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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一河一策实施方案编制指南

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

“一河一策”实施方案(2017-2020年)

编制指南(试行)

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8月

前言

为进一步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完善水治理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要求,我省出台了《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委办〔2017〕42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强调实行一河一策、一湖一策,解决好河湖管理保护的突出问题。

省水利厅、环保厅联合印发了《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环保厅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实施意见的函》(粤水办函〔2017〕117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各市、县要根据本级河湖名录,抓紧组织开展辖区内主要河湖一河一策实施方案编制,并于2017年年底前出台实施。

为确保《工作方案》落到实处,指导开展“一河一策”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特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县级及以上级别的领导担任河长的河道,县级以下河道可参照执行。

考虑到各地情况复杂多样,使用本指南时,应根据实际情况有所侧重。

总则1

(1)主要目的1

(2)编制主体1

(3)编制对象1

(4)编制方式1

(5)编制原则2

(6)水平年2

(7)技术路线3

(8)任务分工5

1概况6

1.1自然地理6

1.2经济社会发展6

1.3水资源开发利用6

1.4水污染6

1.5水生态环境6

1.6现有工程7

2主要问题7

3目标指标8

4主要任务及措施9

4.1保护水资源9

4.2保障水安全12

4.3防治水污染13

4.4治理水环境16

4.5修复水生态18

4.6管理保护水域岸线20

4.7强化执法监管21

4.8“互联网+河长制”建设22

5投资匡算及年度实施计划23

5.1投资匡算23

5.2年度实施计划23

5.3远期实施建议23

6保障措施24

6.1组织保障24

6.2监督考核24

6.3经费保障24

6.4公众参与24

附表27

附图34

总则

(1)主要目的

为落实好《工作方案》《实施意见》的要求,指导开展“一河一策”实施方案编制工作,提高方案编制质量,特制定“一河一策”实施方案编制指南。

(2)编制主体

原则上,设立县级及以上河长的河流由河流归属的最高一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水利、环保、国土、住建等相关部门协同配合。

对只有镇级、村级河长的独立河流,可以由县统一组织,简化方案编制内容,整体或分片、分河编制。

(3)编制对象

原则上以河流为单元编制,跨市、县未设立上一级总河长的河流,可以以河段为单元编制,并做好全河的协调衔接。

(4)编制方式

采用“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相结合方式编制。

“自上而下”是指由上一级河长办组织制定整体工作思路,并将治理保护目标与任务按照河流行政区划层级关系分解落实到下一级河长。

“自下而上”是指下级河长办负责编制所属河流、河段方案,由上一级河长办根据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之间的关系进行协调。

(5)编制原则

——坚持流域统筹、系统治理

牢牢把握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统筹流域和行政区域,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和干支流,统筹城市和乡村、水域和陆地,系统推进河湖治理与保护,构建安全生态、蓄泄兼筹、循环通畅、多源互补的江河湖库水系。

——坚持问题导向、因河施策

从河湖自身特点、现状、问题出发,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的排查,抓住河流河段管护的主要矛盾,对症下药,因地制宜、因河施策,重点解决严重影响河湖健康的突出问题。

——坚持统筹兼顾、注重实效

按照轻重缓急,统筹考虑投资规模、实施效果、前期工作、资金来源与保障措施,以近期为重点,兼顾远期目标,对于提升河湖健康水平最为显着的措施,应重点部署、优先安排。

——坚持专业协调、措施落地

按照综合治理的要求,打破部门、区域、层级的壁垒,充分利用已有规划和治理方案成果,做好目标、任务之间衔接,充分考虑工程及管理措施的可行性,落实部门分工,明确责任及要求。

(6)水平年

基准年采用2015年,规划水平为2020年。

(7)技术路线

按照“摸清底数、系统梳理、问题导向、方案落地、工作分解、重点突出、协调推进、强化考核”的总体工作思路,充分利用现有规划成果,对未有规划成果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实施方案。

在收集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对河流补充开展现状调查,摸清流域(河流)现状基本情况,重点补充与水环境、水生态相关的要素调查。

