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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医学教育标准护理学专业

本科医学教育标准——护理学专业

(讨论稿)

高等护理教育是卫生保健人才培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总结我国护理事业的发展经验,研究国际护理教育的发展趋势,不难得出人才培养的关键在于提高教育质量。

由此,做好护理教育质量保证工作是培养高质量护理人才、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和促进我国社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高等教育质量在世界范围内受到普遍关注,教育评估和专业认证作为保证高等教育质量的重要手段被各国政府和社会公众所认可。

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相继成立了相应的护理学专业评估和认证组织,如美国高等护理教育学会(AmericanAssociationofCollegesofNursing,AACN)、英

国高等教育质量保证局(QualityAssuranceAgencyforHigherEducation,QAA)、

澳大利亚护理委员会(AustralianNursingCouncil,ANC)等,并制订了本国的护理学专业本科教育标准,以规范护理教育过程,提高护理教育质量。

我国自1983年开始恢复护理学本科教育,在党和国家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开展护理学本科教育的院校已达195所,为医疗卫生事业输送了大批高素质护理人才,为提高国民健康水平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与此同时也存在着教育规模和教育质量未能同步发展,缺乏必要的质量保证体系等问题。

为了适应21世纪我国卫生保健事业发展对高等护理人才的要求,不断提高护理教育质量,加速高等护理教育的国际化进程,受教育部委托,课题组在前期研究工作基础上,起草并拟定了《本科医学教育标准——护理学专业》(以下简称《标准》)。

制定本《标准》的指导思想是:

在遵循高等教育和护理教育规律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国际医学和护理学教育标准,根据我国护理学本科教育的特点和发展的基本要求,突出护理学办学特色,促进护理教育改革的深化,为我国开展护理学本科专业评估和认证工作提供依据,同时为护理教育国际化发展打下基础。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以及教育部、卫生部其它相关的法规和文件,并参照《本科医学教育全球标准》、《中国本科医学教育标准》、《护理学本科专业设置标准》、《护理学本科教学基本要求》、《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制定,并参考了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相关护理教育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护理学专业本科教育的评估与认证,一般包括学校自评、专家组考察、提出建议、发布学校认证和结论等实施步骤,不用于院校排序。

本《标准》包括护理学专业本科教育办学标准(10个领域40项)和毕业生应达到的基本要求(29项)两部分,是对护理学本科教育的最基本要求,全国所有开设护理学本科专业的院校都应达到本《标准》规定的各项要求。

本《标准》认可不同地区、不同院校之间的差异,尊重各个院校自主办学的权利,因此不提出教学计划、课程设置、教学组织形式、教学方法等方面的统一规定,以为各个院校留下深化改革、发展特色的弹性空间。

本《标准》应在认证实践中不断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我国护理事业不断发展的需要。

第一部分毕业生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护理学专业本科教育的目的是培养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卫生保健事业发展需要的德智体全面发展,比较系统地掌握护理学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初步的护理教学、护理管理和护理科研能力,能在各类医疗卫生、保健机构从事护理和预防保健工作的专业人才。

1.思想道德与职业态度目标

1.1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热爱祖国,忠于人民,具有集体主义精神。

1.2热爱护理学专业,对护理学科的性质和发展具有正确的认知和责任感,初步形成正确的专业价值观和为人类健康服务的献身精神。

1.3关爱生命,尊重护理对象的价值观、文化习俗、个人信仰和权利,平等、博爱、体现人道主义精神和全心全意为护理对象服务的精神。

1.4具有科学精神、慎独修养、严谨求实的工作态度和符合职业道德标准和伦理要求的职业行为倾向。

1.5具有创新精神,确立终身学习的观念,具有主动获取新知识,不断进行自我完善和推动专业发展的态度。

1.6尊重同事和其他卫生保健专业人员,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和积极开展跨学科合作的意识。

