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史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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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史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docx

法律史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西南政法大学

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一级学科名称

法学

专业名称

法律史

专业代码

030102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制表

填表日期2009年6月5日

一、学科(专业)主要研究方向

序号

研究方向名称

主要研究内容、特色与意义

1

中国法制史

主要研究内容:

中外法律的产生与变化、内容与特点、评价及借鉴。

特色:

汉、宋、金、元法制

意义:

为现代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提供参考与借鉴。

2

外国法制史

3

中国法律思想史

主要研究内容:

中西法律思想产生与变化、各时期、学派法律思想的内容与特点。

特色:

儒家思想、宋代及近代法律思想

意义:

为现代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提供参考与借鉴

4

西方法律思想史

5

民族法文化

主要研究内容:

中国古今各少数民族法律的内容与特点、评价及借鉴;

特色:

西南少数民族法文化,西夏、金、元法文化。

意义:

为现代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提供参考与借鉴。

6

人大制度与宪政史研究

我国人大制度的起源与近代宪政史研究

二、培养目标与学制及应修学分

培养目标:

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品学兼优,能独立从事科学研究,胜任高等学校教学研究工作和其他法律实务工作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他们应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系统地掌握主、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具备坚实的法学和法律史学理论功底,适应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的需要。

掌握一门外语,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同时,具有较好的古汉语水平。

学制:

3~5年,基本学习年限掌握在3年。

第1、2、3学期课程学习;

第4学期中期考核、论文开题、专业实习;

第5、6学期论文撰写及答辩。

应修学分:

35学分

其中必修 25  学分(各学科可自定),选修 10 学分。

三、课程设置

类别

课  程

总学时

学 分

授课学期

考核

方式

公共必修课

精读外语

80

3

0

考试

专业外语(非法学专业最低40学时)

60

2

0

考试

政治课

60

3

0

考试

必修课

基础课

法理学专题研究

48

3

0

考试

专业必修课

中国法制史

70

4

0

考试

外国法制史

70

4

0

考试

中国法律思想史

70

4

0

考试

西方法律思想史

60

2

0

考试

选修课

专业选修课

中国法律史前沿问题研究      

32

2

0

考查

文化人类学与法人类学

32

2

0

考查

中国法律史史料研究                

32

2

0

考查

西方法学史               

32

2

0

考查

中国传统司法专题                

32

2

0

考查

民族法文化专题

32

2

0

考查

公共选修课

英语听说

(1)

(2)

60

2

0

0

考查

第二外国语

60

2

0

考查

外语专业课

60

2

0

考查

必修环节

论文开题报告

第四学期

不计学分,完清审核签字手续,向学院提交开题报告一份

中期考核

不计学分,完清审核签字手续,向学院提交相关材料各一份

专业实践(不少于3个月)

33学分,向学院提交调研报告及实习鉴定表各一份

补修课

刑法学

非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的研究生,须补修2门法学专业主干课程。

可随法学本科班听课,并需考试合格。

不计学分

民法学

注:

1.基础课为跨专业相关课程(法学专业)的1—2门,一级学科专业基础课至少2门(法学以外)。

2.专业必修课不少于3门,专业选修课4—6门。

3.港、澳、台研究生及外国留学研究生免修“政治课”和“外国语”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其它要求按相应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执行,不单独制定培养方案。

四、培养方式与方法

包括培养流程与要求,检查与考核,质量监督等措施

采取导师负责制,实行学科组集体指导和导师指导相结合的方法。

导师的指导应因材施教,着重于素质和智力方面的培养,注重于提高研究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研究能力。

学习方式上,应以导师指导下的研究生自学为主。

教学上应突出研究性,采用讨论式、答疑式、探析式的方法,把基本知识的系统讲授、重点专题的研究讨论和本专业方向前沿问题的学术探索结合起来。

导师与研究生之间形成教学相长、讨论问题、共同研究的风气。

坚持理论与实际结合原则,学习专业知识与实践并重。

教学实践安排在第四学期或第五学期进行,方式有:

参加研究课题调研、试讲、辅导、编写讲义、教材、教学参考书、指导本科生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等,由导师和学科组(或教研室)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研究生的教学实践情况由导师或有关主讲教师作出评语。

为扩大视野,了解和掌握社会实际情况及学术信息,鼓励研究生参加社会调查和有关学术会议,但事先均应经导师同意,有关部门批准。

本专业研究生参加社会调查,一般应在假期进行,有的调研活动经批准后可代替教学实践。

研究生参加学术会议须写出学术论文。

研究生参加社会调查或学术活动结束后,应写出书面报告交导师审阅。

1.培养计划

三年制硕士生所有课程应在第二学年第一学期以内安排完毕;第四学期完成中期检查、筛选及论文开题工作,进行专业实习;第五、六学期为硕士论文调查研究及论文撰写、答辩阶段。

2.开题报告

学生完成学位论文选题后,写出开题报告。

选题主要应根据实践需要与研究生自己的优势,在导师指导下,确定题目。

确定论文题目时,应注意其理论意义、现实意义和新颖性。

开题报告应写明选题的目的及意义、论文的基本框架、现已收集的相关资料。

3.中期考核

在第四学期中期进行中期考核。

考核的内容:

课程成绩、科研论文、资料卡片、读书笔记、论文写作。

考核的要求为:

专业必修课成绩应达到70分;撰写过3篇以上专业论文习作;阅读5部要求阅读的专业书籍;学位论文题目已经确定,并已收集了一半以上所需的资料。

由导师组根据前述几项给出考核成绩,凡检查不合格者,进入筛选淘汰程序。

4.专业实习

本专业研究生一般应到政法部门进行专业实习,实习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实习结束应提交《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生实习鉴定表》。

也可以跟随导师就有关项目进行调研,并提交调研报告。

5.学位论文中期进展及检查

在第五学期中期,导师组应进行学位论文中期进展检查,内容是:

论文所需的资料收集得如何?