从水资源、水安全、水污染、水环境、水生态、水域岸线管理以及执法监督等方面,系统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根据国家、省和流域区域要求,确定治理保护目标任务。

从治理和管控两方面入手,提出治理保护对策措施。

按照治理保护工作紧迫性,确定2020年前任务实施安排,落实责任分工。

最后,要划分职责和断面,明确各级河长和各相关部门职责,划清交接断面清单。

“一河一策”实施方案编制流程见图1。

图1“一河一策”实施方案编制流程图

(8)任务分工

“一河一策”实施方案编制工作涉及水利、环保、国土、住建等诸多部门,需要明确并落实各项任务内容的主要责任部门,并需要各相关部门提供基本资料、存在问题及任务措施等内容。

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任务内容清单见表1。

表1主要部门责任清单

任务分类

主要内容

责任部门

水资源保护

(1)水资源“三条红线”控制;

水利、环保、住建

(2)落实水资源管理制度;

水利、经信、住建等

(3)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

水利、环保

水安全保障

(1)防洪安全;

水利

(2)内涝整治;

住建、水利、国土

(3)非工程措施;

水利、气象

水污染防治

(1)入河排污口整治与监测;

环保、水利

(2)点源污染防治;

环保、住建、经信等

(3)面源污染防治;

环保、农业、海洋渔业

(4)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环保、水利

水环境治理

(1)饮用水源地规范化建设

环保、住建、水利等

(2)河涌水环境整治;

环保、住建、水利

(3)重污染流域治理;

住建、环保、经信、水利

(4)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

住建、环保、水利、林业

(5)农村水环境整治。

住建、环保、农业、水利

水生态修复

(1)河湖生态特征保护与修复;

水利、环保、住建

(2)重要生物栖息地与水生生物资源保护;

海洋渔业、环保

(3)生态保护红线及生态补偿机制;

环保、水利、林业、国土、住建

(4)水土流失治理;

环保、水利

水域岸线管理保护

(1)划界确权;

水利、国土、住建、交通

(2)水域岸线管控;

水利、国土、住建、海洋渔业

(3)基础工作。

水利、国土

执法监管

(1)管理制度建设;

各部门

(2)能力建设;

水利、环保、住建等

(3)制定执法方案;

水利、环保、住建等

注:

本表责任分工仅作参考,各地根据职能可作相应调整。

1概况

1.1自然地理

说明河流所处的地理位置、发源地、流经区域,河流特征、流域地形地貌、地质土壤植被特征、水文气象和水资源特征,流域内历史自然灾害发生情况等。

1.2经济社会发展

说明流域内国土面积、经济发展情况、土地开发利用情况、主要的农产品、矿产资源开发等。

1.3水资源开发利用

说明总用水量、人均用水量、万元GDP用水量、废污水排放量;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农村饮用水源地,取水口、取水规模等。

1.4水污染

说明入河排污口数量、入河排污量、重点水污染企业和工业聚集区情况;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水产养殖场现状及污染治理情况;农药化肥使用、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情况等。

1.5水生态环境

说明水质监测断面及水质类别,水功能区达标率,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以及重要控制断面水质达标情况;重要湿地、水生生物及鱼类重要生境等。

1.6现有工程

说明水库、堤防、水闸、泵站、灌区、水电站;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情况;农村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情况。

2主要问题

从水资源、水安全、水污染、水环境、水生态、水域岸线、执法监管等方面分析面临的主要问题。

问题的总结与梳理应与目标和任务相结合。

(1)水资源

从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水质达标情况、水资源开发利用状况、水资源管理现状等方面分析。

(2)水安全

从防洪排涝能力、防洪治涝工程建设、薄弱环节、非工程措施、监测预警等方面分析。

(3)水污染

从入河排污口、工业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等方面分析。

(4)水环境

从水质现状、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重污染流域和黑臭水体治理、农村水环境治理等方面分析。

