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法官权利保障制度是完善司法廉洁机制的重要途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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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法官权利保障制度是完善司法廉洁机制的重要途径

建立法官权利保障制度是完善司法廉洁机制的重要途径

                    建立法官权利保障制度

                      是完善司法廉洁机制的重要途径

[论文提要]:

中国的司法腐败一直备受关注,我国法院也因此建立了一系列的廉洁保障机制,但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法官的长期辛劳和身心付出与社会回报不成正比。

法官,是一项崇高而辛苦的职业,它比一般公务员担当更重的责任,因此,必须建立法官权利保障机制,对法官,隆其待遇,保其身份,厚其地位。

我国现阶段法官权利保障的现状是:

1、法官工作压力过大;2、法官经济收入不高;3、法官权益得不到保障。

建立法官权利保障制度,是由法官职业所决定的,也是完善司法廉洁机制的重要途径,有政策依据,也可借鉴国外经验。

可从三方面入手:

1、给法官以身份保障;2、经法官以较高的经济待遇;3、在今后经济发展和法治进步的基础上,逐步构建法官特权保障制度。

[关键词]:

法官权利保障制度司法廉洁机制现状依据设想

中国的司法腐败一直备受关注,特别是审判领域,由于法官职业的特殊性、独立性和权威性,已先后有杨志明、谢廷国等多名法官因受贿而判刑,我国法院也因此建立了一系列的廉洁保障机制,如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对法官进行监督等,近期,又在公务员的基础上推出了法官津贴,对法官职业进行补偿。

这些都是司法廉洁保障的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司法腐败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法官的长期辛劳和身心付出与社会回报不成正比。

法官,是一项崇高而辛苦的职业,从宏观上来讲,它关系到国家法律的适用和社会主义正义的维护,从微观方面看,它关系到当事人切身利益的实现。

法官属于公务员系列,但又比一般公务员担当更重的责任。

因此,杜绝司法腐败,建立廉洁保障机制,除以上提到的建立法官素质教育和法官监督机制外,笔者认为更应该建立法官权利保障制度,对法官,隆其待遇,保其身份,厚其地位。

只有建立了区别于一般公务员的法官权利保障机制,提高了法官应有的待遇,才能真正树立司法权威,杜绝审判腐败。

下面,笔者试就法官权利保障的现状、以及建立法官权利保障制度的必要性、依据、设想等几方面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我国现阶段法官权利保障的现状

在法官权利保障方面,法学界、实务界有一个共同的认识:

当前中国法官压力大,地位低,收入少。

《法官法》至今已实施多年,但法官的权利保障问题并未得到很好的解决。

(一)法官的工作压力过大。

我国法院的设置和管理是沿袭过去的行政管理模式,在当时的计划经济时期,人们的诉讼观念不强,法院的任务主要是刑事审判和离婚、小额债务、普通民事侵权纠纷等,法官无需太多专业知识,案件数量也较少。

现在,时代发展了,案件激增,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案件难度增大,在原有法官编制及人员结构基本不变的情况下,法院办案力量明显不足,特别是东部和一些中心城市,法官长期处于超负荷、高强度的状态中,身心健康受到很大影响。

在经济发展不快的中西部和欠发达地区,则面临法律人才不足、法官断档的尴尬局面。

另外,因当事人的不理解和冲动,还经常发生当事人伤害法官的事件,且呈上升趋势。

法官履行职务的人身保障,关系到国家司法职能的正常开展,如果法官自身安全都难以保障,又何谈司法权威?

依法治国的方略又怎能落实?

因此,对法官权益的保护要前置,不能搞事后保障。

(二)法官的经济收入不高。

目前,法官的经济收入等同于政府行政官员,甚至比某些行政部门还要低,如财政、税务、国土等部门,这与其从事的审判职业的高难度性、高危险性不相吻合。

我国法官和西方国家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相比,经济收入差距更为悬殊。

在法官的物质保障方面,我国《法官法》专设“工资保险福利”一章,但这些规定并未得到落实。

《法官法》第36条到38条规定:

法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由国家规定,法官享受国家规定的审判津贴、地区津贴、其他津贴以及保险和福利待遇。

事实上,这些“国家规定”未完全出台(除从XX年下半年起实行的法官津贴外)。

法官的工资制度和增资制度仍然套用行政职级,这不太符合现代国家法官高薪制的趋势,不利于廉洁勤政、秉公执法和吸引人才、稳定法官队伍,也不能完善司法廉洁机制。

法院的办案经费的多寡,也直接影响法官的收入。

经济不发达地区特别是中西部一些基层法院,其办案经费难以列入财政预算,即使列入了也难以保证。

法院的经费都保障不了,法官的收入也自然受到影响。

在发达地区,法官的工资待遇也不是最高。

法官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根据我国现行法官法,法官享有充分的权利,如《法官法》第8条所列举的法官权利类型,甚至比西方国家的有关规定更为广泛。

