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岗位设置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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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岗位设置方案

中国科学院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岗位设置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岗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科发人教字〔〕号)的规定,为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我所科技发展规划,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我所各类岗位应围绕科技发展目标和创新基地建设的要求,遵循按需设岗、总量控制、结构合理、动态优化、管理规范的原则,按科学院核准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设置相应的岗位。

第三条本方案适用于我所在岗人员。

涉及所级领导干部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岗位类别与岗位等级

第四条我所设置创新岗位和项目聘用岗位两大类岗位,分别包括科技、支撑和管理三种类别岗位(附表)。

第五条科技岗位是指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战略高技术研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相关研究等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我所科技岗位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岗位。

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各设置个等级。

其中,研究员岗位设个等级、副研究员岗位设个等级、助理研究员岗位设个等级、研究实习员岗位设个等级。

各岗位等级与国家通用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关系如下:

研究员一级岗位至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一至四级岗位;

副研究员一级岗位至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五至七级岗位;

助理研究员一级岗位至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八至十级岗位;

研究实习员一级岗位、二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十一级、十二级岗位。

第六条支撑岗位是指为我所科技工作提供支撑与辅助性工作的岗位。

主要包括科研基地平台(野外站、标本馆、植物园、检测中心)的工程技术系列、实验技术系列、网络与图书信息和出版系列、学术与行政秘书等专业技术岗位,也包括工勤技能岗位。

工程技术系列(图书资料和出版系列)、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分别设个和个等级。

其中,正高级工程师(研究馆员、编审)岗位设个等级、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副研究馆员、副编审)岗位设个等级、工程师(实验师、馆员、编辑)岗位设个等级、助理工程师(助理实验师、助理馆员、助理编辑)岗位设个等级、技术员(实验员、管理员、技术设计员)岗位设个等级。

各岗位等级与国家通用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关系如下:

正高级工程师(研究馆员、编审)三级岗位、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三、四级

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副研究馆员、副编审)一级岗位至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五至七级岗位;

工程师(实验师、馆员、编辑)一级岗位至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八至十级岗位;

助理工程师(助理实验师、助理馆员、助理编辑)一级岗位、二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十一级、十二级岗位;

技术员(实验员、管理员、技术设计员)岗位对应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

除工勤技能岗位外,支撑岗位主要执行专业技术系列。

对兼有管理职责要求的支撑岗位,确因工作需要,也可执行职员系列。

第七条管理岗位是指所属职能部门承担领导职责或管理职能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主要执行职员系列岗位,等级设置根据院有关规定执行。

对兼有专业技术职责要求的科技管理岗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为相应的专业技术系列岗位。

对会计、审计等国家有职业资格要求的岗位,应设置为相应的专业技术系列岗位。

第八条项目聘用岗位执行上述岗位系列和岗位等级,原则上,不设置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和五级以上职员岗位。

第三章岗位总量及结构比例

第九条创新队伍是我所科技活动的主体,项目聘用岗位是我所科技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创新岗位与项目聘用岗位的宏观结构比例为:

第十条创新岗位中科技、支撑与管理三类岗位的宏观结构比例为、、。

(见附表)

第十一条科技岗位中,高级科技岗位的比例占创新岗位总数的,正高级科技岗位约占高级科技岗位的。

专业技术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宏观结构比例为;

副研究员岗位中,专业技术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

助理研究员岗位中,专业技术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

研究实习员岗位中,专业技术十一级、十二级科技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

第十二条支撑岗位中,高级支撑岗位(专业技术三至七级岗位)不超过支撑岗位总数(不包括工勤技能系列岗位)的,正高级支撑岗位(专业技术三至四级岗位)不超过高级支撑岗位的,其中:

正高级支撑岗位中,专业技术三级、四级支撑岗位之间的比例为;

副高级支撑岗位中,专业技术五级、六级、七级支撑岗位之间的比例为;

