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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管理概论讲解

1,我国海洋功能区划的概念和区划分类体系。

海洋功能区划是根据海域区位、自然资源、环境条件和开发利用的要求,按照海洋基本功能区的标准,将海域划分为不同类型的海洋基本功能区,为海洋开发、保护与管理提供科学依据的基础性工作。

农渔业区,港口航运区,工业与城镇建设区,矿产与能源区,旅游娱乐区,海洋保护区,特殊利用区,保留区

2,我国海域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海域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申请,审批取得,招标,拍卖取得,协议,挂牌出让。

3,我国渔业资源管理的主要制度有哪些

捕捞许可制度,捕捞投入控制,捕捞产出控制—渔获量限制制度,技术管理措施,经济调节手段,渔业水域环境管理

4,根据我国《海洋及其相关产业分类》国家标准(GB/T20794-2006),我国将海洋产业分为哪些产业类型

海洋渔业、海洋油气业、海洋矿业、海洋盐业、海洋化工业、海洋生物医药业、海洋电力业、海水利用业、海洋船舶工业、海洋工程建筑业、海洋交通运输业、滨海旅游业等主要海洋产业,以及海洋科研教育管理服务业。

5,我国海洋环境管理体制

1、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3、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有关法律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4、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

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6,什么是海洋管理及我国海洋管理体制

概念:

国家对海洋资源、环境和人类开发利用海洋的各种活动进行的管理行为,以保护和合理利用海洋资源,维护海上人类活动的良好秩序,还包括国家对海洋权益的维护。

在特定的条件下,国际组织也是海洋管理行为的主体。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重新组建国家海洋局。

国家海洋局以中国海警局名义开展海上维权执法,接受公安部业务指导;设立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国家海洋委员会,国家海洋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国家海洋局承担。

此前我国的海洋管理管理体制是在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的基础上形成的。

我国仅对海洋行执法事权的部门多达十余个,主要有交通、农业、公安、能源、环境、土地、海洋、海关,以及海军的部门。

我国海上的执法力量主要有5支,公安部门边防管理局的海警部队、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的海监队伍、交通部海事局中国海事、农业部渔业局的中国渔政和海关总署的海关缉私警察队伍。

另外,还应包括海军部队(国防)等。

7,《海洋法公约》对相邻或相向国家领海及大陆架划界的原则或方法是如何形成的?

领海:

沿海国的主权及于领海的上覆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

外国船舶在沿海国领海内享有无害通过权。

海洋法上大陆架:

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

1,结合我国周边国际形势,浅谈我国海洋安全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其应对策略

一,美国重返亚太,对我国进行围堵

美国要维持住全球霸权,就会遏制正在不断崛起的中国,是中国为战略对手。

目前美国在中国周边布势,为了完成对中国的围堵,奉行岛链政策,有阿拉斯加,阿留申群岛,日本,韩国等地组成第一岛链,以关岛为中心,由驻扎在澳洲,新西兰等国的基地群组成第二岛链,岛链策略不但缩小了我国海上安全的防御纵深,而且也严重制约了我国向海洋方向的发展,使我国成为有海无洋的国家。

此外,美国积极拉拢我国周边国家围堵中国。

东边利用美日韩同盟来牵制中国,东南亚国家也是它拉拢的对象,最近又与印度打得火热,疯狂围堵中国在印度洋的海洋利益。

对策:

首先以经济发展为中心任务,抓住来之不易的战略机遇期,利用国内国际有利条件,增强自身的经济和综合实力,其次,要增强自身的国防力量的建设,尤其是海军的建设,我们需要一只蓝水海军。

最后一定要增强海洋意识,海洋国土也要寸土必争。

二,我国与邻国的岛屿争端(以钓鱼岛为例)

我国与周边国家有着不同程度的对相关海域以及岛屿的主权声索要求,包括与日本的钓鱼岛,与菲律宾的黄岩岛,还有与其他国家在南沙诸岛的争议。

钓鱼岛处于东海大陆架边缘,战略位置十分重要,附近渔业资源丰富,在岛的周边海域蕴藏着丰富的油气资源。

中日两国围绕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争论已久。

对策:

以和平谈判为主,整合海上执法力量,实现争议海域常态化执法巡航,保留军事解决的方案。

三,海洋资源的争夺(以东海油气资源为例)