(5)水生态

从生态流量、河流生态特征、水生生物资源、水土流失状况等方面分析。

(6)水域岸线

从岸线控制线、功能分区、管理等方面分析。

(7)执法监管

从执法任务、执法条件、执法措施等方面分析。

以上问题分析要领可参考附件2。

3目标指标

《工作方案》提出,到2017年年底,全省境内河湖全面建立河长制,构建省、市、县、镇、村五级河长制组织体系。

到2020年底,水资源利用更加充分,水环境改善更加明显,水安全保障更加有力,基本实现河畅、水清、堤固、岸绿、景美的总目标,努力实现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走在前列。

“一河一策”实施方案应在《工作方案》确定的总体目标下,按照珠三角“构建绿色生态水网”和粤东西北“打造平安生态水系”两种模式,对河湖已有较为完整、可用的规划成果,应根据上位规划或方案,对本河湖治理保护的各项控制性指标进行分解确定。

对缺乏上位规划和方案成果的,可根据河湖特点与功能定位和现状问题,结合上级河流管控目标要求和本级河段功能定位,确定本河湖治理保护目标和指标。

确定目标任务的主要要求如下:

1)与相关规划目标任务相协调;

2)与本级河湖治理保护要求和功能定位相协调;

3)与所在行政区已出台的各级河长制工作方案内容保持衔接;

4)对于已达到目标的河流,按照“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原则,采取保护措施;

5)重点考虑近期应达到的目标任务要求。

指标体系见附表4。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作调整。

4主要任务及措施

从河湖现状特点和问题出发,分流域、分河段、分区域,按照已确定的河湖治理与保护目标要求,充分考虑需要和可能,结合已有河湖治理与保护的成功经验,因地制宜制定河湖治理与保护的主要任务。

4.1保护水资源

4.1.1水资源“三条红线”控制

(1)用水总量控制

严格控制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加快制定省主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建立覆盖流域和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的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

根据现有的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成果,在水量丰沛地区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较高地区之间,提出水资源优化配置方案。

(2)用水效率控制

1)农业节水

利用现有灌区规划成果,通过调查,查看是否有新的要求和变化,复核纳入2020年前实施的灌区改造项目。

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方案等成果,分析现有灌溉技术和节水水平,提出近三年节水灌溉技术试点和农业节水示范区的项目。

根据《广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等,提出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积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

2)工业节水

将《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三五”规划》、《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对高耗水、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的用水单位之间推行串联用水和循环用水要求纳入本方案。

根据工业企业提出清洁化改造和达标整治方案,提出加大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建设工业节水示范工程、节水型企业,重点工业用水户开展水平衡测试,制定节水整改优化方案的要求。

3)生活节水

根据《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三五”规划》等,提出新建房屋和已建房屋对节水器具使用,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设的要求;根据已有公共供水管网节水改造计划,提出公共供水管网改造安排。

根据《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提出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定额管理,积极推进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采用阶梯水价的要求。

4)非常规水源利用

利用现有海绵城市建设、水资源综合规划、节水型社会建设等成果,根据新形势要求,进一步复核再生水、雨水、海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的实施安排。

(3)水功能区限制纳污

根据现有规划成果,进一步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要求;对于未有规划的区域,提出推进核定辖区内水功能区水域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工作的要求。

按照《广东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条例》,提出水功能区水质保护管理的要求,跨界河流交界断面水质监测方案。

4.1.2落实水资源管理制度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总体状况,从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提出落实《广东省用水定额》、《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的措施。

4.1.3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

在现有的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的基础上,提出加强跨界等重要控制断面、水功能区和地下水的水质水量监测能力建设,加强取水、排水、入河湖排污口计量监控设施建设的要求,尤其是农业用水户的计量要求。

4.2保障水安全

4.2.1防洪安全

(1)防洪控制性工程

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水利发展“十三五”规划等相关规划提出的水安全防洪布局、建设内容,结合水文情势、经济发展现状,落实2020年前实施的防洪控制性工程建设任务。

(2)防洪薄弱环节建设

根据水利发展“十三五”规划、《加快灾后水利薄弱环节建设实施方案》、《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补短板行动计划(2016-2018年)》,结合本流域或区域的防洪问题,围绕“山边、水边、海边”的防洪薄弱环节,针对性提出中小河流整治、小流域治理、山洪灾害防治和海堤达标加固、险工险段整治等方案。