中级支撑岗位中,专业技术八级、九级、十级科技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

初级支撑岗位中,专业技术十一级、十二级科技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

第十三条管理岗位(包括执行职员系列的支撑岗位)中,四级职员及以上岗位(含所、局领导)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五级职员岗位不超过管理岗位中职员岗位总数的;六级职员不超过管理岗位中职员岗位总数的;七级职员、八级职员、九级职员岗位比例。

第十四条项目聘用岗位中,科技、支撑、管理岗位的宏观比例一般为。

第十五条项目聘用科技岗位中(包括执行专业技术系列的管理岗位),副高级专业科技岗位不超过科技岗位的;支撑岗位中,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不超过支撑岗位(不包括工勤技能系列岗位)的;管理岗位中(包括执行职员系列岗位的支撑岗位),六级职员岗位不超过管理岗位中职员岗位总数的。

第十六条项目聘用岗位中专业技术副高级、中级、初级各岗位内等级的比例为:

专业技术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

专业技术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

专业技术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

项目聘用管理岗位中,六级职员岗位不超过出员岗位的;七级、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之间的比例为,不设十级职员岗。

第四章岗位任职条件

第十七条根据不同岗位的职责要求,在满足学历学位、任职年限等任职资格的基础上,岗位任职条件以能力、贡献为主。

对有职业准入要求的岗位,须同时满足职业准入要求。

第十八条竞聘科技、支撑和管理岗位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中国科学院章程;

(三)具有良好的公民意识和职业道德;

(四)学风端正,科学态度严谨,爱岗敬业;

(五)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六)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对有职业准入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应包括准入要求。

第十九条自然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实验技术、职员、工勤技能等系列各岗位任职条件详见附表,其中:

(一)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研究员各等级岗位的人员任职条件

.研究员四级岗位应同时满足以下任职条件:

()有较强的科研工作能力和较深厚的研究工作积累,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为国家、院重要科技项目或等效项目中子课题项目的负责人;

()具有指导研究生的能力和经历;

()具有独立开展国际学术交流的能力;

()任副研究员满年,年度考核合格;

()年(含)以后参加工作的应具有博士学位。

.研究员三级岗位应同时满足以下任职条件:

()本学科领域的学术带头人,具有本学科系统的研究积累,取得了具有一定影响的原创性科技成果或关键技术成果,或在解决国民经济、国家安全和社会发展的问题上,提出了有价值的新思路或新方法;

()作为主要负责人之一承担过国家、院重要科技项目或等效项目;

()任研究员四级岗位或任研究员岗位满年,年度考核合格。

.研究员二级岗位应同时满足以下任职条件:

()本专业领域的领军人才,对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进步或高技术创新和集成产生重大影响和推动作用,并被国内外同行认可;

()主持并完成过国家、院重要科技项目或等效项目;

()任研究员三级岗位满年或任研究员岗位满年,年度考核合格。

.研究员一级岗位的任职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

()其他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享有盛誉,业内公认的一流人才。

(二)工程技术系列中正高工岗位任职条件

.正高级工程师四级岗位应同时满足以下任职条件:

()系统掌握本专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规程,具有对重大科研项目、大型工程项目进行评估、鉴定的能力和水平;

()为国家、院重要科技项目或等效项目中子课题的负责人;

()具有指导研究生的能力和经历;

()具有独立开展国际交流的能力;

()任高级工程师满年,年度考核合格;

()年(含)以后参加工作的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正高级工程师三级岗位应同时满足以下任职条件:

()本专业领域的带头人,取得了具有一定影响的原创性科技成果或关键技术成果,或在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问题上,提出了价值的新思路或新方法;

()作为主要负责人之一承担过国家、院重要科技项目或等效项目;

()任专业技术四级岗位或任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满年,年度考核合格。

(三)实验系列中高级实验师岗位任职条件

.高级实验师三级岗位应同时满足以下任职条件:

()具有承担大型实验以及解决实验技术问题的能力;

