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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维修管理制度试行

设备维修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设备的正常有效运行,按照设备的运行规律,对设备有计划地定期进行检修,解决设备运行过程中的隐患,提高设备完好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备修理必须坚持计划检修,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检修时间,切实保证年、季、月度检修计划的落实完成。

第三条所有定检工作原则上均由设备使用单位负责落实完成。

确需外委的,经审批后可外委完成。

第四条有维修力量的单位负责所属设备的小修任务的完成,有条件的单位部分大中修理项目应自营完成。

第五条公司内设备检修力量实行“分散管理、集中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检修“五落实”是指项目落实、方案落实、人员落实、工器具落实、材料备件落实。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设备各类维修的计划编制、实施、验收、过程记录和资料归集等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水泥制造处是公司设备维修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编制年度装备计划;

(二)负责编制生产设备检修计划;

(三)负责设备修理项目的立项审核(审批)工作;

(四)根据权限范围负责设备修理项目的招议标,确定施工单位并上报中联淮海区生产技术中心;

(五)负责设备修理项目实施过程监控、竣工验收等工作;

(六)负责设备修理项目资料收集归档等工作;

(七)负责调动公司维修力量进行设备的维修工作;

(八)负责划分各单位范围内的无维修力量的单位设备的修理工作;

(九)指导监督各单位设备维修工作。

第九条各设备使用单位职责:

(一)配合水泥制造处做好各项修理计划的编制;

(二)组织维修力量完成水泥制造处确定的维修任务;

(三)负责所在单位设备维修计划、方案的编制并报水泥制造处;

(四)参与或负责设备维修项目的过程质量跟踪和验收工作;

(五)负责自营有条件完成的大修理项目;

(六)负责建立各主机设备维修记录台帐。

第三章设备维修分类

第十条设备维修方式主要包括集中检修、例检、预检预修、日常维修、抢修等。

第十一条集中检修是指根据系统设备运行周期,有计划地安排停磨进行集中检修,其中以磨系统预检修不能进行的项目为主。

主要进行设备的技改、大修为主。

期间对设备进行大部分或全部解体,修理基准件,修复或更换已损件和超限磨损件,全面消除设备存在的缺陷,表面重新刷漆,并结合技术改造所进行的修理工作。

第十二条例检是指在水泥磨计划检修运行周期内,根据设备动态运行情况或处理一些与磨的检修周期不相匹配的设备(如包装机),所进行的停磨例行检查或检修。

时间安排在1天以内,如在周期内发生故障停磨抢修,则依据停磨抢修项目为主线进行例检,适当安排原料系统需进行16小时以上的检修项目;主要以设备为主,依据是在状态监测的基础上,根据设备的实际运转状况,针对性地对设备进行部分解体,修复和更换零部件,必要时对设备进行局部更新的修理工作。

第十三条预检预修是指根据生产销售平衡,利用水泥库合理库存,在不影响主机系统产能正常发挥的前提下,针对原料系统、水泥磨系统、装运系统设备运行现状合理安排的检修,并根据不同时间间隔安排不同的项目;依据是岗位日常点检发现的异常情况,或存在的缺陷,进行短时停机,目的主要是消除故障,改善设备的局部性能以及根据设备某些易损件或重要元件的损坏规律或使用周期,定期进行检查更换。

第十四条日常维修是指对备用设备,多通道设备进行维修保养,或阶段性的利用储差、料位差对不影响工序主机正常负荷运行的设备进行维修;依据是岗位日常点检发现的异常情况,或存在的缺陷,对设备局部检查、调整、修复的检修工作。

第十五条临时抢修是指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因事故原因造成的且要在很短的时间内组织抢修、恢复运行的维修。

第四章检修计划编制

第十六条设备检修计划划分为年、月度计划两类。

第十七条根据公司的特点和组织情况,水泥制造处在年初制定装备经营计划时,根据主机运转率的要求对每条生产线全年设备维修有一个统一安排,使维修具有计划性,检修计划分为停磨检修计划、预检预修和临时检修计划。

