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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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编号:
XK06-010
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11年1月19日公布2011年3月1日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总则
为了做好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空气压缩机产品划分为5个产品单元、11个产品品种(见表1)。
表1空气压缩机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规格型号
单元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规格型号
1
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1固定的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功率范围;排气压力范围
2微型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功率范围;排气压力范围
3全无油空气压缩机
功率范围;排气压力范围
4直联便携式空气压缩机
功率范围;排气压力范围
2
隔膜压缩机
5隔膜压缩机
功率范围;排气压力范围
3
螺杆空气压缩机*
6一般用喷油螺杆空气压缩机
功率范围;排气压力范围
7一般用喷油单螺杆空气压缩机
功率范围;排气压力范围
8一般用干螺杆空气压缩机
功率范围;排气压力范围
4
滑片空气压缩机
9一般用喷油滑片空气压缩机
功率范围;排气压力范围
5
压缩空气干燥器
10一般用冷冻式压缩空气干燥器
容积流量范围;压力范围
11一般用吸附式压缩空气干燥器
容积流量范围;压力范围
备注:
1、“*”为涉及产业政策产品,具体规定见本实施细则;
2、“规格型号”按照企业实际生产能力明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空气压缩机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空气压缩机产品。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工作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空气压缩机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机械工业通用机械产品检测所,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空气压缩机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空气压缩机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空气压缩机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空气压缩机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空气压缩机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888号
邮政编码:
230031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联系人:
李江、辛安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
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3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附件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附件2);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限制新建100立方米及以下活塞式动力压缩机制造项目、20立方米以下螺杆压缩机制造项目。
淘汰7(环状阀)空气压缩机、动力用往复式空气压缩机1-10/8、1-10/7型。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许可程序
申请和受理
4.1.1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空气压缩机,“产品名称”栏填写空气压缩机,“产品单元”栏填写表1所列的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中的产品品种填写表1所列的产品品种,规格型号。
企业申请产品的规格型号应与其生产设备及检测设备的能力相一致。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产业政策证明材料。
根据条国家产业政策及《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的有关规定,凡申请固定的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中的100立方米/分及以下动力压缩机、20立方米/分以下螺杆空气压缩机产品的,应提供有关产业政策证明文件原件。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4.1.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产品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说明书、铭牌或者合格证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对于试生产期中,企业生产的每个产品品种,应送一个规格的试生产产品到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企业实地核查
4.2.1审查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察员,了解审查组工作情况及企业存在的问题,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4.2.4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
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