东海油气资源十分丰富,对油气资源紧缺的中日两国无疑是天大的诱惑,而我国与日本在领土大陆架记忆专属经济区的划分上又有严重分歧,导致大量丰富的油气资源无法开采。

对策:

通过协商解决,搁置争议,共同开发,虽然我国对东海大陆架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必要时可以运用军事手段维护我国利益。

四,海上能源通道的重要性(以马六甲为例)

马六甲是中国海上的能源生命线,中国80%的原油进口经过马六甲海峡。

对策:

与泰国协商开凿克拉地峡,在缅甸,巴基斯坦修建码头和油气管道,减轻对马六甲的依赖,建立海上运输安全保障机制十分必要。

2,结合我国围填海实践,谈如何加强围填海管理。

随着沿海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人口增长压力的日益增大,土地资源、空间资源短缺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对海洋进行围垦己经成为各国沿海地区拓展土地、空间,缓解人地矛盾的重要途径之一。

纵观国内外围填海的发展历史,可以发现围填海造地的效益分为正面效益与负面效益。

正面效益主要体现在社会经济方面,而负面影响主要体现在自然和生态方面,累积性负面影响更集中表现在资源影响上。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围填海造地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海域权属管理制度、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及海域使用论证制度等围填海造地管理制度。

上述规章制度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围填海造地行为,但在围填海专门法律法规建设、具体管理制度、管理体制、监管体制等方面存在一些亟待健全、规范与完善的内容。

上述问题的存在主要是由于海域权属观念淡薄、缺少必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多部门管海,职能冲突、对海岸带缺乏综合规划和管理等原因造成的。

由于我国围填海造地管理制度还不够健全,海域管理法律、法规和配套规章制度体系尚需逐步完善,加上各省市区海域使用立法工作发展不平衡,给我国海洋资源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以及经济社会等方面带来了一定的消极影响。

21世纪,我国沿海地区围填海造地呈现新的发展趋势,针对我国围填海造地存在的问题以及管理制度的缺陷,通过制度创新,进一步加强围填海造地管理,成为当前我国实现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基于海洋综合管理的需要,继续规范政府规制制度:

建立健全围填海造地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相对集中、统一的海洋综合管理体制;规范微观控制制度,加强政府管理围填海项目的制度基础。

基于围填海造地项目过程管理的需要,理顺管理流程:

搞好围填海造地的全面综合规划与管理;建立并完善围填海造地的战略论证制度;严格围填海项目的审批制度;建立围填海项目的跟踪检查和动态监测机制;建立围填海造地的后评估制度。

例如,以南海区广东省为例,从水动力条件、海洋冲淤条件、海洋环境质量和生物资源四个角度实证分析了围填海造地的生态环境效益;以北海区河北省为例,以经济价值损益、对农业、盐业、运输业和旅游业的影响等为内容实证分析了围海造地的经济效益;以东海区福建省为例,实证分析了围海造地的社会效益,包括人口和就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抵御灾害能力和景观效应的积极和消极影响。

海洋功能区:

根据海洋的自然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和地理位置,并考虑到海洋开发利用现状和社会经济发展需求所划定的,具有特定主导功能,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能够发挥最佳效益的区域。

主导功能,亦称优势功能。

在某一海域多种功能同时并存的情况下,依据区域自然属性和社会需要程度,分析对比而选定的最佳功能。

按该项功能安排开发利用活动,既能保证海域自然资源与环境客观价值的充分发挥,又能保证国家或地区经济与社会持续发展的需要。

目的:

揭示各个具体海域的自然属性及基本功能、适合的开发利用方向,为科学、合理地开发与保护海域及其资源与环境提供可靠的依据。

意义:

确立了一种按特定海域的基本功能实施海洋管理的机制,有利于提高海洋/海域使用管理的科学性;有利于协调部门、地区之间用海关系,合理安排海洋产业布局;为全国性和地方性海洋立法和执法奠定基础;为海洋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并具有可实施性和可操作性。

海洋主体功能区marinemajorfunctionorientedzone根据海洋资源环境承载力、开发强度和开发潜力,从科学开发的角度,统筹考虑海域资源环境、海域开发利用程度、海洋经济发展水平、依托陆域的经济实力和城镇化格局、海洋科技支撑能力以及国家战略的牵引力等要素,所划定的不同主导功能定位的海域。

