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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法读书笔记

环境资源法读书笔记

【篇一:

环境法读书笔记】

《环境法的正当性与制度选择》一书开门见山,阐述了一直以来,关于环境问题发生的原因

主要有三种理论:

技术论。

制度论和文化论。

技术论认为,技术或者因为其变成独立与人类

的力量,或者被人类不当使用造成环境问题;制度论认为,资本主义制度、市场失败和政府

失败都可能导致环境问题;文化论则认为,西方文化的外向型和侵略行驶环境问题发生的根

本原因。

在这三种原因中,制度直接引导人的行为,文化间接左右人的行为,技术是比文化

和制度更活跃而易变的因素,其对人的反作用形成人对技术不由自主的依赖,事实上已经演

变成为一种文化现象而非单纯的技术现象。

上述观点都是从某单一角度分析环境问题的成因,

鉴于技术、制度和文化的相互关联和作用,他们都构成环境问题发生的原因。

应对环境问题

也是社会控制的任务,所以,作为社会控制工具的道德、宗教和法律都是因应环境问题的策

略。

三种工具的特点决定了其各自对环境问题的解决存在很大差异。

法律相对于道德和宗教

而言,其行为要求水准比较低,容易为人们共同接受从而成为社会存在的基础。

法律不是针

对人的内心,而是针对人的行为,不是消灭利益冲突,而是正是冲突并寻求解决冲突的办法。

环境法正是解决人们关于环境资源的使用而产生的冲突的法律。

因为人们追逐自由或权利并

不需要外部力量的强制而靠人的天性即可,法律存在是为限制人们行为的任意性倾向,所以,

法律从终极意义上是为人施加义务。

要是人们服从法律应该给人们服从的理由,人们服从法

律根本上绝对不是因为法律在形式上由立法机构规定,而是因为其内容本身得到人们的认可,

这就是正当性论证的意义所在。

年轻的环境法也不例外,他必然像其它部门法一样受到正当

性依据是什么的拷问。

由于其他部门法有相对较长的历史,这导致人们的认可程度相对较高,

相比较之下,年轻的环境法更需要获得正当性的依据。

本书提及到环境法正当性与制度选择的缘起。

首先是研究环境法正当性和制度选择的意

义和方法。

正当性概念在政治学、伦理学和法学中使用甚多,但没有形成统一认识,有的认

为是合法性,有的认为指具备道德和理性,有的则指呵护本体理性。

本体理性其实是说不清

道不明的,大致可以视为某种作为世界本源的神秘理念、原则,实际上是君临万物的上帝的

代名词。

正当性不同于合法性,法律的合法性是指下位法符合上位法或者至少不与上位法冲

突,是内在于实在法的概念;法的正当性是用外在与实在法的标准来对实在法进行判定,如

果二者符合,实在法就具有正当性。

研究环境法的正当性和制度选择有其重要的理论和现实

意义。

首先,这是对环境法制度进行理性检视的需要。

其次,混啊经法正当性的理论不够缜

密。

再次,环境法正当性的研究有助于找到一套解决环境资源利用引发的冲突、化解环境资

源利用导致的矛盾的“规则”。

为环境法的正当性提供形而上的论证,并通过对现有环境法的

反思以提升环境法的理性品质是摆在环境法学者面前的任务。

后者实际上是如何进行环境法

制度选择的问题,制度选择不仅是演绎推理的结果,也是对环境法实践检视的基础,与现有

制度的设计密不可分。

研究环境法的正当性和制度选择具有理论和实践方面的双重意义。

价值分析是主要的研究方,具体的论证方法是逻辑演绎。

价值分析方法以特定的价值标准作

为对法律进行评价的依据,因而具有形而上的特征;价值分析方法求助于理念来批判现实,

因而是理想主义的;价值分析方法悬设一个外在于实在法的价值体系,以此作为评价现实法

律和相关要素的参照系,因而是二元的。

关于环境法的理论主要有四种理论:

环境权理论、环境伦理学、经济学理论、环境公平

理论。

本文作者认为上述四种理论对环境法的正当性论证存在各自的不足,以为运用正义理

论才能对环境法的正当性进行全面和系统论证。

从环境全角度论证环境法正当性的学者竭力

主张环境权应该写入宪法并受到司法保护。

并指出要论证环境权是环境法正当性的依据,必

须论证环境权与所有的或者主要的环境法对人的活动的强制有关。

侵犯环境权的行为在环境

活动中出于何种地位关涉到环境权是否能充分论证对环境活动强制的正当性。

环境权至多只

能构成在有人生活期间的环境受损的情形下对危害环境活动进行强制的理由。

李启家著写的

“环境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创新”一文中提到,“环境法学本质上属于法学范畴,对其他学科

知识的借鉴和援引都是为了促进对环境法学的研究,都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不应当简

单移植甚或完全照搬其他学科的理论;应当根据环境问题的基本特征,分析这些特征对法律

的要求,从法学的视角来认识和分析环境问题,从而产生法学对环境问题的解释。

”那么直接

将环境伦理拿过来作为环境法的伦理基础,显然忽视了道德和法律的本质区别。

——法律以

利己或者不损己为条件来交换物害他人,道德鼓励利他,利他并不需要他人付出对价。

而作

为功利主义价值观代表的经济学可以帮助找到环境法安身立命的方法,却无助与发现环境法

安身立命的根据。

环境公平则仅仅能在美国解释环境负担在夫人和穷人之间的公平分单方面

的制度,根本难以承受节食环境法正当性的使命。

法律正当性论证的路径多种多样。

契约论认为只要法律是通过契约形式产生的,法律就

具备正当性。

然而多数人的意见并不必然代表正义。

立基于少数服从多数之上的契约论自然

不能解释法律内容的正当性。

自然法学说则试图从内容上证明法律的正当性。

而自然法学说

只关注人类共同的特征,并且认为这种特征是不变的和与生俱来的。

人权理论受到政治的干

扰以及理论本身的缺陷,导致运用自然法学说、人权理论来论证法律的正当性都难以胜任。

作者认为应当从人的需求、利益冲突出发,经由运用正义原则、分配争议的标准最后落实到

权利义务的分配来论证法律的正当性。

书中指出,分配权力和义务是解决利益冲突的基本手

段。

法律权利是设定司法义务的手段,司法遗物中的消极义务主要是对他人支配权的尊重;

私法中的积极义务对应于作为原权利的请求权,适用于七月债券和基于亲情的请求权,是义

务人为自己施加的义务;公法义务的正当性论证的逻辑不同于私法义务,公法义务来源于团

体产权的维护和对未来损失也就是风险的防范。

环境法以解决冲突的方式是分配环境保护的利益客体即基本有用物品。

环境保护中的基

本有用物品是环境资源。

分配原则必须结合分配对象的特征和社会意义来加以确定。

分配的

最便利方式就是将自然资源的所有权赋予一定的主体,即设定无权,其他主权就不能加以侵

害,从而避免争夺自然资源的冲突。

进行制度选择首要考虑的是对满足个人需要的利益,可

支配性并非只能从物理上的排他性进行判断。

现代经济学家越来越重视技术对公共产品的影

响,认识到技术水平往往决定着哪些方面可以通过市场机制来解决。

公共产品的界定也不一

定完全取决于客体的特征,客体的物理特征或者排他性技术的成本,也受到客体的对主体满

足需求的极端重要性的影响和制约。

还有一个问题,即便从一个萧的范围看,客体是公共产

品,当范围扩大是,其死人产品的性质会浮现出来。

综上,对于利益客体的界定既要考虑客

体本身的特征,也要考虑加之负荷。

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出发,物权的客体必须与自然生态村

再联系,需要并能够在其上实现环境保护的,自然该客体须具备环境功能。

自然资源权的客

体要求有助于民法角度找到权利人和从环境法角度设定环境保护义务。

私有财产具有先占原

则和劳动和个人需要原则。

两者实际上就是按照贡献原则分配自然资源的。

自然资源的私人

所有权可以使先占去的或者对自然资源附加一些劳动后取得。

环境问题是社会版的“公有地

的悲剧”。

将自然资源归属为单一拥有来解决所有问题,这种毕其功于一役的想法,否定了利

益的各种冲突,无疑是天真的。

无形之下,自然资源公有和私有的二元格局是比较好的选择。

并且自然资源处在何种用途之下直接关系到自然资源在生态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自然资源