在编制检修计划时根据公司内的维修力量,做到能自营的项目不外委。

水泥制造处在坚持分散管理集中使用的原则,应充分发挥公司维修力量,在计划执行中严格控制外委费用。

(一)由各单位在每年9月20日前上报下年度的计划检修方案,由水泥制造处汇总编制审批报公司领导审核后上报运营管理区生产技术管理中心审批,批复后水泥制造处下达年度检修计划由各单位执行。

(二)设备计划检修方案编制以磨的检修为主线,系统穿插其它设备检修内容,合理安排检修时间。

计划检修时各单位首先要在停机检修前一到两个月内(有的项目时间更长),结合影响磨系统运转的所有设备的点检情况编制上报检修计划,并准备备件、工器具、人员等,在实施中也可以根据停机后的设备检查情况进行增补。

水泥制造处、生产单位在实施停机检修计划时,一定要严格按照计划的时间、内容认真实施,坚决杜绝返工,严肃考核制度。

(三)各单位于每月20日前上报次月检修计划,水泥制造处于每月25日汇总审核后上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下发执行。

第十八条月度检修计划由设备使用单位根据本单位设备运转的实际情况,填报月度“设备检修计划申报表”,水泥制造处根据设备运转情况审核汇总后,编制全公司月度设备检修计划,由水泥制造处根据全公司月度生产计划安排情况,核实具体执行日期报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打印下发执行。

各单位月度“设备检修计划申报表”必须每月二十日前报水泥制造处。

(一)检修计划编制要实行自下而上的原则,由生产使用部门根据设备说明书要求及设备的运行状况编制计划,计划检修需要的维修材料和备件计划至少提前一个月按备件申报程序,由设备使用单位上报水泥制造处。

(二)检修计划中应明确检修组织形式,做到检修项目明确、内容具体,每个项目要有明确项目费用、验收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和实施计划。

以主要项目进度为主线进行交叉作业;安排停送电、安全文明作业、后勤服务等。

(三)水泥制造处应对各单位申报的检修计划进行调研,并根据设备运行状况,允许停机时间及其他因素(备件、材料等)综合考虑,对检修计划进行补充、修正和平衡,在此基础上,将使用单位和本单位拟定计划进行汇总、编制设备检修计划。

(四)为提高生产系统综合装备水平,有效利用停机时间,凡生产系统设备的检修,须将设备、工艺、电气等维修项目同步安排,采取综合整改、系统性检修措施。

(五)检修计划中主要关键项目要单独编制周密检修技术方案。

(六)非三班连续作业的生产设备的检修,应尽量安排在非生产时间内。

(七)公司集中检修计划、例检计划、重大抢修计划应包括详细的实施计划。

第十九条设备维修周期界定

(一)停磨集中检修目标周期:

6个月一次。

(二)水泥磨全年两次大修。

(三)水泥发运系统(包装机)等预检修,在充分准备的前提下利用销售时间差进行。

第二十条维修计划的审批流程

(一)公司集中检修计划、重大抢修计划、外委修理计划经水泥制造处汇总编制,公司领导审核立项并上报中联淮海区生产技术中心审批。

例检计划及其他检修计划水泥制造处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立项。

(二)设备检修计划立项批准后,水泥制造处应结合工艺检修计划,编制综合检修计划,经公司领导审批后,及时将计划分发到设备使用单位和设备检修单位。

(三)需停机后才能检查发现的项目,属追加项目,追加项目的申报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三天。

不需要停机就可检查发现的项目,原则上不作为追加项目。

第二十一条设备检修计划的变更与修改

(一)检修计划变更、修改原则:

1.设备提前劣化或突发性故障损坏,应增补修理项目,为充分利用停机时间,在可调配检修力量的前提下,可对检修计划进行必要的修改与变更;

2.遇生产环节的库满、原料不足或工艺系统某些辅助设备出现故障造成停产、停机,应安排计划检修项目,必要时可以对检修计划进行修改与变更;

3.计划修理的设备,经检查确认原计划所列修理类别不当应调整修理类别;