主要的资料是否收集到?

学生是否已经开始学位论文的写作,论文的观点是否正确,结构是否合理。

对于论文写作进展过慢的加以督促;如果该选题难以写作,则建议重新选题;如果该学生经努力确实不能完成论文写作,可建议进行淘汰。

五、科研能力与水平及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科研能力与水平的基本要求:

(列出可证明其科研能力与水平的检验标志)

科研能力指能较好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具有较强的论文写作能力,其水平检验的标志为:

1.是否独立发表过学术论文。

2.写过多少篇习作,其结构是否合理,语言是否流畅,资料的使用是否合理、恰当。

3.做过多少资料卡片。

4.是否掌握史料的查法,各种史料的特点及可靠性。

5.是否了解本专业的前沿问题和热点问题。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包括学术水平、创造性成果等方面的要求)

资格要求:

1.按时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

须修满学分,必修课的成绩达到70分。

2.科研要求

必须发表2篇专业论文或翻译作品(其中至少一篇为独立发表,其余必须以第一或第二作者身份发表)。

3.其它:

没有侵犯他人着作权行为;没有发表有严重科学性错误的文章、着作和严重歪曲原作的译作。

内容要求:

学位论文要有理论意义、现实意义和新的见解,达到公开发表的水平。

新的见解一般是指:

提出新的问题,探索新的领域,得出新的结论,或对他人已提出的问题作进一步的论证、补充和发挥,有所开拓,有所演化,用新的方法,从新的角度或运用新的材料,使自己的结论更有说服力等。

论文一般在3万字左右,内容应观点明确、结构合理、材料详实、论证充分、逻辑严谨、语言通畅、注释及写作规范。

技术规范要求:

学位论文应由引言、正文、结语三部分构成,前面应附中英文论文提要,后面应附参考文献目录,并详细准确地说明版本出处。

注释采用脚注形式。

六、需阅读的主要文献

作者或主编

着作或期刊的名称(列出本学科的必读书目和重点期刊)

出版单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一)参阅书目

《唐律疏议》,中华书局1983年。

《大清法规大全》,本校图书馆藏。

《法令大全》,商务印书馆1915年,本校图书馆藏。

《中华民国法规大全》,商务印书馆1934—1937年,本校图书馆藏。

《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1-4辑),中国社科出版社1981-1984年。

《历代刑法志》,群众出版社1988年。

王铁崖:

《中外旧约章汇编》(1-3册),三联书店1982年

《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

杨鸿烈:

《中国法律发达史》,商务印书馆1933年一版,上海书店1990重印本。

沈家本:

《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

杨一凡主编:

《中国法制史考证》(15卷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

白钢主编:

《中国政治制度通史》(10卷本),人民出版社1996年。

张晋藩主编:

《中国法制通史》(10卷本),法律出版社1998年。

瞿同祖: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

张晋藩:

《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年。

侯外庐主编:

《中国思想通史》(1-5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

冯友兰:

《中国哲学史新编》,人民出版社1982年。

冯天瑜等着:

《中华文化史》(上、下),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

李光灿、张国华主编:

《中国法律思想通史》(多卷本),山西人民出版社1996-2000年。

梅因:

《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96年。

达维德:

《当代主要法律体系》,上海译文出版社1983年。

柏拉图:

《理想国》,商务印书馆1986年。

亚里士多德:

《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95年。

洛克:

《政府论》上、下篇,商务印书馆1964年。

卢梭:

《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

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78年。

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80年。

霍贝尔:

《原始人的法》,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

哈耶克:

《法律、立法与自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

俞荣根:

《儒家法思想通论》,广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

陈金全:

《法律思想史纲》,成都科技大学出版社1998年。

曾代伟:

《金律研究》,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

曾代伟:

《巴楚民族文化圈研究:

以法律文化的视角》,法律出版社2008年。

俞荣根、龙大轩、吕志兴:

《中国传统法学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

张伟仁辑、陈金全注:

《先秦政法理论》,人民出版社2006年。

张培田:

《中西近代法文化冲突》,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4年。

张培田:

《法与司法的演进及改革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

龙大轩:

《道与中国法律传统》,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

龙大轩:

《乡土秩序与民间法律:

羌族习惯法探析》,香港华夏文化艺术出版社2001年。

吕志兴:

《宋代法制特点研究》,四川大学出版社2001年。

吕志兴:

《宋代法律体系与中华法系》四川大学出版社2009年。

(二)重点刊物

《中国社会科学》

《法学研究》

《历史研究》

《民族研究》

《中国史研究》

《现代法学》

《法商研究》

《法律科学》

《政法论坛》

《法学》

《法学家》

《法制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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