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给排水工程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运营单位运行监管办法.docx
《建筑给排水工程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运营单位运行监管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筑给排水工程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运营单位运行监管办法.docx(5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建筑给排水工程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运营单位运行监管办法
(建筑给排水工程)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运营单位运行监管办法
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运营单位
运行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镇供水排水生产经营单位的运行监管工作,统一监管办法和标准,保障城镇供水安全和生活污水处理达标排放,充分发挥城镇供水排水设施的投资效益和水环境治理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供水排水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供水运营单位是指专门从事城镇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排水生产运营单位是指从事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运行的单位。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供水排水运营单位的运行监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排水运营单位的运行监管工作。
发改、卫生、环保、工商、爱卫会等部门,应配合城市供水、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四川省城镇供水运行评估考核标准》(见附件1)和《四川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考核标准》(见附件2),对城镇供水和排水运营单位的运行管理效果,进行评估考核。
第五条城镇供水排水运营单位应当分别按照《四川省城镇供水运行评估考核标准》、《四川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考核标准》进行规范运行。
第六条凡承担城镇供水排水运营的单位,应当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报评估考核,取得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城镇供水运营单位运行评估考核合格证》或《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考核合格证》(以下均简称为《运行合格证》)方可运营。
其中:
供水运营单位还应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排水运营单位还应在环境保护厅办理排污许可证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
第七条未取得《运行合格证》的供水排水运营单位所在城市不得申报评选园林城市、卫生城市、节水型城市、环保模范城市。
新建城镇供水运营单位应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和《卫生许可证》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机关办理《营业执照》。
其中《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由市、州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评估考核标准执行。
城镇供水排水运营单位其设施投入运行前,应向同级供水或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运行评估考核,运行评估考核不合格的不得运行。
第八条新建城镇供水运营单位的运行评估考核,分为初始运行评估考核和正式运行评估考核两个阶段。
初始运行评估工作由其所在地同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评估考核标准按本办法附件1执行,并颁发《试运行合格证》。
《试运行合格证》的有效期为一年。
第九条《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考核合格证》分为试运行合格证和运行合格证。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试运行期间,由同级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运行评估考核并颁发统一印制的《试运行合格证》。
