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史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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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史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西南政法大学
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一级学科名称
法学
专业名称
法律史
专业代码
030102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制表
填表日期2009年6月5日
一、学科(专业)主要研究方向
序号
研究方向名称
主要研究内容、特色与意义
1
中国法制史
主要研究内容:
中外法律的产生与变化、内容与特点、评价及借鉴。
特色:
汉、宋、金、元法制
意义:
为现代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提供参考与借鉴。
2
外国法制史
3
中国法律思想史
主要研究内容:
中西法律思想产生与变化、各时期、学派法律思想的内容与特点。
特色:
儒家思想、宋代及近代法律思想
意义:
为现代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提供参考与借鉴
4
西方法律思想史
5
民族法文化
主要研究内容:
中国古今各少数民族法律的内容与特点、评价及借鉴;
特色:
西南少数民族法文化,西夏、金、元法文化。
意义:
为现代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提供参考与借鉴。
6
人大制度与宪政史研究
我国人大制度的起源与近代宪政史研究
二、培养目标与学制及应修学分
培养目标:
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品学兼优,能独立从事科学研究,胜任高等学校教学研究工作和其他法律实务工作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他们应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系统地掌握主、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具备坚实的法学和法律史学理论功底,适应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的需要。
掌握一门外语,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同时,具有较好的古汉语水平。
学制:
3~5年,基本学习年限掌握在3年。
第1、2、3学期课程学习;
第4学期中期考核、论文开题、专业实习;
第5、6学期论文撰写及答辩。
应修学分:
35学分
其中必修 25 学分(各学科可自定),选修 10 学分。
三、课程设置
类别
课 程
总学时
学 分
授课学期
考核
方式
一
二
三
四
公共必修课
精读外语
80
3
0
考试
专业外语(非法学专业最低40学时)
60
2
0
考试
政治课
60
3
0
考试
必修课
基础课
法理学专题研究
48
3
0
考试
专业必修课
中国法制史
70
4
0
考试
外国法制史
70
4
0
考试
中国法律思想史
70
4
0
考试
西方法律思想史
60
2
0
考试
选修课
专业选修课
中国法律史前沿问题研究
32
2
0
考查
文化人类学与法人类学
32
2
0
考查
中国法律史史料研究
32
2
0
考查
西方法学史
32
2
0
考查
中国传统司法专题
32
2
0
考查
民族法文化专题
32
2
0
考查
公共选修课
英语听说
(1)
(2)
60
2
0
0
考查
第二外国语
60
2
0
考查
外语专业课
60
2
0
考查
必修环节
论文开题报告
第四学期
不计学分,完清审核签字手续,向学院提交开题报告一份
中期考核
不计学分,完清审核签字手续,向学院提交相关材料各一份
专业实践(不少于3个月)
33学分,向学院提交调研报告及实习鉴定表各一份
补修课
刑法学
非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的研究生,须补修2门法学专业主干课程。
可随法学本科班听课,并需考试合格。
不计学分
民法学
注:
1.基础课为跨专业相关课程(法学专业)的1—2门,一级学科专业基础课至少2门(法学以外)。
2.专业必修课不少于3门,专业选修课4—6门。
3.港、澳、台研究生及外国留学研究生免修“政治课”和“外国语”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其它要求按相应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执行,不单独制定培养方案。
四、培养方式与方法
包括培养流程与要求,检查与考核,质量监督等措施
采取导师负责制,实行学科组集体指导和导师指导相结合的方法。
导师的指导应因材施教,着重于素质和智力方面的培养,注重于提高研究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研究能力。
学习方式上,应以导师指导下的研究生自学为主。
教学上应突出研究性,采用讨论式、答疑式、探析式的方法,把基本知识的系统讲授、重点专题的研究讨论和本专业方向前沿问题的学术探索结合起来。
导师与研究生之间形成教学相长、讨论问题、共同研究的风气。
坚持理论与实际结合原则,学习专业知识与实践并重。
教学实践安排在第四学期或第五学期进行,方式有:
参加研究课题调研、试讲、辅导、编写讲义、教材、教学参考书、指导本科生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等,由导师和学科组(或教研室)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研究生的教学实践情况由导师或有关主讲教师作出评语。
为扩大视野,了解和掌握社会实际情况及学术信息,鼓励研究生参加社会调查和有关学术会议,但事先均应经导师同意,有关部门批准。
本专业研究生参加社会调查,一般应在假期进行,有的调研活动经批准后可代替教学实践。
研究生参加学术会议须写出学术论文。
研究生参加社会调查或学术活动结束后,应写出书面报告交导师审阅。
1.培养计划
三年制硕士生所有课程应在第二学年第一学期以内安排完毕;第四学期完成中期检查、筛选及论文开题工作,进行专业实习;第五、六学期为硕士论文调查研究及论文撰写、答辩阶段。
2.开题报告
学生完成学位论文选题后,写出开题报告。
选题主要应根据实践需要与研究生自己的优势,在导师指导下,确定题目。
确定论文题目时,应注意其理论意义、现实意义和新颖性。
开题报告应写明选题的目的及意义、论文的基本框架、现已收集的相关资料。
3.中期考核
在第四学期中期进行中期考核。
考核的内容:
课程成绩、科研论文、资料卡片、读书笔记、论文写作。
考核的要求为:
专业必修课成绩应达到70分;撰写过3篇以上专业论文习作;阅读5部要求阅读的专业书籍;学位论文题目已经确定,并已收集了一半以上所需的资料。
由导师组根据前述几项给出考核成绩,凡检查不合格者,进入筛选淘汰程序。
4.专业实习
本专业研究生一般应到政法部门进行专业实习,实习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实习结束应提交《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生实习鉴定表》。
也可以跟随导师就有关项目进行调研,并提交调研报告。
5.学位论文中期进展及检查
在第五学期中期,导师组应进行学位论文中期进展检查,内容是:
论文所需的资料收集得如何?
