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道路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是什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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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道路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是什么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是什么?
市政道路也即城市道路,此类工程的修建给人们的出行带来了方便,若市政道路的质量存在缺陷,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故而,无论是政府机关,还是企业单位都采取了一定措施,对影响该工程的因素进行了防控。
在此类工程完工后,需要按照市政道路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进行验收、评定工作。
市政道路也即城市道路,此类工程的修建给人们的出行带来了方便,若市政道路的质量存在缺陷,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故而,无论是政府机关,还是企业单位都采取了一定措施,对影响该工程的因素进行了防控。
在此类工程完工后,需要按照市政道路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进行验收、评定工作。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适应市政工程设发展的需要,统一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办法和评定标准,以提高市政道路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道路工程。
有特殊要求的市政道路工程,除特殊要求部分外,应按本标准执行。
工业厂区内的市政道路工程,城市市区范围外的远郊区及县(旗)的市政道路工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1.0.3条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质量标准,凡本标准有规定者,应按照执行;无规定者,应按现行有关的标准执行。
第1.0.4条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中其它有关的技术要求,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检验评定方法和等级标准
第2.0.1条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评定,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
第2.0.2条市政道路工程的工序、部位、单位工程应按以下要求划分:
▲一、工序:
工序划分为:
路基、基层、面层、附属构筑物等。
▲二、部位:
市政道路工程不宜划分部位,但也可按长度划分为若干个部位。
▲三、单位工程:
市政道路工程中的独立核算项目,应是一个单位工程。
采用分期单独核算的同一市政道路工程,应是若干个单位工程。
第2.0.3条检验评定必须经外观项目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允许偏差项目的检验。
第2.0.4条进行抽样检验时,应使抽样取点能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凡检验范围为长度者,应按规定间距抽样选取较大偏差点;其它则可在规定范围内选取较大偏差点)。
第2.0.5条市政道路工程质量的检验及评定应按工序、部位及单位工程三级进行,当该工程不划分部位时,可按工序、单位工程两级进行。
其评定标准的主要依据为合格率:
▲一、工序:
合格:
符合下列要求者,应评为“合格”。
1、主要检查项目(在项目栏列有△者)的合格率应达到100%;
2、非主要检查项目的合格率均应达到70%,且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点,具最大偏差应在允许偏差的1.5倍之内。
在特殊情况下如最大偏差超过允许偏差1.5倍,但不影响下道工序施工、工程结构和使用功能,仍可评为合格。
优良:
符合下列要求者应评为“优良”。
1、符合合格标准的条件。
2、全部检查项目合格率的平均值,应达到85%。
▲二、部位:
合格:
所有工序合格,则该部位应评为“合格”。
优良:
在评定为合格的基础上,全部工序检查项目合格率的平均值达到85%,则该部位应评为“优良”(在评定部位时,模板工序不参加评定)。
▲三、单位工程:
合格:
所有部位的工序均为合格,则该单位工程应评为“合格”。
优良:
在评定合格的基础上,全部部位(工序)检验项目合格率的平均值达到85%,则该单位工程应评为“优良”。
第2.0.6条工序的质量如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应及时进行处理。
返工重做的工程,应重新评定其质量等级。
加固补强后改变结构外形成造成永久缺陷(但不影响使用效果)的工程,一律不得评为优良。
第2.0.7条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序交接检验。
在施工班组自检互检的基础上,由检验人员(专职或兼职)进行工序交接检验,评定工序质量等级,填写表2.0.7—1。
二、部位交接检验。
检验人员在工序交接的基础上进行部位交接检验,评定部位质量等级,填写表2.0.7-2。
三、单位工程交接检验。
检验人员在部位或工序交接检验的基础上进行单位工程交接检验,评定单位工程质量等级,填写表2.0.7—3。
▲第三章 路基
▲第一节土方
第3.1.1条填土经碾压夯实后不得有翻浆、“弹簧”现象。
第3.1.2条填土中不得含有淤泥、腐植土及有机物质等。
第3.1.3条路基土方压实度标准应符合表3.1.3-1、表3.1.3-2的规定。
▲第二节石方
第3.2.1条上边坡必须稳定,严禁有松石、险石。
