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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发行监管最新政策汇总

第一部分:

基本要求

【张思宁发行监管部主任】

一、情况通报:

开局良好

截至2010年3月26日,已受理290家,已发66家,筹资409亿,未通过17家。

已开反馈会128家;已有12643户投资者开户;利润平均增长32%,66家中有57家高新技术企业。

创业板在较短的时间内取得了不错的成果,得到总理和会领导的高度评价,开局良好,但是存在问题很多,建设者任重道远。

二、保荐机构问题:

任重道远

(1)对发行人存在重文件、轻检查现象。

尽职调查环节不够深入,忽略了对发行人的调查,缺乏第三方证据。

(2)内控把关不严。

内核环节把关不严,部分企业明显不符合发行条件。

(3)申报环节恶意闯关,文件不齐备不能上报。

(4)材料粗制滥造。

套用主板格式,很多材料内容前后不一。

(5)沟通环节遮遮掩掩。

避重就轻,避实就虚,有问题不能主动告之审核人员,回答问题像“挤牙膏”。

(6)估值报告不严谨,未遵守隔离墙原则,研究受到干扰,助长高溢价。

三、履行职责:

勤勉尽职

张思宁要求保荐机构勤勉尽责,认真把握创业板的市场定位,进一步提高保荐工作水平。

1、认真落实创业板市场定位

1)2010年3月19日《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板推荐工作的指引》出台,明确了九大鼓励类行业以及谨慎推荐的八大类行业,保荐机构如推荐谨慎类行业,需就符合创业板市场定位做论证、就创新性、该行业发展对产业结构调整的促进作用明显等发表意见,会里也要组织专家组论证。

2)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成长性。

“创新+成长”(创新型+成长型)

3)创业板对规模没有限制,大小均可,不是小小板。

创新增长性企业。

首先是创新企业板。

对企业规模没有限制,对发行规模没有上限要求。

姓“创新成长”,不姓“小”。

可以推荐大而强,大而优,大而成长。

2、进一步提高保荐工作水平

上市公司质量取决于保荐工作水平,保荐代表人应尽责调查;内核部门对拟申报企业的材料要把好关;管理层应加强保荐机构管理水平;证监局辅导验收材料是必备要件。

3、切实提高投价报告质量

独立、谨慎、客观的撰写投价报告,公司内部要完善质量控制制度。

4、诚信规范的市场环境

在辅导环节,就要帮助企业树立诚信意识,培养健康规范的市场文化。

保荐工作自身要经得起检验,调查工作要做扎实,确实经得起核查。

第二部分:

创业板市场定位及其对保荐工作的要求

【李量 发行监管部副主任】

一、创业板法规和指引的内在逻辑

1、引领持续创新成长的规范之路;发行条件强调持续成长、诚信、规范的延伸。

2、关于创业板的定位,主要集中在新能源、新材料等九大领域,创新是灵魂,成长是体现。

3、《指引》的推出,对投行工作有很深的指导意义。

《指引》的内涵:

1、产业领域有阶段性特点;2、希望保荐机构推荐九大领域的企业,通过投行将九大领域的成长创新企业推荐上来,实现国家战略;3、谨慎推荐八大领域。

4、从宏观上,创业板的目标是实现国家创新战略,推进产业升级,创业板为创新型高成长企业提供融资平台。

5、创业板与主板的区别,创新成长型企业,从市场总体属性而言,集合了市场的公约数。

二、创业板的创新导向及价值观

1、推动技术创新进步、业务模式积极主动、促进增长、讲究品质的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2、引导丰富多彩的创新模式。

关键的核心技术、突出的研发优势、创新的业务模式以及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3、技术创新是创新的核心,新产品、新服务,产品/服务的内在技术、研发能力(持续更新)、服务组织、市场拓展、财务表现、成本控制决定的谈判能力、人力资源及管理能力。

4、创新无标准,无边界,不能去约束创新,形成科学的创新评价标准,了解企业家的创新语言。

5、创新最终表现为成长。

三、创业板成长的内涵

1、推动形成创业板公司真实、可持续、有质量内含的成长能力。

2、发行条件中的成长性要求,李量着重讲述了企业成长性质量的15个方面的判断要点,供大家思考:

1)发行人成长性背后存在隐忧,毛利率逐年上升背后的内涵(注意收入与利润的突然增长、毛利率的大幅增长是不是存在财务操控、过度包装、虚假陈述等问题?

