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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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
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甲方将平场及外运土石方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
为了保证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顺利实施,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价款:
本工程工程量暂定为:
(人民币),最终以结算为准。
四、工程范围、内容及要求:
4.1工程范围:
具体以该工程范围内的地形图、甲方指定的设计标高为准,包括平基土石方、土石方开凿、土石方运输、弃渣等工作内容。
4.2工程内容:
工程内容包括人工土石方修边、机械土石方、土石方爆破以及土石方工程所涉及的材料、平整道路及工作面排水、抽水、破碎、回填、碾压、修理边底、装、卸、场内运输、土石方外运、修挖边坡、淤泥、除草除渣、临时行驶道路的修建、维护、安全及风险防范。
五、工程量按以下方式确定:
5.1平基土石方工程量确定:
按经过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的原始地貌图和甲方签字确认的最终平基原则及要求计算确定挖方工程量和填方工程相关的工程内容等。
5.2工程要求:
以甲方所提供的平基施工图及平基原则、要求和相关技术规范为准。
其中标高误差不超过+10cm至-20cm。
碾压必须采用分层碾压,无论乙方何种原因(甲方责任除外)超挖的部份不计算工程量。
如有变更,变更部分以甲方发出的变更资料为依据并按本合同第八条约定进行变更签证和核定工程量后增减挖方工程量和填方工程量。
二次开挖挖方工程量和填方工程量以变更签证为准。
挖方工程量和填方工程量均不考虑可松性和压缩性及其他任何系数。
5.3外运工程量确定:
按照平基土石方的挖方工程量减去填方工程量计算确定外运工程量。
如有变更,按变更后的挖方工程量减去填方工程量确定外运工程量。
六、平基土石方价款按以下方式确定:
6.1土石方综合单价:
按2004版《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取费后(土石方运距及弃土费按实计入定额计算)下浮0.3%算出平均单价:
元/立方米包干。
6.3超出合同约定的运输距离,每增加一公里,外运土石方工程综合单价:
按元/立方米乘以运输总方量包干计算。
6.4以上单价为综合单价,不分土石成份、使用机械、运输方式、挖填方式、碾压方式等,包括土石方工程所涉及的人工、机械(含机械进出场费、过路、过桥费、油费、机操人工等)、材料、土石方爆破(爆破物、爆破手续的办理等)、破碎、空回、场内外转运、安全防范措施费、相关审批手续办理、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费、各种风险防范等完成工程范围和工程内容所含的一切费用及合理利润、相关税费,无论工期长短均按本单价执行结算。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6.5工程范围以外的零星工程按本合同第八条约定作出的现场签证为准确定工程款。
6.6必须铺设(暂按200mm厚定量)片石才能通施工车辆的施工便道,经甲方审核同意后,片石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油费、税费等全部包干单价,按元/平方米执行,乙方不得计算其他任何费用,工程量按实收方。
七、工程款付款方式:
7.1付款原则:
工程款按当月完成合格产值的75%支付,当期平场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支付至当期工程总造价的95%,待结算完毕后20日内支付至结算总造价的100%付清工程余款,每次付款时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合法的(税率为%)建安专用发票。
7.2支付时间及方式:
按月进度进行支付工程进度款。
乙方在每月25日向甲方报送当月完成的工程量(一式四份),由甲方现场代表工程师和甲方预算工程师审核(审核完毕甲乙双方各执二份),甲方按当月审核的实际完成工程量的75%确定支付当月工程进度款。
具体时间为:
乙方当月25日前向甲方提交当月完成工程量,甲方在次月1日内核实完毕后5日内支付。
工程完工结算后20日内,甲方支付剩余部分工程款,一次性付清。
八、工程结算依据有效的约定:
8.1工程结算依据等有效的条件:
由各方相关人员及时签字的、合法的、无涂改的原件方为有效;不符合条件的工程结算依据等均属无效。
8.2有效工程结算依据等签字程序按以下规定执行:
8.2.1原始地貌图、施工完成后的竣工图需经甲方工程部负责人与乙方工程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并经甲乙双方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
8.2.2对工程变更涉及工程量增加的需办理变更签证;工程承包范围以外的零星工程需办理现场签证;变更签证、现场签证按以下规定签字、盖章确认后方可作为结算依据:
甲乙双方签字人员变更必须以交对方的书面变更通知书(必须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为准,否则变更无效,因此而形成的资料不作为结算依据。
本条款中的金额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乘以约定单价计算确定。
8.2.3现场签证、变更签证完成后或者阶段性工程完成(含隐蔽工程验收、中间验收、月进度工程量确认等)后或者承包工程内容完成后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由双方和监理单位到现场核定实际工程量。
8.2.4工程结算资料(含签证)的及时性条件:
现场签证、核定的工程量依据在发生的当日必须按本条的约定完成签字、盖章,变更签证在变更发生后的七日内必须按本条的约定完成签字、盖章。
若在此时间内未及时签字或签字不完全或不符合本条其他要求的,乙方虽然已做此工作,则甲方不对此办理结算,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需加盖公章的,盖章时间可顺延三日办理。
8.2.5工程结算资料的合法性条件:
内容真实、无涂改、无伪造。
其中变更签证必须附有相关设计部门签字确认的设计变更、技术变更资料。
任何签证和现场核定的工程量依据必须齐全并有明确的工程内容、范围、部位、工程量并且每页的小计和合计必须大小写齐全且无错误、无涂改;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均为不合法,不作为结算依据。
8.2.6资料管理:
工程结算依据(含变更签证、现场签证、现场核定工程量依据、竣工验收资料)等需一式四份(须为原件),由甲方保存二份,乙方保存二份。
工程竣工办理结算时,如乙方提供的变更签证、现场签证、现场核定的工程量依据与甲方保存的不一致的,视为无效,不能作为结算依据,双方同意以甲方保存的原件为准。
8.2.7双方在履行过程中,乙方提交的所有报告、文件资料及要求等均以甲方书面回复为准,未书面回复的视为甲方不同意乙方的要求。
8.2.8其它约定:
本工程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包,否则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并对乙方处于万元罚款。
九、工程价款的审核
9.1结算办理程序
9.1.1竣工验收合格,达到合同的要求。
9.1.2工程竣工验收后,在办理结算之前,乙方必须提交一份完整的结算依据与甲方归档的原始依据进行核对,核对完毕后双方应履行书面确认手续予以确认。
9.2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对乙方所报工程量进行审核。
十、工期
10.1工期
