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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造一期合同

创研智造生产研发基地

一期、二期一标段

施工总承包合同

 

甲方:

上海翔名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

浙江舜杰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二OO七年八月日

第一部分协议书

业主(全称):

上海翔名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总承包商(全称):

浙江舜杰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特订立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创研智造生产研发基地一期、二期一标段。

1.2工程建设地点:

创研智造生产研发基地位于南汇康桥工业区(创安路东,秀浦路南,高新河西,八灶港北)。

1.3工程内容:

该项目一期、二期一标段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土建和安装工程(总建筑面积约130000平方米)。

1.4工程质量:

一次性验收合格。

1.5工期要求:

1.5.1本工程总工期为350日历天(其中A区为420日历天)。

1.5.2本工程开工日期以开工令为准。

1.5.3如遇非结构性的设计变更或因乙方质量不合格或经营方面的原因所造成的停工、误工、不得延长工期。

1.5.4竣工时间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证明签发日期为准。

1.5.5工期奖罚:

乙方如重大工程节点(如结构封顶、单体外立面完成、小区内配套完成、整体竣工验收备案等)延误,每延误一个日历天,甲方将按乙方未完成单体所在组团的合同暂定总价万分之二扣罚工程款;乙方逾期竣工的,甲方将再按乙方合同暂定总价万分之二扣罚工程款,同时承担由于交房推迟给甲方带来的其它损失。

1.6处罚及工程款支付:

1.6.1相关处罚按每标段暂定总价分别计取(以政府部门中标通知书区分标段为准)。

1.6.2相关节点工程款支付按暂定总价分别支付(以政府部门中标通知书区分标段为准)。

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方式及付款方式、结算办法:

2.1工程承包范围:

⑴本工程承包范围按提供的施工图纸中所包括的土建、栋号内水电安装、室外总体工程内容以及甲方指定的纳入总包范围之内的工作内容。

⑵甲方保留对乙方承建范围内部分专业分项工程指定分包的权利,乙方应无条件服从。

2.2工程承包与总包管理方式:

⑴实行包工、包料(除甲供材料)、包机械、包工期(含形象进度)、包质量、包安全、包费率、包文明施工、包验收等。

同时承担本工程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的职责。

⑵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将本工程转包或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施工承包合同,另行选择施工承包单位。

所发生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⑶乙方对所承包的工程范围,负有质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等方面不可推卸的责任。

⑷对所有的分包单位或专业施工单位,总包单位有义务进行现场协调、落实安全及进度管理以及总控制。

三、工程暂定总价及所含内容:

乙方承包的工程暂定总价为13000万元(不含智能化、安防及门窗工程,最终造价以双方核定的决算价为准)。

以上所确定的暂定总价在工程结算前不予调整。

除景观绿化工程、电梯、样板房及售楼处装修工程、供电、供水、燃气室外工程、电信、有线电视工程以外的所有工程均包括在以上总价范围内。

工程最终造价决算总价土建工程应下浮6%,安装工程应下浮6.5%,其中甲方定牌定价材料和工程配合费不予下浮。

四、甲方因故不能按节点支付工程款且延期不超过180天的,甲方承担未按时支付的工程款额的利息,利息按年息8%计算,如甲方提前支付工程款的,则乙方也按年息8%利息支付给甲方,利息在支付工程款时由业主扣回。

如甲方不能及时按节点支付工程款应在一个月前通知乙方,在此基础上,乙方须保证正常施工;否则甲方可以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五、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一次性验收合格,合格率100%。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应互为解释,当这些文件出现多义性或不一致性解释时,合同文件优先次序如下:

(a)合同协议书及投标承诺书;

(b)中标通知书;

(c)招标文件;

(d)投标文件;

(e)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f)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g)构成本合同的其他文件。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总承包商向业主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总承包商应按照合同的各项规定,以应有的精心和努力(在本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对工程进行组织施工和竣工,并整修总承包商承包范围内的缺陷。