()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培养实验技术人员等方面成绩突出;

()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年(含)以后参加工作的,应具有学士及以上学历;

()任实验师岗位满年,年度考核合格。

.高级实验师二级岗位应同时满足以下任职条件:

()组织过本学科的大型实验,或对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进行过重要的改进或开发利用工作;

()任高级实验师岗位满年,年度考核合格。

()能够根据本学科国内外实验技术发展趋势,提出有实际应用价值的实验方案,在国家、院科技项目或等效项目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任高级实验师岗位满年,年度考核合格。

(三)职员系列岗位任职条件

.一级至四级职员岗位按照国家和院有关规定执行;

.竞聘高一级职员岗位,须在本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年,年度考核合格;

.竞聘五级职员岗位的人员,除满足上述管理岗位有关基本任职条件外,还须同时满足以下任职条件:

()系统地掌握本职管理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方法,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较强的分析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及协调能力;

()能够分管一个系统内某一部门或单位某一方面工作,能为改进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提出合理化建议和设想,并能组织实施;

()近五年来,作为主要作者公开发表过一定数量的管理类文章,或起草过被院(所)采纳的重要报告或重要文件等。

()年以来参加工作的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竞聘管理部门处长岗位的,应在副处长岗位工作满年。

第二十条对引进的特别优秀的人才或做出重大创新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院有关规定进行破格竞聘。

第二十一条对兼有专业技术岗位职责要求的管理岗位,如执行专业技术系列,所聘人员应按照相关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聘用;对兼有管理岗位职责要求的支撑岗位,如执行职员系列,所聘人员应按照相关职员岗位的任职条件聘用。

第五章岗位聘用程序与权限

第二十二条各类岗位的聘用,须按照《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人员聘用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科发人教字〔〕号)及《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科发人教字〔〕号)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二十三条我所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分类分级成立岗位聘用委员会。

岗位聘用委员会由所党政领导、有关专家、人事部门负责人及职代工(或工会)代表组成,一般不少于人。

其中,高级岗位聘用委员会中,专家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含),外单位专家原则上不少于三分之一(含)。

第二十四条聘用工作按照国家、院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五条聘用程序

(一)公开招聘

适用于本办法的所有岗位都应实行公开招聘,并将岗位名称、等级、职责、任职条件和待遇等,按一定的程序对外公布。

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的除外。

(二)竞聘上岗

.应聘人员提出申请并填写《岗位聘用审核表》(见附表)。

.人事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聘用委员会对应聘人员进行评议,经三分之二(含)以上应到委员投票表决通过后,可推荐为拟聘人选。

(三)择优聘用

.所务会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员。

2.拟聘人员应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日。

.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六条聘用委员会负责对符合竞聘条件的人员进行考核评议,并经三分之二(含)以上应到委员投票表决同意推荐后,报单位领导集体研究是否聘用。

第二十七条对竞聘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人员,按照上述聘用程序,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任职条件及结构比例进行初评,确定拟聘人员,并填写《中国科学院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审核表》(见附表),经公示后(见附表)报院审核。

院审核通过后,方可正式聘用。

对聘用的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院将授予“中国科学院杰出研究员”或“中国科学院杰出工程技术人员”称号。

第二十八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聘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人员,须报院审核并经国家人事部核准后,方可正式聘用。

第六章岗位等级聘用

第二十九条以下各岗位人员的聘用,应严格按照院规定的聘用程序组织竞聘:

(一)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四级岗位人员竞聘三级岗位、三级岗位人员竞聘二级岗位;

(二)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竞聘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竞聘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竞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

(三)职员岗位人员竞聘高一级职员岗位等级,工勤技能人员竞聘高一级工勤技能岗位。

第三十条副高级、中级及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内各等级的聘用,可根据岗位结构比例、任职条件并结合年度考核结果进行。

第三十一条副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各岗位内不同等级聘用的人员,如分别符合正高级、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内最低等级聘用条件,可以竞聘相应岗位最低等级岗位。

