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海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海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第五条依托单位是省基金项目和经费管理的法人责任主体,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和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基础研究的公益性机构,可以向省科技厅申请注册为依托单位。
依托单位的下属(如高等学校的二级学院等)不能单独另行申请注册为依托单位。
第六条 依托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申报省基金项目;
(二)审核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实施省基金项目的时间,保证财政资金专款专用;
(四)管理和跟踪项目的实施,监督项目的经费使用;
(五)配合省科技厅对省基金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和验收;
(六)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依托单位变更、项目终止等重大事项,对省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及新问题,及时向省科技厅反馈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七)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管理体制和具体办法,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是省基金项目和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负责。
第八条面上项目负责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为依托单位在职人员,申请当年1月1日年龄未满55周岁;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
中级以下(含中级)职称的需由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三)正在攻读博士研究生学位的人员,经导师同意可以通过受聘依托单位申请;
(四)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科学道德,熟悉本领域国内外技术动态及发展趋势;
(五)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申请项目的研究,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其中正式受聘于依托单位的申请者,每年在依托单位工作时间应不少于6个月;
(六)当年作为省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申请不超过1项,参与省基金项目不超过2项;
(七)已获得2次以上(含2次)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而至今未能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国家基础研究计划等基础研究类项目的,不能再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省基金项目,但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项目研究;
(八)项目负责人与项目参与人不是同一单位的,参与者所在单位视为合作研究单位,合作研究单位的数量不超过3个,项目总人数不超过10人(含负责人);
(九)已承担2项以上(含2项)海南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负责人,在项目未验收前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
阶段性取消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申报资格的,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省基金项目。
第九条青年基金项目负责人须符合第八条规定,同时要求:
申报当年1月1日男性未满35周岁,女性未满40周岁。
第十条高层次人才项目负责人须符合第八条规定,同时要求:
负责人为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认定并已取得海南省高层次人才证书。
第十一条 申请创新研究团队项目负责人须符合第八条规定,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经历;
(二)团队核心成员不少于3人,核心成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博士学位,且近5年来曾主持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经历,团队总人数(含负责人)不超过10人;
(三)已获得立项的海南省创新研究团队项目的核心成员,项目验收前不能再作为申请人申请创新研究团队项目。
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填报项目申请书;
(二)依法据实编制项目经费决算;
(三)按照项目申请书和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开展研究和使用经费,自觉接受省科技厅和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和归档,按时提交科技报告;
(五)按时提交验收材料,保证验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六)及时向依托单位报告项目执行过程中有关成员、合作单位、预算等变更事项。
第3章 申请与立项
第十三条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制定并公开发布省基金项目年度申报指南,明确项目遴选方式、支持范围、实施年限、资助额度,确定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和限额。
指南发布日至申报受理截止日不低于50天(紧急情况下除外)。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根据各依托单位的省基金项目验收和执行情况确定年度申报限额,实行奖罚分明,动态管理。
限额指标中,青年基金项目申报数量需不低于申报限额总数的30%。
为加大对青年科技人员的支持力度,申报当年1月1日年龄未满30周岁,符合申报条件的,可自由申报,不受依托单位限额指标限制。
第十五条 依托单位在规定期限和限额指标内,按申报指南的要求向省科技厅提交项目申请书。
项目负责人或者参与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申请时注明:
(一)当年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省级各类计划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二)与正在承担的省级其他各类计划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第十六条 项目立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资助机制。
项目立项程序包括:
(一)受理。
依托单位按照当年申报通知的要求在限额指标内进行遴选,在申报系统中上传依托单位推荐函,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二)形式审查。
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科研项目评审专业机构对受理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在省科技厅官网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形式审查不通过:
1.项目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
2.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要求;
3.申请人或参与者在处罚期内;
4.依托单位在处罚期内。
(三)专家评审。
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科研项目评审专业机构聘请专家通过网络评审或会议评审方式对形式审查通过的项目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基础研究项目重点评价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规律的原创性和科学价值;
应用基础研究项目重点评价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需求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和应用价值。
(四)行政决策。
省科技厅根据年度预算经费总额和专家评审意见进行综合平衡,经厅务会议、厅党组会议审议,择优确定拟立项项目。
(五)公示。
省科技厅对拟立项项目在厅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视为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同意年度立项。
(6)项目下达。
经省财政厅审核划拨年度项目经费后,省科技厅下达项目立项文件。
第十七条项目中有合作单位的,依托单位应当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经费分配、知识产权归属、法律责任等。
第十八条异议处理。
项目负责人对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项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在公示期内,通过依托单位书面向省科技厅提出复核申请。
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的,不得作为提出复核申请的理由。
省科技厅对复核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直接受理;
必要时,可组织专家组进行核查,提出处理意见,下达异议批复。
第四章经费与开支
第十九条省基金项目采取定额补助方式,经费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一次性全额拨付项目依托单位,统一纳入单位财务管理,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省基金项目支出管理按照《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琼府〔2019〕22号)执行。
项目实施期满后,项目负责人会同科研、财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经费决算表,经依托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并盖财务专用章,在项目验收时予以确认。
有2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涉及经费分配的项目,各单位应当分别编制经费决算表,经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交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项目经费决算表。
第二十一条 省基金项目的间接费用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立项经费的3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和管理等软科学类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将间接费用比例提高到50%。