1.7树立依法行护的法律观念,遵从医疗护理法规,自觉将所有的专业行为纳入法律和伦理允许的范围内,具有运用法规保护护理对象和自身权益的明确意识。

1.8初步形成科学的质疑态度和批判反思精神,具有循证实践、勇于修正自己或他人错误的态度。

1.9初步形成成本效益观念,具有利用一切可利用资源,以最小的医疗成本获取护理对象最佳健康水平的意识。

2.知识目标

2.1掌握与护理学相关的自然科学、人文和社会科学的基础知识和科学方法。

2.2掌握护理学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了解护理学科的发展动态。

2.3熟悉国家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和法规。

2.4掌握人体正常结构、功能、心理状态及其发展变化。

2.5熟悉生物、心理、社会各种因素对健康与疾病的影响。

2.6掌握生命各阶段常见病、多发病和急危重症患者的护理程序。

2.7熟悉不同护理对象的基本心理需要和常见临床心理问题的评估和干预方法。

2.8掌握基本的药理知识和临床用药及药品管理知识。

2.9熟悉不同人群卫生保健的知识和方法,掌握健康教育、疾病预防、疾病康复和临终关怀的有关知识。

2.10了解我国传统医学的基础知识,熟悉中医护理的基本方法。

3.技能目标

3.1具备在专业实践中与护理对象和相关专业人员有效沟通与合作的技能。

3.2具有运用多学科知识和评估技能,制定护理计划并对不同护理对象实施整体护理的基本能力。

3.3掌握基础护理技术、急救护理技术、基本专科护理技术和常用诊疗技术的配合,能为护理对象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护理。

3.4具有常见病、多发病的病情观察和护理能力。

3.5具有急危重症的抢救配合和应急护理能力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护能力。

3.6具有参与社区健康保健,为个人、家庭、社会提供健康教育、指导和咨询的基本能力,能在各种环境中为个体、家庭、社区提供与其文化相一致的护理服务。

3.7初步具有运用评判性思维和临床决策的能力,以保证安全有效的专业实践。

3.8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收集的基本方法,具有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有效获取、评价和利用护理信息的基本技能。

3.9具有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护理文献和简单的会话能力。

3.10具有自主学习和自我发展的基本能力,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健康保健需求。

第二部分护理学专业本科教育办学标准

(10个领域40个项目)

1.宗旨及目标

1.1宗旨与目标

宗旨和目标,包括:

办学定位、办学理念、发展规划、培养目标和质量标准等。

1.2宗旨及目标的确定

办学宗旨和目标的确定必须通过各利益方的认真讨论,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所属教育部门、卫生部门)的批准,使全校师生知晓。

【注释】教育宗旨和目标可以包括本地区、本校的政策和特殊性问题。

利益方包括学校的领导、护理院(系)的行政管理人员、教职人员、学生、用人单位以及政府主管部门或学校的主办者。

1.3学术自治

综合性大学以及医学院校中设置的护理院(系)要根据自身的发展要求,依法自主制定课程计划及实施方案,合理规划人员聘用和教育资源配置。

1.4学科交叉

综合性大学以及医学院校中设置的护理院(系),应得到学校人文社会学科和自然学科的学术支持,应该重视学科交叉与渗透对护理学发展的促进作用,同时努力加强学校各学科间的融合。

1.5教育结果

开设护理学本科专业的院校必须根据“毕业生应达到的基本要求”,制订合适的培养目标和教育计划。

通过教育计划的实施和学业成绩评定,确定学生在有效修业期内完成学业,达到上述毕业基本要求者,应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医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注释】四年制护理学专业本科毕业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理学学士学位;五年制护理学专业本科毕业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医学学士学位。

2.教育计划

开设护理学本科专业的院校制定的教育计划要与培养目标相适应,注意课程设置与教学方法的协调,调动教师的主观能动性,促进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

2.1课程计划

2.1.1

制定

必须依据医学模式的转变、医疗卫生服务的需要和护理学科的发展,符合本校实际的课程计划。

2.1.2制订课程计划需要教师、学生的参与和理解。

2.1.3课程计划要明确课程设置模式及基本要求,并使学校师生均了解。

2.1.4应积极开展课程改革,将课程教学内容进行合理整合。

课程计划必须体现重视基础、培养能力、提高素质和发展个性的原则,课程设置应包括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两者之间的比例可根据学校情况确定。

2.1.5必须具有完整的实践教学体系,应在课程计划中明确实践教学环节。

2.2教学方法

护理院(系)必须积极开展以学生为中心和以提高自主学习能力为目的的教学方法改革,注重评判性思维和自我发展能力的培养,关注人文关怀品质和沟通协作能力的养成。

【注释】教学方法包括教与学的方法,鼓励应用启发式、案例式、问题式等方式。

进入专业课程教学阶段,鼓励采取小班、小组、床边方式教学。

2.3科学方法教育

开设护理学本科专业的院校应在教学期间实施科学方法的教育,注重学生创新性思维的养成,初步学会应用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2.4主要课程

2.4.1思想道德修养课程

开设护理学本科专业的院校必须在课程计划中安排思想道德修养课程。

【注释】

思想道德修养课程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

2.4.2普通基础课程

课程计划中必须安排一般基础课程,为护理学生学习医学、护理科学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打下基础。