(3)河口整治

根据珠江河口综合治理规划,珠江、韩江河口滩涂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八大口门及网河区综合整治方案等相关成果,结合近年河口演变、水文情势变化,提出主要河口综合整治计划及要求。

4.2.2内涝整治

根据治涝规划、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成果,在调查分析区域内涝问题基础上,提出治涝工程建设计划。

城镇区域要做好水利、住建部门间排涝标准的协调问题。

4.2.3非工程措施

(1)流域防洪联合调度

结合防洪现状及工程实际,提出水库、堤防、水闸、泵站、分洪河道、蓄滞洪区等联合调度需求、主要原则。

(2)洪水风险图

除省里已经完成的46个洪水风险图编制外,对其它防洪保护区、洪泛区、重点城市,根据发生不同量级洪水的淹没区域、主要经济指标,对洪水风险进行分析,研究编制洪水风险图的必要性和要求。

(3)防御超标准洪水预案

结合防洪联合调度、洪水风险图,根据河道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复核调整已有防洪规划提出的超标准洪水预案,包括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预防和预警机制、应急响应、善后工作等内容。

4.3防治水污染

4.3.1入河排污口整治与监测

(1)入河排污口整治

在已有入河排污口调查成果的基础上,提出入河排污口取缔和治理要求。

对重要江河湖库入河排污口开展专项整治,明确整治措施任务。

(2)入河排污口监测

提出主要入河排污口监测原则。

包括统一规范设置监测断面(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等。

对主要江河、重要饮用水水源地上游的重大排污口,加大监督监测力度。

4.3.2点源污染防治

(1)工矿企业污染防治

根据《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修订本)(2017-2020)》以及省、市、县环境保护规划成果,复核完善辖区内重点水污染企业和工业聚集区专项整治和清洁化改造方案,明确治理目标、任务。

(2)城镇生活污染防治

根据广东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以及各市、县城市总体规划等成果,结合城镇建设新要求,提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与改造任务。

包括现有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合流制排水系统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采取沿河截污、调蓄和治理等措施;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

提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任务,敏感区域(供水通道沿岸、重要水库汇水区、近岸海域直接汇水区等)和重污染流域内建制镇应建成污水处理设施。

提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任务,城镇生活垃圾应实行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垃圾填埋场的渗滤液应得到有效处理。

(3)船舶港口污染防治

根据《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针对重要供水通道,提出船舶港口污染防治、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应急计划的要求。

4.3.3面源污染防治

(1)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根据省、市、县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方案,提出激励机制以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的使用和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及统防统治、精准施肥技术。

根据土地整治规划、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实施方案成果,进一步复核完善并提出实施计划。

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水库汇水区、供水通道沿岸等敏感区域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的方案和要求,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

(2)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结合各市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成果和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治方案,提出进一步完善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和整治的要求。

包括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与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等措施。

(3)水产养殖污染防治

根据各市县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方案,结合水域条件,提出合理调整水产养殖区布局、控制适度规模、规范养殖活动的防治要求。

4.3.4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提出制定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的要求,预案包括建立风险防范体系、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4.4治理水环境

4.4.1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

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对已确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提出规范化建设要求。

主要包括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风险排查,依法清理城市饮用水水源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建立水源区水体污染应急预案;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保护建设,完善保护区隔离防护以及设置警示牌和标识牌,单一水源供水的县级以上城市应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

4.4.2河涌水环境整治

根据珠江三角洲河涌整治与修复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各地市河涌整治规划等,复核完善河涌综合整治措施。

包括清淤、截污、堤岸加固、景观绿化及生态修复等。

4.4.3重污染流域治理

根据省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修编,以及重污染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城市规划布局等,复核完善重污染流域治理方案措施。

治理措施包括实施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源治理、截污、治污、清淤、补水、生态修复等。

4.4.4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

根据各地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方案,进一步复核完善并提出实施计划。

主要包括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

4.4.5农村水环境整治

根据《广东省农村环境保护规划》,提出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建设、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等进度安排。