《试运行合格证》的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条试运行期满的城镇供水排水运营单位必须申报正式运行评估考核。
正式运行评估考核,由申报单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水、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城市供水、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报资料后,应当会同本级政府的发改、卫生、环保、工商、爱卫会等部门对其进行考核评估,并将评估意见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综合评定。
经综合评定合格的颁发统一制作的《运行合格证》。
评估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经评估考核仍不合格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取消其特许经营权。
第十一条供水排水运营单位的《运行合格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持证单位的运行状况进行复审。
复审合格的,重新颁发《运行合格证书》;复审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城镇供水、排水运营单位未申报获得《运行合格证》的,不得调整城市供水排水价格,污水减排指标不得列入省减排考核指标。
第十三条从事城镇供水、排水运营的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城市供水、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公司管理标准》,建立健全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和运行操作规程,加强运行资料的收集管理。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城市排水许可制度的规定,加强对城市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的管理,建立健全污水处理的在线监测系统,保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
须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确保排入城镇公共管网的水质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面加强供水水质管理,建立水质监测体系,实行在线监控管理,建立健全应急体系。
第十六条评估考核《运行合格证》的样式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制作。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四川省城镇供水运行评估考核标准
2、四川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考核标准
3、四川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考核标准细则
附件1:
四川省城镇供水运行评估考核标准
评估考核必备条件
1、被评估考核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技术总负责人必须持有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职业资格的相关证书;
2、被评估考核单位的技术和管理岗位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证的持证上岗率须达90%以上;
3、被评估考核单位的主要操作工岗位人员获得职业资格的持证上岗率须达90%以上;
4、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持证率100%。
5、被评估考核单位必须按照(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106项水质指标,提供具有法定检测效力的(申报当季度)水质检测报告。
四川省城镇供水运行评估考核标准
(一)
单位名称:
评估时间:
年月日
项目
(应得分)
条款序号
单位规模区分
分
值
实际得分
10万立方米/日及10万立方米/日以上的
5万立方米/日(含5万立方米/日)以上、10万立方米/日以下的
1万立方米/日(含1万立方米/日)以上、5万立方米/日以下的
1万立方米/日以下的
一、人员素质
(15)
1
经营、技术、财务、统计负责人必须具备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其中,高级职称至少不得少于2名。
经营、技术、财务、统计负责人必须具备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其中,高级职称至少不得少于1名。
经营、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财务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必须具备初级及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经营、技术、财务、统计负责人必须具备初级及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经营或技术负责人中至少有1名具备中级专业职称。