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5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6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4.2.7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4.2.8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2.9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10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抽封样品,填写《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
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需要现场检验的,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检验机构不得使用机构外人员实施现场检验。
4.3.3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5)一式四份(企业、审查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
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
4.3.4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
4.3.5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3.6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定与发证
4.4.1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4.4.4国家质检总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获证企业名单以公告、网络(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审查要求
企业生产空气压缩机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表2企业生产空气压缩机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产品标准
相关标准
1
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1固定的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GB/T13279-2002《一般用固定的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GB10892-2005《固定的空气压缩机安全规则和操作规程》
GB19153-2009《容积式空气压缩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22207-2008《容积式空气压缩机安全要求》
GB/T3853-1998《容积式压缩机验收试验》
GB/T4975-1995《容积式压缩机术语总则》
GB/T4980-2003《容积式压缩机噪声的测定》
GB/T7777-2003《容积式压缩机机械振动测量与评价》
GB/T15487-1995《容积式压缩机流量测量方法》
JB/T2589-1999《容积式压缩机型号编制方法》
JB/T6441-2008《压缩机用安全阀》
JB/T6539-1992《微型空气压缩机用钢制压力容器》
JB/T8867-2000《固定的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储气罐》
2微型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GB/T13928-2002《微型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3全无油空气压缩机
JB/T8933-2008《全无油润滑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4直联便携式空气压缩机
JB/T8934-1999《直联便携式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2
隔膜压缩机
5隔膜压缩机
JB/T6905-2004《隔膜压缩机》
3
螺杆空气压缩机
6一般用喷油螺杆空气压缩机
JB/T6430-2002《一般用喷油螺杆空气压缩机》
7一般用喷油单螺杆空气压缩机
JB/T10525-2005《一般用喷油单螺杆空气压缩机》
8一般用干螺杆空气压缩机
JB/T10598-2006《一般用干螺杆空气压缩机技术条件》
4
滑片空气压缩机
9一般用喷油滑片空气压缩机
JB/T4253-2002《一般用喷油滑片空气压缩机》
5
压缩空气干燥器
10一般用冷冻式压缩空气干燥器
JB/T10526-2005《一般用冷冻式压缩空气干燥器》
GB/T3853-1998《容积式压缩机验收试验》
GB/T10893-1989《压缩空气干燥器规范与试验》
GB/T《压缩空气干燥器第2部分:
性能参数》
GB/T《压缩空气干燥器第1部分:
污染物净化等级》
GB/T15487-1995《容积式压缩机流量测量方法》
JB/T6432-1992《压缩空气净化设备型号编制方法》
JB/T7664-2005《压缩空气净化术语》
ISO《压缩空气-第三部分:
含湿量测量方法》
11一般用吸附式压缩空气干燥器
JB/T10532-2005《一般用吸附式压缩空气干燥器》
注:
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
企业生产空气压缩机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表3企业生产空气压缩机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生产设备
检测设备
检验项目
检测设备
1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1固定的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车床、铣床、钻床、磨床、珩磨设备、焊接设备、喷涂设备、吊装设备等。
容积流量
容积流量测试装置
(ASME喷嘴规格直径≥¢)
轴功率
功率测试仪表(功率范围≥)
排气温度
温度测试仪表(精度:
±0.2℃)
润滑油温度
安全阀灵敏性
压力测试仪表(测试压力范围:
≤)
电机热态绝缘电阻
电气绝缘电阻测试仪表
电气绝缘电阻
电气耐电压试验
电气耐电压测试仪表
2微型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车床、铣床、钻床、磨床、珩磨设备、焊接设备、喷涂设备等。
容积流量
容积流量测试装置
(ASME喷嘴规格直径¢~¢)
轴功率
功率测试仪表(功率范围≤15kW)
排气温度
温度测试仪表(精度:
±0.2℃)
润滑油温度
安全阀灵敏性
压力测试仪表(测试压力范围:
≤)
电机热态绝缘电阻
电气绝缘电阻测试仪表
电气绝缘电阻
电气耐电压试验
电气耐电压测试仪表
3全无油空气压缩机
车床、铣床、钻床、磨床、珩磨设备、焊接设备、喷涂设备等。
容积流量
容积流量测试装置
(ASME喷嘴规格直径¢~¢)
