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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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docx

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文化部

【发布文号】文化部令第33号

【发布日期】2005-01-24

【生效日期】2005-01-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文化部令第33号)

《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已经2004年12月16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孙家正

2005年1月2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文物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文物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二)遵循法定程序;

(三)公正、公平地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职权;

(四)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对下级文物行政部门实施的文物行政处罚行为进行监督。

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对下级文物行政部门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上级文物行政部门有权依法对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文物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管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督查并指导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处理全国范围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案件。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可依据有关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辖区内的级别管辖。

第七条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依法直接管辖下级文物行政部门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下级文物行政部门对其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文物行政部门管辖时,可以报请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决定。

第八条两个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均有管辖权时,应当由先立案的文物行政部门管辖。

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其共同的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也可以直接指定管辖。

第九条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发现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或者主管的,应当将相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文物行政部门或者相关的行政部门处理,同时报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受移送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案件处理结果及时函告移送案件的文物行政部门。

受移送的文物行政部门如果认为移送不当,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次移送。

第三章立案第十条文物行政部门对下列途径发现的违法案件应当及时处理:

(一)在检查中发现的;

(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的;

(三)上级交办的,下级报请处理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一条文物行政部门适用一般程序处理违法行为的,应当立案。

第十二条文物行政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在5日内立案:

(一)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

(二)有客观的违法事实;

(三)属于文物行政处罚的范围;

(四)属于本部门管辖。

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本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并确定两名以上文物行政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

第十三条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正在实施,情况紧急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纠正;

(二)对涉案文物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三)收集、调取其他有关证据。

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和材料报告所属文物行政部门,并办理立案手续。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物行政执法人员,不能被确定为案件承办人:

(一)是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案件承办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当事人认为案件承办人符合上述情形之一时,可以向文物行政部门申请回避。

案件承办人的回避由本部门主管负责人决定。

第四章调查取证第十五条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

第十六条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

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承办人应当保守秘密。

第十七条案件承办人可以对当事人及证明人进行询问。

询问应当单独进行。

询问前应当告知其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

询问应当制作笔录,并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

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

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案件承办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第十八条案件承办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应当在场。

案件承办人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应当签名并注明对该笔录真实性的意见;当事人拒绝到场或者签名的,应当由案件承办人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第十九条案件承办人可以要求当事人及证明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由材料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材料提供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材料上注明。

第二十条案件承办人调取的证据应当是原件、原物。

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复制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品上盖章或者签名,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者文字说明。

第二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案件承办人应当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报本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时,案件承办人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文物行政部门实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

当事人拒绝到场的,案件承办人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案件承办人、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接收物品清单的,应当由案件承办人在清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第二十三条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一)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检验或者鉴定;

(二)依法不需要没收的物品,退还当事人;

(三)依法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文物行政部门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委托其他文物行政部门调查的,应当出具文物执法调查委托书。

受委托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完成调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对案件处理过程中需要解决的专业性问题,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或者聘请专业人员提出意见。

文物的鉴定,应当以办理案件的文物行政部门所在地省级文物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为准。

国家文物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办理案件的文物行政部门的申请,对省级文物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进行复核。

第五章处罚决定第一节简易程序

第二十六条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警告;

(二)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

(三)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填写加盖文物行政部门公章的当场处罚决定书。

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具体条款),具体处罚的内容、时间、地点,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以及文物行政部门名称等内容。

当场处罚决定书由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填写并签名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节一般程序

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经立案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制作调查终结报告,报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查。

第三十条办理案件的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文物行政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文物行政部门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发行政处罚告知书。

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3日内,向文物行政部门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

当事人在此期间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权利。

当事人放弃权利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人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案件承办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进行复核,并向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人提交复核报告。

案件承办人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加重对当事人的处罚。

第三十四条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人根据复核情况作出最终决定,并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物行政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物行政部门的印章。

第三节听证程序

第三十五条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的界定,依照当地省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文物行政部门对于符合听证程序条件的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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辈子时光在匆忙中流逝,谁都无法挽留。

多少人前半生忙忙碌碌,奔波追逐,后半生回望过去,难免感叹一生的碌碌无为,恨时光短暂,荒废了最好的光阴。

  人过中年,不停跟时间妥协,之所以不争抢,处世淡然,完全是经过世故的淬炼,达到心智的成熟。

  有朋友问我,怎样写出滋润心灵的文字?