3
2
技术和管理岗位人员职业资格持证上岗率须达90%以上。
2
3
主要操作工岗位人员职业资格持证上岗率须达90%以上;预防性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率达100%。
2
四川省城镇供水运行评估考核标准
(二)
单位名称:
评估时间:
年月日
项目
(应得分)
条款序号
单位规模区分
分
值
实际得分
10万立方米/日及10万立方米/日以上的
5万立方米/日(含5万立方米/日)以上、10万立方米/日以下的
1万立方米/日(含1万立方米/日)以上、5万立方米/日以下的
1万立方米/日以下的
一、人员素质
(15)
4
经营、技术负责人原从事现经营项目的年限不低于5年。
经营、技术负责人原从事现经营项目的年限不低于3年。
经营、技术负责人原从事现经营项目的年限不低于2年。
经营、技术负责人原从事现经营项目的年限不低于1年。
2
5
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人数的比例:
高级职称应占2~3%,至少不得少于3名;中级职称应占8~15%;初级职称应占20%以上。
专业技术人员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
高级职称应占1~2%,至少不得少于2名;中级职称应占5~12%;初级职称应占15%以上。
专业技术人员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
中级职称应占5~8%,至少不得少于2名;初级职称应占10%以上。
3
6
水质检测、计量检测、生产调度等关键技术工种的中级及中级以上技工占95%。
水质检测、计量检测、生产调度等关键技术工种的中级及中级以上技工占90%。
水质检测、计量检测、生产调度等关键技术工种的中级及中级以上技工占85%。
水质检测、计量检测、生产调度等关键技术工种的中级及中级以上技工占80%。
3
四川省城镇供水运行评估考核标准(三)
单位名称:
评估时间:
年月日
项目
(应得分)
条款序号
单位规模区分
分
值
实际得分
10万立方米/日及10万立方米/日以上的
5万立方米/日(含5万立方米/日)以上、10万立方米/日以下的
1万立方米/日(含1万立方米/日)以上、5万立方米/日以下的
1万立方米/日以下的
二、基础管理
(20)
7
制定有企业(公司)管理标准。
5
8
制定有防灾及重特大事故等应急预案。
5
9
建立了水质监测化验机构和设施,按月有原水、净水、出厂水、管网水水质检测分析报告。
7
10
按时限要求及时、准确、完整的上报各种报表、报告和资料。
1
11
财务管理帐目、凭证、报表规范、合法,依法纳税。
1
12
环境优美,绿化覆盖率达20%以上。
环境优美,绿化覆盖率达18%以上。
环境优美,绿化覆盖率达15%以上。
环境优美,绿化覆盖率达10%以上。
1
四川省城镇供水运行评估考核标准(四)
单位名称:
评估时间:
年月日
项目
(应得分)
条款序号
单位规模区分
分
值
实际得分
10万立方米/日及10万立方米/日以上的
5万立方米/日(含5万立方米/日)以上、10万立方米/日以下的
1万立方米/日(含1万立方米/日)以上、5万立方米/日以下的
1万立方米/日以下的
三、水源管理
(10)
13
原水安装有在线综合毒性监测仪、在线重金属监测仪等监测设备。
5
14
取水口应安装防护栅和网罩。
0.5
15
取水口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内无杂物、垃圾,水面无累积漂浮物。
0.5
16
取水口上下游和井取地下水的水源应划定水源保护区,并设立明显标志和严禁事项告示牌,严禁捕捞、网箱养鱼、游泳、爆破、取土、淘砂、排污和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
1
17
建立健全与环保部门联系制度,应制订有防止水源污染防范措施、预案,建立源水巡查制度。
1
18
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作为源水监测段,并设有监测点。
0.5
19
供水水源的水质应符合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要求。
1
20
取地面或地下水每日应对源水检测。
每月应按国家规定项目作1次全分析。
取用地面或地下水每日应对源水检测。
每季1次全分析,无条件检测项目应委托。
取用地面或地下水每日应对源水检测,每年1次全分析。
无条件检测项目应委托。
0.5
四川省城镇供水运行评估考核标准(五)
单位名称:
评估时间:
年月日
项目
(应得分)
条款序号
单位规模区分
分
值
实际得分
10万立方米/日及10万立方米/日以上的
5万立方米/日(含5万立方米/日)以上、10万立方米/日以下的
1万立方米/日(含1万立方米/日)以上、5万立方米/日以下的
1万立方米/日以下的
四、工艺管理
(5)
21
水处理工艺必须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要求。
设备、设施应满足净化工艺要求。
水处理设备必须有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1
22
净水药剂必须有卫生许可批准文件,产品合格证,进厂进行质量检验,保证药剂在有效期内使用。
厂内药剂须室内存放,保管规章制度健全。
1.5
23
工序有明确的质控点和质控标准、质控方法,质控点有明显标志。
滤前滤后各设一质控点,每二小时检测一次浊度。
1
24
滤后水浊度不高于1NTU(特殊情况不超过2NTU)
