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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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若干意见》(鲁发[1999]26号文)精神,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00]61号文)和《山东省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鲁政办发[2001]69号文)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的来源为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创新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推动创新机制与环境建设,鼓励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四条省科技和财政部门是创新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创新资金的年度工作重点、项目立项审批、监督管理和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创新资金的安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对象

第六条创新资金面向在本省注册的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同时也支持省内外科技人员、海外留学人员和在校研究生携带科技成果在我省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七条创新资金支持的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山东省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并符合鲁政办发[2001]69号文第九条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认定条件;

(二)科技人员、海外留学人员和在校研究生携带科技成果拟在山东省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要符合鲁政办发[2001]69号文第七条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认定条件。

第八条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山东省技术、产业政策导向,知识产权明晰,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项目技术水平处于省内领先水平以上。

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望形成新的产业。

(二)创新资金重点支持已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支持或拟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项目。

(三)创新资金优先支持产学研结合的创新项目,转制科研院所的产业化项目,高新技术园区、各类孵化和产业化基地的创新项目。

重点支持电子信息、生物与制药、新材料、先进制造技术等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利用高新技术嫁接改造传统产业的技术创新项目。

第九条创新资金不支持以下各类企业:

已经上市的企业、中方股份低于51%的中外合资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不好的企业、非技术性的纯服务企业以及纯贸易性质的企业等。

第十条创新资金不支持以下各类项目

不符合国家和山东省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针及产业政策的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单纯基本建设项目、一般加工工业项目以及对社会和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第三章支持方式

第十一条创新资金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资本金(股本金)投入等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

第十二条无偿资助:

(一)主要用于承担产学研相结合创新项目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中产品、工艺的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以及转制科研院所的产业化项目资助。

(二)项目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市、县财政给予匹配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

(三)创新资金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三条贷款贴息:

(一)主要支持具有一定技术水平、产业规模和经济效益且银行贷款已经到位的技术创新产业化项目。

(二)项目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三)贷款贴息按申请项目贷款年利息的30%至100%给予贴息补助。

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四条资本金(股本金)投入:

(一)资本金投入主要用于科研人员、海外留学人员和在校研究生携带科技成果在山东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资本金注入。

(二)资本金投入的目的是引导其它资本的投入。

资本金投入一般要求至少有二家以上投资合作伙伴,科技成果作价经专家评估后可占到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

创新资金投资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

(三)创新资本投入实行退出机制。

企业可按评估后的资本价值回购用创新资金投入的资本金。

省财政收回投入资本以及创新资金投资收益继续用于增加创新资金。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五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根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依据当前全省科技产业发展方针、政策和规划,每年初发布创新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指南。

第十六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和创新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指南的项目,由企业或个人本着自主、自愿的原则提出申请。

省属企业按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或所属企业集团公司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市以下企业向所在市科技局、财政局提出申请,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协商确定本市上报项目,分别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符合条件的个人创办企业直接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申请。

第十七条一个企业在同一年度,原则上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

第十八条申请企业应如实向省科技厅、财政厅分别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一)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

(格式附后)

(二)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能够证明项目先进性、成熟性、可行性的相关材料(如鉴定证书、检测报告、查新报告、奖励证书等)。

(四)项目贷款合同复印件。

企业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如发现弄虚作假,将追究推荐部门的责任,并不再受理该企业的项目申请。

第十九条符合条件的个人创办企业申请时应如实提供专利证书或专家鉴定书等有效证明科技成果转化价值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依据各市、各部门和个人提报的项目申请,本着科学管理、保证重点、优中选优的原则,对创新资金项目进行立项审查。

第二十一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聘请专家或评估机构对申请创新资金项目进行评审。

第二十二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根据评审专家、评估机构的意见,审定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共同下达“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项目计划”。

第五章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创新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充分利用现有工作条件,力求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

第二十四条对于无偿资助、贷款贴息两种支持方式的资金由省财政直接拨付省属企业项目承担单位和拨付市财政转拨市以下企业。

资本金投入由省财政直接拨付新创办企业,新创办企业到省财政部门进行产权登记后再办理注册登记。

第二十五条企业获得的创新资金经费可视不同情况作帐务处理:

无偿资助资金冲减“管理费用”;贷款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资本金(股本金)投入增加“实收资本(股本)一一国家资本”。

第二十六条各用款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规章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创新资金,正确实施会计核算,接受和配合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虚报、截留、挪用创新资金,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如数收回补助经费,同时取消有关单位以后年度申请创新资金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聘请专家或机构的项目评估、评审费用,由省财政厅从创新资金中据实拨付省科技厅,省科技厅按规定支付。

第六章项目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各市科技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要做好项目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及时反映汇报有关项目执行情况,确保项目如期完成。

第三十条项目计划下达2个月内,承担单位必须与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签订《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项目合同》(一式五份)。

逾期不签订合同的,视为主动放弃。

项目合同由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收齐分别报省科技厅。

第三十一条各级科技、财政部门要定期对创新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和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科技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于每年6月底前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递交所管理的创新资金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第三十二条创新资金项目完成后,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将依据项目合同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验收,并向验收合格者颁发“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项目验收合格证书"。

逾期不能完成的,将视情况追究有关部门和企业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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