按照开发方式划分,海洋主体功能区分为海洋优化开发区域、海洋重点开发区域、海洋限制开发区域和海洋禁止开发区域四类。

限制开发或禁止开发并不是限制或禁止发展,而是限制或禁止进行大规模、高强度的海洋开发活动。

海洋功能区划的原则按照海域的区位、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等自然属性,科学确定海域功能;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安排各有关行业用海;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海域可持续利用,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保障海上交通安全;保障国防安全,保证军事用海需要。

确定海洋功能基本区的顺序1、划定海洋保护区。

2、作为排他使用的军事和其它特殊用途的海域,划定为特殊利用区。

3、剩余的海域,根据资源优势选划功能区。

将港口、渔业、矿产和能源、旅游等某种资源条件的“优良”或相对优势海域,初步确定为对应的海岸基本功能区。

4、根据重点用海需求,兼顾海域开发利用现状,确定对应海域单元的基本功能。

当建设类用海需求接近海洋保护区、旅游娱乐区和农渔业区等对海洋生态条件要求较高的功能区时,应考虑留出适当规模的保留区,作为功能缓冲区域。

5、其余功能待定海域确定为保留区。

6、合并功能类型相同的相邻功能区,并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适当规整功能区边界。

海洋功能区划的程序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选择技术单位,组织前期研究,提出编制申请,经同意组织编制。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成立政府领导牵头、各部门领导参加的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办事机构设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工作的组织协调;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行业专家参加的技术指导组,指导技术单位编制工作方案、技术方案和功能区划各项成果。

工作方案、技术方案经技术指导组、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实施。

海洋功能区划文本、登记表、图件应当征求政府有关部门、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下一级地方政府、军事机关等单位的意见。

海洋功能区划评审。

由负责编制区划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主持。

国家和省级海洋功能区划评审专家应从国家海洋功能区划专家委员会委员中选择;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评审专家应从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专家委员会委员中选择。

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海洋功能区划成果送审稿。

区域用海规划管理区域用海规划是指在同一区域内、集中布置多个项目进行连片开发并需要整体围填的用海方式的规划,分为区域建设用海规划与区域农业围垦规划。

区域建设用海是指在同一围填海形成的区域内建设多个建设项目的用海方式。

用海面积一般不少于50公顷。

基本组成要素:

区域、连片、整体、围填

区域农业围垦用海是指对淤涨型滩涂区域进行连片开发、整体围填,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水产养殖业生产的用海方式。

对区域农业围垦用海进行整体管理是在继续强化对单个农业围垦用海项目管理的基础上,对连片开发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水产养殖业围垦用海实行整体规划、整体论证、整体审批和整体实施。

(水产养殖的围海用海不纳入计划管理)海域使用论证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选划的养殖区进行整体海域使用论证。

单位和个人申请养殖用海时不再进行海域使用论证。

但围海养殖、建设人工渔礁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养殖用海项目等除外。

通过申请审批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海域使用论证。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组织招标、拍卖的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海域使用论证。

用海预审

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申请人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前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取得用海预审意见。

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用海预审程序由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制定。

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核受理海域使用申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为受理机关;有审批权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为审核机关;受理机关和审核机关之间的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为审查机关。

下列项目的海域使用申请,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一)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以外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的项目;(三)国防建设项目;(四)油气及其他海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五)国家直接管理的海底电缆管道项目;(六)国家级保护区内的开发项目及核心区用海。

上述规定以外的,由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跨管理海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受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现场调查和权属核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项目用海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二)申请海域是否设置海域使用权;(三)申请海域的界址、面积是否清楚。

必要时受理机关应当对项目用海内容进行公示。

符合条件需要报送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审查机关;符合条件不需要报送的,受理机关依法进行审核。

不符合条件的,依法告知申请人。

审查机关在收到受理机关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十日内,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报送上级审查机关或审核机关:

(一)项目用海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二)申请海域是否计划设置其他海域使用权;(三)申请海域是否存在管辖异议。

审核机关对报送材料初步审查后,通知申请人开展海域使用论证、提交相关材料;收到论证报告后,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项目用海,由其征求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的意见;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报国务院审批的项目用海,经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至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审核机关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申请、受理和审查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