1.5
五、水质管理
(15)
25
出厂水、管网水均应符合国家颁发的标准。
供水水质综合合格率不低于98%
出厂水、管网水均应符合国家颁发的标准。
供水水质综合合格率不低于97%。
出厂水、管网水均应符合国家颁发的标准。
供水水质综合合格率不低于96%。
出厂水、管网水均应符合国家颁发的标准。
供水水质综合合格率不低于95%。
4
26
必须设置化验室,能自检《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106项指标,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检测。
必须设置化验室,能自检国标42项指标,其余项目应当委托检测。
必须设置化验室,能自检细菌、大肠菌、余氯、浊度、肉眼可见物、PH值、CODMN、氨氮等11项,其余项目应当委托检测。
7
被委托检测单位应具备法定检测能力,检测频率按《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十四条执行。
四川省城镇供水运行评估考核标准(六)
单位名称:
评估时间:
年月日
项目
(应得分)
条款序号
单位规模区分
分
值
实际得分
10万立方米/日及10万立方米/日以上的
5万立方米/日(含5万立方米/日)以上、10万立方米/日以下的
1万立方米/日(含1万立方米/日)以上、5万立方米/日以下的
1万立方米/日以下的
五、水质管理
(15)
27
按规定设置管网水质监测点,至少每两万用水人口,设1个取样点,每周检测2次,管网水四项指标合格率不低于98%。
每周检测2次,管网水四项指标合格率不低于96%。
每月检测2次,管网水四项指标合格率不低于95%。
每日测2次管网水四项指标合格率不低于94%。
4
六、管网及压力
(10)
28
有完善、准确的城市供水管网平面布置图。
有经评审批准的城市输配水管网改造设计方案及设计图。
2
29
每10平方公里供水面积设一个测压点,最少不得少于二点。
压力控制点的压力实行连续测定并自动记录,每季进行全面测压并绘出等压曲线及低压区范围。
每10平方公里供水面积设一个测压点,最少不得少于二点。
服务压力控制点需有连续压力记录,每半年进行全面测压并绘出等压曲线图及低压区范围。
每10平方公里供水面积设一个测压点,最少不得少于二点。
压力控制点的压力实行连续遥控并自动记录。
每年进行全面测压并确定低压区范围。
根据供水面积设测压点,最少不得少于二点。
服务压力控制点采用自动压力计记录,2年进行全面测压并确定低压区范围。
2
四川省城镇供水运行评估考核标准(七)
单位名称:
评估时间:
年月日
项目
(应得分)
条款序号
单位规模区分
分
值
实际得分
10万立方米/日及10万立方米/日以上的
5万立方米/日(含5万立方米/日)以上、10万立方米/日以下的
1万立方米/日(含1万立方米/日)以上、5万立方米/日以下的
1万立方米/日以下的
六、管网及压力
(10)
30
编制有供水调度方案,按经济合理原则控制各出厂水压。
管网末梢服务压力不低于0.16兆帕,服务压力合格率不低于97%。
编制有供水调度方案,按经济合理原则控制各出厂水压。
管网末梢服务压力不低于0.16兆帕,服务压力合格率不低于96%。
编制有供水调度方案,按经济合理原则控制各出厂水压。
管网末梢服务压力不低于0.16兆帕,服务压力合格率不低于95%。
厂内控制合理出厂水压。
管网末梢服务压力不低于0.16兆帕,服务压力合格率不低于94%。
2
31
每半年测试管网及附属设施的性能,并编制检修、保养计划,纳入管理目标实施。
城市管网保持良好运行状态。
据管网状况编制检修、保养计划,并在当年组织实施。
管网运行状态良好。
2
32
计划检修供水设施降低供水服务压力前,应按规定时限通知服务范围的全体用户。
1
33
服务压力合格率、修漏及时率、爆管抢修次数及情况等,在次月10日前应向社会公示。
1
七、安全生产
(15)
34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四川省城市供水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有在紧急情况下保证供水的应急预案。
1.5
35
应急预案的组织机构、制度措施、协调配合、通讯联络、定期演练、巩固完善等得到落实。
1
36
按照《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要求,制定有《设施维护方案》,运营设备、设施维护及时。
1
四川省城镇供水运行评估考核标准(八)
单位名称:
评估时间:
年月日
项目
(应得分)
条款序号
单位规模区分
分
值
实际得分
10万立方米/日及10万立方米/日以上的
5万立方米/日(含5万立方米/日)以上、10万立方米/日以下的
1万立方米/日(含1万立方米/日)以上、5万立方米/日以下的
1万立方米/日以下的
七、安全生产
(15)
37
有设备、设施运行及人身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以及相关的安全制度,并能认真组织实施。
1.5
38
有供水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有机泵、电器等设备大检修及维修保养制度。
设备完好率不低于98%。
有供水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有机泵、电器等设备大检修及维修保养制度。
设备完好率不低于96%。
有供水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有机泵、电器等设备大检修及维修保养制度。
设备完好率不低于95%。
有供水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有机泵、电器等设备大检修及维修保养制度。