第二十二条省基金项目试行经费“包干制”,试点单位经费支出及管理按照《海南省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执行。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省基金项目执行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依托单位在项目验收前向省科技厅呈交科技报告。
无正当理由未呈交的,省科技厅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重点检查,视检查结果情况可采取强制终止项目。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申请书内容开展研究工作,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项目。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变更项目负责人的,由原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拟接任的项目负责人同意,经依托单位审核后,由依托单位书面报省科技厅批准。
拟接任的项目负责人应为项目组原参与人员,且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的要求。
1.不再是依托单位科技人员;
2.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
(二)实施期间内,项目负责人在遵守科研人员限额规定及符合诚信要求的前提下可自主调整项目参与人员,经依托单位审批,在项目验收中予以确认。
第二十五条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省基金项目取得的成果,包括论文、专著、样品等,应标注“海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英文标注为supportedbyHainanProvincialNaturalScienceFoundationofChina)字样及项目批准号。
未按规定标注的研究成果,验收时不予认可。
第二十七条省基金项目均要求验收,验收工作由省科技厅委托科研项目评审专业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项目依托单位应在规定的实施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组织并审查项目负责人撰写的验收材料,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在实施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未提交验收材料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需延期验收的,依托单位应于项目实施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向省科技厅提交书面申请,经省科技厅批准后方可延期验收,但只能延期一次,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九条受省科技厅委托验收的单位(以下简称受委托单位),按照本办法和省科技厅要求开展验收工作。
第三十条项目验收以申请书为依据,对项目是否完成申请书规定的研究内容及考核指标等作出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
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
对人和创新团队的评价,注重评价代表作的科学水平和学术贡献,让论文回归学术,避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
第三十一条项目验收可采取网络评审或会议评审方式进行。
验收专家组由熟悉专业技术、财务和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同一个单位的专家一般不超过2人,财务专家不少于1人,专家总人数不少于5人。
验收专家从专家库中抽取,并执行回避制度和轮换制度。
验收专家组应认真审查验收材料,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核查,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客观、公正地形成验收意见。
第三十二条验收意见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终止”、“强制终止”四种。
第三十三条完成或基本完成项目申请书确定的任务和考核指标,经费使用合理的项目,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
第三十四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
(一)完成项目任务约定的任务不足80%;
(二)提供的主要验收文件、资料、数据存在严重缺失或弄虚作假的;
(三)未按要求报批重大事项调整的;
(四)不配合验收工作的。
第三十五条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政策变化等客观原因使得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由依托单位提出终止申请,在验收材料中说明原因,写出分析报告,做出经费决算;
对于未取得预期研究成果或整个研究以失败告终的项目,依托单位在验收材料报告中写明项目失败的原因,并以适当的形式予以公开,做出经费决算。
经专家组审核,由省科技厅批复项目“终止”,收回结余经费。
第三十六条面上项目、青年基金项目和高层次人才项目符合第三十四条第
(一)款,但项目实施期内取得的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专家组审核,可按照终止处理,收回结余经费:
(1)申请并获得发明专利授权;
(2)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3)获得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资助;
(4)撰写并公开出版专著1部。
第三十七条项目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科技厅可执行“强制终止”。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的法律纠纷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二)项目组织管理不力,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人员等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重大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三)经核实,项目依托单位已停止科研活动或注销的;
(四)项目依托单位或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科研不端及严重违规违法等行为,导致项目实施无法进行或面临重大风险的。
第三十八条受委托单位完成验收后,提交相关验收材料至省科技厅;
省科技厅在官网公示7天后,对无异议项目下达验收结果的批复文件。
(一)在公示期内,项目依托单位对验收结论意见为“不通过验收”的项目,可提出再次验收申请,并在公示期届满后三个月内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改进或材料补充,提交再次验收的相关材料。
(二)在公示期内,项目依托单位未提出再次验收申请或未按时提交再次验收材料,按“不通过验收”结果处理。
(三)再次验收的结果为项目最终验收结论,不再进行公示。
(四)已获得批准的延期项目,不能提出再次验收申请。
其异议处理参照本办法第十八条办理。
第三十九条“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经费在2年内由依托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第四十条“终止”、“强制终止”和“不通过验收”的项目,其结余财政资助经费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收回。
“强制终止”和“不通过验收”的项目负责人,自下达验收结果起三年内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各类省科技计划项目。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
第四十一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和依托单位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和分工,各司其职。
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加强信息共享,避免交叉重复。
第四十二条依托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提高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水平,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在接受省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时,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第四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对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项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在公示期内,通过依托单位书面向省科技厅提出复核申请。
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核申请的理由。
省科技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复核申请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依托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报、经费使用、验收、监督检查等环节存在违规行为的,项目负责人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应当严肃处理。
省科技厅视情况轻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强制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经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作出正式处理,存在违规违纪和违法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责任主体,纳入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加强与其他社会信用体系衔接,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十六条省基金项目和经费管理实行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
对有违规行为的咨询评审专家,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咨询评审和申报参与项目资格等处理;
对有违规行为的服务机构,予以约谈、责令限期整改、解除委托协议、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项目管理资格等处理;
省科技厅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评审立项、资金分配等环节,存在违反规定安排项目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处理结果可进行通报或公布,并纳入省科技计划管理信用记录。
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司法机关和纪检部门。
第7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原《海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琼科〔2018〕6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