主要包括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农村水系治理、河道清淤疏浚等。

4.5修复水生态

4.5.1河湖生态特征修复与保护

(1)生态基流保障

将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中确定的重要控制断面生态基流成果纳入本方案。

对于尚未确定生态流量的部分生态脆弱或重要河流,提出研究任务。

根据重要控制断面生态基流成果,提出生态基流保障措施要求,包括限制取水措施、闸坝生态调度、河湖水系连通及生态补水、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河湖库联合调度等方案及要求。

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

(2)河流自然形态保护

在满足河道行洪能力的前提下,河道整治时充分考虑生态保护,保持一定的河漫滩宽度和植被空间,维持和修复河流蜿蜒性特征,避免人工截弯取直,保持河流自然形态。

岸坡防护兼顾防洪和生态保护要求,宜采用植物护坡或具有透水性和多孔性特征的生态型岸坡材料和结构。

采取建设河滨生态缓冲带、仿自然河道生境等改善措施,修复河流生态岸线。

(3)河湖连通性

根据水利部《关于推进江河湖库水系连通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河湖水系格局、生态环境特点、水系演变及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采取自然连通与人工连通结合,恢复历史连通与新建连通相结合等方式实施水系连通。

根据各地前期工作情况,提出水系连通工程的实施安排。

对已建闸坝的河湖,需要实施生态调度或补建连通设施的,提出调度或建设要求;对未建设闸坝的河湖,遵循先保护后修复的原则,提出新建工程限制性要求,对闸坝建设与应用方案提出优化建议。

(4)湿地

将各地提出的湿地规划及实施安排成果纳入本方案。

以恢复湿地生态系统的生态特性和基本功能为目标,对水量短缺而导致生态功能退化的湿地,重点加强水资源配置与管理,适时进行生态补水;对人为和自然因素导致的生态功能退化的湿地,应实施退耕还湿,限制开发活动,加强湿地管理,湿地恢复重建等措施。

4.5.2重要生物栖息地与水生生物资源保护

(1)重要生物栖息地

根据国家和地方划定的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重要湿地以及鱼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等重要生境,复核本区域内需特殊保护和保留的河段范围及保护方案。

(2)水生生物资源保护

根据《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和《广东省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提出加大各种生物资源休渔放生活动的组织力度的安排,恢复水生生物资源量,增加生物多样性。

4.5.3生态保护红线及生态补偿机制

(1)生态保护红线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结合我省正在开展的生态保护红线相关工作,提出本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边界的确定原则及要求。

(2)生态补偿机制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结合本流域或区域特征,提出生态补偿实施思路。

4.5.4水土流失治理

根据省、市水土保持规划提出的目标和任务,复核本区域水土保持实施安排。

江河源头区和重要水源地加大预防保护;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和其他水土流失严重区以小流域为单元加强综合治理;崩岗等侵蚀沟道和水土流失严重的坡地进行重点整治。

4.6管理保护水域岸线

4.6.1划界确权

水利部、水利厅已经安排开展河湖划界确权工作,并已下发相关技术要求,但工作进度缓慢,需要调查分析困难所在,综合考虑多方需求,提出解决措施并明确近三年的划界范围。

4.6.2水域岸线管控

结合不同地区河流的岸线特点和开发利用与保护的要求,按照空间管控规划的有关要求,提出开展编制河道水域岸线管理利用保护规划的任务要求、思路、技术路线、预期成果目标,实现岸线资源的合理配置。

4.6.3基础工作

根据河道重要程度,列出省、市、县三级主要河道名录,对主要河道定期开展河道地形测量。

提出险工险段监测建档的要求,包括名称、位置、类型、治理情况等信息,制定治理计划。

提出利用遥感、卫片、无人机、人工巡河等手段监控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问题。

4.7强化执法监管

4.7.1管理制度建设

理顺执法队伍体制,完善监管和执法制度。

针对流域自身特点,提出完善相关法规制度或者管理办法的建议。

完善河湖巡查、监管、执法机制。

从水环境监管、水污染损害赔偿与生态补偿、流域联防联治、污染物排放权交易、河湖日常巡查、农村垃圾收集等方面完善机制,提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建议。

4.7.2能力建设

统筹加强涉水工程、重点污染源和黑臭水体沿岸排污动态监管力度。

改善执法装备,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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