4.因生产经营不允许停机检修,且设备在短期内运转不会发生事故或出现故障,能基本满足生产工艺需要的,可以延期检修;

5.经折卸,发现原计划检修内容不妥,允许变更修理内容和停机时间。

(二)定检计划需要变更且不影响生产,设备使用单位可自行处置,但应在检修统计表中说明原因并报水泥制造处备案。

(三)需变更中、大修计划,必须经水泥制造处审核,待公司领导审批后上报中联淮海区生产技术中心批准方可执行。

(四)计划变更时间一般分别为:

中修计划应提前十天申报;大修计划必须提前一个月申报。

第二十二条设备的计划外检修

(一)因发生某些意想不到的情况,引起某台设备在检修的时间、工作量及规定的修理周期与计划安排相距甚大,无法通过调整和变更计划完成的设备检修,视为计划外检修。

(二)事故设备的检修视为计划外检修。

(三)设备使用单位对设备运行状态分析判断,掌握不准确未列入检修计划,但在运转中发生故障或不能满足生产要求必须进行的维修视为计划外检修。

第五章设备大修理

第二十三条加强大修理工程的管理,目的是为了提高大修理的工程质量和工作效率,更合理的编制大修计划,有效使用和节约大修理基金。

第二十四条大修理工程实施范围

(一)凡主要生产设备、需经大部分拆卸,更换主要零部件者,原则上可列入大修理范围。

主要生产设备:

破碎机、磨机、辊压机、打散分级机、选粉机、拉链机、大型环保设备、磨机减速机、斗提、20m3以上空压机、10KV高压电动机、10KV架空及电缆线路,变压器、总降变和配电设备等。

(二)工程车辆可单独列入大修理工程实施范围。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作大修理处理:

1.主要生产设备的附属设备均不单独列入大修理范围,但可随主机同时列入大修理工程实施范围。

2.新投产或经大修理后的设备(建筑物),使用期限不足一年或未达到大修理期限的设备(建筑物)均不列入大修理工程实施范围;

3.某些主要生产设备因主要零部件使用期限差距大,不便安排修理任务、均不作大修理处理;

4.扩、改建工程,技术改造项目,事故设备的修复工程均不列入大修理工程实施范围。

第二十五条大修理工程计划的编制与审批

(一)大修理工程计划的编制工作由水泥制造处负责。

(二)设备使用单位每年八月底前将下年度的大修理计划申请报表呈送水泥制造处,九月份汇总审核。

(三)大修理计划申请报表含以下内容:

1.建议大修理设备的名称、状况与存在的缺陷;

2.建议大修理的主要项目和内容,包括同时修理附属设备的修理内容和项目;

3.大修理计划执行时间、工期;

4.大修理需用的主要配件、材料计划及费用预计。

(四)大修理项目经公司审核上报中联淮海区生产技术中心后,一般不允许任意变动,如需变动必须由申请部门书面呈报,经水泥制造处及公司领导审核上报中联淮海区生产技术中心批准后方可变动。

第二十六条大修理工程实施的准备工作

(一)收集、整理、消化大修理设备的技术文件、资料、掌握该设备历次大修理、中修情况。

(二)检查了解设备现行运转状况及主要技术参数的跟踪记录。

(三)编制完善设备大修理方案包括:

1.制订大修理程序,内容和标准;

2.确定修理过程中的检测方法、方式和要求及检测项目;

3.修理的技术标准和工艺安排;

4.需用备品配件,主辅材料,工器具及吊装设备等;

5.确立修理实施组织机构,包括工种的配备、人员的配备,大修理工程实施方案中必须确立现场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A类设备的大修理必须设立项目领导组。

6.确定所用工时、资金预算及施工进度,编制工程施工网络图。

(四)编制修理方案的同时编制安全施工方案。

(五)落实承修单位、签订外委合同,审定大修理方案。

(六)下达作业计划,并进行技术交底。

(七)检查落实准备情况。

第二十七条大修理项目实施

(一)准备工作落实到位后,结合生产情况,填写“开工报告单”。

(二)做好大修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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