这是我国司法制度水平的提升。

但总的来说,它仍不够成熟和完善,法官的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比如,我国法官的选拔任用标准同于一般行政人员,这不符合法官职业的特殊性需要;免除、辞退法官的事由过于宽泛,实际操作性不强。

再如《法官法》规定,各级法院院长由本级人大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这就给某些个人干预法院审判开了方便之门。

法官在任期间非经本人同意和法定程序被转调其他工作屡见不鲜。

在《法官法》中,有多处“由国家另行规定”或“由有关部门制定”的条款,但到目前为止,这些有关法官职业保障的配套规定并未出台。

《法官法》的一些规定也过于原则,例如“法官有权提出控告”,但行使控告权的主体和受理机关作出决定的程序、期限以及作出决定后的救济等配套内容未进一步细化。

长期以来,我国对法官一直是采取行政化管理,法官等同于法院的其他工作人员,等同于行政机关干部,在录用上,必须通过公务员考试;在级别上,套用行政级别,该模式现在仍在影响法官的权利、薪俸、福利等。

综上,建立法官权利保障制度迫在眉捷。

只有建立了法官权利保障制度,法官在政治上、经济上有了保障,才能在其审判领域更好地秉公执法,依法办案,也才能真正地保障司法廉洁。

二、建立法官权利保障制度的必要性及相关依据

我国法官的处境及现有的管理模式,在我国进入世贸组织、经济得到飞跃发展的大气候下,越来越显出其陈旧的、滞后于时代的一面,在法制社会发达的今天,大胆地提出建立法官权利保障制度并得以落实,不仅能提高我国法院和法官的地位,推进法治进程和树立法律权威,同时,对司法廉洁也能提供进一步的保障。

(一)建立法官权利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1、法官是一项崇高而具有危险性的职业,决定了必须建立法官权利保障制度。

法官身份崇高是世界通例,这是由法官的职业决定的。

法官,不仅要承担解决各类纠纷的重担,而且还要求结果公正──符合社会正义。

故法官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法官通过法律的适用,定纷止争,伸张社会正义,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为民众的安居乐业提供有效的保障。

因此,它要求法官职业的从业者是一个高素质的团体。

法官又是一个高危险的职业。

矛盾是双方面的,法官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必然会遇到正义与邪恶的抗争,在此情况下,法官受到各种精神压力,遇到各种危险乃至付出生命。

故法官职业的危险性是客观存在的。

由此,建立法官身份保障制度是必要的。

2、建立法官权利保障制度,是完善司法廉洁机制的重要途径。

我国对法官的管理沿袭过去公务员的管理模式,在法官的身份和权利保障方面比较弱,没有体现法官独有的特色。

因为审判的独立性、权威性,法官在禁不起诱惑的情况下,很容易产生司法腐败。

如,我国的经济现已走向市场化,我国的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均变为由个人来承担。

由于法官的政治地位未提高,经济待遇低,当法官首先作为一个经济个体走入这个社会圈子时,他也会像平常人一样为生活、为孩子上大学、为买房子的费用而发愁,在经济上捉襟见肘的情况下,很容易滋生腐败。

剖析法院系统中出现的一些腐败案的形成过程,原因固然很多,但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经济待遇低,特别是低薪。

高薪不一定能养廉,但低薪必不足以养廉,低薪之下难以抵制和减少腐败。

所以,我们提倡对法官,要隆其待遇,保其身份,厚其地位。

只有在政治上赋予法官应有的社会尊荣,从经济上确定法官较高的收入,司法廉洁保障制度才会有经济基础和政治基础。

解了法官的后顾之忧,让法官不为生计而发愁,不为小利而枉法,法官才能集中精力去研究法律,排解纠纷,才能公正司法,廉洁办案。

(二)建立法官权利保障机制的政策依据。

从《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看,XX年至XX年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35条:

落实法官法的规定,与有关部门协商,推动建立适合法官职业特点的任职制度。

在保证法官素质的前提下,适当延长专业水平较高的资深法官的退休年龄。

  37条:

改革法官遴选程序,建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选任机制。

探索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实行法官统一招录并统一分配到基层人民法院任职的制度。

逐步推行上级人民法院法官主要从下级人民法院优秀法官中选任以及从其他优秀法律人才中选任的制度。

40条:

落实法官法的规定,推动适合法官职业特点的任用、晋升、奖励、抚恤、医疗保障和工资、福利、津贴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在确定法官员额的基础上,逐步提高法官待遇。

43条:

健全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法官惩戒制度,制定法官惩戒程序规则,规范法官惩戒的条件、案件审理程序以及救济途径等,保障受到投诉或查处法官的正当权利。

