務。

崔光宙、方永泉

1994〈「蒼蠅王」剖析人性的絕望與希望〉,《社教雙月刊雜誌》61期,台北。

1997〈「蒼蠅王」剖析人性的絕望與希望〉,收錄於《教育影評集》,麗文文化,高雄。

郭秀娟

2002〈天真的流失--解讀《蒼蠅王》的象徵意義〉,校園雜誌3/4月號。

另有http:

//www.cef.org.tw:

50004/Lost_of_innocence.html

鄒文海

1991《西洋政治思想史稿》,台北,鄒文海先生獎學基金會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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