【注释】

普通基础课程通常包括大学语文、数学、化学、英语、计算机应用、文献信息检索、体育等课程。

2.4.3基础医学与公共卫生课程课程计划中必须安排必要的基础医学课程和公共卫生课程,为学生学习护理学专业课程打下基础。

【注释】基础医学课程包括人体解剖学、生物化学、生理学、组织胚胎学、病理学、病理生理学、药理学、病原生物学、免疫学、医学遗传学等;公共卫生课程通常包括流行病学、医学统计学、健康教育、精神卫生学、营养卫生学、妇幼保健等内容。

鼓励开设旨在提高学生综合运用医学基础知识的创新性、整合性课程。

2.4.4人文社会科学课程

开设护理学本科专业的院校必须在课程计划中安排与护理学相关的人文、社会科学课程,以适应护理学科的发展和现代卫生保健服务的需求。

【注释】人文社会科学课程包括护理伦理、护理心理、护理管理、护理教育、护理科研、护理美学、哲学、社会医学、行为科学及文学艺术类课程等,鼓励开设旨在培养学生关爱生命、尊重护理对象的职业态度和情感的创新性课程。

2.4.5护理学专业课程

课程计划中必须安排护理专业课程及相应临床实践教学,提倡早期接触临床,利用模拟教学进行临床操作基本技能的训练。

【注释】护理学专业课程包括护理学基础、临床护理、急救护理、健康评估、老年护理、中医护理、社区护理、营养学等相关课程的内容和临床见习,鼓励开设旨在夯实学生护理基本知识和技能、强化学生护理临床思维能力和综合运用知识能力的整合性、创新性课程。

2.4.6护理临床实践课程计划中必须制订临床实习计划和大纲,安排不少于44周的毕业实习,必须确保学生获得足够的护理实践技能。

【注释】

实习科目包括内科、外科(含手术室)、妇产科、儿科、急诊科、重症监护室、社区卫生保健等。

护理实践技能包括健康评估、运用护理程序实施整体护理、护理基本技术和专科技术、常用诊疗技术的配合、常见病和多发病的病情观察和护理、急危重症的应急护理和抢救配合、评判性思维和临床决策、沟通技能、健康教育等。

2.5课程计划管理

2.5.1开设护理学本科专业的院校必须有专门的职能机构负责课程计划管理,这一职能机构必须在学校领导下制订和组织实施课程计划,并完成信息意见反馈、规划调整等具体工作。

2.5.2课程计划管理必须尊重教师、学生和其他利益方代表的意见。

2.6与毕业后教育的联系

开设护理学本科专业的院校的教育计划必须考虑到与毕业后教育有效衔接,并使毕业生具备接受和获取继续护理学教育的能力。

3.学生成绩评定

3.1学生成绩评定体系

3.1.1开设护理学本科专业的院校必须建立学生学业成绩全过程评定体系和评定标准

3.1.2必须积极开展考试方法的研究,应用恰当的考试方法,如主客观结合评价、理论与实践综合评价、计算机模拟考试等。

3.1.3必须对学生考核类型及成绩评定方法有明确的规定和说明,以便全面评价学生的专业知识、技能、行为、态度和思维能力、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自主学习能力及沟通交流能力。

【注释】评定体系包括形成性和终结性评定体系。

形成性评定包括测验、观察记录、查阅实习手册等,终结性评定体系包括课程结束考试、毕业综合考试及毕业论文答辩等。

3.2考试和学习之间的关系

3.2.1开设护理学本科专业的院校的评价活动必须围绕培养目标和课程的目的与要求,有利于促进学生的学习和发展。

3.2.2考试频次和类型应注意发挥考试对学习的导向作用,提倡进行综合考试,以鼓励学生融会贯通地学习;提倡制定个性化考核方案,以鼓励学生个性发展;提倡学生自我评估,以促进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形成。

3.3考试结果分析和反馈

所有考试完成后必须运用教育测量学的方法进行考试分析,要将分析结果以适当方式反馈给相关学生、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并将其用于改进教与学。