规划即对自然资源用途的确定恰恰把握住了环境法的命门。

环境安全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

环境安全是社会公共需求。

社会公

共需求是人类社会共同体解决锁面临的社会公共问题的共同需求,它是社会成员在社会生产、

生活中的共同需要。

而环境安全仅仅具有环境价值。

环境的安全状态对于每个公民而言,是

必要的物品,其分配原则是按资格分配。

首先,这是由环境安全状态的公共物品特性决定的。

其次,环境的安全状态或者安全环境是一种公共供给,公共供给在伦理上应该实行资格分配。

再次,安全状态完全是由政府提供的,并不直接涉及个人的贡献,没有实行按照贡献分配的

余地,平等分配是最公正的分配原则。

为维持社会成员的存在所必需的物品的分配没有其他

因素可供考虑,平等分配就是唯一的选择。

在环境法中,有三个原则体现了三种义务分

配的模式和区别。

污染者负担原则是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共同负担原则是与污染者负担原则

相对立的原则。

集体负担原则是污染者负担原则与共同负担原则的折中。

上述三个原则可能

彼此协作、共同发挥作用。

上述三个原则是寻找义务人必须遵循的原则,那么在找到义务人

后义务人课以义务的晨读改如何把我,则必须遵循比例原则。

该原则由三个资源则构成:

党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的比例原则。

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义务主要并且直接是从行政机关的义务中体现出来。

作为行政机

关,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可以分为干涉行政和服务行政。

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积极义务就

是服务行政的重要内容和具体化。

环境权的主张是在20世纪60年代初环境污染和公害不断

加剧,原有的法律不能对公民的环境权提供有效地保证情况下而提出的。

一般认为,环境权

指在优美、理想的环境下生活的权力。

并且环境权的主体只能是公民,而健康和生命才是环

境权的客体。

基本环境权其实就是人身权在环境下的投射。

环境权是环境法锁摆脱不了必须

做出判断和安排的一个概念。

记本环境权属于个人的基本自由,对基本环境权的影响可能来

自于可以确定的排污者或者环境的破坏者。

基本环境权既不能成为要求国家队排污者或者开

发者采取的措施,更不能要求国家亲力亲为的政治恶劣的环境。

从个人资源环境法律义务来说,设定私法义务有一定的优越性,当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

权在法律上被确立后,排污者或开发者的第一性义务是不损害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这类

衣物属于私法中的消极义务。

当第一性义务被违反,排污者或者开发者就需要承担第二性义

务,即恢复原状、排除妨害和赔偿损失等事后补救义务。

然而私法义务仍然存在着局限性。

第一,普通法主要对已经发生的并达到严重程度的胃寒提供救济,对预计会发生的或者轻微

的危害无能为力。

第二,普通法常常很难判断谁是行为人以及在有多个行为人时个子的自认

份额大小。

第三,优于普通法对证明行为与污染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证明程度要求甚高。

人诉讼是一种市场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是帮助不了理性的难以交易成功的交易主体完成交易。

管制即直接强制的正当性建立在个人权利无法设立和市场机制无法有效调节的基础上。

管理

机制法律规定直接为排污者设定义务,这些衣物是预防性义务。

从市场的角度来看,即便选

择公法义务,选择何种类型的公法义务还存在是否运用市场机制的问题。

从自由的角度来看,

管制和市场之间优先选择市场还有一条更重要的理由,那是自由的至上性。

在面对环境问题

的时候如何在个人环境资源法律义务设定方面进行法律制度选择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话题。