总承包商应为该工程的施工和竣工以及为整修总承包商承包范围内的缺陷而提供所需的工程监督、劳务、材料、工程设备、总承包商所用设备以及其他物品,只要提供上述物品的必要性在合同内已有规定或可以从合同中合理地推论得出。

十、业主向总承包商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一、总承包商向业主承诺,将全面履行投标书中的义务。

如单位工程因总承包商原因不能按期竣工,将自愿按该项目工程结算价款的万分之二/天向业主承担其违约责任;如不能按期竣工是因为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原因,除自愿按该项目工程结算价款的万分之二/天处罚外,乙方还将自愿按5元/平方米×未达标的单位工程建筑面积的金额向业主承担其违约责任,并仍需按设计要求整改直至符合要求。

业主依据合同进行的类似处罚,业主在通知中列举出总承包商该类违约事项后,提出书面报告经监理认定签字,总承包商认可后,可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扣。

十二、总承包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违约金的支付不抵扣总承包商因其工程施工的延期、质量等问题应向业主支付损失赔偿的费用。

十三、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07年8月10日

合同订立地点:

上海市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业主:

(公章)总承包商: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略)

详见报监合同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1、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总包合同相关条款彼此矛盾,合同专用条款解释优于合同通用条款。

1.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1.3.1本合同只使用汉语

1.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上海市适用一切相关法律法规。

1.3.3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本合同文件适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国家及上海市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如遇设计或施工规范和标准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时,总承包商应及时通知总监及业主代表,并提出解决办法,征得总监、业主代表的同意后实施。

如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由业主负责提供,但总承包商应在图纸会审交底时提出。

1.4.图纸

1.4.1业主向总承包商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工程开工前7天内,业主提供图纸伍套;工程竣工验收前一个月内业主提供图纸叁套为总承包商制作竣工图用。

总承包商所需图纸超过捌套,由总承包商自行负担相关费用。

2、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2.1工程监理及业主代表的职责和权力

2.1.2总监及其职权

2.1.2.1总监

姓名:

李宝强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2.1.2.2业主委托的职权:

(1)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使用功能要求,向业主的建议权;

(2)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的审核权,工程结构设计和其它专业设计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报告;如果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及地方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工程监理应当书面报告业主并要求设计人更正,最终认定权属于业主。

(3)对于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总承包商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

(4)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

(5)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合同约定、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总承包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在征得业主同意后,有权通知总承包商停工整改、返工。

总承包商取得工程监理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6)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7)在工程施工中,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等事项在得到业主专门授权的情况下予以确认及否决权。

未经总监书面签字确认,业主不支付工程款。

(8)总监行使除上述职权外还包括通用条款中明确规定由总监行使的职权和义务。

总监在履行上述授权的任何行为都不会额外增加业主的义务,更不会解除或减轻合同中总承包商的义务,否则该行为不会对业主有任何约束力。

(9)工程监理的任何批准、检查、证书、同意、通知、建议、检验、指令、决定和要求等不解除总承包商在合同中的责任。

2.1.2.3需要取得业主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1)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发布停工令、复工令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如出现紧急情况无法事先报告,且此紧急情况所涉的工程事项不立即执行将会给业主造成可预见的重大损失,总监可先行发布停、复工令,但应在24小时内向业主作出书面报告。

(2)工程监理在业主的书面授权下可对总承包商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3)工程监理提出的一切可能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和降低工程质量的建议、处理,均需事先向业主报告,并获得业主书面批准。

2.1.3业主代表及其职权

2.1.3.1业主代表

姓名:

刘培涛职务:

项目经理

2.1.3.2业主代表职权:

(1)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决定权;

(2)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的审核权;

(3)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协调权;

(4)有权批准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5)业主代表和具体管理人员在任何的时间内,有权进入任何工地现场和总承包商为本合同准备的工作现场。