是要查字典,引用名言,还是有什么规律?

我笑着回,随心随意,不为难自己。

你为难自己,就要刻意去效仿,你不随心随意就要被名利世俗困扰,自然心态会有偏差,文字也染上了俗气。

  现实生活中,不乏完美主义者,终日在不食人间烟火的意境中活着,虚拟不切合实际。

如此,唯有活在当下,才是真正的人生笺言。

常常想,不想活在过去的人,是经历了太多的大起大落,不想被束缚在心灵蜗居里的人,是失去的太多,一番大彻大悟后,对视的眼神定会愈发清澈,坦然笑对人生的雨雪冰霜。

  对于随波逐流的人们,难免要被世俗困扰,不问过去,不畏将来又将是怎么样的一种纠葛,无从知晓。

  不得不说,人是活在矛盾中的。

既要简单,又难淡然,挣扎在名利世俗中,一切身不由己,又有那样的生活是我们自己想要的呢?

  人前,你笑脸相迎,带着伪装的面具,不敢轻易得罪人;人后,黯然伤怀,总感叹命运的不公平,人生的不如意;常常仰望别人的幸福,而忽视了自己,却不知你与他所想要的幸福,都只得一二,十之八九只有在希冀中追求,不是吗?

  人活一辈子,心怀梦想,苍凉追梦,难能可贵的是执着向前,义无反顾,最惧怕瞻前顾后,退缩不前。

一生短暂如光影交错,有几个人能放下牵绊,有几个人能不难为自己,活的精彩呢!