轴功率
功率测试仪表(功率范围≤22kW)
排气温度
温度测试仪表(精度:
±0.2℃)
安全阀灵敏性
压力测试仪表(测试压力范围:
≤)
电机热态绝缘电阻
电气绝缘电阻测试仪表
电气绝缘电阻
电气耐电压试验
电气耐电压测试仪表
4直联便携式空气压缩机
车床、铣床、钻床、磨床、铝压铸设备、注塑设备、调压器、珩磨设备、焊接设备、喷涂设备等。
容积流量
容积流量测试装置
(ASME喷嘴规格直径¢~¢)
输入功率
功率测试仪表(功率范围≤3kW)
排气温度
温度测试仪表(精度:
±0.2℃)
润滑油温度
安全阀灵敏性
压力测试仪表(测试压力范围:
≤)
电机热态绝缘电阻
电气绝缘电阻测试仪表
接地电阻测试仪
电气绝缘电阻
电气耐电压试验
电气耐电压测试仪表
2隔膜压缩机
5隔膜压缩机
车床、铣床、钻床、磨床、珩磨设备、焊接设备、喷涂设备、试压设备等。
容积流量
容积流量测试装置
(ASME喷嘴规格直径¢~¢)
轴功率
功率测试仪表(功率范围≤45kW)
排气温度
温度测试仪表(精度:
±0.2℃)
润滑油温度
安全阀灵敏性
压力测试仪表(测试压力范围:
)
电机热态绝缘电阻
电气绝缘电阻测试仪表
电气绝缘电阻
电气耐电压试验
电气耐电压测试仪表
3螺杆空气压缩机
6一般用喷油螺杆空气压缩机
车床、铣床、钻床、磨床、转子加工设备、焊接设备、喷涂设备、吊装设备等。
容积流量
容积流量测试装置
(ASME喷嘴规格直径≥¢)
轴功率
功率测试仪表(功率范围≥)
排气温度
温度测试仪表(精度:
±0.2℃)
润滑油温度
安全阀灵敏性
压力测试仪表(测试压力范围:
≤)
电机热态绝缘电阻
电气绝缘电阻测试仪表
电气绝缘电阻
电气耐电压试验
电气耐电压测试仪表
7一般用喷油单螺杆空气压缩机
车床、铣床、钻床、磨床、转子加工设备、焊接设备、喷涂设备、吊装设备等。
容积流量
容积流量测试装置
(ASME喷嘴规格直径≥¢)
轴功率
功率测试仪表(功率范围≥)
排气温度
温度测试仪表(精度:
±0.2℃)
润滑油温度
安全阀灵敏性
压力测试仪表(测试压力范围:
≤1.4MPa)
电机热态绝缘电阻
电气绝缘电阻测试仪表
电气绝缘电阻
电气耐电压试验
电气耐电压测试仪表
8一般用干螺杆空气压缩机
车床、铣床、钻床、磨床、转子加工设备、焊接设备、喷涂设备、吊装设备等。
容积流量
容积流量测试装置
(ASME喷嘴规格直径≥¢)
轴功率
功率测试仪表(功率范围≥37kW)
排气温度
温度测试仪表(精度:
±0.2℃)
安全阀灵敏性
压力测试仪表(测试压力范围:
≤1.0MPa)
电机热态绝缘电阻
电气绝缘电阻测试仪表
电气绝缘电阻
电气耐电压试验
电气耐电压测试仪表
4滑片空气压缩机
9一般用喷油滑片空气压缩机
车床、铣床、钻床、磨床、焊接设备、喷涂设备等。
容积流量
容积流量测试装置
(ASME喷嘴规格直径≥¢)
轴功率
功率测试仪表(功率范围≤160kW)
排气温度
温度测试仪表(精度:
±0.2℃)
润滑油温度
安全阀灵敏性
压力测试仪表(测试压力范围:
≤1.0MPa)
电机热态绝缘电阻
电气绝缘电阻测试仪表
电气绝缘电阻
电气耐电压试验
电气耐电压测试仪表
5压缩空气干燥器
10一般用冷冻式压缩空气干燥器
车床、铣床、钻床、冲床、剪切设备、抽真空设备、焊接设备、水压试验设备、吊装设备、喷涂设备及10立方米以上的空气压缩机等。
进、出口容积流量
容积流量测试装置
(ISA1932喷嘴规格:
直径¢~¢)
出口压力露点
露点测试仪表(露点精度:
±2℃)
进气温度
温度测试仪表(精度:
±0.2℃)
环境温度
进气压力
压力测试仪表(测试压力范围:
≤)
压力降
压差测试仪表(精度:
11一般用吸附式压缩空气干燥器
车床、铣床、钻床、焊接设备、吊装设备、喷涂设备及10立方米以上空压机等。
进、出口容积流量
容积流量测试装置
(ISA1932喷嘴规格:
直径¢~¢)
出口压力露点
露点测试仪表(露点精度:
±2℃)
进气温度
温度测试仪表(精度:
±0.2℃)
环境温度
进气压力
压力测试仪表(测试压力范围:
≤)
压力降
压差测试仪表(精度:
备注
1.当零部件由供方提供时,“生产设备”一栏中所规定的相应设备可减少,但企业应提供供方的生产设备资料以供审核。
2.企业配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要求。
3.生产设备、检测设备应满足生产申请产品规格型号的要求。
空气压缩机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表4企业出厂检验项目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标准号
条款号
1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1固定的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GB/T13279-2002
2微型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GB/T13928-2002
3全无油空气压缩机
JB/T8933-2008
4直联便携式空气压缩机
JB/T8934-1999
2隔膜压缩机
5隔膜压缩机
JB/T6905-2004
3螺杆空气压缩机
6一般用喷油螺杆空气压缩机
JB/T6430-2002
7一般用喷油单螺杆空气压缩机
JB/T10525-2005
8一般用干螺杆空气压缩机
JB/T10598-2006
4滑片空气压缩机
9一般用喷油滑片空气压缩机
JB/T4253-2002
5压缩空气干燥器
10一般用冷冻式压缩空气干燥器
JB/T10526-2005
11一般用吸附式压缩空气干燥器
JB/T10532-2005
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
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5.5.1抽样规则及抽样单
5.5.1.1抽样规则
a.应按企业申请的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和规格型号中分别进行抽样。
b.抽样产品应在企业成品库或生产线末端经出厂检验合格等待入库的产品中随机抽样。
c.应在企业申请的规格型号中优先抽取产量大的主导产品。
隔膜压缩机产品抽取一台样机,其他产品均抽取两台样机(详见表5),且这两台应为同一产品品种的规格型号中(即企业申请的功率范围和排气压力范围/容积流量范围、压力范围)不同功率、排气压力/容积流量、压力的产品。
5.5.1.2每个产品品种的抽样数量和抽样基数见表5。
表5每个产品品种的抽样数量和抽样基数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抽样
数量
抽样基数
1
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1固定的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2
≥4
2微型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2
≥4
3全无油空气压缩机
2
≥4
4直联便携式空气压缩机
2
≥10
2
隔膜压缩机
5隔膜压缩机
1
≥2
3
螺杆空气压缩机
6一般用喷油螺杆空气压缩机
2
≥4
7一般用喷油单螺杆空气压缩机
2
≥4
8一般用干螺杆空气压缩机
2
≥4
4
滑片空气压缩机
9一般用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