当此工作是在分包人(亦无论是否指定分包人)的工作现场,总承包商应采取一切合理必须的措施,保证业主的类似权利;

(6)工程进度款审核权;

(7)对总承包商施工现场管理检查权;

(8)对总承包商施工质量、材料质量检查权;

(9)对总承包商施工进度检查权;

(10)对总承包商安全文明施工检查权;

(11)对总承包商施工班组、施工技术人员的撤换权;

(12)其他业主明确授予的权利。

2.1.4业主工作

2.1.4.1业主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2.1.4.1向总承包商提供通用条款2.4.1.1所约定的具备施工条件的场地时间为开工日期前不少于7天。

2.1.4.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1)本工程业主为施工用电提供500KVA,具体位置在秀浦路;施工用水提供总表,具体位于经一路。

(2)箱变后线路及水表后管路由总承包商自行负责接入标段内。

(3)总承包商用的电讯自行申办开通,电讯费总承包商自行负责。

费用的计取:

水电费实际发生费用由乙方支付,超过现行定额用电量及用水量部分由总承包商承担;因总承包商延迟或未交造成的水电停滞等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总承包商完全负责,水电节约部分归总承包商。

2.1.4.3本工程施工现场周围道路畅通。

但总承包商应遵守当地交通管理部门限制通行的有关规定。

2.1.4.4业主在开工日期前不少于14天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

2.1.4.5开工前书面提交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并现场交验。

2.1.4.6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为开工前。

2.1.4.7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发生时总承包商应提出具体保护措施方案,报业主批准后,由总承包商实施,所需费用,由总承包商提出预算,业主审核同意后并入工程结算并支付。

2.1.4.8业主委托总承包商办理的工作:

业主委托总承包商办理政府招标办的总包招投标手续的办理及交易费的缴纳工作,费用全部由总承包商承担(包括甲方支付的费用);总承包商有义务协助业主完成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的办理。

2.1.5总承包商工作

总承包商代表代表姓名:

李建成职务:

项目经理

2.1.5.1.总承包商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2.1.5.1.1约定由总承包商承担设计的,总承包商应提供使业主对该项设计适用性和完备性感到满意,提供项目所必需的图纸、规范、计算结果以及其他资料,以及使用和维修手册。

在此类资料未向业主提供之前,不认为该部分工程已竣工。

2.1.5.1.2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时间:

总承包商应按专用条款3.1.1的规定,按时提交项目整体施工组织设计。

每月25日前提供次月进度计划、次月甲供材料使用计划及当月完成工程量月报,每季度末月25日提供下季度作业计划及下季度甲供材料使用计划。

对于月中甲供材使用,应距正式使用前不少于60天向业主提交供货计划。

工程周报在每周例会前1天报送业主和工程监理,周报包括本周计划和上周完成工作、未完成情况等说明(包括拟采取措施、最终完成时间)。

2.1.5.2.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乙方负责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到交易中心办理完成工程范围内的政府规定的招投标流程,所发生费用(招投标代理费、交易费)由乙方承担、缴纳。

2.1.5.3总承包商应提供满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要求的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并自行承担这些工作和提供相应设施(如护板、围栏等)的费用,以保护公共安全。

2.1.5.4总承包商应按上海市有关规定办理与工程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夜间施工等相关的手续,费用总承包商承担。

2.1.5.5工程完工交付业主前负责本工程已完工作的成品或半成品保护工作;本工程指定分包工程的成品,原则上由其自身采取保护措施,但在分包单位撤场后至竣工验收前由总承包商代为保护。

成品保护费用已包括在总包管理费中,总承包商不得以其它借口向业主收取任何费用。

2.1.5.6总承包商应针对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提出保护方案,报业主、工程监理和有关部门批准,并对其方案本身的安全性负责,所需措施费用已包括在开办费范围内。

若总承包商保护不力而发生事故,则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总承包商承担;如果在现场挖掘土方工作的过程中,发现电线、水管管道,或者其他东西,总承包商应立即停止挖掘工作,并及时报告业主或专门机构。

