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管理条例.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24784534 上传时间:2023-06-01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19.1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基金会管理条例.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基金会管理条例.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基金会管理条例.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基金会管理条例.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基金会管理条例.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基金会管理条例.docx

《基金会管理条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基金会管理条例.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基金会管理条例.docx

基金会管理条例

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益事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第三条基金会分为面向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非募基金会。

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募基金会。

第四条基金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违背社会德。

第五条基金会依照程从事益活动,应当遵循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一全国性募基金会;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三原始基金超过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募基金会;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组织,是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设立变更和注销第八条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

一为特定的益目的而设立;二全国性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万元人民币,非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三有规范的名称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有固定的住所;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

一申请书;二程草案;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书长简历;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

第十条基金会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

基金会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及住所;二设立宗旨和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三原始基金数额;四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五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六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七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八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九基金会的终止条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之日起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

名称住所类型宗旨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之日起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

名称住所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基金会的授权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十三条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

一申请书;二基金会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和基金会程;三拟设代表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简历;四住所证明;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之日起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准予登记的,发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

名称住所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中国益事业性质的益活动。

境外基金会对其在中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中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登记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凭登记证书依法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刻制印开立银行账户。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将组织机构代码印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复印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基金会修改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按照程规定终止的;二无法按照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益活动的;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七条基金会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

基金会注销的,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第十八条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九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告。

第三组织机构第二十条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为人至人,理事任期由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年。

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程规定的职权。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次会议。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书长;三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第二十二条基金会设监事。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依照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三条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

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自中国内地的非募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内地居民担任。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年的,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年的,不得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书长。

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其所在的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四条担任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外国人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负责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个月。

第四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五条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符合程规定的宗旨和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组织募捐接受捐赠。

募基金会组织募捐,应当向社会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第二十六条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受益人依照法律行zd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七条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基金会应当根据程规定的宗旨和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其财产;捐赠协议明妨司咛迨褂梅绞降木柙菥柙榈脑级ㄊ褂谩?

/DIV>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二十八条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九条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程规定的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非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程规定的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

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

第三十条基金会开展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布所开展的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一条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十二条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第三十三条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程的规定用于益目的;无法按照程规定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益组织,并向社会告。

第五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二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及其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三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指导监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法律和程开展益活动;二负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年度检查的初审;三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执法部门查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月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

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

第三十七条基金会应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基金会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布,接受社会众的查询监督。

第三十九条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六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告。

第四十一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

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个月内未按程规定开展活动的;二符合注销条,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四十二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一未按照程规定的宗旨和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原创,尽在知音网。

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益事业支出额度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六不履行信息布义务或者布虚假信息的。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第四十三条基金会理事会违反本条例和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基金会理事监事以及专职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的,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被责令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和财务凭证。

第四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附则第四十六条本条例所称境外基金会,是指在外国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法成立的基金会。

第四十七条基金会设立申请书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的格式以及基金会程范本,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订。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换发登记证书。

 

欢迎您下载我们的文档,整理范文,仅供参考

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

 

致力于合同简历、论文写作、PPT设计、计划书、策划案、学习课件、各类模板等方方面面,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

 

觉得好可以点个赞哦

如果没有找到合适的文档资料,可以留言告知我们哦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作范文 > 行政公文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