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拌站

搅拌站质量管理制度

质量管理程序

1、水泥、外加剂由供货方提供产品合格证,试验工程师按规定进行抽检。

砂、石料由材料组主要负责控制,按同一产地、同一规格不大于400m3通知试验室取样送检一次,对于有疑问的砂石料,应随时进行抽样送检。

所有原材料均须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对于混凝土的配合比,施工前项目部按程序通知搅拌站调度,并提供需用混凝土的数量、标号、使用地点、使用部位、使用时间、施工工艺等。

搅拌站在生产混凝土前,搅拌站调度必须再一次电话联系使用单位,确认混凝土参数的正确性。

3、搅拌站严格按配合比拌料,原则上不允许使用手动操作阀。

搅拌楼配合比的输入及更改,只有搅拌站技术人员在试验工程师见证下才能操作,其他任何人不能调整。

4、试验人员应对混凝土的强度负责。

试验人员调整施工配合比,必须依据当班的砂石料的含水率进行计算,当遇雨天或天气变化较大时,必须加大含水率的检测频率,以保证混凝土的水灰比符合要求。

对于搅拌站生产的不同规格的混凝土,试验人员应在第二盘对同标号混凝土进行质量检查,包括混凝土坍落度、含气量、泌水率、水灰比等指标,对到达现场的混凝土,作业试验员要同样进行检测,并及时向搅拌站试验进行信息反馈。

所有试验检测均要有详细的书面资料,完善试验台帐。

5、混凝土出厂到管段内任何现场位置,必须保证在2小时内运输到位,对于发生的意外情况,罐车司机应采取措施在半小时内解决。

混凝土出厂到入模过程中,严禁在混凝土中加水,可以按试验室提供的配合比掺加外加剂。

6、混凝土运送到现场后,罐车司机与现场领工员必须确认到达时间,现场领工员必须安排及时卸料,汽车司机应记录卸料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并经现场领工员签认。

当施工现场出现意外情况,需要推迟使用混凝土时(或混凝土施工快结束时),项目部应及时与搅拌站联系,否则,由此造成的混凝土浪费,由项目部负责。

进料管理程序

1、进料管理程序由材料主任、收料员和试验工程师负责执行。

2、严格计量制度,任何进出搅拌站的砂石料、水泥、外加剂等材料均需经电子磅称过磅,并打印电脑过磅单。

地磅室分材料、分类别、分规格做好数量台帐。

材料收方单计量时必须由过磅员和司机共同签字,不得补签,月底交材料主任作为开具购料计价单的依据,技术负责人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对磅称进行调试检查。

3、对于由供货商供应的材料,进场时由收料人员在地磅室过磅收方,并核对随车发料单,当随车发料单数量大于过磅数量时,以过磅数量为准,,当随车发料单数量小于过磅数量时,以随车发料单数量为准。

4、大堆料收方时,对大堆料的含水量要进行检查、监控,如发现来车含水量过重,收料人员要令车辆暂在一旁停放,待正常后再过磅,多次出现此类情况,给予警告,或不给其过磅验收,必要时可结合方量和过磅双重计量收方的办法。

搅拌站试验工程师,结合不同情况,要做好多种实际大堆料的堆密度,按重量/堆密度计算大堆料方量。

5、搅拌站内所有砂石料、水泥等须出库过磅,必须经搅拌站站长、同意签认,看守人员及过磅人员才能放行。

否则,按照违纪处理。

计划调度管理程序

1、项目部应根据月度生产计划,测算出当月各类砼生产批量(砼标号、计划使用时间、工程地点及名称、使用部位、施工工艺等)及总量,在25日前将砼耗用计划报送搅拌站。

2、每日下午4:

00前,由各项目部指定人员以电话形式报送次日砼使用计划。

搅拌站调度汇总各队使用计划后,由搅拌站副站长根据实际安排次日混凝土生产,并由调度电话通知各项目部。

次日生产混凝土,原则上按通知时间进行,对于确实需要变更的,由生产副站长统一协调。

3、大方量砼使用计划提前三天电话报送搅拌站。

4、月度计划报送时必须同时报送书面材料(经项目部经理、技术主管审核签字认可)和电子版材料(Excel表格);电话报送的生产计划在混凝土生产时,必须由项目部补办“次日混凝土使用申请单”,由第一车砼罐车司机带回交搅拌站。

5、搅拌站生产混凝土前,需再次与混凝土使用单位联系,确认混凝土的标号、数量、使用地点、使用部位及施工工艺。

项目部在混凝土施工快结速时,提前预测实际混凝土数量并通知搅拌站及时调整,若搅拌站未接到通知或通知时已经投料搅拌,所造成的超出实际用量部分由项目部承担。

 

生产管理程序

1、生产副站长应根据项目部混凝土使用计划和施工现场的急缓性做好混凝土生产的合理安排,保证施工现场正常生产。

2、搅拌站站长有权对所有员工(包括各类司机)进行考核,有权要求更换不合格的人员。

3、生产副站长应随时掌握各种材料的库存量,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材料供应,避免停工待料现象;应全面了解各种机械的保养维修情况,督促相关人员进行机械抢修,保证混凝土生产、运输正常。

混凝土数量签认管理程序

1、混凝土运输罐车出站前,搅拌站机手应与罐车司机办理数量签认手续,包括本车混凝土数量、使用地点等,罐车司机按2.1.6质量管理程序和2.3.4计划调度管理程序交回相关资料后收回签认单,否则,由此造成的数量损失罐车司机负责。

2、到达现场的混凝土数量,由项目部指定人员进行签认(原则上为值班领工员),签认时,应核对混凝土送货单(搅拌楼电脑打印,一式三份)进行核对,包括混凝土出厂时间、数量、标号、使用地点、使用部位等,确认无误后进行签认,并预留一份月底作核算依据。

其余二份由罐车司机自存一份,另外一份带回交搅拌站。

 

仪器设备的计量检定、校准及管理

质量管理制度

原材料进厂验收制度

1、数量的验收

(1)任何材料到达工地时,材料员应认真按采购计划所要求的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材质、等级、数量(计划数)等内容逐一清点核实,并做好进料登记工作。

发现品种、规格、数量不符、外观质量有问题等情况时,应及时进行复检。

复检后仍有问题时应及时通知材料部门负责人及供应单位,并做好验收记录和标识,双方未处理完之前不得发料。

(2)验收后的磅码单(检尺清单)、质量保证书、合格证等单据逐一整理归档妥善保存。

2、质量的验收

(1)验收流程

材料验收程序见下页图示

(2)任何材料到达工地时首先由材料员目测外观质量。

(3)对于构成工程实体和影响结构的原材料,均应随原材料附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和技术证件,随货技术证件不全的(不予开具材料交接单)。