设备完好率不低于94%。
2.5
39
有严格的加氯操作规程并认真执行,氯库和加氯间的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具有必要的安全防范和泄漏处置措施。
有严格的其它消毒设备操作规程。
1
40
设备应统一编号,主要设备、设施应建立档案卡,并做到帐、卡、物相符。
0.5
41
设施和设备检修制度齐全、规范,记录准确、完整。
应急设施齐全,应急方案完善。
2
42
供水、制水、水质化验等岗位人员必须按年度严格体检,无任何传染疾病。
1
43
每季度对设备进行一次试验和检测,确定设备性能,核实运转状况。
每6个月对设备进行一次试验和检测,确定设备性能,核实运转状况。
每年度对设备进行一次试验和检测,确定设备性能,核实运转状况。
1.5
44
保证出厂水量、电耗、药耗准确计量,按国家规定及时校准相关计量器具。
1.5
四川省城镇供水运行评估考核标准(九)
单位名称:
评估时间:
年月日
项目
(应得分)
条款序号
单位规模区分
分
值
实际得分
10万立方米/日及10万立方米/日以上的
5万立方米/日(含5万立方米/日)以上、10万立方米/日以下的
1万立方米/日(含1万立方米/日)以上、5万立方米/日以下的
1万立方米/日以下的
八、优质服务
(10)
45
保障每日24小时的连续供水服务。
因扩建及设施检修需停止供水时,应提前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1
46
因计划停水、不可抗力或突发事故及灾害造成临时停水超过12小时的,应采取临时供水或为居民生活用水采取送水等措施。
1
47
按规定与全部用水户签订《城市供用水合同》,并严格履行。
0.5
48
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
0.5
49
执行政府批准的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严禁“搭车”取费或乱收费。
1
50
编制水表运行周期,实行水表制,由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水表检定,保证计量、准确、可靠。
0.5
51
建立营业章程和完善的优质服务制度,用水申请制度、收费标准等应向社会公示。
0.5
52
挂牌上岗,着装整洁,文明礼貌。
廉洁奉公,首问必办,有明确的工作效率和办事效率要求。
0.5
53
职工初次上岗前必须接受厂规厂纪、安全生产和生产管理基本知识的基础教育培训,知晓率100%。
0.5
54
建立服务热线电话,落实来信、来电、来人“三访制”,“三访”办结率不低于95%。
建立服务热线电话,落实来信、来电、来人“三访制”,“三访”办结率不低于94%。
建立服务热线电话,落实来信、来电、来人“三访制”,“三访”办结率不低于93%。
建立服务热线电话,落实来信、来电、来人“三访制”,“三访”办结率不低于90%。
1
四川省城镇供水运行评估考核标准(十)
单位名称:
评估时间:
年月日
项目
(应得分)
条款序号
单位规模区分
分
值
实际得分
10万立方米/日及10万立方米/日以上的
5万立方米/日(含5万立方米/日)以上、10万立方米/日以下的
1万立方米/日(含1万立方米/日)以上、5万立方米/日以下的
1万立方米/日以下的
八、优质服务
(10)
55
坚持便民措施,不断自查自纠逗硬,聘请行风监督人员,每年进行行风评议。
1
56
社会承诺制及规范服务执行率达98%以上。
社会承诺制及规范服务执行率达96%以上。
社会承诺制及规范服务执行率达95%以上。
社会承诺制及规范服务执行率达90%以上。
2
总分(100)
100
评估组签名
组长:
成员:
注:
本标准按分项积分计算,如某项扣分超过该项分值,则得分为零,不计负分。
附件2:
四川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考核标准
评估考核必备条件
1、被评估考核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技术总负责人必须持有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职业资格的相关证书;
2、被评估考核单位的技术和管理岗位人员获得职业资格的持证上岗率须达90%以上;
3、被评估考核单位的主要操作工岗位人员获得职业资格的持证上岗率须达90%以上。
四川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考核标准
(一)
单位名称:
评估时间:
项目
(应得分)
标准对应条款
序号
分值
扣分标准
实得分
项目
总得分
一、人员素质
(20分)
1.2
1
2
技术负责人技术职称达不到规定的等级标准,本项不得分。
2
2
经营和技术主要负责人,即厂长、总工程师原从事类似排水、环保工作年限若少于5年,本项不得分;虽从事类似排水、环保工作5年以上,但达不到标准细则规定10年的,少1年扣0.5分。
3
6
经营和技术负责人,即副厂长、副总工程师原从事类似排水、环保工作年限若少于3年,本项不得分;虽从事类似排水环保工作3年以上,但达不到标准细则规定5年的,少1年扣0.5分。
4
4
专业技术人员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低于标准细则规定的一个百分点,扣0.5分。
5
3
技术和管理岗位人员职业资格持证上岗率须达90%以上,未达90%以上本项不得分,超出一个百分点,加0.3分。
6
3
主要操作工岗位人员职业资格持证上岗率须达90%以上,未达90%以上本项不得分,超出一个百分点,加0.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