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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合同编号

合同条款合同编号:

 

深圳市建设工程

施工(固定单价)合同

 

工程名称:

坪山新区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坪山项目)装饰装修工程

工程地点:

坪山新区

发包人:

深圳市坪山新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承包人:

通用条款

详见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编制的《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适合于评定分离、资格后审、固定单价招标且采用计算机评标系统评标工程)》(二〇一四年六月版)中的通用条款的“通用条款”部分。

专用条款

二、合同文件

5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

5.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

5.2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深圳市建设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以及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新区建筑工务局制定的其他有关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

6适用标准、规范

6.1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存在不一致时,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名称:

依据设计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要求,本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达到现行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的一切有关工程的标准、规范、规程、验收标准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当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不一致时,以要求严格者为准。

发包人提供选用标准、规范的时间:

发包人不提供标准、规范。

6.2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可另附):

另行约定。

7图纸

7.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套数:

四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

合同签订的同时或工程开工前15天

7.2发包人对工程的保密要求和保密期限:

对本工程资料进行保密,竣工时承包人除用于工程资料备档外,其余有关工程资料须全部返还给发包人。

本工程所产生的全部资料、数据、成果、文件、图册、照片、模型及版权的拥有权属于发包人,除用于工程或获得发包人授权或允许外,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保密期限按相关单位对相应文件资料设定的密级和要求确定。

8通知

8.1承包人的地址:

邮编:

8.2发包人的地址:

深圳市坪山新区东纵路147号B座地税大楼9楼邮编:

518000

工程师的地址:

邮编:

8.3如一方拒绝签收另一方通知,另一方以电子邮件、特快专递或传真方式将通知送至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视为送达。

三、发包人和承包人

9发包人

9.1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9.3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水的接驳地点:

发包人不指定接驳地点,施工用水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

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电的接驳地点:

发包人不指定接驳地点,施工用电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

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通讯的接驳地点:

发包人不指定接驳地点,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视具体情况由发包人决定。

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和要求:

办理征地手续、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并组织交验并移交给承包人;组织承包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提供给承包人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9.4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平整施工场地、拆除障碍物等,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通用条款9.3条所有规定工作内容;另投标人应考虑由于附属建筑物及管线位置设计修改及其他施工可能引起的临时设施、临时水管拆除另建的风险,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发包人和工程师的协调处理,且不能因此提出索赔。

以上工作内容均由承包人负责,所需的费用承包人应综合考虑,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10承包人

10.2由承包人完成设计的永久工程或临时工程的名称及设计文件的提交时间:

按发包人要求及进度计划提交。

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及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护设施的责任和要求:

(1)承包人应承担其相关工作,符合深圳市“净、畅、宁”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相关规定;

(2)根据工程需要,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承担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的全部责任,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工程师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无论何种原因导致的停工期间,承包人均仍须按正常施工的标准管理施工现场,并承担安全、防盗及其他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3)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护设施。

本工程施工场地围挡应符合深圳市有关规定、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中所列“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中的有关要求,并符合设计要求,其颜色和标语应符合发包人的统一要求。

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定期对围挡进行维护。

以上工作均须严格按照《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等法规的规定执行,以上工作内容均由承包人负责,所需的费用承包人应综合考虑,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发生安全或责任事故,由承包人承担。

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由发包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决定。

需承包人按规定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文明施工等手续的名称:

承包人需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交通疏解、环境保护、污水排放、施工噪音、林地管理、河道管理及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在整个施工阶段保持交通畅顺及安全;交通组织、水土保持、环保方案等必须有各主管部门的审批,提供和维护交通标志、标牌设施,并负责交通组织、交通协管工作;以上工作内容所需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任何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违反政府有关规定而需承担的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

由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个单项工程开始到竣工移交证书发出日止,承包人须负全责保护本工程,包括保护在工地上或送抵安放在工地上、与本工程有关或供本工程用的、所有临时建筑物、机械、物料或任何其它对象。

同时承包人仍须负全责保护承包人自身在保修期内须执行的未完成工作,直至该工作完成为止。

承包人亦须负责自身在履行保修责任而执行工作的期间对本工程造成的损坏,并承担相应费用。

承包人负全部责任保护本工程,除保护好自己完成的工程外,不要破坏其他施工单位的工作。

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要求和费用承担:

承包人应充分考察现场,对现场管线进行排查,施工中应做好对工程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使之免遭破坏。

对于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和古树名木等保护,承包人应提出经被保护产权单位同意的方案,由工程师确认,并报发包人批准。

如由于承包人的施工造成上述管线和建、构筑物或设施以及古树名木的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同时,由于工程施工引起的管线、建(构)筑物及古树名木等损失和损害,在未确定责任前,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根据工程师的指令进行维护和修复。

交工前清洁施工现场的要求:

承包人应按照部门的规定及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的要求做好清洁工作并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工程表面清洁,无污斑、污渍,无垃圾杂物;拆除不需要的临时设施;从工地运走所有的机械设备、剩余的材料、泥土和垃圾杂物;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按监理和发包人要求及时限拆除工棚。

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费用承担:

⑴负责协调与城管、环保、水务等主管部门的工作关系,并承担相关费用;投标人投标时应充分考虑本工程的特点以及周边环境对施工的限制性,因周边环境的环保要求所引起的施工降效、不能连续施工或延误所增加费用,以上费用均视为已包含在合同总价款内。

⑵承担自工程开工至竣工验收移交之日止发包人和工程师现场办公区的全部水电、排污、物业管理及环境卫生等费用。

(3)土石方车辆驶入市政道路前必须经过清洗以保证出场上路的拉土车辆的整洁情况符合城管的要求,承包人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相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4)无条件对施工场地内相关管线、地上及地下构筑物进行摸底排查,查清施工场地内所有管线、地上及地下构筑物,配合产权单位的拆迁工作,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5)承包人必须充分考虑到工程量清单可能对施工图范围内的伐树、挖树根、清除垃圾杂物或地面附着建(构)物的计量及土石方类别(土壤类别、岩石类别)的判定、运距的确定不准确的风险,该部分工程量变更结算时不作调整。

四、工程管理人员

11工程师

11.1发包人指定的工程师姓名:

11.3工程师行使的其他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权力:

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涉及工程变更、工期顺延、工程款支付、主要材料及费用索赔的认可或确认;对发生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无法继续施工的处置;工程竣工验收及甩项验收的确认;发包人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决定;撤换项目经理等。

12项目经理

12.1项目经理的姓名:

12.3项目经理与投标书承诺不一致或未及时到位发包人将按照下列方式对承包人进行处罚:

承包人应按投标时的承诺委派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并切实履行工程管理职责,不得兼职其它项目。

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换项目经理,项目经理与投标书承诺不一致或未及时到位,将视为承包人严重违约。

发包人将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对其不良记录处理,同时提交承包人不合格履约评价。

同时项目经理每延迟到位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天。

但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承包人必须服从,并且必须在接到发包人要求的10日内,更换符合资质及项目要求的项目经理。

五、转让、分包、专业工程发包

14分包

14.1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拟将下列项目进行分包施工:

(1)分包工程名称:

消防设施工程(承包人如具有相应资质则不得分包)

分包人:

(2)分包工程名称:

/分包人:

(3)分包工程名称:

/分包人:

上述项目施工承包人进行统一管理,不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15专业工程发包

15.1发包人将以下工程发包给专业承包人施工:

(1)专业工程名称:

/专业工程承包人:

(2)专业工程名称:

/专业工程承包人:

(3)专业工程名称:

/专业工程承包人:

六、施工准备工作

16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16.1单项工程名称:

16.2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和要求:

在提供施工图纸后7日内提供施工组织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计划和工程进度计划后7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工程师同意。

承包人根据工程师的合理意见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和要求:

3天内提交,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17施工准备

17.9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工地范围、时间及次序约定:

/

17.11红线外临时占地租用费用承担约定:

发包人不提供红线外任何场地,所有需要的临时占地的手续和相关租用费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和支付。

七、开工、竣工、工期和暂时停工

20工期及延误

20.1单项工程工期约定:

/

20.4提前竣工奖励费及限额约定:

/

20.5延期损失赔偿费及限额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工期每延期一天承包人赔偿发包人合同总价的2‰,延期违约赔偿金最高限额为合同价的5%。

任何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工期延误,承包人可得到工期顺延的索赔,不得进行费用索赔。

八、材料、设备供应

2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1.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清单:

本工程发包人不提供材料设备。

21.4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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