需做物理和化学实验的原材料,首先通知试验室联系监理旁站取样,并填写委托单委托试验室检验,及时向其索取检验报告,根据实验结果,填写《主要材料验证记录表》。

需要实现可追溯性的材料,通过《物资验收记录》、《材料收、发、存卡片》、《标识移置件》上唯一性、正确、有效的移置,实现产品的可追溯性。

原材料进场

材料员目测外观质量

不合格

检验质量证明文件和技术文件

试验室取样复试

收料

对检验,未检验的材料应予以标识,未办理紧急放行时不得发料投入使用不得办理点收入帐手续。

经检验合格的材料方可办理点收入帐,发料使用,并做好标识,有关实验报告按质量记录要求及业主的规定进行管理。

对于需要技术、安质、机械等部门参与的重大验收鉴定工作,由项目总工牵头组成验收鉴定小组共同办理质量验收手续。

对业主有特殊要求的检验项目或材料,应满足业主的要求。

3、原材料的标示

进场的合格原材了要进行标示,标示内容应包括材料名称、规格、数量、产地、出厂日期、检验状态、用途、责任人等。

标示牌由搅拌站统一制作,材料进厂后由责任人对材料按照要求进行标示,标示牌填写应该数据准确、字迹清晰。

不合格品处理程序

1、目的

对不合格材料进行调查处理,制定有效的纠正和预防措施,防止不合格品的再次发生。

2、范围

适用于第三搅拌站。

3、职责

搅拌站分管辖区内发生的不合格原材料的调查、确认和处置,制定纠正预防措施,并进行监督检查。

4、程序

产品的不合格

采购和顾客提供原材料、半成品的不合格品。

不合格品识别

采购和顾客提供的不合格品识别

原材料、半成品、不符合合同或采购计划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参数、规格要求及检验规范要求时,均为不合格品。

检验、试验过程中的不合格品识别

采用的设备失准、操作方法不当,或发生意外情况时,检验、试验结果属于不合格品。

不合格品处置

采购物资的不合格品处置由采购单位、部门采取退货处理,不合格材料坚决不让进场。

不合格品标识和记录

凡不合格品均应标识,可行时,应隔离。

标识的方法有:

记录、标牌、分区堆放、涂抹印记等;

对不合格品的识别、处置均应留有记录。

记录形式可分为:

报告、表格、检查记录、施工日记等。

5、《不合格品报告》

6、《不合格品评审处置记录》

 

不合格品报告

编号:

共页第页

工程名称

不合格品名称

发现时间地点

不合格情况:

 

报告人:

年月日

不合格品评审处置记录

编号:

共页第页

时间:

主持人:

参加评审人员:

不合格品简述:

评审意见:

处置决定:

年月日

验证:

年月日

填写人:

审批人:

混凝土检验制度

1、每一工作班正式称量前,应对计量设备进行零点校核。

2、在计量工序中,整个生产期间每盘混凝土各组成材料计量结果的偏差应满足规范要求。

砂石料±2%、水泥、掺合料、水、外加剂±1%。

3、混凝土拌制前应测定砂,石含水率,每一工作班不应少于一次,当遇到下雨天或含水率有显著变化时,应增加测定次数,并根据检测结果及时调整用水量和骨料用量。

4、混凝土搅拌最短时间应符合高性能混凝土新技术条件要求,不少于2分钟,坍落度要符合试验配合比和有关规范要求。

5、混凝土拌合物应拌合均匀,颜色一致,不得有离析和泌水现象。

6、混凝土出厂前应做塌落度试验,确保混凝土满足规范及现场要求。

混凝土出场管理制度

1、生产的混凝土由输送车进行装运,签发发货单。

2、生产出的混凝土对每车都要有出厂详细内容的发货单。

标明生产时间,工程部位,标号和数量。

3、对生产出的混凝土按规定要做相应要求的试件。

4、经试验人员确认装车的混凝土才能出厂用于工程主体结构施工。

5、出厂运输到需求单位的混凝土每车都要有使用单位负责人签收,由材料人员进行归类统计。

6、对超出申请的混凝土,在出厂前没有得到通知变更的情况下,应由需求单位负责人签收。

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1、质量事故的范围。

凡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材料采购、现场储存、施工操作等原因造成所生产的混凝土强度与设计规定不符或其偏差超出标准允许范围,造成工程返工且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者。

2、质量事故的分类。

a)重大质量事故(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

 1)影响结构安全和建(构)筑物使用年限或造成不可挽回的永久性缺陷。

 2)一次返工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

 b)普通质量事故。

未达到重大事故条件,其一次返工直接经济损失在1至10万元者(含10万元)。

 c)记录质量事故。

未达到重大及普通质量事故条件的质量事故。

3、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a)记录事故发生后,施工人员应及时向班组长报告。

班组长应在当日报告工地,并进行事故分析。

工地质检员要对事故作出记录,定期书面报工程搅拌站质量管理部门。

b)普通事故发生后,班组长应立即向工地报告;工地应于当日报搅拌站质量管理部门,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于5日内写出质量事故报告送搅拌站质量管理部门。

