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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

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

  摘要:

行政法不仅属于法学的范畴,也属于行政学、政治学的范畴。

只有行政权才能把这两个范畴统一到行政法的层面上。

因此,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应该是能涵盖政治学、行政学与法学的“行政权”,而不是“行政”或“人权”。

  关键词:

行政;行政权;人权;逻辑起点

  中图分类号:

D912.1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7-5194{2007)05-0183-04

  

  逻辑起点既是一个体系、一种理论、一个学科的出发点,也是其落脚点。

作为出发点,该体系的所有命题都能从逻辑起点推导出来,它决定该体系的逻辑结构。

作为落脚点,该体系的所有结论最终能归结到逻辑起点。

这是逻辑起点的形式要求。

另外,更重要的是逻辑起点决定体系的实质内容、价值目标、理论基础、学术导向和理论功能,这是逻辑起点的实质要求。

  

  一、关于行政法逻辑起点的主要观点

  

  

(一)行政论

  认为“行政”是行政法的逻辑起点,这是目前我国行政法学界的主流观点。

在已见的行政法学著作中,多把“行政”作为其研究前提,即行政法的研究是以行政已然存在为前提条件。

“翻开国内任何一本行政法教科书,我们会发现,行政法学的研究必然都是先从弄清行政的意义与范围人手的。

”李健顺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参考书》中提出“行政的概念是行政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它决定了行政法的特征、内容和范围”,认为“行政法学界对行政概念研究的目的并不在于揭示行政的实质,而在于通过对行政概念的分类找到一个通向行政法研究的切入点。

”杨解君在《行政法学》的开篇写道:

“从语义结构来看,行政是行政法的核心概念。

可见‘行政’一词是我们理解行政法的关键性概念和起点。

”任中杰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的绪论中明确指出“行政是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的逻辑起点。

  

  

(二)行政权论

  沈荣华认为行政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应该是行政权而不是行政。

胡建淼在2003年版的《行政法学》中指出:

“没有行政就没有行政法,但没有行政权就不可能存在行政”。

金国坤在《行政法论》中主张“行政权是行政的内核”,“行政权是行政法学研究的核心内容”。

在这里金先生虽没有明确提出行政权是行政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但据其论述,金先生是认可这一观点的。

杨海坤在《中国行政法基础理论》中写道:

“行政法及行政法学上的每一个原理、原则几乎都可以在行政权上找到它的起因和归属”。

章剑生认为,重构现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以有效率的行政权和有限的行政权为逻辑起点。

  

  (三)市场论

  袁署宏、宋功德指出,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可以归结为“政府、社会、市场”,而市场经济体制下,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可以归结为“市场、社会、政府”。

因此,在现在的历史阶段,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应该是“市场”。

曾祥华认为该论点在实质内容上具有合理性,但从“市场”出发,无法构建行政法的理论大厦。

  (四)人权论

  曾祥华提出“人权才是行政法的逻辑起点”。

认为“既然‘人权’可以通过法律转化为法律权利,而‘权利’又是法学的中心范畴,具备抽象性、概括性、高度浓缩性的特征,以人权作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就能很好地体现‘权利本位’的法学价值和理念”。

  

  二、“人权”不是行政法的逻辑起点

  

  曾祥华提出的人权论并没有真正解决行政法研究的逻辑起点问题。

如果按曾先生提出的人权有两个基本的意义:

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那么关于道德与法律关系的争论又会使这一问题更加复杂化。

而且法律权利是根据社会法律产生过程制定的,因此行政法是不是也应该包含在社会法律之内呢?

如果是,那么这种论述就存在自然的有自我循环解释的可能。

如果人权既是行政法的逻辑起点,也是宪法的逻辑起点,那么宪法和行政法的位阶关系又如何解释呢?

  以“人权”作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是可以说明行政权、行政法的来源,也便于确定行政法的目标和功能、以及为什么要控制行政权。

实际上,如果把“人权”作为宪法、刑法甚至民法的逻辑起点,这些特征同样地可以体现出来。

因为只要坚持自然法的传统,坚持天赋人权的理论假设,那么任何法律都是为了维持契约参与者的利益的。

因此,我们是不是可以说“人权”是所有法律的逻辑起点呢?

如果是这样,我们就把讨论的话题转变为“法律的逻辑起点是什么”了,而并没有真正回答行政法的逻辑起点问题。

如果坚持这样的论证思路:

因为所有法律的逻辑起点都是人权,而行政法只是法律之一,所以行政法的逻辑起点也应该是人权,那么就会产生这样的问题:

一个理论系统的逻辑起点是应该存在于系统内部呢,还是应该去外部环境寻找。

如果可以在系统外部寻觅,那么人权是不是终极的逻辑起点呢?

而且即使找到某一个逻辑起点,它又能代表什么?

它还是你当初期望寻找的东西吗?