其中一种方法就是事后救济,事后救济可以分为司法性救济、共发行救济和公司结合的救济。

其次市场力通过诱导市场主体从事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行为或者不从事有害于环境保护行为。

对国家和企业施加的法律义务。

每种制度并非完美无缺,都有各自的适用范围、便捷、有点

和缺点。

它们相互联系、相互补充以实现环境法的目的。

篇二:

环境法笔记整理

一、环境

■1、法律定义(是人类环境的概念,以人类为中心)《环境保护法》第2条规定: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和经

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

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2、环境的分类和意义

1)根据形成分:

自然环境与人为环境

2)根据环境要素分:

大气环境、水环境、海洋环境、土壤环境、生物环境

3)根据环境功能分:

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立法上先保护生活环境,再保护生态环境)

4)根据范围分:

车内环境、室内环境、社区环境、村镇环境、城市环境、区域环境、全

球环境和宇宙环境

二、环境问题

(一)环境问题及类型狭义的环境问题仅指由于人为活动导致的环境质量的变化。

种类是:

环境污染与自然破

狭义上的环境问题也被称为次生的环境问题。

自然原因导致的环境问题也被称为原生的

环境问题。

次生环境问题与原生环境问题可以转换。

环境法所要解决的主要是狭义上的环境

问题。

☆1、环境污染

概念:

是指由于某种物质或能量的介入环境,使环境质量恶化的现象。

1)能够引起环境污染的物质被称为污染物,如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铅、汞等重金属等。

能量的介入也会使环境质量恶化,如热污染、噪声污染、电磁辐射污染等。

2)污染物质对环境的污染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发展过程,当某种能造成污染的物质的

浓度或其总量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就会产生危害,环境就受到了污染。

3)环境污染是工业活动的结果,因而它也是最典型的环境问题。

类型:

1)按环境要素可分为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和土壤污染等;

2)按污染的性质可分为生物污染、化学污染和物理污染;

3)按污染物的形态可分为废气污染、废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以及噪声污染、辐射污染

等;

4)按污染产生的来源可分为工业污染、农业污染、交通运输污染和生活污染等;

5)按污染物的分布范围分,又可分为全球性污染、区域性污染、局部性污染等。

☆2、环境破坏

概念:

是指由于人类活动引起的生态退化问题及由此导致的其他环境效应。

1)导致环境破坏的行为:

滥垦滥伐、围湖造田、滥捕乱杀、不适当兴修水利、不适当灌

溉。

2)环境破坏的后果:

土地退化(荒漠化、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森林草原退化、

物种灭失。

3)环境破坏从人类早期就有。

(二)环境问题的产生和发展(四个阶段):

1、原始捕猎阶段:

从人类产生,谋求生存,就有环境问题。

对野生动植物的破坏,特别

是导致一些动物(披毛犀)的灭绝。

2、农牧业阶段:

指由于人类自身的活动,特别是科学技术所引发的现代化所导致的对自

然的伤害,并且最终可能导致对所有生物包括人类自身的伤害。

森林破坏、草原退化、水土

流失等问题。

3、现代工业阶段:

大机器生产产业的工业污染以及机器进入农业领域进而产生大规模的

生态破坏。

既有污染

1)“马斯河谷事件”:

1930年,比利时,二氧化硫,60人死亡

2)“多诺拉烟雾事件”:

1948年,美国,二氧化硫,6000人患病,20人死亡。

3)“伦敦烟雾事件”:

1952年,二氧化硫,四天死亡4000人,共死亡1.5万多人。

4)“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

1955年,光化学烟雾,死亡400多人。

5)“日本水俣病事件”:

1954-1965年,汞,受害人数数万人,死亡200多人。

6)“富山骨痛病事件”:

1963-1968年,镉,死亡200余人,患者近300人。

7)“四日市哮喘病事件”:

1960-1979年,多种有毒有害气体和金属粉尘,患者人数达

775491人

8)“米糠油事件”:

1968年日本九州爱知县,多氯联苯。

■(三)环境问题不断恶化的原因

1、人口的压力:

1900年全球人口20亿,2004年7月全球人口达到64亿,到2030年,

达到90亿

2、认识上的原因:

一方面,人们一直以为人类是地球的主宰;另一方面人类对环境问题

所产生长远影响认识不足,导致保护防止措施不够有力。

3、技术上的原因:

技术是双刃剑,环境问题与技术相伴而生。

4、社会和经济原因:

市场缺陷;政府政策失误(经济靠市场,环保靠政府;市场是资源

配臵很好的方式,都由于主体不明确,资源就受到很大的破坏,资源应具有经济和环境两方

面的价值)。

三、环境保护

(一)环境保护及其特征概念:

是指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根据生态平衡等客观规律的要求,自觉采取各种手段(包

括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科学技术手段),以保护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客观物质

世界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特征:

1)主体具有广泛性:

国家(政府)、社会(企业、ngo)和个人

2)内容包括保护自然环境、防治污染

3)手段是多种多样的,例如贷款、税收、集资等经济手段,以及行政手段

4)目的是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

(二)全球环境保护运动(四个阶段):

1、二战之后到1972年:

1)公害事故:

八大公害事故

2)理论准备:

a.《寂静的春天》:

让人们意识到杀虫剂对鸟类和野生动物的影响;b.《人

口爆炸》:

让人们警觉到迅速增加的人口对自然资源的潜在不利影响;c.《封闭的循环》:

人们解释了生态原理。

3)1970年4月22日,美国庆祝首次地球日活动。

4)群众性运动:

自发性与发散性,并不集中2、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的召开到1992年联合国人类与环境会议:

环境保护进入国际层面:

国家、国际组织;从认识环境与人类的关系到可持续发展3、1992年—2002年世界可持续发展大会:

可持续发展从战略到实践4、2002年以来:

可持续发展与气候变暖、贫困■(三)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1、我国人均资源占有量少。

2、环境污染十分严重。

3、资源破坏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

十七大提出:

“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

方式、消费模式。

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可再生能源比重显著上升。

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

有效控制,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

”(科学发展观:

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四、环境法学:

交叉性学科

法学与自然科学的交叉;社会科学之间的交叉;法学内部部门法之间的交叉。

第二章环境法概述(调整对象、定义、本质、特征)

【篇二:

环境资源法读书报告】

《环境正义的法律表达》读书报告

读完梁建琴博士所著的这本书,我对环境正义及其法律表达有了较为系统的认识。

该书

对环境正义的内涵、环境正义的实现途径、环境正义法律表达的范围与性质,环境正义法律

表达的关键及方式进行了系统全面的介绍。

下面,我将对该书的内容进行一一解读。

首先,我们需要对“环境正义”的内涵有个清晰的认识。

什么是“环境正义”呢?

作者

参考了诸多学者的观点,得出了这样的结论:

尽管学者们对环境正义的认识和定义不尽相同,

但认识环境正义的出发点是一致的,都是从社会结构和社会制度的正义性来认识环境问题,

都关注环境利益与负担在不同国家、民族地区以及不同阶层之间的分配问题,都认为环境问

题及环境不正义的解决要置于更为广泛的社会、经济、文化视野中去解决。

总体而言,学者

们都赞同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构成了环境正义的主要内容,程序性环境正义侧重参与性正

义,而实质性环境正义则主要是指分配正义。

明确了环境正义的内涵,那么,下一个问题就是环境正义的实现途径了。

作者认为,法

律表达是环境正义的实现途径,并进一步论证了环境正义法律表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作者