总承包商根据有关指示,负责修理那些被破坏的公共设施,并恢复原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如遇到双方不可预见的电缆、光缆、人防工程损坏,总承包方不承担修复、处理费用)。

2.1.5.7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保护施工场地清洁,符合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筑垃圾、生活垃圾随时清理外运,费用由总承包商负责。

工程竣工时,应及时清理现场(包括堆放到场外)的余土及其他施工堆积物,交工工程必须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若工地不能达到南汇区文明工地要求,则甲方有权按照5元/m2(未达标建筑面积)对总承包商进行处罚。

2.1.5.8总承包商无合理理由未能执行或未及时执行业主代表(包括工程监理)发出的书面指令,每次违约金按人民币五千元计。

2.1.5.9双方约定总承包商应做的其他工作:

(1)业主有权指令总承包商增加人员、机械、加班作业,总承包商应在收到有关指令两天内提交加快工程进度之措施及调整的进度计划报业主批准。

(2)业主可指令总承包商优先完成工程的某个部分,总承包商应严格遵守该项指令。

(3)业主指定的分包工程,也纳入总承包商管理范围,并提供配合服务,计取相应的总包管理费。

对于由业主直接指定分包的室外配套工程,总承包商在收到业主指令后7天内将配套工程在红线范围内的地面障碍物、临时设施、机械料具等免费清理干净,逾期不清理,业主可指定其余单位清理,所发生的清理费用由总承包商承担。

室外配套单位施工及生活所需水、电从总承包商水管、电箱内接入,所发生的水电费用由配套单位支付,业主、总承包商、配套施工单位三方确认后,由总包代缴,产生的水电费用在专业分包结算时从结算款中扣除给总包。

如因现场条件所限配套施工单位现场人员需在已完工的永久工程内居住时,总承包商必须在收到业主指令后2天内提供给配套施工单位居住。

(4)由于其他工程需要,业主要求的总承包商在部份范围内的部分机械设备、设施等的撤离等要求,总承包商应无条件配合,在2天内完成相关的撤离工作。

(5)总承包商应在该项工程或分项工程开工之前7日向业主提交补充图纸及资料的使用时间表。

总承包商应对施工图纸认真核查,积极配合业主组织的施工图纸交底及会审工作,在总承包商拿到施工图纸7天内,应指出图纸上任何不符施工常规或惯例之处,并做好各系统管线的综合平衡工作。

(6)业主对总承包商现场工程保障的要求。

在总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出现了人员伤亡或疾病,总承包商应承担这类事件导致的索赔、法律程序、费用及开支等一切损失,与业主无涉(业主方原因由业主方承担责任)。

(7)总承包商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必须完成工地现场的所有机械拆除清场和人员退场工作,否则业主有权进行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在工程款中扣除(包括总体施工影响时的无条件搬迁工作)。

(8)总承包商必须具备防备恶劣天气和保护所有工程和材料的措施和能力。

(9)在确定订购特殊材料和装饰材料之前,式样及样品等必须获得业主批准,并预留足够的选择时间。

如未及时经甲方确认或未经批准而擅自采购和施工,责任由总承包商自行负责。

对甲控材料及业主指定分包项目所应开展和进行的配合工作,总承包商作为有经验的总承包商,均应提前30天向业主提出计划和建议,否则业主不会承担此类延误造成的任何责任。

(10)在施工过程中不涉及结构安全及效果、材料品质等的变更,由业主下达指令,总承包商应无条件及时执行,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

但由此给总承包商造成工期和费用等方面的额外支出由业主承担。

(11)如总承包方在收到业主代表或总监指令3天后既不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又不执行时,业主可委托第三方执行,所发生的费用由总承包商承担。

(12)总承包商必须按经业主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承包商项目部以下管理人员在所辖工程或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如需变更①人员安排、②机械设备、③施工方案等,必须提前7天书面上报业主并经同意方可执行。