经搅拌站审定后向公司质量管理部门报告。

c)重大事故发生后,工地应立即向搅拌站经理、总工程师和质量管理部门报告。

搅拌站应随即向公司经理、总工程师和质量管理部门报告。

性质特别严重的事故,公司及其搅拌站应在24小时内同时报告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重大事故发生后,各级领导应采取措施维护补救,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组织调查、分析。

分析后5日内由搅拌站质量管理部门写出质量事故报告,经搅拌站经理和总工程师审批后报公司质量管理质量管理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d)调查分析工作应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总结经验教训和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e)各级质量管理部门均要建立质量事故台帐,并予保存。

 

f)重大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及实施结果记录应由工程搅拌站技术和质量管理部门分别保存,以备存档和竣工移交。

4、质量缺陷处理方案审批和实施。

 

a)普通及重大质量事故由事故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方案,报搅拌站施工技术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

b)普通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由搅拌站施工技术管理部门会同质量管理部门审核后,报搅拌站总工程师审批后,由事故责任单位实施。

 

c)重大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由公司总工程师主持,施工技术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会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共同审定,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混凝土强度缺陷控制措施

1、配制混凝土所使用的原材料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规定;混凝土的配合比没有经法定检测单位出具;操作中配合比有误,没有按重量计量投料;混凝土的运输时间过长,浇筑不符合规范要求等。

2、防治措施

1)拌制混凝土所使用的粗、细骨料、外加剂和胶凝材料(主要指水泥) 等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使用前必须查验原材料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并在监理人员见证下,按规定取样复试,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同品种的水泥严禁混用,粗细骨料的选用严格控制含泥量在规定范围内并有良好的级配。

2)混凝土的配合比必须经法定检测单位试验出具,以满足保证结构设计或施工进度对其强度的要求,保证施工时对其和易性的要求,保证其具有良好耐久性能。

3)配制混凝土必须严格按重量计量投料,加强对混凝土水灰比( W/ C) 的控制,控制混凝土机械搅拌时间,在施工过程中要适时加强配料精度的检查,使其胶结材料、外加剂、粗细骨料等的计量误差控制在误差范围内。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搅拌站质量管理工作,树立全体工作人员高度的工作责任感,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

指本搅拌站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和职责,造成质量事故,致使公司、搅拌站的利益遭受损失的,必须追究其行政及经济上的责任。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1、不贯彻公司和搅拌站的规章制度,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

2、在工作中对下属的失职行为失察或放任错误;

3、在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质量事故和较大损失;

4、出现责任质量事故故意隐瞒不及时上报的,给公司和搅拌站造成不良影响的;

5、其他失职错误。

三、责任追究及查处

对搅拌站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要严格按照《集团有限公司安全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和《集团有限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进行处理。

附录:

《集团有限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摘抄:

第四十六条:

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执行建设部1989年第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和铁道部铁建设[2003]48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文件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工程质量事故批复结案制度

发生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下的事故,由事故单位主管领导主持召开事故调查分析会,研究处理意见,报集团公司备案。

对于性质严重、影响较大且同类事故在同一单位内重复发生的,集团公司要派员参加,由事故单位主要领导主持,会同有关部门和人员组织调查分析,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研究处理意见,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发生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或者发生直接经济损失不足20万元,但对集团公司信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由集团公司主管领导主持,会同有关部门和人员组织调查,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由集团公司研究处理意见。

第五十一条质量事故处理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汲取不放过)的原则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对于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下事故15天内,20万元及以上事故30天内将事故处理情况报告报集团公司。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隐瞒事故论处。

发生质量事故后,不按规定的时间上报,谎报、隐瞒不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期限而擅自处理者。

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现场、拒绝调查、干扰调查工作正常进行,以及提供伪证者。

事故发生后使用掩饰手段未如实上报者。

有意所事故返工损失,降级事故等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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