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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剂科工作管理制度

药剂科工作管理制度

1、为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产品质量法》、《计量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医院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把好药品质量关,确保药品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2、在院长和药事委员会直接领导下,负责全院药品管理工作。

3、及时了解、掌握药品使用和管理情况,做到有计划地供应,满足临床需要。

4、药房《药库》设专职药品质量管理员,负责全院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制定和健全药品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质量管理职责,做好各相关人员的职责分工。

制定的制度应内容完整、可操作性强。

质量管理员不得同时兼任院部药品采购人员。

因人事变动应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5、监督在岗从药人员搞好个人卫生,要求做到服装整洁,佩带胸卡。

6、提供药品咨询服务,指导群众安全合理用药,做好合理用药的宣传工作,在适当场所设立合理用药宣传栏,公布药品举报电话和群众意见簿,对服务对象的批评或投诉要认真对待、及时处理并做出答复或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不开展任何方式经营或变相经营药品,不得以医疗业务广告进行药品宣传。

7、制定年度学习培训计划,对从药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基础理论、专业技术知识培训,并负责实施和建立档案。

8、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机制,做到有专人监测和收集用药品的质量、疗效和不良反应等信息,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不良反应及时向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

 

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一)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并在持有《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执业(助理)医师指导下,监护使用。

(二)医疗保健机构要有专人专账保管。

(三)详细登记购买终止妊娠药品情况。

(四)详细登记购买终止妊娠药品情况。

(五)每月核对一次终止妊娠药品出入库数量,并记录核对情况。

(六)严格遵医嘱发药。

(七)药房负责对终止妊娠药品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登记要记录发(取)药时间、妊娠妇女姓名、年龄、药品名称、剂量、主管医师、药剂师。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1.根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8号)制定我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本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处方、使用等各个环节。

3.医院成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小组,负责本院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工作,管理小组由分管副院长任组长,医务科、药剂科、护理部、保卫科负责人任成员,并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管理小组及专职人员名单附后)。

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采购由采购办负责,应按有关规定办理《麻醉药品、第一类药品印鉴卡》并及时登记,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账方式。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入库验收、储存应严格执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8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并按规定内容进行入库验收的专薄记录和建立专用账册。

6.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报损由各部门的管理人员提出,药剂科主任签字报主管院长审批。

报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药品需要销毁时,向市卫生局提出申请,在市卫生局的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7.门诊、住院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周转柜的库存数量和发药窗口的调配基数同药剂科制定。

8.门诊药房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9.药剂科负责对本院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和考核,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10.医务科负责对本院执业医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院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11、医务科应当将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理情况定期报送市卫生局,并抄送遂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2、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应符合《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条的规定。

13、医师为患者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遵守《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至二十七条的规定。

14、麻醉药品注射剂公限于医院内使用,或者由医院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15、药房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其内容和保存应符合《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8号)第二十条的规定。

16、药品库房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库和门诊、住院药房的周转柜均应使用保险柜,库房还应安装防盗门、窗。

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17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有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

18、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19、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实行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制度。

20、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交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废贴数量。

21、各病区、手术室、麻醉科等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做记录。

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22、药房对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定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23、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并按照本制度第6条的规定进行销毁。

2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专职管理人员应每月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经442号)第五十条的规定向遂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遂宁市卫生局及公安机关报告我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

 

基本药物制度

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目标是:

2009年每个省(区、市)在30%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包括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现零差率销售。

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到2011年,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到2020年,全面实施规范的、覆盖城乡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政策框架主要包括:

国化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调整管理;保障基本药物生产供应;合理制定基本药物价格及零差率销售;促进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完善基本药物的医保报销政策;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健全完善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评估。

2009年发布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和其他医疗机构配备使用两个部分。

目前,已先公布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包括化学、中成药共307个药品品种。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其他部分)》是目录基层部分的扩展,将配合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尽快制定出台。

基本药物将全部纳入政府定价范围。

基本药物定价,既考虑企业有合理的利润空间,鼓励企业生产基本药物,同时也要切实降低基本药物价格,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市、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

保证基本药物及时、足量、保质供应,是建立基本芗制度、满足广大群众基本用药的重要环节。

政府办医疗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机构按《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以省为单位实行网上集中采购、统一配送。

由招标选择的药品生产企业、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或具备条件的其他企业统一配送。

要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基本药物保质保量,及时配送到每个医疗卫生机构。

实现基层医疗卫生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是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关键环节。

各地将根据医疗卫生机构的诊疗范围和确保服务功能,在目录内配备药品。

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必须按规定比例使用基本药物。

同时,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用药行为,确保基本药物的合理使用;要同步落实好基本药物报销政策,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降低个人自付比例,用经济手段引导广大群众首先使用基本药物。

为统筹城乡区域发展,兼顾各地用药水平习惯差异,积极稳妥地推进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在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初期,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需配备、使用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暂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确定,并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

民族自治区内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外的民族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患者也可以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买非基本药物,纳入报销目录的非基本药物仍然可以得到报销。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将进行定期调整完善,不断优化品种数量,满足城乡居民基本用药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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