施工期间如发生大中型机械设备退场,必须征得业主代表及总监的书面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13)总承包商以下人员,如果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经总监提出建议业主同意或业主提出的,必须在72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总承包商向业主支付1000元/人次·日的违约金;同时,总承包商应在3天内用业主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任何人员。

上述人员包括:

a.业主有证据确认无法胜任工作者,包括:

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不熟悉本专业工作的施工人员等;

b.不能积极配合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单位及业主正常工作者;

c.违反业主或总承包商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d.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e.与规定名册不符者;

f.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

(14)总承包商在施工中发现的问题或发生的变更应本着“文来文去”的原则,而且必须提前7天发文给业主,口头汇报不作依据。

总承包商发文应有标准固定格式,规范的文件编号,同时应由项目经理或授权给常务项目经理签署并加盖项目部图章(重要文件须盖公司公章)。

(15)组织好现场施工管理,维持现场整洁、道路畅通,为业主购房客户创造便利条件。

总承包商必须按安全规程及业主要求架设、保养、维护总承包商施工和购房参观所需的简易人行道、安全通道、临时围栏、大门,所发生费用由总承包商承担。

(16)水准点、坐标控制点交验完毕,即由总承包商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总承包商负担。

总承包商在工程竣工时移交业主。

3、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3.1进度计划(具体详见附件)

3.1.1总承包商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及业主确认的时间:

3.1.1.1总承包商在收到施工图后,应在14天内做出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报业主代表及总监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施工总进度计划、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等供应进场计划,劳动力组织及安排、质保体系、安保体系、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工艺、保证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技术措施、施工机械设备配置情况等内容。

3.1.1.2业主确认的时间:

业主接到总承包商报来的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组织审核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总承包商不按时送审符合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业主无法判断工程进展情况,业主可延缓支付相应部分工程进度款,直至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符合施工要求,上述原因造成延缓支付的责任由总承包商承担。

3.1.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以业主认可的进度计划为准。

3.2开工及延期开工

3.2.1总承包商进场时间:

总承包商应在接到业主代表指令的三日内接受工地现场;总承包商应当按照业主书面指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总承包商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业主通知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业主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业主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总承包商。

业主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总承包商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业主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总承包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3.4工期延误

3.4.2总承包商在发生影响工期情况后7天内,应就延误的原因、内容向业主代表提出延期报告,并向业主代表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业主代表在收到报告后将根据总承包商延误的原因对工期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价,并在14天内予以书面确认、答复。

如业主代表认为总承包商应进一步提供相应的计划或资料时,总承包商必须无条件地提供。

3.4.3非通用条款3.4.1所列原因导致整体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总承包商承担违约责任,每延误一天应向业主支付合同结算总价的万分之二/天的违约金。

工程关键节点若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总承包商承担每天5000元违约金。

3.4.4竣工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至实际竣工日期之间的天数计算,竣工日期按通用条款3.5条规定执行。

关键节点误期时间从批准进度计划时间直到实际完工时间天数计算(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3.4.5由于总承包商管理不力或借口因业主原因等造成的工期延误,业主无需经总承包商同意可以采取组织措施等以确保工程的总工期,情节严重的业主有权立即将总承包商管理部清退出场。

如因总承包商原因无法实现合同工期目标,业主采取相应措施发生的费用以及该类延期及措施可能给业主造成的损失,均应由总承包商承担赔偿责任。

3.4.6停工

总承包商无正当理由未能根据本合同规定或业主指令而暂时停止施工的,除了应向业主赔偿因暂时停止施工所造成的损失外,还须按每暂时停工一天向业主支付人民币贰拾万元作为违约金。

3.4.7由于乙方的原因延期交房,则承担监理公司超期监理费用,费用直接在工程款中扣除。

同时还应承担甲方由于延期交房所产生的其它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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