(二)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相关规划;(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四)是否影响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五)申请海域是否计划设置其他海域使用权;(六)申请海域是否存在管辖异议;(七)海域使用论证结论是否切实可行;(八)申请海域界址、面积是否清楚,有无权属争议;对符合条件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依法告知申请人。

海域使用申请经批准后,由审核机关作出项目用海批复,审核机关应当将项目用海批复及时送达海域使用申请人,并抄送有关人民政府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海域使用申请人应当按项目用海批复要求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

海洋管理的主要对象:

海洋自然资源与自然环境人类对海洋的开发利用活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权益

海洋管理的主体:

国家/政府(各级政府)国际组织海洋管理管理的手段/途径:

政策,立法,行政执法,功能区划,经济调节“陆海统筹”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在全面推进“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东北振兴”和“东部率先发展”战略的新时期、新阶段做出的重大决策,是指导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方针,是制定海洋发展政策的基本依据。

海洋权益——法律关系主体在海洋方面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海洋权益的内容——国家在其管辖海域的权利和利益,在公海上的权利和利益,在其他国家管辖海域的权利和利益,以及其他一切符合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海洋权益。

国家管辖海域的海洋权益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历史性权利

内水:

内水与其他陆地领土一样,完全处于沿海国主权管辖之下。

外国船舶/人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沿海国内水,经允许进入后必须遵守沿海国的国内法律。

领海:

沿海国的主权及于领海的上覆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

外国船舶在沿海国领海内享有无害通过权。

毗连区:

沿海国可在毗连区内,为防止或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而行使必要的管制。

专属经济区:

沿海国:

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专属经济区上覆水域及其海床和底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其他经济性开发和勘探的主权权利。

对人工岛屿和海上有关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

其他国家:

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适用于公海的一般规定,以及其他国际法有关规则,只要与有关EEZ的规定不相抵触,均适用于EEZ。

大陆架:

沿海国:

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

授权和管理为一切目的在大陆架上进行钻探的专属权利。

开凿隧道以开发底土的权利,不论底土上水域的深度如何。

建造并授权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人工岛屿、为经济目的和可能干扰沿海国行使权利的设施和结构的专属权利;对这种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专属管辖权,包括有关海关、财政、卫生、安全和移民的法律和规章方面的管辖权。

其他国家:

所有国家均有权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在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

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路线的划定须经沿海国同意;沿海国为了勘探大陆架,开发自然资源和防止、减少和控制管道造成的污染,有权采取合理措施。

不影响沿海国对进入其领土或领海的电缆或管道订立条件的权利。

不影响沿海国对因勘探其大陆架或开发其资源或经营在其管辖下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而建造或使用的电缆和管道的管辖权。

应适当顾及已经铺设的电缆和管道。

特别是,修理现有电缆或管道的可能性不应受妨碍。

群岛国的群岛水域:

群岛国:

群岛国的主权及于群岛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以及其中所包含的资源。

其他国家:

不影响其主权的前提下,群岛国应尊重与其他国家的现有协定。

应承认直接相邻国家在群岛水域范围内的某些区域内的传统捕鱼权利和其他合法活动,关于如何行使这种权利和进行这种活动,经任何有关国家要求,应由双边协定予以规定。

但这种权利不应转让给第三国或其国民,或与第三国或其国民分享。

群岛国应尊重其他国家所铺设的通过其水域而不靠岸的现有海底电缆。

群岛国在接到关于这种电缆的位置和修理或更换这种电缆的意图的适当通知后,应准许对其进行维修和更换。

如果群岛国的群岛水域的一部分位于一个直接相邻国家的两个部分之间,该邻国传统上在该水域内行使的现有权利和一切其他合法利益,以及两国间协定所规定的一切权利,均应继续,并予以尊重。

无害通过权(船舶)海道通过权(船舶、飞机)

历史性权利:

历史性权利——权利(主权)的主张与现代海洋法一般制度不相符合,但权利的取得先于现代海洋法制度的建立,并且现代海洋法制度确立之际仍然在国际上受到普遍承认。

历史性海湾/水域:

根据国际海洋法法一般原则,不应视为内水,但被沿海国根据其历史性权利,主张为其内水的海湾或水域。

一般认为需要两个基本要素:

沿海国长期宣布对海湾或水域的历史性主权主张,并公开有效地行使主权;这种主张长期以来得到他国的明示或默示承认。

此外,有人认为构成历史性海湾或历史性水域的理由还应包括:

该海湾或水域深入沿海国的陆地领土,对其进行控制有利于该国的领土完整;该海湾或水域对沿海国的国家防务安全和经济利益已经或将具有比一般开阔性较平直的海岸更为重要的意义。

公海公海自由,

航行自由;飞越自由;捕鱼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建造国际法所允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或构造的自由;科学研究自由。

船旗国管辖权,

船舶在公海上航行,除国际法条约或有关公约明文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受船旗国专属管辖。

船旗国对悬挂其旗帜的船舶和船舶上一切的人和物,以及发生的事件具有专属管辖权,这种管辖包括行政、技术和社会事项的管辖和控制。

普遍性管辖权,

为了维护公海航行制度和公海正常的法律秩序,各国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在公海上发生的违反人类共同利益的国际罪行,以及某些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可行使普遍性管辖权。

禁止贩运奴隶行为;制止海盗行为;制止麻醉品或精神调理品的非法贩运;制止在公海从事未经允许的广播。

登临权和紧追权,

登临权:

靠近和登上被合理地认为犯有国际罪行或其他违反国际法行为的船舶而进行检查:

船从事海盗行为;该船从事奴隶贩运;该船从事未经允许的广播,而且实施登临的船舶的船旗国具有管辖权;无国籍船;该船虽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旗帜,而事实上却与实施登临的船舶属同一国籍。

紧追权:

沿海国当局认为外国船舶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舶进行追赶,并可在领海或毗连区外继续进行。

行使紧追权所指的沿海国法律和规章,适用于内水、领海、群岛国的群岛水域。

如果外国船舶是在毗连区内,紧追只有在毗连区所保护的权利遭到侵犯的情形下才可进行。

对于外国船舶违反沿海国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的法律和规章的行为,沿海国应比照适用紧追权。

管辖豁免权

军舰和专用于一国政府的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在公海上应有不受船旗国以外任何其他国家管辖的完全豁免权。

我国大陆和岛屿的海岸线总长3.2万余km,面积大于500m2的海岛6500多个,岛屿总面积8万km2。

周边海域面积472.7万km2,我国主张管辖的面积300万km2。

渤海面积7.7万km2;平均水深18m,为半封闭内海黄海面积40万km2;平均水深40m,为半封闭海

东海面积75万km2;平均水深350m,为半封闭海

南海面积350万km2;平均水深1212m,为半封闭海

中国的立场和主张:

搁置争议,共同开发2002年中国和东盟各国《南海各方行为宣言》

中国在公海、国际海底区域享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其它国际法规定的正当权益。

中国反对日本将冲之鸟礁作为岛屿并拥有周边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享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法规定的特殊利益。

中国平等享有在其他国家管辖海域的权益,包括领海无害通过权,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相关权益。

海洋权益的主张与维护权益主张:

国内立法,声明(声明是国家、政府、政党、团体及其领导人、发言人针对某一国际性问题或事件,向国内外公开表明立场、观点、态度、主张的文书。

单方面声明/联合声明国家领导人声明、国务院/中央政府声明、外交部声明、新闻单位授权声明、发言人声明。

)国际会议/谈判,行动(权益主张的行动包括:

占有、行使权利,对权益内容的管理、执法(国内法),以及其他对权益主张有实际意义的行为。

例如:

领土主张:

居住、驻军、建设建筑物,间断性进入/登临,勘测、绘制行政图等。

)外交事件处理、外交活动中体现权益维护:

国内立法,声明,国际会议/谈判,抗议,交涉,制裁,和平方式的行动,武力行动/战争

海洋资源的概念:

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海洋环境中可以被人类利用的物质和能量,以及与海洋开发有关的海洋空间。

海洋资源是海洋中各种类型资源的一种统称,是一个复合的资源系统的概念

海洋资源的分类:

海域资源/海岛资源生物资源/非生物资源:

矿产资源、空间资源、海水资源、海洋能资源/海洋旅游(文化)资源

海洋资源的属性特点:

自然属性——天然资源。

社会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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