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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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新修订的《山东省省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8月26日省国资委第123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山东省省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省管企业投资行为,提高省管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省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行为主要包括:

(一)固定资产投资:

进行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

(二)无形资产投资:

购买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

(三)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设立权属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权属企业追加投资等;

(四)金融投资:

投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衍生品以及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

第四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行为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

(二)负责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审批和投资项目决策、实施的监督管理;

(三)对企业投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重大投资项目实行稽查、审计、后评价等动态监督;

(四)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

第五条 企业是投资行为主体,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制订与实施;

(二)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决策、实施和后评价,并承担投资风险;

(三)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加强投资管理;

(四)对所出资企业履行投资监管职责。

第六条 企业监事会、财务总监应当加强对企业投资行为的监督,并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

第七条 企业投资行为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不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利益;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向;

(三)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五)投资规模与企业投资能力相适应;

(六)进行充分科学论证,预期投资收益率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平均水平。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省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九条 企业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第十条 企业根据发展战略和规划制订年度投资计划.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主业与非主业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

(二)主要投资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合资方概况、投资预期效益、实施期限及年度投资进度安排等。

主要投资项目是指企业投资管理制度所规定的,由董事会(未建立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下同)研究的投资项目。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在每年一月底前将董事会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及其说明报省国资委核准。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另有规定外,企业投资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省国资委核准:

(一)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的投资项目;

(二)非主业投资项目;

(三)省外、境外投资项目;

(四)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合作的投资项目;

(五)参股的投资项目;

第十三条 企业资本性投资(包括投资设立或者参与设立企业、增加企业注册资本等),依照本办法和企业章程的规定,由省国资委或企业董事会决定。

一级企业进行资本性投资,二级企业资本性投资一次投资额超过注册资本30%的,报省国资委核准.二级企业资本性投资一次投资额不超过注册资本30%的由董事会决定,报省国资委备案。

资本性投资是指对外形成股权的长期性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能形成股权的金融投资。

第十四条 投资类企业资本运营类投资项目由董事会决定,报省国资委备案;其它实业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项目按本办法第十二条执行。

本办法所称投资类企业由省国资委确定。

第十五条 企业以竞买方式购买境内资源类企业资产或股权的主业投资项目,由董事会决定。

企业应当在购买前将董事会决议等有关材料报省国资委.

企业应当在购买完成后30日内向省国资委报告购买情况.省国资委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鲁国资董监〔2009〕6号)等有关规定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受让的资源类资产或股权进行评估.对该类投资行为和以直接协议方式购买资源类企业资产或股权行为的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备案。

资产评估的基准日为购买行为完成日的上月末.

经省国资委备案确认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作为该投资项目后评价的依据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照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省监察厅、省审计厅联合印发的《山东省省管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鲁国资〔2008〕2号)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办法所称资源,专指能源矿产和金属矿产资源.

第十六条 对公司治理结构和母子公司管控体系健全,全面预算管理、全面风险管理和信息化管理等到位,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和运作规范的企业,经省国资委授权,由其董事会决定境外投资项目以外的投资项目。

第十七条 除需报省国资委核准的投资项目外,企业其他投资项目一律在实施前报省国资委备案.

对备案的投资项目,除对存在问题的进行提示外,一般不再回复。

省国资委在规定时限内未予回复的,视为备案通过。

第十八条 投资项目的核准程序是:

(一)企业应在董事会讨论并作出投资项目决议后,向省国资委报送关于该投资项目的请示和相关材料.

对境外投资项目,按照国家发改委或省发改委有关规定需提前报送书面信息报告的,企业应在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取得国家发改委出具的确认函,再开展对外商务谈判和其他前期工作;按照商务部或省商务厅有关规定,需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应报经商务部门征求意见.企业完成上述前期工作后,再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省国资委核准。

(二)省国资委对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限内作出予以核准或者否决的书面决定。

对影响企业发展方向的重大投资项目,必要时省国资委另行委托专家审议论证。

第十九条 企业办理投资项目的核准或者备案,应当向省国资委报送以下材料:

(一)核准项目的申请文件(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拟投资项目情况等),或者备案项目的《省管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有关专家咨询论证意见;

(三)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四)投资项目的法律意见书;

(五)投资合作方有关情况的说明、证明文件;

(六)经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报告;

(七)其他文件材料。

省国资委委派财务总监的,还应当附财务总监对投资项目的审核意见。

第二十条 核准、备案事项的办理时限按照省国资委限时办结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投资项目,由企业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核准后的投资项目,一年内未实施或未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向省国资委申请延期或者注销.未办理相应手续的,原核准文件自行作废。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企业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文件的,经查实,省国资委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省国资委工作人员对企业报送的有关材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 企业未经省国资委批准不得从事金融投资。

投资类企业经批准从事证券、期货、委托理财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业务的,要按照国家规定规范运作,适度控制规模,防范投资风险。

第二十五条 未经省国资委同意,企业不得与本企业的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不得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和计划外投资,严格控制三级及三级以下子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未经省国资委批准,企业不得放弃对主业内所出资企业的增资权。

第二十七条 应报省国资委核准的投资项目在未获核准前,企业除进行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不得组织实施或进行实际投资。

第二十八条 企业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向省国资委书面报告:

(一)对投资额、资金来源等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的;

(二)对股权比例进行重大调整,导致控制权转移的;

(三)投资额超出投资预算20%以上的;

(四)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出现损害出资人利益情况的;

(五)需要向省国资委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省国资委要求对投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定期报送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向省国资委书面报告上一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省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导意见》(鲁国资规划〔2007〕7号)的要求对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价管理,将重大投资项目的后评价结果报省国资委备案。

省国资委负责指导、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必要时直接组织有关机构对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价.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负责投资管理的机构的名称、职责,管理构架及相应的权限;

(二)投资行为所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

(三)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管理;

(四)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

(五)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

(六)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行为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

(七)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二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实施及后评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企业不办理和不按规定办理投资计划、投资项目的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限期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三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四条 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的投资行为参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其重要子企业的重大投资行为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省管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投资管理,由国有产权代表依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国资委鲁国资规划〔2005〕4号文件印发的《山东省省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省管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

省管企业名称(签章):

日期:

年月日

单位:

万元

投资项目

基本

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投资类别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无形资产投资项目□长期股权投资项目□金融投资项目

投资项目主要内容

项目总投资

其中:

自有资金

银行贷款

利用外资

其它资金

投资主体企业

企业名称

企业性质

投资额

所占股比(%)

投资合作方

投资起始时间

年月

预期投资收益率(%)

投资项目备案材料

□董事会(未建立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专家咨询论证意见

□投资项目法律意见书

□投资合作方有关情况说明、证明文件

□投资主体企业经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报告

□财务总监审核意见书

□其他文件材料(请注明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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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注:

此表填报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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