【注释】考试分析应包括考试的结果分析和试卷分析。

3.4考试管理

3.4.1开设护理学本科专业的院校的管理部门必须制定有关考试的具体管理规章制度,建立专门的组织,规定相应的人员负责,严格考风考纪管理。

3.4.2应建立考试科目的试题库,实行教考分流。

试题库应有足够的题量,并保证试题质量和试题库运行状态良好;必须对教师开展考试理论的培训,以提高命题和考试的质量。

4.学生

4.1招生政策

4.1.1开设护理学本科专业的院校的招生工作必须根据教育主管部门的招生政策,制定本校招生的具体规定。

4.1.2招生章程必须运用有效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包括院校简介、招生计划、专业设置、收费标准、奖学金、申诉机制等。

4.2新生录取

4.2.1开设护理学本科专业的院校必须贯彻国家的招生政策,依据自身的办学条件和社会对护理人才的需求,科学地确定招生计划和录取标准。

4.2.2在保证招生质量的前提下,注意学生群体的多样性,无歧视和偏见。

4.3学生支持与咨询

4.3.1开设护理学本科专业的院校必须建立相应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对学生提供基本的支持服务。

4.3.2必须就课程选修、成绩评定向学生提供咨询和指导服务,对学生的身心健康、学习、生活和就业等方面给予指导。

【注释】学生支持服务包括医疗卫生,心理咨询,就业指导,为残障学生提供合适的住宿,认真执行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等助学制度,为学生提供经济帮助。

4.4学生代表

4.4.1开设护理学本科专业的院校必须吸收和鼓励学生代表参与学校管理、教学改革、课程计划的制定和评估以及其它与学生有关的事物。

4.4.2必须支持学生依法成立学生组织,明确主管部门,指导、鼓励学生开展社团活动,并为之提供必要的设备和场所。

【注释】学生组织包括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方面的相关团体。

5.教师

5.1聘任政策

5.1.1开设护理学本科专业的院校必须实施教师资格认定制度和教师聘任制度,配备适当数量的教师,保证教师队伍结构合理,满足教学、科研、服务的需要。

5.1.2必须明确规定教师职责并严格实施。

被聘任教师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定的专业信念和与学术等级相称的学术水平和教学能力,能够承担相应的课程和规定的教学任务。

5.1.3必须定期对教师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检查。

【注释】适当数量的教师是指开设护理学本科专业的院校配置的教师数量必须符合专业的办学规模和目标定位,满足教学、教学改革和专业功能定位的需要,生师比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教师队伍结构包括护理学科教学人员与非护理学科教学人员、专任与兼职教师和教师的年龄、学历、学缘及职称比例等。

5.2教师政策和师资培养

5.2.1开设护理学本科专业的院校必须保障教师的合法权利,保证有效履行教师职责,有明确的教师政策并能有效执行。

5.2.2必须保证教学、科研、服务职能的平衡,确保人才培养的中心地位。

5.2.3必须建立教师直接参与教育计划制定和教育管理决策的机制。

5.2.4必须制定教师队伍建设计划,保证教师的培养、考核和交流,积极为教师提供专业发展机会。

5.2.5必须制定措施确保护理学科的专任教师不脱离临床实践。

【注释】服务职能包括卫生保健系统中的临床服务、社区服务、学生指导、学术讲座、行政管理及其他社会服务工作。

师资交流应包括教师在本学科领域内、学科领域间以及校际、国际交流,特别强调护理院(系)与临床医学、人文社会科学教师间的沟通交流。

6.教育资源

6.1教育预算与资源配置

6.1.1开设护理学本科专业的院校必须有足够的经济支持,有可靠的经费筹措渠道。

随着护理教育的发展,教学经费投入应逐年增加,确保教学计划的完成。

6.1.2必须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教育预算和资源配置的责任与权利,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注释】开设护理学本科专业的院校收取的学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其中教学经费及其所占学校当年会计决算的比例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教育经费预算视各开设护理学本科专业的院校或区域的预算惯例而定,其年增长速度应至少不低于国家或当地财政增长的速度,以保证护理教育事业的发展。

6.2基础设施

6.2.1开设护理学本科专业的院校必须配备足够的基础设施供师生的教学活动使用,对基础设施定期进行更新和添加,确保教育计划的完成。

6.2.2必须具备满足护理学教学要求的实验室和实验器材,以保证实验教学的质量。

6.2.3必须具有护理学特色的实训室和教学模型、实训器材设备,以保证护理学专业技能训练的完成。

【注释】

基础设施应包括各类教室及多媒体设备、小组讨论(学习)室、操作示教室、实验室和实验设备、临床技能模拟示教室、护理技能实训室及设备、教学考核设施、图书馆、信息技术设施、文体活动场所、学生食宿场所等。