47条:

继续探索人民法院的设置、人财物管理体制改革,为人民法院依法公正、独立行使审判权提供组织保障和物质保障。

48条:

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经费保障体制,探索建立人民法院的业务经费由国家财政统一保障、分别列入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的体制。

研究制定基层人民法院的经费基本保障标准。

XX年5月3日,中共中央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这是党历史上第一次就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作出的专门决定。

从《决定》看,牵涉到法官权利保障的内容有四个方面:

一是推动建立和完善经费保障机制。

高级人民法院要在XX年底前完成本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公用保障标准的落实,对基层人民法院编制内的人员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统一安排。

二是逐步解决法官编制不足问题。

最高法院将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积极协调增加政法专项编制,用于缓解部分地区案多人少的矛盾,同时争取增加适当的机动编制,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引进急需的高素质人才。

根据中、西部地区法官短缺现象和司法考试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对改进和完善司法考试制度提出建议。

三是完善法官职业保障机制。

各级人民法院将认真落实《公务员法》、《法官法》关于法官职业保障的有关规定,推动适合法官职业的任用、晋升、奖励、抚恤、医辽保障和工资、福利、津贴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积极与组织、人事、财政等有关部门合作,逐步建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工资制度,依法落实审判津贴。

对因公殉职的法官实行抚恤制度,中央财政设立的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专款,要专项用于因公殉职的法官家属的生活补助。

积极与组织、人事部门协调,适当提高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干部职级比例。

注意法官队伍年龄结构的合理配置,既要创造有利于年轻法官成长的条件,又要充分发挥审判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的作用。

四是加强物质装备建设。

各级人民法院将积极配合党委和政府将

法院基础设施、技术装备和信息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财政预算,提倡和推行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政府“代建制”,审判法庭、人民法庭建设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力争XX年基本完成建设任务。

要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

总结上述二个文件,法官的权利保障主要是法官的身份保障、法官的物质保障,而法官的特权保障则是后一步发展中解决的问题了。

这为我们近阶段构建法官权利保障机制提供了有力依据。

(三)建立法官权利保障制度的国外借鉴。

法官的身份和权利保障已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而且在法制发达国家早已把法官的身份保障制度提上了日程,且十分完善。

如在法官任期方面,多数国家对法官的任职作了区别于行政公务员的规定,法官任职往往采用终身制,非经立法机关弹劾或法院判决,不得被罢免。

再如美国联邦法院的法官实行终身制,虽然规定有退休年龄,但到龄后是否退休要根据本人自愿。

在法官职务保障方面,各国大都对非本人自愿的离职、免职、撤职规定了严格的事由和程序。

在物质待遇方面,许多国家都比较优厚,以英美法系国家最为突出: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工资与副总统相等,年薪超过16万美金;英国法官的收入在本国属于高薪阶层,一般法官收入为12万英磅,并规定法官被任命后,对其薪酬和其他职务任何机关不得作出不利变更;各国法官除享有高额工资外还享有多种优厚待遇,即使在印度这样的国家也可享受带薪假期,免费住宿和旅行等。

三、建立法官权利保障机制的设想

建立法官权利保障机制,是司法独立的前提。

二战后,司法独立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成为世界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提出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法权”,为法院的改革前途指出了明确的方向。

而只有建立完善的法官权利保障制度,才能使法官无后顾之忧,秉公办案,廉洁执法。

建立法官权利保障制度,具体指,法官一经任命,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被罢免、撤职、调任、停职或降职;法官的职务行为不受追究;法官有权领取较高报酬并且在任职期间不得减少,退休后的经济收入受到法律保障等。

基于我国法官权利保障的现状,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一)给法官以身份保障。

审判独立的根本是法官独立,法官独

立是保证社会秩序和法律观念不受偶发不良因素影响的重要条件。

1、要严格法官的选任程序,区别不同情况,制定和落实解决

基层法院人才短缺的有效措施。

东部发达地区要抓紧研究制定法官人员编制标准并尽快落实到位,西部地区和欠发达地区法律人才资源匮乏,法官的选任要有政策倾斜,同时,选任法官不应受政府或其他团体的强制干预和影响。