第三十二条竞聘岗位类别未发生变动的,所执行的专业技术、职员等系列不变;从事岗位类别发生变动的,可根据岗位要求竞聘相关系列等级岗位。

第三十三条从科技或支撑岗位到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具备职员基本任职条件的可选择竞聘职员岗位,具体为:

(一)竞聘八级职员岗位的,须在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年。

(二)竞聘七级职员岗位的,须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年;竞聘六级职员岗位的,须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年。

(三)竞聘五级职员岗位的,须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年。

第三十四财务和审计等岗位聘用的人员,已执行会计、审计等专业技术系列的,继续执行,原则上不得转为职员系列岗位。

第七章岗位动态优化

第三十五条按照院有关规定,我所将不断优化队伍结构,提高创新队伍活力。

创新岗位聘用人员的更新率原则上每年不低于%,其中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岗位所聘人员的更新率每年不低于。

项目聘用人员的更新率原则上每年不低于%。

第三十六条为进一步促进科技队伍的动态优化,对科技岗位聘用的人员实行有限次聘期制。

其中:

(一)在中级或初级科技岗位聘用的人员,聘用时间一般不超过年。

如在此期限内,未能竞聘到副高级或中级科技岗位的,单位不再与其签订续聘合同。

(二)在副高级科技岗位聘用的人员,聘用时间最长不超过年。

如在此期限内,未能竞聘到正高级科技岗位的,原则上不得再竞聘正高级科技岗位。

(三)正高级科技岗位聘用的人员中,专业技术四级、三级岗位聘用的时间最多不超过年。

如在此期限内,未能竞聘到专业技术三级或二级岗位的,原则上不得再竞聘专业技术三级或二级岗位。

第三十七条为保证创新队伍合理的年龄结构,新聘为创新岗位的人员中,岁以下的不低于,岁以上的原则上不得聘用(特别优秀和急需的人才除外)。

非在编的项目聘用人员中,岁以下的不低于。

第三十八条在创新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经过不少于年的聘用,以及科技岗位中聘用的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及支撑岗位中聘用的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人员,可签订长期聘用合同(一般至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签订长期聘用合同的人员控制在创新岗位聘用人员的%以内。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根据人事部等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绿色通道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号)的规定,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可参照其学历、学术或专业技术水平聘用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不受本人任职年限、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的限制,具体办法按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在所公司工作保留事业编制的我所职工,参照本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年以前聘任的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和五级职员岗位可予以保留,并通过自然减员逐步减少岗位数,以达到院要求的队伍结构目标。

第四十一条本方案经征求所职工代表大会意见,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并报院核准后,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本方案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附表:

岗位设置与岗位等级

一、科技岗位

岗位

国家通用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岗位等级

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一级

研究员一级

二级

研究员二级

三级

研究员三级

四级

研究员四级

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五级

副研究员一级

六级

副研究员二级

七级

副研究员三级

中级专业技术岗位

八级

助理研究员一级

九级

助理研究员二级

十级

助理研究员三级

初级专业技术岗位

十一级

研究实习员一级

十二级

研究实习员二级

 

二、支撑岗位

、专业技术系列

岗位

国家通用专业技术等级

岗位等级

工程技术系列

实验技术系列

图书、资料专业系列

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三级

正高级工程师三级

 

研究馆员(编审)三级

四级

正高级工程师四级

研究馆员(编审)四级

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五级

高级工程师一级

高级实验师一级

副研究馆员(副编审)一级

六级

高级工程师二级

高级实验师二级

副研究馆员(副编审)二级

七级

高级工程师三级

高级实验师三级

副研究馆员(副编审)三级

中级专业技术岗位

八级

工程师一级

实验师一级

馆员(编辑、技术编辑、一级校对)一级

九级

工程师二级

实验师二级

馆员(编辑、技术编辑、一级校对)二级

十级

工程师三级

实验师三级

馆员(编辑、技术编辑、一级校对)三级

初级专业技术岗位

十一级

助理工程师一级

助理实验师一级

助理馆员(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二级校对)一级

十二级

助理工程师二级

助理实验师二级

助理馆员(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二级校对)二级

员级专业技术岗位

十三级

技术员

实验员

管理员(技术设计员、三级校对)

