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检验制度标准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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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检验制度标准范本
编号:
QC/RE-KA9574
产品质量检验制度标准范本
Inordertomaketherulesopen,maintainthecollectivecoordination,safeguardtheinterests,soastogivefullplaytothepowerofthegroup,andrealizethelegalbasisofmanagement.
(规章制度示范文本)
编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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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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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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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检验制度标准范本
使用指南:
本规章制度文件适合在管理中,为使规则公开化,让所有人保持集体的协调,维护集体的利益,从而充分发挥团体的力量,实现管理有法可依,内部运行有规则保障。
文件可用word任意修改,可根据自己的情况编辑。
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一、质量检验科是产品的质量检验和监督的专职机构,对原材料进厂,产品生产的过程检验以及产品入库、出厂全过程的质量检验负责,节实做到不合格原材料不进厂,不合格的半成品不流入下道工序,不合格的产品不出厂。
二、质量检验工作严格按国家标准,产品图样进行检验,生产过程各工序的检验实行“三检制”(自检、互检、专检),生产工人坚持高标准,严格要求,不断提高技术水平,专职检验人员严把质量关。
三、产品的过程检验由各工序的检验员负责,将检验合格的半成品交付下道工序,不合格品另行堆放。
四、产品的成品检验(出厂检验),由专职检验员负责,成品检验员必须对产品过程检验和控制全面了解,确定无误再进行成品检验,合格品填写入库单入库
篇2:
二次装修工程质量检验员的岗位职责
二次装修工程质量检验员的岗位职责
(1)督促施工班组对已完成的项目内容即使进行自检、交接检和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如实记录,并予以复查,监督和掌握质量概况,发现问题即使纠正,确保工程质量;
(2)检验采购的原材料和业主以及业主提供的产品,填报检验和验证记录,标识、隔离和评价不合格品,并通知有关人员处理;
(3)控制不合格品或未纠正缺陷的分项工程不得进行下一步施工或交付;督促并检查对不合格品和整改项目纠正措施的事实完成情况,并即使给予评定;
(4)按质量标准和验收规范对分项、分部和分包工程进行检验评定,符合要求的即使办理单位工程验收;
(5)进行质量事故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如实上报;
(6)填写质量报表,收集、整理所有质量记录和验收资料,建立质量档案;
(7)负责项目工程检测工具的管理,确保检测工具的完好。
篇3:
制造公司产品质量检验工作规定
制造公司产品质量检验工作规定
(文件编号:
)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管理,保证产品质量满足技术标准和顾客的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主要对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主要内容,以及如何开展监督抽查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和有关部门对产品质量检验的监督、抽查工作的管理。
第四条质检科是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对质量检验人员资格进行审查认定,并对检验人员的钢印、印章实行统一管理。
负责产品合格证的审查、签发工作;负责对质量检验工作进行质量监督抽查,并对具体业务提供指导、咨询服务。
负责对执行检验技术标准、检验计划、管理制度、订货合同检验要求、质量责任制进行指导、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五条所有员工应坚持质量方针,严格贯彻执行各项质量管理、质量检验制度,认真履行“鉴别、把关、报告”三项职能,按规定组织好进货、生产过程和产品的最终检验和试验工作。
第六条所有有关人员均应做好产品质量检验管理记录的控制,归集、整理和产品质量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质量检验人员应在不直接承担产品质量指标和生产指标的前提下,公正、规范地开展工作。
第八条各车间第一负责人应直接对本单位质量检验工作负责,并对本单位产品质量负全责。
第九条质量检验人员的配备和变动,由质检科聘任或审批、备案。
第十条质量检验人员使用的印章和认可的钢印,由质检科统一管理。
凡不备案者,一律不予承认,不得聘任该人员上岗。
第十一条所有检验人员必须认真、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对错检、漏检、误检负责,对其判定的结论及出具的质量证明、处理凭证的正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检验人员均有权制止本单位违反产品质量控制和工艺纪律的行为,并有权越级反映质量问题。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对其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质检科应组织做好产品检验技术准备工作,凡未形成检验规程的产品均应编制产品检验计划,并按计划或规程组织完成产品检验工作。
第十四条所有需转序的产品,其质量证明文件均应按下述规定进行传递:
1、凡图纸上注明有理化性能要求的零件(毛坯),经试验合格后,检验科人员应出具质量证明,并随件流转至下道工序。
2、检验人员应将所检零件的试验报告全部收齐,按合同号分类归档保管。
3、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应按检验技术准备文件的要求,出具有关质量证明文件,并随零部件流转。
第十五条产品经最终检验合格后,应按《产品合格证管理规定》出具产品合格证书,并加盖质检科审核、备案的“产品质量合格专用章”。
第十六条质检科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做好产品质量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
第十七条产品中的不合格品,应严格按照《不合格品控制程序》执行。
如顾客对不合格品控制有特殊要求时,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或专门的质量控制程序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质检科应不定期派专人,对检验人员的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对于监督抽查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除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规定严格处置外,应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在处理有争议的产品质量问题时,必须经质检科审核,出具书面意见,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撤销质量检验人员的决定。
第二十条不合格品责任的判定,一般由发现质量问题的质量检验人员进行判定,必要时(重大件或技术责任不清时)应与技术科共同协商判定。
第二十一条对责任判定有异议时,可向质检科提出纠纷仲裁申请,由其按有关规定判定。
第二十二条质检科负责对执行检验技术标准、检验计划、管理制度、订货合同检验要求、质量责任进行指导、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质检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实施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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