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咨询等企业信用评价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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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咨询等企业信用评价办法.doc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咨询等企业

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咨询、勘察、设计、试验检测单位,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设备和材料的供应单位等企业(以下简称“咨询等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推动诚信体系建设,保障工程质量,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咨询等企业信用评价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咨询等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相关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对参与本省公路水运工程的咨询等企业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四条咨询等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五条咨询等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咨询等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七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咨询等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具体由其所属的建设管理机构实施,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咨询等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对咨询等企业进行信用综合评价;

(三)对负责监督管理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咨询等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并对负责监督管理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的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四)指导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咨询等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第八条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其监督管理的公路水运工程咨询等企业的信用评价有关工作;

(二)对负责监督管理的公路水运工程咨询等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并对负责监督管理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的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指导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咨询等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四)负责有关信用评价结果的汇总、审核和上报工作。

第九条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其建设项目中咨询等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的评价工作,并按项目管理权限将履约考核结果报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协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其建设项目中咨询等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每季度对咨询等企业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按优、良、中、差四个等级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的方法和原则应当执行《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

其中对委托审计类企业的考核评价应当按照《江苏省交通运输部门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履约考核计分表》(见附件)的内容和分值进行评分,评分结果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履约考核等级方可评为优,80~90分(含80分,不含90分)的履约考核等级方可评为良,65~80分(含65分,不含80分)的履约考核结果应当评为中,65分以下的履约考核结果应当评为差。

建设单位对咨询等单位履约情况的考核评价结果应当作为信用等级评定的依据。

第十一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的人员和专家对咨询等单位的信用情况进行一次综合评价,评价周期为半年,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7月1日至12月31日。

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根据评价结果将其信用等级评为AA(好)级、A(较好)级、B(一般)级、C(较差)级和D(差)级五个等级。

各信用等级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信用等级评为AA级:

在考核期内企业信用好,投标行为规范,严格履行合同承诺,承担公路水运工程有两年以上履约经历、没有不良行为记录、前一年度在本省范围内(下同)项目履约考核均为良以上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前半年度在分属于不同建设单位的工程项目的两个(含)以上合同项目中,履约考核两个季度连续为优(同一个设区的市的一般交通项目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综合考核得出履约考核结果后按同一个招标人对待)。

(2)最近一年内在本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履约方面(下同)受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表彰两次以上,或者受到省级以上交通运输或者其他主管部门通报表彰(或者表扬)一次以上的。

(3)已完工同类工程质量被评定为部级以上等级优良工程(自评定之日起一年内有效)的。

(二)信用等级评为A(较好)级的:

在考核期内企业信用较好,投标行为规范,履行合同承诺,但未完全达到本办法信用等级AA级的条件并且以往承担过本省公路水运工程且没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投标人。

(三)信用等级评为B(一般)级:

在考核期内企业信用一般,投标行为基本规范,履行合同承诺一般,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填报信用信息基本情况和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资料,影响招标正常工作的。

(2)前半年度在建项目履约考核有两个合同项目评为中或者一个合同项目评为差的。

(3)合同项目不能按投标文件中承诺的进度计划和质量目标完成,被招标人或者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4)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发生超出招标文件规定范围未经招标人批准的分包行为。

(5)有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

(6)有其他一般违规行为的。

(四)信用等级评为C(较差)级:

在考核期内企业信用较差,投标行为不规范,履行合同承诺较差,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投标活动中有弄虚作假或者其它性质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

(2)被确定中标后,未经招标人同意放弃中标的。

(3)前半年度在建项目履约考核有三个合同项目(次)评为中或者两个不同合同项目评为差的。

(4)将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和义务转包给其他主体享有和承担的。

(5)项目试验检测资料弄虚作假或者计量资料严重不实的。

(6)有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并造成社会影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

(7)在履约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交通运输或者其他主管部门、招标人通报批评的。

(8)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拖欠分包人项目款和农民工工资被投诉且查证属实的。

(9)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违法占用土地行为的。

(10)在项目变更设计中弄虚作假的。

(11)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且查证属实的。

(五)信用等级评为D(差)级:

在考核期内企业信用差,投标中有违法行为,不履行合同承诺,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投标活动中有串通投标、围标行为,或者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或者出借资质给他人、借用他人名义投标以及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违法行为,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

(2)前半年度在建项目履约考核有四个以上合同项目(次)评为中或者三个以上不同合同项目(次)评为差或者同一合同项目连续两个季度评为差的。

(3)履约期间有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并已构成犯罪的。

(4)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恶意拖欠分包人项目款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者由于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5)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和违法占用土地较多的。

(6)在项目变更设计中严重弄虚作假的。

(7)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8)其他被限制投标,并且在限制期内,存在其他被查处的严重违法行为。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存在直接定为D级的不良行为的咨询等单位应当实行动态记录、动态评价,并即时公示、公告。

第十二条咨询等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为:

(一)建设单位对咨询等企业的履约考核结果和投标行为评价结果以及通报、纪要、决定等文件;

(二)省、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督查、检查结果或者奖励、处罚通报和决定;

(三)投诉举报的查处结果或者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作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向其他行政主管部门采集的有关信用信息。

第十三条咨询等企业的信用评价程序为:

(一)投标行为评价。

建设单位完成资格预审或者招标工作后,按照相关规定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评价,评价结果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时记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二)履约行为评价。

建设单位对参与项目建设的咨询等企业的履约行为实时记录,建立相关记录台帐并按照项目履约考核办法的要求进行评价。

建设单位对咨询等企业的履约行为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评价,并报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对咨询等企业不良履约行为的扣分应当以监理指令、例会纪要、建设单位有关通知、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发布的通报等书面材料为依据。

(三)其他行为评价。

其他行为以每个咨询等企业为评价单元实时进行。

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对有关咨询等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并即时记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四)综合评价。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将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在其门户网站上公示、公告。

公示期为10日。

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自公告日起至下次评定公告日止。

(五)建设单位应当将履约考核结果,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其他行为评价情况在5日内告知有关咨询等单位。

第十四条咨询等单位存在本办法规定可直接定为D级的行为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即时定为D级,实行动态评价。

(一)建设单位以及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咨询等企业有符合直接评定为D级标准行为的,应当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有关信息。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定后并公布。

(二)自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之日起,咨询等企业在本省至少一年的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

同时受到行政处罚的咨询等企业,评价为D级的时间不少于行政处罚期限。

(三)直接评定为D级的咨询等企业,评价有效期结束后,无不良记录的可以定为C级,有不良记录的应当定为D级。

第十五条咨询等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

咨询等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

咨询等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的等级。

咨询等企业改制、更名的,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其信用等级可相应转入改制、更名后的企业。

咨询等企业注销或者破产的,取消其信用等级。

第十六条咨询等企业在本省信用评价周期内无信用评价信息的,其信用等级可以按照上次评价结果进行延续,连续延续不得超过二次。

连续延续二次后仍无信用评价信息的,按照初次进入本省的情形确定信用等级,但不得高于其原有信用评价等级。

第十七条咨询等企业初次出现未对招投标活动产生严重危害、未对项目工程产生永久性缺陷、未造成工程实施失控、未产生不良影响的轻微过失行为时,建设单位应当书面要求其限其整改。

咨询等企业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的,该行为可以不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记录。

同一合同段中同类不良履约行为在同次检查中不得重复扣分。

检查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文件。

第十八条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不定期对咨询等企业的履约行为进行抽查,发现建设单位对咨询等企业的评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责令建设单位重新评价或者直接予以调整。

任何单位、个人可以对咨询等企业的不良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向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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