  我们的一生,是匆忙的行走,谁的人生,不是时刻在被命运捉弄中前行。

我想,我是无法和命运抗衡的,却又时刻想做真实的自己。

眼下的生活是一面镜子,对照着卑微的自己,心有万千光芒,无法放弃的却总是太多太多。

  中年,人生的分水岭,不再有小女孩的浪漫情怀,撒娇卖萌,穿着也越发简单,舒适即可。

年轻时可以穿紧身裙,牛仔裤,甚至小一码的高跟鞋,不惜磨破了脚板,夹痛了脚趾,依旧笑魇如花,人前卖弄。

年少时,青春做砝码,别人的一句赞美能心头飘飘然,走在马路上,陌生男子的回头率,成了青春的资本,忘乎所以。

  年龄越大,对身边的一切似乎没了热情,争吵,攀比,打扮,都没了兴趣。

有人说,女人要爱自己,打扮的漂漂亮亮的才行,而我却恰恰相反,正如有一天涂了口红出门,儿子吓了一跳,一句太庸俗,再昂贵品牌的口红你都不适合,让我哑然失笑。

原来,他宁愿喜欢素面朝天的妈妈,也不想要矫揉造作的中年妇女,我必须保持最初的简洁,亦或简单。

  居家女人虽平庸,却总想活出真我。

不喜欢的东西,学会舍弃,生活趋于安静。

每天打理家务,照顾子女,空闲的时间看看书,散散步,陪婆婆去买菜,少一些功利心,多一些平常心,生活便达到了想要的简单。

  人过中年天过午,流逝的时间不会等我的。

不想为难自己了,几十年光阴里,不停做着事与愿违的选择,极力说服自己,多替别人想想,多顾及别人的感受,却忽视了委屈的自己。

  我承认,给自己负担,就是难为自己。

不愿意放下,就是心态使然。

其实,你大可不必为了别人改变自己,为自己活着,才是真理。

从今天起,不愿意迎合的人,选择放手;卑鄙下流,虚情假意的损友,拒绝交往,只要随心随意,什么都不是难题。

要明白,他们走近你的世界,只想利用你,却从不顾及你的感受,既保持若即若离,又想无偿索求,时刻为难着你,美其名曰这是一份难得的缘

一辈子时光在匆忙中流逝,谁都无法挽留。

多少人前半生忙忙碌碌,奔波追逐,后半生回望过去,难免感叹一生的碌碌无为,恨时光短暂,荒废了最好的光阴。

  人过中年,不停跟时间妥协,之所以不争抢,处世淡然,完全是经过世故的淬炼,达到心智的成熟。

  有朋友问我,怎样写出滋润心灵的文字?

是要查字典,引用名言,还是有什么规律?

我笑着回,随心随意,不为难自己。

你为难自己,就要刻意去效仿,你不随心随意就要被名利世俗困扰,自然心态会有偏差,文字也染上了俗气。

  现实生活中,不乏完美主义者,终日在不食人间烟火的意境中活着,虚拟不切合实际。

如此,唯有活在当下,才是真正的人生笺言。

常常想,不想活在过去的人,是经历了太多的大起大落,不想被束缚在心灵蜗居里的人,是失去的太多,一番大彻大悟后,对视的眼神定会愈发清澈,坦然笑对人生的雨雪冰霜。

  对于随波逐流的人们,难免要被世俗困扰,不问过去,不畏将来又将是怎么样的一种纠葛,无从知晓。

  不得不说,人是活在矛盾中的。

既要简单,又难淡然,挣扎在名利世俗中,一切身不由己,又有那样的生活是我们自己想要的呢?

  人前,你笑脸相迎,带着伪装的面具,不敢轻易得罪人;人后,黯然伤怀,总感叹命运的不公平,人生的不如意;常常仰望别人的幸福,而忽视了自己,却不知你与他所想要的幸福,都只得一二,十之八九只有在希冀中追求,不是吗?

  人活一辈子,心怀梦想,苍凉追梦,难能可贵的是执着向前,义无反顾,最惧怕瞻前顾后,退缩不前。

一生短暂如光影交错,有几个人能放下牵绊,有几个人能不难为自己,活的精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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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我是无法和命运抗衡的,却又时刻想做真实的自己。

眼下的生活是一面镜子,对照着卑微的自己,心有万千光芒,无法放弃的却总是太多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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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轻时可以穿紧身裙,牛仔裤,甚至小一码的高跟鞋,不惜磨破了脚板,夹痛了脚趾,依旧笑魇如花,人前卖弄。

年少时,青春做砝码,别人的一句赞美能心头飘飘然,走在马路上,陌生男子的回头率,成了青春的资本,忘乎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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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女人要爱自己,打扮的漂漂亮亮的才行,而我却恰恰相反,正如有一天涂了口红出门,儿子吓了一跳,一句太庸俗,再昂贵品牌的口红你都不适合,让我哑然失笑。

原来,他宁愿喜欢素面朝天的妈妈,也不想要矫揉造作的中年妇女,我必须保持最初的简洁,亦或简单。

  居家女人虽平庸,却总想活出真我。

不喜欢的东西,学会舍弃,生活趋于安静。

每天打理家务,照顾子女,空闲的时间看看书,散散步,陪婆婆去买菜,少一些功利心,多一些平常心,生活便达到了想要的简单。

  人过中年天过午,流逝的时间不会等我的。

不想为难自己了,几十年光阴里,不停做着事与愿违的选择,极力说服自己,多替别人想想,多顾及别人的感受,却忽视了委屈的自己。

  我承认,给自己负担,就是难为自己。

不愿意放下,就是心态使然。

其实,你大可不必为了别人改变自己,为自己活着,才是真理。

从今天起,不愿意迎合的人,选择放手;卑鄙下流,虚情假意的损友,拒绝交往,只要随心随意,什么都不是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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