2)两套替代性的业绩指标的实质条件,两套标准从本质上讲是一致的,不论企业规模大小,应处于发展上升的趋势。

如果一个企业因为收入增长、利润下降,来刻意适用第二套标准,并不一定合适,盈利性弱不是第二套指标。

在新的领域中找二套指标的企业,如XX,阿里88。

3)成长性质量:

从发行人收入与利润的配比关系角度看公司财务指标反映的业绩质量(应收、存货的历史可比性、现金流)。

(有些企业毛利率明显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背后是应收账款增长、存货增长异常。

4)持续增长应当主要表现为核心业务的增长。

特别注意开发支出的费用化与资本化(符合不符合会计准则,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开发费用的资本化问题令人担忧,双刃剑,审核重点。

5)技术创新能力决定着公司成长的能量,发行人的成长性主要表现为运用核心技术产品或服务的持续增长(一贯性)。

6)持续成长与业务模式密切相关,业务模式决定了企业的质量,谈判能力较差,如何形成积极主动、弹性的业务模式。

(有的企业业务收入是增长的,但是应收帐款和存货也增长较大。

业务模式决定收入的质量。

如果应收帐款和存货增加很大,证明谈判能力很弱。

7)谨慎判断收入结构及销售模式,特别要分析发行人客户结构,对“客户协助式”的财务结构予以重点关注。

(大客户集中,容易被打问号。

客户协助式的财务数据问题)

8)“揭开公司的面纱”,重点是三个角度:

可能存在控股股东的资助、资金往来、分摊成本;隐性的和显性的关联交易;税收优惠及政府补贴(必须揭开成长性的面纱,引起重视的问题: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支持——代发行人承担费用等,各种隐性或显性的关联交易,税收优惠或财政补贴)

9)独立性、完整性的偏差,相似、相近的业务不得存在,对于报告期内存在同业竞争采取转让、注销的要披露清楚。

(存在同样相近相似的业务,采用报告期内注销或者转让股权;报告期内由于过去的重组改制的模式引起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非关联化(金蚕脱壳))

10)异常交易(非关联方的),对大客户依赖性、特殊经销商、异常交易背后有无实质关联交易。

(异常的应收款、异常的供应商)

11)外延式扩张,内涵式扩张?

发行人成长的模式是购并式扩张(体现包装收入和利益的嫌疑)还是内含式成长(体现毛利率提高的毛病)?

12)影响盈利能力的重大变化因素,如企业合并,合并进来的企业能否有机融合。

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重大不利变化”。

(经营环境变化)

13)行业过分细分,付费的第三方市场数据的误导性。

行业和市场的空间。

付费数据资料的误导性。

14)轻资产模式的优势以及不确定性变化,外协隐藏着关联交易,专有技术出资的真实性、完整性。

(公司可能存在外协的关联交易、重大的不确定性变化)

15)公司治理、内控水平决定公司的成长质量。

四、对保荐工作的建议

中国证监会的审核性质:

合规性专业审核,保荐人及中介机构要承担实质性尽职调查、内部核查、审慎推荐和持续督导责任;推动企业创新、提高风险水准,推荐合格生,发现优等生。

1、算大帐的思维模式

对创业板申报企业要“算大帐”(算大帐:

1、业务帐:

业务是否符合创业板要求,2、业务模式帐:

业务模式的竞争力——设计、研发、生产经营、市场营销,3、控制关系、关联关系帐,4、财务报表帐,5、可持续成长帐80%——未来发展目标、募集资金投向,6、组织结构大帐)

2、推荐合格企业且做到择优推荐

创业板市场不是小小板,信“创新、成长”,不信“小”,可推荐大企业。

或“小而优、小而特、小而强”的企业。

3、对保荐机构推荐创业板企业的工作建议

1)树立培育辅导先行。

2)企业改制服务过程中提升投行专业能力。

3)确立勤勉尽责的底线和内部核查的最低要点。

4)对发行人提供文件的专业判断能力,不能简单采信发行人提供的有限文件资料。

5)形成中介团队的集合专业力,充分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的专业作用。

6)形成创新评价标准和保荐工作体系。

7)尽职调查和专业核查分开,调查和审查分离。

8)建立反财务操控的投行保障体系,建立反虚假申报的投行调查体制。

9)建立保证发行申报文件和反馈文件的质量保障体系。

第三部分:

如何进一步加强保荐工作监管

【曾长虹发行监管部副主任】

一、2009年未通过企业的相关情况

至今召开55次发审会,审核了106家企业,通86家,过会率86.13%;09年15家创业板企业未通过审核。

2009年未通过15家的企业问题:

独立性、持续盈利能力、主体资格、募集资金运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财务会计等七大类问题。

(1)独立性:

4家企业,包括在技术、市场、商标、关联交易等;某发行人与其关联公司2006-2009年6月发生的业务收入占比很高,毛利占比也较高。

(2)持续盈利能力:

8家企业,包括经营模式重大变化、所处行业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对单一不确定客户存在重大依赖(对前五大客户占比50%)。

(3)主体资格问题:

3家企业。

实际控制人发生重大变化、出资问题、财务指标。

(4)募集资金运用问题:

3家企业。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不确定性。

(5)信息披露问题:

1家企业,隐瞒子公司安全事故处罚,直至举报信。

(6)规范运作问题:

7家企业,税务、内部控制、资金占用;子公司在未签定合同的情况下就大额发货。

(7)财务会计问题:

5家企业,包括会计核算不规范、财务资料真实性存疑;原始报表与申报报表较大差异。

二、保荐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2009年,创业板发行监管部对保荐机构进行了现场检查。

共对三个保荐机构(保荐11个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包括内部核查制度、工作底稿制度、工作日志制度等,对未过会企业的保代进行了谈话。

今年要加强现场检查力度,使现场检查常态化。

在去年工作的力度上,增强现场检查的频率与力度。

(1)对申报项目尽职调查不够充分,缺少发行条件核查及第三方证据;

(2)内部控制比较薄弱,内核小组现场检查不够,被动,协调会纪录对不上;

(3)创业板定位理解不透,规则理解不深;

(4)申报文件信息披露质量有待提高,申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要求;

(5)部分保荐代表人执业水平、执业态度有待提高。

(6)严肃处理不做项目只签字的保荐代表人

(7)从2010年4月1日起,严格执行收到辅导验收报告后再受理。

三、进一步加强保荐工作

(1)继续加强加大对保荐机构的现场检查工作;

(2)强化保荐监管,加大违规处罚的力度;

(3)完善保荐工作的联合监管运行机制;

(4)加强创业板保荐工作的制度建设。

第四部分:

发行审核法律法规规则的执行掌握口径

【毕晓颖 发行监管部审核一处处长】

(一)最近一年新增股东的核查及披露

1、申报前一年内新增股东:

1)提交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除按招股说明书准则披露持股数量及变化情况、取得股份的时间、价格和定价依据外,还需补充披露:

自然人股东最近五年的履历,法人股东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等;

2、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增资或股权转让的发行人应当提供专项说明:

1)增资或转让原因、定价依据及资金来源、新增股东的背景;2)是否存在委托、信托持股等情况;3)新增股东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等是否存在关系;4)新增股东对于公司未来发展能发挥什么作用等。

以上情况,保荐机构及律师应核查发表意见,还可能视情况请派出机构调查。

(二)公开发行前股份限售

除执行公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的限售规定外,相关股东应出具有关承诺。

1、申请受理前六个月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出的,比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上市之日起锁定三年。

2、申请受理前六个月从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出的,自上市之日起锁定一年。

【计算六个月,日期按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

3、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增资的股份,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锁三年。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持有的股份,参照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自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5、如果公司没有或难以认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则所有股东按持股比例从高到低(达到5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三年。

6、董监高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参照董监高直接持股锁定。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违法

1、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核查范围参照主板《首发办法》第25条的规定。

2、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的中间层次,参照上述核查范围进行核查。

(四)“最近一年、两年、三年”的界定

按月份来算:

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五)关于税收及税收优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问题

1、如果地方税收优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需:

地方税收主管部门出具确认文件;披露风险,披露被追缴税款的责任承担主体;中介机构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是否重大违法。

2、如果税收方面受到过处罚,要求税收主管部门出具文件是否构成重大违法的确认文件。

3、目前出现一些补缴税款例如增值税数额较大的,不能单凭地方税收机关不构成重大违法的证明文件过关,即个案可能单独考虑。

(六)发行人与关联方合资设立企业

1、如果发行人与董监高及其亲属共同设立,必须进行清理。

2、如果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共同设立,视情况处理。

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自然人的,建议清理。

(七)红筹架构

参照主板方式处理,请中介机构审慎对待,请发行人考虑将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结构去除;如果实际控制人确为境外公民或法人的,同时股权结构清晰,可以不做调整。