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录用工作由省级以上人民法院组织实施。

2、法院的人事决定权应该逐渐过渡给完全独立的以法官为

主的各级司法委员会。

3、实行法官等级系列的管理制度,法官的等级应当与法官的

职责、职权和利益密切联系。

4、建立规范科学的法官任免辞退制度,充分保障法官受免职

处分时的申诉权。

5、设立全国司法人员管理委员会(必要时分设),对法官统

一进行监督和考评。

6、法官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应享有和教授一样的从业权利,

并可以适当地延长任职的年龄,同时法律应明确规定各级法官得以从事司法工作的最高年限或退休年龄。

(二)给法官以较高的经济待遇。

在法官的物质保障方面,应当承认物质利益是人们行为重要导向的事实。

法官也是人,除具有公职角色外,还有作为自然人的个人角色。

法官,不可对其一味作理想化的角色定位,当法官的工资收入太低,其自身利益与法官公职角色相冲突时,那么,一个普通的法官就可能被众多的诱惑所吸引。

要减弱这种影响,最有效的办法是设置相应的制度,即在社会资源能够承担的条件下,给予法官在任职期内适当甚至较高的经济收入。

根据现实情况,笔者提出,可建立法院经费独立预算制度。

理由有:

1、法院是依法、独立的国家审判机关,其性质特点,决定

了法院必须是独立的、居间的,不应当存在物质利益的干扰,必须保持经费管理体制的独立性。

只有保证足够的经费支持,法官才可能独立地、公正高效地履行职责。

2、我国各级法院经费目前是由同级财政保障,法院经费多寡取决于本级财政状况的好坏和经济发展程度。

由于法院的经费受制于当地政府,使法院对地方政府产生依附性,造成了国家法治过程中的恶性循环。

3、法院经费独立预算是国际法原则。

1983年司法独立第一次世界全体大会通过的《司法独立宣言》规定,国家应为法院执行司法职务提供充足的资源,包括必要的法院设施,法官和法院行政人员的编制及必要的经费预算,以维护法官的独立和尊严,提高审判活动的效率,法院的经费预算应由一个有资格的机构与法院共同编列,由该机构提出预算草案。

由此,许多国家甚至在宪法中确立司法经费预算独立制度,包括一些法治后进的国家在保障司法独立方面也采取这样的做法。

在我国,已有专家提出在宪法中增加“保障司法预算经费独立”的规定。

综上可见,保证并提高法官的经济待遇,还须确立法院经费独立预算原则并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目前我国法官收入偏低,是应当正视的现状。

如果法官的职务不能保证他们衣食无忧,就很难抵制各种外界的物质诱惑,使司法权赎买大行其道,滋生司法腐败。

解决这种问题的最有效途径是保证并提高法官的待遇,从物质待遇和职业保障上增强法官的成就感,以此为契机,切实提升职业品质和工作效能。

法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应根据法院工作特点,实行法官等级与法律职务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由国家按照略高于公务员相应等级的标准确定,任何情况下,法官的薪水都应该予以保障。

法官退休之后,其薪金待遇应原则上不变。

在此,关于高薪、法官待遇及廉洁执法三者关系上应明确三点:

第一,高薪只是养廉的必要条件,是保证廉洁的各种因素之一,法官公正性的保障不能主要依靠高薪制。

第二,由于资源的有限和人的利本性,高薪也不宜太高,应在公职人员居于较高或中上水平即可,因为“饥饿的人不会很好地为国家服务,饿了不能工作,吃的太多的人容易懒惰”。

第三,法官待遇应适当统一,实行同级法院法官工资基本相等原则,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及办案质量效率等考评指标给予法官适当补贴和奖励,以体现公平合理和按劳分配原则。

同时,也要注意法官职业待遇的级别平衡,法官级别应主要是业务素质和荣誉的象征,不同级别法官的待遇有所差别,但限度应趋于合理。

(三)在今后经济发展和法治进步的基础上,逐步构建法官特权保障制度。

在法官素质提高的基础上逐步建立法官终身制,一旦经过司法委员会任命为法官,除非其触犯法律或严重违背法官职业操守,即应享有终身的法官资格,不可任意撤职、免职。

同时,构建法官弹劾制度,用法定程序决定法官的罢免,使法官弹劾原因和程序法定化,保证法官身份稳定,防止涉及法官身份问题处理时的随意性和不规定性。

其次,法官在依法审判过程中实施的行为和发表的议论应享有不受指挥或法律追究的权利,对于与执行审判职能有关的事务,免负出庭作证的义务,以消除法官在履行职责时所面临的外在压力,确保法官能够完全自主和独立地进行司法审判。

对妨碍、干涉法官履行职责、侵犯法官合法权益的行为,视其性质和情节予以追究。

最后,要依法对法官家庭、财产进行保护,严厉禁止和打击以法官家庭成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要挟的违法犯罪行为,解除法官后虑,以更充分地保护司法审判的独立性。

参考文献:

1、王利明:

《司法改革研究》

2、周道鸾: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资料汇编》

3、高永华、俞闺红:

《中外公务员养廉制度的比较与思考》

4、陈学东:

《论法官职业化、精英化和高素质保障需要高薪制》

5、陈兴良:

《法官的使命》

6、强世功:

《司法的仪式与法官的尊严》

7、《法官流失过万委员感慨大学生不愿当法官》,载《中国青年报》XX-3-11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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