、工勤技能系列岗位

岗位名称

岗位等级

高级技师

技术工一级

技师

技术工二级

高级工

技术工三级

中级工

技术工四级

初级工

技术工五级

普通工

三、管理岗位

国家通用职员岗位等级

岗位

一级职员

 

二级职员

 

 

 

 

三级职员

 

 

所长

高级业务主管

 

四级职员

 

 

 

副所长

 

五级职员

 

处长

 

六级职员

 

 

 

 

 

副处长

 

业务主管

 

七级职员

 

业务助理

八级职员

 

 

 

九级职员

 

 

 

 

 

十级职员

 

 

 

 

 

 

 

 

 

附表:

创新岗位职数

岗位

岗位级别

合计

科技岗

支撑岗

岗位

管理岗

正高

小计

一级职员

一级

 

二级职员

二级()

三级职员

三级()

四级职员

四级()

五级职员

副高

小计

六级职员

一级()

七级职员

二级()

八级职员

三级()

九级职员

中级

小计

十级职员

一级()

合计

二级()

三级()

初级

小计

一级()

二级()

合计

总计

项目聘用岗位职数

岗位

岗位级别

合计

科技岗

支撑岗

岗位

管理岗

正高

小计

一级职员

一级

二级职员

二级()

三级职员

三级()

四级职员()

四级()

五级职员()

副高

小计

六级职员()

五级()

七级职员()

六级()

八级职员()

七级()

九级职员()

中级

小计

十级职员

八级()

合计

九级()

十级()

岗位

工勤岗

初级

小计

二级()

十一级()

三级()

十二级()

四级()

员级

十三级

合计

合计

总计

附表:

岗位任职条件

一、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岗位

岗位等级

基本任职条件

研究员一级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或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或其他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享有盛誉,业内公认的一流人才。

研究员二级

本专业领域的领军人才,对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进步或高技术创新和集成产生重大影响,并被国内外同行认可;主持并完成过国家、院重要科技项目或等效项目*。

任研究员三级岗位满年或任研究员岗位满年,年度考核合格。

研究员三级

本学科领域的学术带头人,具有本学科系统的研究积累;取得具有一定影响的原创性科技成果或关键技术成果,或在解决国民经济、国家安全和社会发展的问题上,提出了有价值的新思路或新方法;作为主要负责人之一承担过国家、院重要科技项目或等效项目。

任研究员四级岗位或任研究员岗位满年,年度考核合格。

研究员四级

有较强的科研工作能力和较深厚的研究工作积累,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为国家、院重要科技项目或等效项目中子课题项目的负责人;具有指导研究生的能力和经历;具有独立开展国际学术交流的能力;任副研究员满年,年度考核合格等;年(含)以后参加工作的应具有博士学位。

副研究员一级

主持项及以上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或等效项目。

任副研究员岗位满年,年度考核合格。

副研究员二级

任副研究员岗位满年,年度考核合格。

副研究员三级

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撰写出较高研究水平的研究报告或发表过较高学术价值的科学论文,主持项及以上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或等效项目;能利用外语独立开展国际交流等;年(含)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任助理研究员满年,或博士研究生毕业,任助理研究员岗位满年,或博士后出站人员,任助理研究员岗位满年;年度考核合格。

优秀的博士后出站人员或博士后第二站出站人员。

助理研究员一级

任助理研究员岗位满年;或博士研究生毕业,任助理研究员岗位满年;年度考核合格。

博士后出站人员。

助理研究员二级

任助理研究员岗位满年,年度考核合格。

博士研究生毕业,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助理研究员三级

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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