主要的资料是否收集到?
学生是否已经开始学位论文的写作,论文的观点是否正确,结构是否合理。
对于论文写作进展过慢的加以督促;如果该选题难以写作,则建议重新选题;如果该学生经努力确实不能完成论文写作,可建议进行淘汰。
五、科研能力与水平及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科研能力与水平的基本要求:
(列出可证明其科研能力与水平的检验标志)
科研能力指能较好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具有较强的论文写作能力,其水平检验的标志为:
1.是否独立发表过学术论文。
2.写过多少篇习作,其结构是否合理,语言是否流畅,资料的使用是否合理、恰当。
3.做过多少资料卡片。
4.是否掌握史料的查法,各种史料的特点及可靠性。
5.是否了解本专业的前沿问题和热点问题。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包括学术水平、创造性成果等方面的要求)
资格要求:
1.按时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
须修满学分,必修课的成绩达到70分。
2.科研要求
必须发表2篇专业论文或翻译作品(其中至少一篇为独立发表,其余必须以第一或第二作者身份发表)。
3.其它:
没有侵犯他人着作权行为;没有发表有严重科学性错误的文章、着作和严重歪曲原作的译作。
内容要求:
学位论文要有理论意义、现实意义和新的见解,达到公开发表的水平。
新的见解一般是指:
提出新的问题,探索新的领域,得出新的结论,或对他人已提出的问题作进一步的论证、补充和发挥,有所开拓,有所演化,用新的方法,从新的角度或运用新的材料,使自己的结论更有说服力等。
论文一般在3万字左右,内容应观点明确、结构合理、材料详实、论证充分、逻辑严谨、语言通畅、注释及写作规范。
技术规范要求:
学位论文应由引言、正文、结语三部分构成,前面应附中英文论文提要,后面应附参考文献目录,并详细准确地说明版本出处。
注释采用脚注形式。
六、需阅读的主要文献
序
号
作者或主编
着作或期刊的名称(列出本学科的必读书目和重点期刊)
出版单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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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4
15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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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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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一)参阅书目
《唐律疏议》,中华书局1983年。
《大清法规大全》,本校图书馆藏。
《法令大全》,商务印书馆1915年,本校图书馆藏。
《中华民国法规大全》,商务印书馆1934—1937年,本校图书馆藏。
《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1-4辑),中国社科出版社1981-1984年。
《历代刑法志》,群众出版社1988年。
王铁崖:
《中外旧约章汇编》(1-3册),三联书店1982年
《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
杨鸿烈:
《中国法律发达史》,商务印书馆1933年一版,上海书店1990重印本。
沈家本:
《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
杨一凡主编:
《中国法制史考证》(15卷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
白钢主编:
《中国政治制度通史》(10卷本),人民出版社1996年。
张晋藩主编:
《中国法制通史》(10卷本),法律出版社1998年。
瞿同祖: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
张晋藩:
《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年。
侯外庐主编:
《中国思想通史》(1-5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
冯友兰:
《中国哲学史新编》,人民出版社1982年。
冯天瑜等着:
《中华文化史》(上、下),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
李光灿、张国华主编:
《中国法律思想通史》(多卷本),山西人民出版社1996-2000年。
梅因:
《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96年。
达维德:
《当代主要法律体系》,上海译文出版社1983年。
柏拉图:
《理想国》,商务印书馆1986年。
亚里士多德:
《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95年。
洛克:
《政府论》上、下篇,商务印书馆1964年。
卢梭:
《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
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78年。
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80年。
霍贝尔:
《原始人的法》,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
哈耶克:
《法律、立法与自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
俞荣根:
《儒家法思想通论》,广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
陈金全:
《法律思想史纲》,成都科技大学出版社1998年。
曾代伟:
《金律研究》,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
曾代伟:
《巴楚民族文化圈研究:
以法律文化的视角》,法律出版社2008年。
俞荣根、龙大轩、吕志兴:
《中国传统法学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
张伟仁辑、陈金全注:
《先秦政法理论》,人民出版社2006年。
张培田:
《中西近代法文化冲突》,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4年。
张培田:
《法与司法的演进及改革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
龙大轩:
《道与中国法律传统》,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
龙大轩:
《乡土秩序与民间法律:
羌族习惯法探析》,香港华夏文化艺术出版社2001年。
吕志兴:
《宋代法制特点研究》,四川大学出版社2001年。
吕志兴:
《宋代法律体系与中华法系》四川大学出版社2009年。
(二)重点刊物
《中国社会科学》
《法学研究》
《历史研究》
《民族研究》
《中国史研究》
《现代法学》
《法商研究》
《法律科学》
《政法论坛》
《法学》
《法学家》
《法制与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