1、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境内公民或法人,通过注册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或开曼群岛等地的特殊目的公司控制香港等地公司,建议将spv公司清除,将控制权转回境内;

2、实际控制人为境外公民或法人的,应当把握股权结构是否简明清晰(详细尽职调查)。

(八)发行人涉及上市公司权益【四种类型】

1、申请时境内上市公司直接控股或者间接持股

现在明确允许境内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到创业板上市,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上市公司公开募集资金未投向用于发行人业务;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盈利,业务经营正常;发行人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且上市公司出具未来不竞争承诺,上市公司及发行人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严重关联交易;发行人净利润占上市公司净利润不超过50%;发行人净资产占上市公司净资产不超过30%;上市公司及下属企业董、监、高及亲属持有发行人发行前股份不超过10%。

2、曾经由境内上市公司直接控股或者间接持股,在报告期前或期内转让

1、需注意转入或转出过程不存在违规;需发行人未使用过募集资金等。

2、如果在报告期内转出的,需重点关注。

3、境外上市公司持有

1、需符合境外监管规则。

2、注意不存在同业竞争,做出不竞争承诺。

4、下属公司在代办股份系统挂牌

披露,不强制要求摘牌。

(九)发行人提出信息披露豁免

1、涉及国家机密或商业秘密;

2、发行人应提交豁免披露的申请,说明需要豁免的内容、理由和依据、是否影响投资者投资决策;涉及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应一并提供。

3、涉及军工信息的,提供主管部门(如有)、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

4、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十)控股股东层次复杂、关联关系复杂

1、股权应当清晰。

充分披露复杂的控制关系、关联关系;

2、不存在故意规避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监管的行为及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关联交易、兼职等。

3、披露风险并做“重大事项提示”;保荐机构、律师核查。

(十一)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兼职

1、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秘等高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2、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除担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外,还在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重要管理职务的,要求说明如何能够保证客观公正、独立履行职务;相关人士需就前述事项出具承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老板)的兼职将重点关注其精力是否放在上市公司。

(十二)历史沿革中存在股份代持或代持股份转让

1、充分披露股份代持的情况,说明实际受益人的情况;

2、代持股份转让给实际受益人的,提供相应的协议、支付凭证,说明是否纳税,是否存在潜在争议事项;

3、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十三)无形资产出资

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而无形资产的形成及权属情况不清楚的,无形资产评估存在瑕疵的,无形资产出资超过法定比例的:

1、发行人说明无形资产的形成过程,对发行人业务和技术的实际作用,是否有纠纷或潜在纠纷;

2、自然人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的,考察是否职务成果;

3、视情况要求出具其他股东的确认意见,发行人提示风险或作“重大风险提示”;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十四)存在情况不清的自然人股东或人数较多的股东

加大披露力度。

自然人股东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之间的关系,说明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情况。

(十五)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时自然人股东缴税的问题

1、保荐机构、律师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2、未纳税的,补充披露风险,说明责任承担主体等。

(十六)履行环保义务

1、发行人应提供符合环保部门规定的有关业务经营和募集资金项目环保合规的证明文件;

2、对于证明文件中的说明事项或不明确事项(如“基本符合”等),发行人应加以说明;

3、发行人还应当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污染环境的情况及因环境污染受到处罚的情况,说明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4、对生产经营、募集资金项目是否符合环保要求要进行尽职调查;发表意见时不能仅凭地方环保部门的证明文件;保荐机构、律师应当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募集资金项目进行核查。

(十七)招股说明书引用第三方数据的问题

1、发行人可以引用第三方数据,但应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2、视情况,披露第三方情况(例如是否长期研究这个行业、持续出具报告等)。

3、保荐机构、律师、会计师不能仅凭发行人所引用的第三方数据发表意见,必须按照法定要求履行实地尽职调查义务,并对引用数据的恰当性做出独立审慎的判断,并承担引用不当的责任。

第五部分:

创业板发行审核规则的执行掌握口径

【杨郊红发行监管部审核二处处长】

一、关于发行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的问题

1、同一类别业务或相关联、相近的集成业务,如: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或上下游相关业务;源自同一核心技术或同一原材料(资源)的业务;面向同类销售客户、同类业务原材料供应商的业务。

即是公司在发展过程中自然形成,而不是拼凑出来的。

2、一种业务之外经营其他不相关业务的,最近两个会计年度以合并报表计算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其他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总额不超过30%;其他业务利润占利润总额不超过30%。

同时,视对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影响情况,提示风险。

4、上述口径同时适用于募集资金使用项目的安排。

(“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二、关于发行人发行前的股利分配问题

1、与主板一贯要求一致。

2、利润分配方案申报时尚未实施完毕的,或者在审核期间提出向现有老股东进行利润分配的,发行人必须实施完现金分配方案后方可提交发审会审核

3、利润分配方案中包含股票股利或者转增股本的,必须追加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后的最近一期审计。

三、关于外商独资企业持续经营时间(业绩)连续计算问题

1、如果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形式是有限公司,且有证据证明公司治理、组织架构、会计制度等方面是按照公司法规范动作的,可以连续计算。

2、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四、关于发行人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的问题

1、关注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对于符合的,关注持续性,下一年度应不存在被终止的情形。

3、对于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或偶发性的,必须计入非常损益。

4、对于地方优惠不符合国家法规法律的,需满足:

扣除后仍符合发行条件、最近一年及一期税收优惠占净利润不超过30%。

5、报告期内依赖程度递减。

五、关于发行人成长性与自主创新能力的问题

1、对于最近一期净利润存在明显下滑(如最近半年净利润不足上一年度净利润的50%,或者前三个季度净利润不足上一年度净利润的75%)的,发行人应当提供经审计的能证明保持增长的财务报告,或者作盈利预测。

(盈利预测必须是根据已签订的订单情况)

2、对于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发行人应当说明并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对报告期内成长性表现的制约因素加以分析,成长趋势、影响因素、制约条件;

3、保荐机构的成长性专项意见应当对发行人报告期及未来的成长性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对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及其对于成长性的影响明确发表意见。

4、成长性专项意见应在分析发行人业务模式和技术等的基础上,对发行人报告期的成长性表现及其影响因素加以分析,对持续督导期发行人持续成长。

六、关于盈利“持续增长”的判断标准问题

1、对于报告期内净利润波动的,以报告期内2007-2009年为例,持续增长按以下标准掌握:

净利润2009大于2008年;净利润2008小于2007;净利润2009年大于2007年。

2、认可Nike(耐克标志)型;不认可李宁型:

2009年净利润小于2007年。

【123可以,213可以,但是321不行】

七、关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问题

1、严格的限定条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须满足严格的限定条件,要求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一年以上,含一年)(《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五条)

2、一般是同一集团内部企业之间的合并。

相同多方通常是指根据投资者之间的协议约定,在对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行使表决权时发表一致意见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者。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第一期》

3、在认定相同的多方作为实际控制人时,不认可委托持股或代持股份等在法律上存在瑕疵的安排。

在实际执行中,对该种同一控制下的合并严格审查,在发行人、会计师、律师出具充分意见的基础上。

4、相同多方持股应在51%以上;

5、合并日,实际取得控制权的日期: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合并日是指合并合并方实际取得对被合并方控制权的日期,应当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企业合并合同或协议已获股东大会等通过;

(2)企业合并是想需要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已获得批准;(3)财产转移;(4)支付价款的大部分(50%以上)并有能力有计划支付剩余款项;(5)已经控制了被购买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享有相应的利益,承担相应的风险。

八、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关注被合并方对发行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实际影响:

1、被合并方三个指标不超过合并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的,申报财务报表至少须合并完成后的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不需要等待时间)

2)被合并方三个指标不超过合并前发行人相应项目50%,但超过20%的,发行人合并后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报。

3)被合并方三个指标超过合并前发行人相应项目50%,至少须运行24个月方可申报。

九、利润主要来自子公司

即控股型公司结构,发行人利润主要来源于子公司,现金分红能力取决于子公司的分红。

对于报告期内母公司报表净利润不到合并报表净利润50%的情形,审核中按以下标准掌握:

1、发行人应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子公司的分红情况;2、披露子公司的分红条款、财务管理制度;3、保荐机构核查,说明是否影响上市公司的分红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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