人权一旦成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那么任何法律的逻辑起点都应该是人权。

如果这样,又如何体现公法与私法之间的区别?

以人权为逻辑起点不能体现公法的特点,而且不能直接体现行政法的目的与意义。

毕竟行政法是规范和调整行政权的法律,这是不争的事实。

至于调整的目的与意义,那是在为这种调整寻求理论支撑而已。

而这种支撑已经超出了行政法自身的系统之外了。

  

  三、“行政”也不是行政法的逻辑起点

  

  笔者认为“行政”不是行政法的逻辑起点,主要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形式原因――汉语思维模式

  汉语词组的构成形式有并列式、偏正式、主谓式等。

“行政”、“行政主体”、“行政权”三个概念中的后两个概念,从汉语的词组结构上看属于偏正式。

“行政”同时修饰“主体”和“权”。

按照汉语的思维方式,应该先分析“行政主体”和“行政权”共有的修饰部分――“行政”。

按照逻辑原理,概念的内涵越大则其外延就越小。

“主体”的外延大于“行政主体”的外延。

“权力”的外延大于“行政权”的外延。

“行政”给“主体”和“权”作出了一个范围上的界定,也就是在现有“主体”和“权”的概念基础上,发现“权”和“主体”在行政这个范畴与别的范畴有某种区别,当然这种区别不是本质意义上的,而是表现形式上的或别的非本质意义上的。

因为如果是本质意义上的区别,这样“权”与“主体”将出现两者不同质的内涵,这样就不可能在汉语的词组结构形式上表现为偏正式。

由于“主体”和“权力”是现存的,因此不论是借用“主体”与“权”来建立“行政”的研究领域,还是借用它们来分析“行政”研究方向上的问题,“权力”、“主体”都是我们剖析“行政”这一对象的理论工具。

在援用这个工具时,必然要结合分析对象进行定位,利用这一定位来打开分析的视角,建立起分析该领域的根本性概念理论。

因此,“主体”和“权力”被援用到“行政”领域的过程中,产生了“行政主体”和“行政权”。

从这个角度看,是“行政”导致了“行政权”与“行政主体”概念的产生。

就像没有“中国”概念的产生就没有“中国人”概念的出现一样。

是“中国”造就了“中国人”,而不是“中国人”促使“中国”的出现。

“从语义结构来看,行政是行政法的核心概念。

”从这句话可见,“行政”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是从语义结构分析出来的。

这种语义分析的模式就是按照汉语词组结构进行分析。

目前学术界正是按照这种逻辑来分析“行政权”与“行政”的先后顺序。

因此,这种论证模式实际上是一种封闭系统的认知模式,是从汉语语法中衍生出来的分析模式。

  

(二)实质原因――政治与行政的绝对分离

  这种认知模式从行政的角度去研究“行政法”时往往把逻辑起点定位在“行政”上。

因为持这种认知模式者认为“行政法学”的前提是“行政”,同时也认为行政学的研究前提也是“行政”,在这样的研究前提下,区分出了行政学与行政法学在研究方向上的区别,即行政法学研究的是行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而行政学研究的则是行政的效率和效果问题。

因此,张成福、余凌云认为“行政”不是行政法学研究的任务,而应该是行政学所要解决的问题,行政法只要全盘地接受行政学的研究成果与结论就可以了。

在行政法学的绝大多数专著或教材中,都是先分析“行政”概念,后分析“行政法”的概念,进而展开对行政法学的研究。

这种研究方向上的划分是无可非议的,但这种划分只是确定了“国家行政是行政法的基本调整对象,从而是行政法学的基本研究对象”,即只是确定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而已。

研究对象并不等同于研究的逻辑起点。

不能因为这种划分而抹杀了“行政权”在其中的起点地位,忽略了“行政”产生的前提是“政治”的存在。

正如古利克所分析的政治与行政的区别:

政治是国家意志的表达,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

只有国家意志表达的存在,才会有国家意志执行的需要和可能。

在用“主体”和“权力”来分析“行政”的过程中,他们忘记了这两个工具概念自身所具有的内在含义,也忘记了作为工具概念的“主体”和“权力”来自何处及与其衍生物――“行政主体”和“行政权”――之间的联系。

行政法研究不述及行政权的直接来源和终极来源,是不可能做好这一研究工作的。

它实际上把政治与行政二分绝对化,也就是还把行政学研究的思路停留在威尔逊及其以后的一个多世纪内。

行政法学研究的起点是“行政权”还是“行政”,虽然一字之差,却一定程度上折射出对这一逻辑关系梳理的角度定位,也反映出对两个不同逻辑起点的把握程度。

  以“行政”为逻辑起点的研究模式是一个以“行政”为中心的封闭模式。

虽然不同的著作中对“行政权”、“行政”、“行政主体”的具体定义不同,但这些定义都体现了概念的本质内涵。

根据目前国内行政法学界对行政、行政权和行政主体的各种界定。

假设A代表行政,B代表行政权,c代表行政主体,我们可以抽象出这样一个定义模式:

A=f(B+c)、B=f(A+C)、c=f(B+c),即形成了一个循环定义的逻辑错误。

但是这个逻辑错误并不是因为三者自身的内在上的必然如此,而是人为的产物。

因为把眼光局限在行政法的范围之内是必然要产生这样的循环定义的。

以“行政”为行政法学的逻辑起点的理论原因之一在于受到政治与行政二分法的影响,因为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法,所有行政法的一切就停留在行政这一领域之内。

这种模式下的行政法研究只会导致学术视野的狭隘和沉迷于支离破碎的微观研究,而不能建立一个相对完整的理论体系,因而缺乏系统思考的能力和习惯。

这既是目前行政法学研究话语模式和思维模式趋同的原因,也是这种趋同导致的结果之一。

  

  四、“行政权”才是行政法的逻辑起点

  

  笔者认为对行政权、行政主体、行政这三个概念的定义,应该遵从其内在的逻辑联系,从政治学的视角去定义行政权,去分析国家产生之后的国家权力的产生、分配和运作模式。

在完成了这个基础研究之后,运用已知的行政权来定义行政主体的内涵。

从逻辑上讲,行政权产生之后必然要被赋予某个主体去行使,行使的过程才是行政。

因此只有定义了行政主体才可能述及行政本身。

  从社会契约论的国家产生理论来分析行政权、行政主体、行政,会发现另一种分析模式。

笔者以为这种模式才能分析出三者的内在联系。

从契约论来看,人民把天赋人权让渡出来以公意的方式形成了公共权力。

只有把公共权力赋予某一个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才能实现人民结成社会契约的目的,也就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有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前一样地自由。

”此处的“社会契约”在《社会契约论》的初稿中意为“国家的创制”。

因此,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也就是回答创制国家的目的。

国家基于公共权力的使用目的而产生,国家创制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公共权力所能带来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保障和维护。

但若仔细分析国家创制的过程,可以发现国家政治体制的建立必然经过一定的过程。

作为国家行为活动的“行政”应是由行政主体来实现的,而行政主体的设立必然是因为其拥有行政权的存在。

虽然行政权与行政职权有区别,但在性质上二者是一致的。

因此,我们研究行政主体和行政行为必然要从行政权作为起点。

行政权成了解开行政法理论基础的一把钥匙,没有这把钥匙,任何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的观点都是空中楼阁。

  从丹尼斯?

朗在其《权力论》中所论述的权力的特点可知,权力在运作过程中是极易异化的。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就是对权力异化的描述。

为了防止因权力的强制力而导致的权力异化,孟德斯鸠提出了三权分立学说,企图用以权制权的方式达到权力制衡的目的,从而真正实现公共权力的形成。

从现代管理思想来看,泰勒对工作动作的研究表明分工越细,生产效率越高,这就是现代化生产模式出现的理论基础。

把分工协作的思想还原到国家行使公共权力上,孟德斯鸠提出三权分立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公共权力的运作效率。

这样就产生了“行政权”这个概念。

这个概念的产生并不是以行政已经现实存在为前提的,而只是在对公共权力进行分解配置过程中认为应该有这样一种权力。

因此,行政权就暗含了这样一个前提:

行政权是以三权分立为基础的,也即没有三权分立的制度背景,是不可能存在真正的、完整意义上的行政权。

行政权的产生才可能真正的产生行使行政权的“行政主体”,因为只有有了权力性质的界定,才可能设置合理的机构来行使权力,而不可能反其道而行之。

在逻辑上不可能先设置一个组织,然后再根据组织的构成特点和人员的能力水平来赋予与之相匹配的权力。

同样的道理,不可能先做出一个行为活动再给这个行为追加一个合法的权力,也不可能先有行为再有行为主体。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在规范和控制行政权之前,势必要先研究行政权的来源、形式、权限等因素,否则行政法的研究就没有现实基础与可行性平台。

从上面的分析可见,行政权不是产生于法律体系之中,而是来源于政治学领域。

因此,在系统研究或阐述行政法之前,必须把行政权从政治学中引入到行政法学中来。

行政权是在法律意义上连接政治学与行政法学的最后的临界点。

行政权、行政主体、行政三者之间是有内在逻辑联系的。

行政权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的前提,行政主体是行政存在的条件。

这个认知模式的逻辑起点是行政权,而不是行政,也不是人权。

行政学和行政法学研究的直接对象就是行政。

行政学研究的是行政的效率和效果,而行政法学研究的是行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不能把行政自身作为逻辑起点,而应该把行政产生的前提条件――行政权――作为逻辑起点。

  

  责任编辑:

靳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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