第3.2.2条路基石方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第三节路床
第3.3.1条路床不得有翻浆、弹簧、起皮、波浪、积水等现象。
第3.3.2条用12~15t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
第3.3.3条路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3.3的规定。
▲第四节路肩
第3.4.1条肩线必须直顺,表面必须平整,不得有阻水现象。
第3.4.2条路肩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4.2的规定。
▲第五节边沟、边坡
第3.5.1条边坡必须平整、坚实、稳定、严禁贴坡。
第3.5.2条边沟上口线应整齐、直顺,沟底应平整,边沟排水应畅通。
第3.5.3条土质、石质边沟、边坡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5.3的规定。
▲第四章 基层
▲第一节砂石基层
第4.1.1条表面应坚实、平整,不得有浮石、粗细料集中等现象。
第4.1.2条用12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
第4.1.3条砂石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1.3的规定。
▲第二节 碎石基层
第4.2.1条表面应坚实、平整,嵌缝料不得浮于表面或聚集形成一层。
第4.2.2条用12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
第4.2.3条碎石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第三节沥青贯入式碎石基层
第4.3.1条表面应坚实、平整,嵌缝料不得浮于表面或聚集形成一层。
第4.3.2条表面无积油、漏浇现象,并不得污染其它构筑物。
第4.3.3条用12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
第4.3.4条沥青贯入式碎石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3.4的规定。
▲第四节石灰土类基层
第4.4.1条灰土中粒径大于20mm的土块不得超过10%,但最大的土块粒径不得大于50mm。
灰土应拌和均匀,色泽调和,石灰中严禁含有未消解颗粒。
第4.4.2条有12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并不得有浮土、脱皮、松散现象。
第4.4.3条石灰土类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4.3的规定。
▲第五节块石基层
第4.5.1条块石必须直立紧靠、大面朝下、嵌楔密实、不得有叠铺现象。
第4.5.2条块石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5.2的规定。
▲第六节石灰、粉煤灰类混合料基层
第4.6.1条石灰、粉煤灰类混合料应拌合均匀,色泽调和一致。
砂砾(碎石)最大粒径不大于50mm,大于20mm的灰块不得超过10%,石灰中严禁含有未消解颗粒。
第4.6.2条摊铺层无明显的粗细颗粒离析现象。
第4.6.3条用12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并不得有浮料、脱皮、松散现象。
第4.6.4条石灰、粉煤灰类混合料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6.4的规定。
▲第五章 面层
▲第一节水泥混凝土(包括预制混凝土)面层
第5.1.1条模板必须支立牢固,不得倾斜、漏浆。
第5.1.2条板面边角应整齐,不得有大于0.3mm的裂缝,并不得有石子外露和浮浆、脱皮、印痕、积水等现象。
第5.1.3条伸缩缝必须垂直,缝内不得有杂物。
伸缝必须全部贯通,传力杆必须与缝面垂直。
第5.1.4条切缝直线段应线直,曲线段应弯顺,不得有夹缝,灌缝不得漏缝。
第5.1.5条水泥混凝土(包括预制混凝土)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1.5的规定。
▲第二节沥青混凝土面层
第5.2.1条表面应平整、坚实,不得有脱落、掉渣、裂缝、推挤、烂边、粗细料集中等现象。
第5.2.2条用10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不得有明显轮迹。
第5.2.3条接茬应紧密、平顺、烫缝不应枯焦。
第5.2.4条面层与路缘石及其它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第5.2.5条沥青混凝土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2.5的规定。
▲第三节黑色碎(砾)石面层
第5.3.1条表面应平整、坚实,不得有脱落、掉渣、裂缝、推挤、烂边、粗细料集中等现象。
第5.3.2条用10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不得有明显轮迹。
第5.3.3条接茬应紧密、平顺、烫缝不应枯焦。
第5.3.4条面层与路缘石及其它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第5.3.5条黑色碎(砾)石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3.5的规定。
▲第四节沥青贯入式面层
第5.4.1条表面应平整、密实,不得有松散、裂缝、油包、油丁、波浪、泛油等现象。
第5.4.2条面层用12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不得有明显轮迹。
第5.4.3条沥青贯入应深透,浇洒应均匀,不得污染其它构筑物。
第5.4.4条嵌缝料必须扫墁均匀,不得有重叠现象。
第5.4.5条面层与路缘石及其它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第5.4.6条沥青用量应满足有关规范要求。
第5.4.7条沥青贯入式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4.7的规定。
▲第五节沥青表面处治面层
第5.5.1条表面应平整、密实,不得有松散、裂缝、油包、油丁、波浪、泛油等现象。