总合同工期为个日历天(除政府行为、不开抗力因数和雨季无法施工外),从甲方通知开工之日起计算。
在此工期内,乙方应完成工程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并将验收符合约定的工程交付甲方。
10.2工期延误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发包人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发包人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十一、工程质量及验收
按国家相关质量验收标准和施工验收规范结合场平要求、施工图及图说、技术交底、工程变更、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工程质量验收。
乙方完成工程自检合格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及监理,甲方在接到乙方要求验收的书面通知后3日内组织监理和相关部门及人员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经双方签字及监理确认后由乙方将工程交付给甲方,并签署交接手续;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重作至合格后交付。
完工时间以双方签字及监理确认的验收合格时间为准。
十二、甲方责任
12.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12.2、将施工所需水、电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12.3、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12.4、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
12.5、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12.6、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12.7、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12.8、由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2.9、发包人必须按月支付承包人工程进度款。
12.10乙方在施工中发现地下文物、古墓等及时通知甲方,以便得到妥善处理。
由此造成的窝工费(乙方施工人员工资及大型机械台班费)由甲方承担。
12.11施工过程中若遇土地未协调清楚或未支付工程进度款等原因造成堵工现象,停工期间甲方应支付乙方由此引起的窝工费用(施工人员工资及机械台班费),工期顺延。
12.12若遇不可抗力因数及政府行为导致工程无法进行,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支付乙方已完成工程量的全部工程款。
12.13若因甲方原因导致工程终止,甲方应支付乙方已完成工程量的全部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十三、乙方责任
13.1负责施工区域内的临时道路(不包括本协议第6.5条)、临时水、电管线的维护,并承担所有费用。
13.2乙方开工前5天应将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等手续完备并提供甲方查验。
编制开、竣工报告,按时送交施工进度月度报表并交甲方审定。
13.3必须按照施工图、技术交底、工程变更、会议纪要和国家有关标准和甲方场平要求进行施工。
回填时,必须按施工规范要求分层碾压,并做好自检工作,严禁回填建筑渣子和生活垃圾,确保工程质量,否则乙方必须无条件返工重作。
13.4施工、爆破、运输中的交通、噪音、环卫、粉尘、安全要求等必须符合国家、市、区政府的有关规定,违反受罚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一切费用。
13.5乙方严格按照约定的要求进行施工,否则,由乙方负责返工、重作直至合格。
费用由乙方承担。
13.6乙方由具体主管该项目工程,并指派负责现场施工管理协调,随时与甲方保持联系。
13.7甲方付款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材料设备商、工人(含民工)款项(含工资),乙方应在交付工地前付清所欠材料商、工人(含民工)款项(含工资)。
在交付前,乙方应将本工程所涉及的材料设备商、工人(含民工)款项(含工资)应付情况和支付时间在工地现场和周围张贴公布。
13.8、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13.9、乙方在施工中发现地下文物、古墓等及时通知甲方,以便得到妥善处理。
13.10、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不及时上报甲方,私自占有文物,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13.11、合同签订后,达到施工条件,甲方通知乙方进场施工,20日内乙方未进场施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乙方应支付甲方违约金。
十四、安全责任
14.1乙方必须按照施工安全规范的要求严格进行施工、运输、爆破,采取预防事故措施。
14.2乙方在进行爆破时,应按照国家规范要求进行,少装药,多钻孔,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14.3乙方在施工、运输、爆破中必须对工程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管线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承担费用,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五、违约责任
15.1合同一但签订,如一方违约,违约方必须支付对方元违约金。
15.2乙方完成或交付的工程不符合约定要求的,由乙方重作、返工,直至返工符合要求之日止。
15.3甲方未按时付款,按付款额每日万分之计算违约金。
15.4若甲方不按时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乙方有权停工,并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停工期间的损失和承担违约责任。
十八、本协议所有条款内容甲方、乙方完全理解并知道其真实意思,并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条件下签订的。
十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协议不成,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期满款项支付完后自动失效,一式八份,甲、乙双方各执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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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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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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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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