6.3临床教学基地

6.3.1开设护理学本科专业的院校拥有的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的附属医院和病床数必须满足临床教学需要,学生总数与附属医院床位总数的比例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应配备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教学编制人员,科室设置齐全,能满足临床教学的需要。

6.3.2必须建立稳定的临床教学基地管理体系与协调机制,确保足够的临床教学基地以满足临床教学和实习的要求。

6.3.3加强对临床教学基地的教学基础设施的建设,以确保临床教学和实习的需要。

6.3.4护理临床教学基地必须成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临床教学的领导与管理工作,加强教学质量监控工作,特别是加强对护理临床技能考试的管理。

6.3.5必须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村卫生院建立业务关系,为开展社区护理教学和实习提供稳定的基地。

【注释】临床教学基地按与医学院的关系及所承担的任务,基本上可以分为附属医院

(含非直属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三类。

其中非直属附属医院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有政府认可为医学院校教学医院的批件;学校和医院双方有书面协议;有能力、有责任承担包括部分临床护理理论课、见习和实习在内的全程教学任务;教学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健全;有一届以上的毕业生证明该医院能够胜任临床教学工作。

临床教学基地应具备省部级认可的资质。

6.4图书及信息服务

6.4.1开设护理学本科专业的院校必须拥有并维护良好的图书馆和网络信息设施,必须建立相应的政策和制度,使现代信息和通讯技术能有效地用于教学,使师生能够便利地利用信息和通讯技术进行自学、获得信息,护理管理病人和开展卫生保健服务工作。

6.4.2应具备满足护理学专业发展需要的专业中外文图书、期刊和网络信息资源,并每年根据需要购置补充,以满足开展护理教学改革和护理科研的需要。

6.5教育专家

6.5.1开设护理学本科专业的院校必须有教育专家参与护理教育和教育改革的决策、教学计划的制订。

6.5.2必须建立与教育专家联系的有效途径,能证实在师资培养和护理学教育中发挥教育专家的作用。

【注释】教育专家指来自本校、外校或国外具有护理学或医学教育研究经历的教师、管理专家、教育学专家、心理学专家和社会学专家等。

6.6教育交流

6.6.1开设护理学本科专业的院校应与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建立合作及学分互认的机制。

6.6.2必须提供适当资源,促进教师和学生进行地区及国家间的交流。

【注释】学分互认机制可通过医学院校之间认可课程来实现。

7.教育评价

7.1教育评价机制

7.1.1开设护理学本科专业的院校必须建立教育评价体系,使领导、行政管理人员、教师和学生能够积极参与教育评价活动,形成有效的教育质量监控运行机制,以确保课程计划的实施及各个教学环节的正常运行,并能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7.1.2教育评价必须贯穿教学全过程和各环节,其重点是对教育计划、教育过程及教育效果的检测。

7.2教师和学生反馈

开设护理学本科专业的院校或护理院(系)必须确定相应机构或人员,系统地搜集和分析教师与学生的反馈意见,以获得有效的教学管理信息,为改进教学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7.3利益方的参与

7.3.1开设护理学本科专业的院校的领导、行政管理人员、教职人员和学生必须参与教育评价。

7.3.2教学评价必须有政府主管部门、用人单位、毕业后教育机构的积极参与,并考虑他们对教育计划的改进意见,让他们获知教育评价的结果。

7.4毕业生质量

7.4.1开设护理学本科专业的院校必须建立毕业生质量调查制度,从护理学毕业生工作环境中搜集改进教育质量的反馈信息。

7.4.2必须将毕业生的执业考试通过率、一次就业率、工作表现、业务能力以及职业素质等有关信息,作为调整教育计划和改进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

【注释】护理学本科专业毕业生一次就业率计算到当年12月,含考研录取和免试推荐的研究生。

8.科学研究

8.1教学与科研的关系

8.1.1开设护理学本科专业的院校应该明确科学研究是高等学校的主要功能之一,必须设立相应管理体系,制定积极的科研政策、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

8.1.2必须为教师或以学科为单位的教师团队提供基本的科学研究条件,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提倡创新和评判性思维,促进教学和科研相结合。

8.1.3提倡教师将科研活动、科研成果引入教学过程,通过科学研究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科学思维、科学方法和科学道德。

8.1.4必须制定政策鼓励教师或以学科为单位的教师团队开展具有护理特色,提高临床护理质量的科学研究活动。

8.1.5必须加强对护理学教育及管理的研究,为教学改革与发展提供理论依据。

8.2教师科研

开办护理学本科专业教育的护理院(系)的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科学研究能力,承担相应的科研项目,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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