第5.5.2条沥青浇洒应均匀,不得污染其它构筑物。
第5.5.3条嵌缝料必须扫墁均匀,不得有重叠现象。
第5.5.4条沥青用量应满足有关规范要求。
第5.5.5条沥青表面处治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5.5的规定。
▲第六节泥结碎石面层
第5.6.1条泥浆必须浇灌均匀,表面应平整、坚实,不得有松散、弹簧等现象。
第5.6.2条用10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不得有明显轮迹。
第5.6.3条面层与其它构筑物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第5.6.4条泥结碎石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6.4的规定。
▲第七节级配砾石面层
第5.7.1条混合料配比必须符合级配曲线范围,拌和应均匀。
第5.7.2条表面应平整、坚实,不得有松散、粗细料集中、波浪等现象。
第5.7.3条面层用10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不得有明显轮迹。
第5.7.4条面层与其它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第5.7.5条级配砾石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7.5的规定。
▲第六章 附属构筑物
▲第一节侧石、缘石
第6.1.1条侧石、缘石必须稳固,并应线直、弯顺、无折角,顶面应平整无错牙,侧石勾缝应严密,缘石不得阻水。
第6.1.2条侧石背后回填必须密实。
第6.1.3条侧石、缘石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1.3的规定。
▲第二节预制块人行道
第6.2.1条铺砌必须平整稳定,灌缝应饱满,不得有翘动现象。
第6.2.2条人行道面层与其它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第6.2.3条预制块人行道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2.3的规定。
▲第三节现场浇筑水泥混凝土人行道
第6.3.1条板面边角应整齐,不得有大于0.3mm的裂缝,并不得有石子外露、浮浆、脱皮、印痕等现象。
第6.3.2条表面线格必须整齐、清晰。
第6.3.3条面层与其它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第6.3.4条现场浇筑水泥混凝土人行道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3.5的规定。
▲第四节沥青类人行道
第6.4.1条沥青人行道表面应平整、坚实,不得有脱落掉渣、裂缝、推挤、烂边、粗细料集中等现象。
第6.4.2条接茬应紧密、平顺,烫边不应枯焦。
第6.4.3条面层与其它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第6.4.4条沥青贯入应深透,浇洒应均匀,不得污染其它构筑物。
第6.4.5条沥青类人行道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4.5的规定。
▲第五节涵洞、倒虹管
第6.5.1条砌体必须咬扣紧密,砂浆饱满密实,灰缝整齐,不得有空鼓,墙面应平齐。
第6.5.2条盖板、基底混凝土应浇捣密实,坐浆安装稳固。
第6.5.3条流水道必须畅通,不得阻水。
第6.5.4条涵洞、倒虹管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5.4的规定。
第6.5.5条倒虹管闭水试验允许渗水量应符合表6.5.5的规定。
▲第六节收水井、支管
第6.6.1条收水井内壁抹面必须平整,不得起壳裂缝。
第6.6.2条井框、井篦必须完整无损,安装应平稳。
第6.6.3条井内严禁有垃圾等杂物,井周及支管回填必须满足路基要求。
第6.6.4条支管必须直顺,不得有错口,管头应与井壁齐平。
第6.6.5条收水井、支管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6.5的规定。
▲第七节护底、护坡、挡土墙(重力式)
第6.7.1条砌体砂浆必须嵌填饱满、密实。
第6.7.2条灰缝应整齐均匀,缝宽符合要求,勾缝不得有空鼓、脱落。
第6.7.3条砌体分层砌筑必须错缝,其相交处的咬扣必须紧密。
第6.7.4条沉降缝必须直顺贯通。
第6.7.5条预埋件、泄水孔、反滤层、防水设施等必须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6.7.6条干砌石不得有松动、叠砌和浮塞现象。
第6.7.7条护底、护坡、挡土墙(重力式)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7.7的规定。
▲第七章 道路半成品
▲第一节预制侧石、缘石
第7.1.1条预制侧石、缘石表面不得有蜂窝、露石、脱皮、裂缝等现象。
第7.1.2条预制侧石、缘石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1.2的规定。
▲第二节预制道板(大方砖、小方砖)
第7.2.1条预制道板表面不得有蜂窝、露石、脱皮、裂缝等现象。
第7.2.2条彩色道板必须表面平整,色彩均匀,线路清晰和棱角整齐。
第7.2.3条预制道板(大方砖、小方砖)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2.3的规定。
▲第八章 测量
第8.0.1条水准点闭合差:
,式中L为水准点之间的水平距离,单位为km。
第8.0.2条导线方位角闭合差:
秒,式中n为测站数。
第8.0.3条直接丈量测距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0.3的规定。
发包方会根据评定的等级进行支付工程价款,对于那些评定为不合的,需要进行返工,若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承包方是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工程师需要分工协作,在完成评定工程后,需要出具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