认为,环境正义是当代环境发展的一种现实趋势,它通常存在于社会舆论之中,是一种伦理

规范,是人们头脑中的观念形态的正义。

但仅有观念形态的环境正义远远不能达到环境正义

的境界,正义需要法律来表达,因为重大领域所达成的正义共识只有在转化为合宜的法律安

排后才始具实践性。

我们再来论证环境正义的可行性。

作者指出,环境法是人类发展到特定

阶段的产物。

环境资源的有限性和人的需求的无限性而导致的利益冲突需要产生新的法律来

协调,环境法由此产生。

不管人们是否认识到了,人们要求环境利益和负担进行公平分配是

环境法产生的根本原因,环境法也以环境利益和负担的公平分配为基本价值追求,而这恰恰

是环境正义的核心内涵。

环境正义和环境法的调控目标和价值取向是一致的。

因此,环境正

义可以上升、转化为法律正义,环境正义的法律表达是可行的。

第三个问题,是环境正义法律表达的范围。

作者认为,法律只能表达人际正义。

包括代

内正义和代际正义的人际正义属于“义务的道德”,是“维持社会生活所必需的必要条件”,

是环境保护的底线伦理,是可以普遍化的“被要求的伦理”,应该上升为法律;而种际正义

则属于“向往的道德”,“超过了那种被认为是维持社会生活的必要条件所必需的要求”,可

以作为一种个人美德鼓励人们积极实践,但不能诉诸法律。

也就是说,环境正义上升为法律

正义应以人际正义限。

接下来的一个重要问题,是环境正义法律表达的性质。

作者对几种正义原则进行了批判

和选择。

首先,作者指出了功利主义的局限性。

梁建琴认为,功利主义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

目标,但是它以“效用”为基本分析概念,忽视了权利、自由等非效用因素,对于总量的关

注使功利主义漠视弱势群体的利益、权利和需求,更不用说实现分配公正了。

功利主义与环

境正义的目标有着深刻的冲突,不仅不能成为环境正义的分配原则,而且在某种程度上是许

多环境不正义现象的原因,这也正是环境正义要批驳的。

然后,作者指出极端自由主义对环境问题解释力不足。

对于自由派理论来说,其核心在

于维持并促进自由而在许多最为重要的环境资源非常奇缺的情况下,某个人对他们的占有就

限制了其他人的自由,这危及自由派理论背后的核心理念,这个理论可能无法为财产权提供

令人信服的理由以助于解决环境正义中当前存在的某些问题,因为这个理论也许只有在物品

充裕的条件下适用,而当前我们的现状是稀缺。

第三,作者指出社群主义兼具知识上的挑战和时间上的弱点。

对于环境问题来说,主流

话语历来强调的是“只有一个地球”,对于环境保护的前景,则允诺“我们共同的未来”,环

境保护领域历来强调环境的整体性、环境利益的公共性、环境保护所需要的个人克制与社群

主义的关键词“社群”、“公益”、“德性”似乎不谋而合。

那么,社群主义能否作为环境正

义的理论基础呢?

对此,晋海博士做了否定回答。

他从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环境正义的概

念正是对传统环境保护理论过于强调“公益”和“义务”的挑战,环境正义不仅仅主张促进

和维护公益,还强调“公益”的取得要以“利益和责任的分配”的正义性为前提,强调对弱

者利益的保护。

其次,社群主义所坚持的整体主义与功利主义所坚持的“幸福总量”之间存

在着某种逻辑上的一致性。

这种一致性决定了功利主义在环境保护领域所导致的种种环境不

正义现象仍会发生。

也就是说,一社群主义作为环境正义理论的理论基础,仍可能使“为了

大多数人的利益而牺牲少数人的利益”的情况的发生。

再次,社群主义的价值只有在自由主

义和个人主义极端发达的前提下才得以凸显,而在我国自由主义远非“极端发达”,相反长

期的强制型行政模式形成了深厚的“命令控制——服从执行”的行为模式和思维习惯。

在这

种背景下,强调社群主义是十分危险的。

第四点,作者强调了罗尔斯正义的理论扩展性和包容性。

作者指出,罗尔斯正义原则体

现了一种更为广泛的正义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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